【风险提示】警惕“跨国高薪”背后的陷阱
近期,多名中国公民于缅甸失联的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安徽某职校3名学生被骗去“务工”刚被找回,又有媒体报道广西4个孩子结伴偷渡出国后失联,还有据说是从诈骗团伙逃出的当事人现身说法。所谓缅甸“高薪招聘”“跨国淘金”,让人听来毛骨悚然。 公安部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劝返缅北诈骗窝点人员5.4万人,拦截偷渡缅北人员1.8万人。今年2月,广西多地警方发布通告,敦促赴缅北等地涉赌诈人员返国投案。跨境犯罪团伙参与实施电信诈骗、非法传销和人口贩卖,在边境地区已然形成重灾区,严重威胁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 天上不会掉馅饼,富贵并非险中求。缅北地区常年局势混乱,社会问题突出,至今仍饱受贫穷所困,“淘金梦”从何说起?然而年年有人被网络上、群聊中的犯罪分子用“高薪工作”蛊惑,警示我们反诈防骗意识仍有待提高。更要看到,近年来借助实习求职、公司团建、学习调研乃至航班变更等话术迷惑求职者的现象增多,目标对象上钩后,又通过洗脑、虐待、人身控制等方式逼迫受害者就范。跨境犯罪团伙在网络和现实的边缘恣意游走,精心包装下难觅其行踪。 此类犯罪中,受害者面临的不止生理和心理的折磨,其社会关系往往被破坏殆尽,甚至因沾染罪行难以回头,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跨境犯罪中常包含传销性质,借助熟人关系实施诈骗屡见不鲜。如何识别并斩断这条“犯罪链”?需联合行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重点监控,“一打打一窝”。这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惩戒,也是对卷入其中的受害者最大限度的保护。 近年来,中国警方与邻国加强合作,打击各类跨国犯罪,联合巡逻执法的优势充分体现。据媒体报道,3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警察局、泰国国家警察总署联合举行的人口贩卖问题三国三边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此次跨国打击行动,将对整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求职者自身来说,还须理性辨别诈骗信息,增强法律意识,切莫被诱惑蒙蔽了双眼。
五部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做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有效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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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理财产品“报喜不报忧”,投资者知情权如何保障
日前,有媒体体验、调查了10余家银行的理财服务。调查发现,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披及销售环节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时“报喜不报忧”,区间业绩展示易让人误解;有的预期收益率参考指标较多,投资者不明就里……何为“报喜不报忧”?比如记者提到,一款理财产品,展示的收益率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达13.48%”,然而,该产品近一年的收益率仅为2.57%,近一个月为-17.2%。近期收益情况,只能在点开产品详情后看到。 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知情权是基本权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该将收益情况尽可能地透明化展示。在采访中,有银行理财经理解释称,这种短期的区间业绩,未必能够代表过去或者未来的收益状况。但这一理由并不成立。一方面,很多人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就是本着短期投资去的。近期的一些收益情况,哪怕不代表长期业绩水准,也是理财产品收益走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资者尤其是短期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只公布长期以来的业绩,恰恰可能对他们造成误导。 另一方面,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如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金融机构“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2021年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也再次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购买理财产品不同于日常消费,它是一种风险行为,在购买之前,银行一般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这正是为了避免风险太高,超出投资者的损失承受范围。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风险评估必不可少,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不可或缺。 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才能方便投资者综合研判,基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理财产品的长、短期收益情况,作出符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选择。 银行等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将不太好看的短期收益率淡化处理,只展示好看的长期收益率,给投资者营造一种买了就能稳赚的预期。这种“报喜不报忧”的产品宣传,不啻于一种变相的虚假宣传。事实上,长、短期收益情况的全面透明化展示,才能让投资者更全面地评估,进而更理性地决策。 总之,理财产品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市场。理财公司理应将产品的收益情况公开、如实、详尽地展示,这既是对投资者的负责,让他们对理财产品收益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进一步保障了理财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信用+”工程 加快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工作融合
日前,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第八届质量诚信万里行主题活动在京举办。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蒲淳在活动上表示,要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质量诚信赋能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归集公示、信用约束激励、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工程,加快信用监管与各领域工作融合,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 蒲淳指出,质量诚信建设要充分发挥经营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不制假售假、不欺骗消费者,坚决守住质量安全的红线和道德法治的底线。要推进质量诚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协会、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合力,进一步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一体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质量诚信治理共同体。 记者了解到,此次活动发布了中国质量万里行2023诚信服务承诺(家电),多家企业向社会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诚信维修,坚决杜绝小病大修、无病维修等坑害消费者行为;诚信收费,零部件、安装、维修等收费标准100%透明可查;诚信保养,商品三包期内更换过,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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