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欠款欠薪治理协调机制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高发频发。为完善拖欠账款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欠款欠薪治理协调机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从施工许可闭环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监管、施工过程结算、规范问题项目处置、实名制管理提档升级、欠款欠薪问题调处、健全信用联合惩戒七个方面对建立健全欠款欠薪治理协调机制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完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款欠薪协调机制,建设单位不满足施工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各地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联合检查、飞检巡查等方式实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季度全覆盖检查。同时还要将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纳入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范围。其中,对大型施工总承包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设单位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指定分包导致欠款欠薪问题的,仍应承担欠款欠薪问题的首要责任。 《通知》提出,对存在资金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变卖、置换、盘活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国家部署的房地产领域相关专项工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采集行为,加快升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智慧监管功能。各地不得限制大龄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若在申报期间被列入名录且未解决欠薪问题,不得推荐“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黄山杯”奖评选。涉及鲁班奖的,应通知相关协会执行。对于因拖欠款项引发的信访问题,主管部门应调解,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风险提示】警惕!专门“忽悠”老年人!
随着智能手机和新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许多老年人往往都是通过刷短视频等方式来打发无聊时间,却对基本操作一知半解,有的诈骗分子就专门盯上了老年人。 11月13日,家住淄博、65岁的温女士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提示她“开通了快音听歌App的会员,从当天开始自动扣费”。温女士对智能手机操作不太熟悉,以为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于是赶忙拨打短信中“客服”的电话号码询问情况。得知温女士是一名老年人后,对方“贴心”地表示可以通过语音通话一步步指导。温女士以为遇到了好心人,于是按照对方要求开始操作。 “客服”称,取消自动扣费前需要先“走几笔账”,这样“平台就不会多扣费用”,操作完成后就会把钱再返还回来。听到要给对方转钱,温女士犹豫了起来。为了进一步获取温女士的信任,对方发来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工作证”和身份证照片,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没有骗人”。 温女士担心打子女的电话会给他们添麻烦,于是不再纠结,向“客服”指定账户转账3万元。收到钱后对方又以种种理由要求继续转钱,温女士方才发觉被骗。 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老年人不仅钱财上受了损失,还会生出自责、后悔、沮丧等大量的负面情绪,极大地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常回家看看,多陪陪父母,引导他们多学习反诈知识,不能让受骗经历成为广大中老年人生活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多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意见》明确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优化场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聚焦农民工求职意愿和技能培训需求,发挥行业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作用,加强农民工技能提升。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意见》强调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有关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等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社保权益。 《意见》提出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工合法土地权益。开展新市民培训,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住房保障,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关心关爱等,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升农民工市民化质量。
【风险提示】买演唱会溢价票?警惕“假黄牛”!
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活动即将在本月底举办。以前,记者了解到,已有网友疑似购票被骗。 11月18日上午,家住岛内的邵先生在其所在小区业主群看到,辖区派出所的反诈警力在群里发送了一条新的提醒:近两日,辖区已陆续接报3起涉“刀郎演唱会门票”普通诈骗警情,请辖区居民朋友千万不要从非官方渠道购票,谨防被骗。“这个提醒很及时。”邵先生表示,他这两天正琢磨着是不是找“黄牛”加价买张票。 此前据相关媒体报道,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门票预售开放后,门票被迅速抢光。记者昨日登录大麦网,网页显示该场演唱会门票为“缺货登记”状态,有75.1万人标注“想看”,超过98%同类演出,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时刻关注演唱会动态的不仅有歌迷,还有骗子。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已有厦门网友为购票而疑似陷入骗子圈套。网名为“心平气荷”的网友11月17日发帖称,被人在网上以出售刀郎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6600余元。在对方要求再次转账时,猛然惊醒发觉被骗,后报警求助。在该网友帖子下,有其他网友留言称,几乎是同样的骗术,但好在她及时醒悟没有被骗。 诈骗有套路 近期的刀郎演唱会门票诈骗,骗子主要以冒充“黄牛”称有“平台预留溢价票”为由行骗。网友提醒,当对方要求下载小众聊天软件或在线会议软件时,就要提高警惕了。 第一步,骗子会冒充“黄牛”,或主动或被动与事主取得联系后,先让事主转账“票钱”; 第二步,诱导事主转账“保证金”,称转了才能登录骗子的购票平台账户操作转票; 第三步,会以“保证金”没有“备注”或其他操作失误为由,诱导事主再次或多次转账。 购票请注意 厦门警方针对演唱会门票骗局再次提醒:不要绕开官方渠道购票,不要相信所谓“内部票”、“渠道票”,对订票信息有任何疑惑,及时向演唱会官方进行咨询;不要点击陌生链接,发生链接跳转时更要提高警惕;对于屏幕共享等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辽宁:取水用户将建“信用档案”
近日,《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标志着针对取水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此举旨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震慑作用,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细则》明确,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不包含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和不适合公开的信用主体。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依据包括: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产生的行政处理文件及相关执法记录等;生效的裁判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或记录等。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取用水户,将给予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中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优先满足合理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等。而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用户,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给予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11月26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加强名单信息公示。 据介绍,《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这一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关于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邢晓东表示,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公民财产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惩戒的重要方式之一,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建设的用于集中公示信用信息的对外窗口,日均访问量超过2亿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风险提示】别在以旧换新上动“歪心思”
今年以来,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纷纷出台补贴细则,让真金白银的实惠直达消费者。但在活动火热进行的同时,有媒体报道个别商家存在骗补、套补和突击涨价等行为,引发公众关注。 从新闻中来看,这些商家耍的还是“老套路”——要么采取突然涨价的方式提高商品的价格,把本应优惠给消费者的价差,通过涨价填平的方式套取到自己手中;要么是以一机多卖、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如此行为,不仅使政策效果打折扣,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任其发展,市场秩序被扰乱,“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很有可能出现。 “看得见的手”要发挥作用。比如,湖北省商务厅已开出首张针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骗补”“套补”的罚单,取消了5家公司及其线下门店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实施企业资格。又如,四川省商务厅也发布公告,对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司进行清退。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将会对不法商家形成震慑作用。 商务部全国家电以旧换新数据平台显示,截至11月8日24时,2025.7万名消费者购买八大类家电产品3045.8万台,带动销售1377.9亿元。把好政策继续落实好,对于各地和有关部门来说,一方面应当适时加强对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及早发现个别商家在价格上“动手脚”的情况,方便快速处理。此外,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全过程监管,以此进一步提高对平台和商家的约束力。 再奉劝个别想动“歪心思”的商家,在大数据时代,你们那些“小把戏”骗得了多久呢?做生意,诚信经营第一位。无数的事情已经证明,“背刺消费者”没什么好下场。想薅以旧换新补贴的羊毛,还是省省心吧。
四部门: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
日前,据网信中国官微消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据悉,自即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开展该专项行动,聚焦网民关切,重点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违规操纵干预榜单炒作热点、盲目追求利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算法向上向善服务缺失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重点问题,督促企业深入对照自查整改,进一步提升算法安全能力。 具体来看,主要任务包括,深入整治“信息茧房”、诱导沉迷问题。构建“信息茧房”防范机制,提升推送内容多样性丰富性。严禁推送高度同质化内容诱导用户沉迷。不得强制要求用户选择兴趣标签,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记入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内容推送。规范设置“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 提升榜单透明度打击操纵榜单行为。全面公示热搜榜单算法原理,提升榜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完善榜单日志留存,提高榜单算法原理可验证性。健全水军刷榜、水军账号等违规行为、账号检测识别技术手段,严管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榜单排序规则操纵榜单、炒作热点行为。 防范盲目追求利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严防一味压缩配送时间导致配送超时率、交通违章率、事故发生率上升等问题。详细公示时间预估、费用计算、路线规划等算法规则。搭建畅通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劳动者因交通管制、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配送超时等申诉。 严禁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严禁利用用户年龄、职业、消费水平等特征,对相同商品实施差异化定价行为。提升优惠促销透明度,清晰说明优惠券的领取条件、发放数量和使用规则等内容。客观如实说明优惠券领取失败原因,严禁以“来晚了”“擦肩而过”等提示词掩盖真实原因。 增强算法向上向善服务保护网民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完善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算法推荐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老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建立健全算法在赋能优质内容传播、违法行为识别发现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应用。持续提升生成合成信息检测识别能力,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生成合成信息。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算法的训练数据具有合法来源,及时检测修复代码安全漏洞和算法逻辑缺陷,定期对算法模型的可用性、可控性、可解释性以及数据处理、模型训练、部署运行等环节开展安全评估。
【风险提示】警惕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法院以案释法发布防骗贴士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且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教育部:“优师计划”师范生须履约任教,若违约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确保“优师计划”师范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通知》强调,“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履约任教。 《通知》要求,优化就业服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优师计划”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制定招聘计划。 《通知》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履约管理。除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外,未到定向县中小学任教,或者履约任教未满6年且不继续履约的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视为违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违约记录归入违约学生个人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此外,教育部提到,各地要为“优师计划”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优师计划”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专业发展纳入各级培训计划,持续支持“优师计划”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