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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谨防幕后黑手偷走你的“脸”
互联网时代,人们以前害怕身份信息被贩卖,现在又要担心“脸”都可能不再属于自己。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刷脸登记、刷脸支付、刷脸办事等顺利实现,并与互联网、高新科技等行业同步发展,渗透到居民公共安全、资金安全以及个人账户安全的方方面面。然而有数据显示,近半数的商家在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时没有征得用户同意,在“大数据”大规模运用的当下,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带来更多问题。 不论是餐厅包间里的,还是一些营销场所里进行人脸识别以供商用的,这些曾经被人们习以为常甚至忽视的摄像头,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公共空间与个人隐私边界的讨论:摄像头录下的是隐私还是证据?摄像头泛滥,是让我们更安全,还是让我们“裸奔”? 未经授权采集人脸信息 加剧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今年“3·15”晚会曝光的第一个案例,是“直击人脸识别,谁在‘偷’我的脸?”在这组新闻中,多个商家被曝光了一系列未经顾客授权的行为,包括利用监控设备采集人脸信息、识别顾客身份、储存信息等。 上海一家某知名卫浴门店的摄像头看上去不起眼,却引爆了今年“3·15”晚会上公众的关注点。央视记者从上述品牌的一位零售销售主任口中了解到,门店安装的摄像头有人脸识别功能。记者还访问了提供摄像头的科技公司万店掌。工作人员透露,国内上千家上述卫浴品牌门店,都安装了他们的摄像头。一旦有人走进店铺,面部信息就会被收集。只要顾客在一家门店出现一次,今后再去任何一家门店,光顾次数也会被系统记录下来。 提供相关设备的万店掌工作人员说,面对不戴口罩的人脸,系统识别准确率大约有95%,戴上口罩的人也有80%至85%的概率被准确识别。除此之外,公司为商家提供的“人脸互动营销解决方案”,还能通过照片分析人的性别、年龄甚至被抓拍时的心情。 汽车4S店同样存在滥用人脸识别摄像头的情况。央视记者调查发现,在某汽车4S店,同样存在上述情况,并且数据可以在这家汽车公司超过100家门店间互通,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的则是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广州雅量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安装的数万个摄像头,同样可以实时捕捉顾客的人脸信息,甚至将不欢迎的顾客在后台拉入黑名单。还有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在今年“3·15”晚会上被点名。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而央视记者走访发现,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顾客面部信息会被收集,征求意见更无从谈起。多家店铺都可能涉及违规收集。 由此引发人们更多的担心:连同面部信息一起,其他个人信息数据被存储在哪里,它们是否被用来盈利、是否有泄露的风险? 3月16日,在今年“3·15”晚会上被点名的品牌纷纷回应:上述卫浴品牌称,公司已连夜拆除摄像头;万店掌也发表声明,向用户和社会大众致歉,并开始整改;喜茶、良品铺子等品牌称,虽然使用了万店掌人脸识别摄像头,可“绝不会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数据”。 饭店包间能否安装监控 业内人士看法各不相同 同样陷入摄像头争议的还有餐饮业。 中国饭店协会在3月5日至7日进行了随机调查,调查的118家会员、行业企业中在包间安装摄像头的占比18%,不装摄像头的占比82%。据中国饭店协会副会长张景富介绍,安装摄像头原因前三位的是规避食品安全风险、取证需要及保护企业免于职业“碰瓷”。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在餐厅大厅装摄像头已经很普遍,也被消费者认可,认为人身财产会更安全。但在能不能接受餐厅包间装摄像头的问题上,消费者的观点出现了分歧。 中国饭店协会法律顾问王中伟表示,在餐饮等大型人员聚集区域安装监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各地管理办法提到的禁止安装区域往往都是仅限于宾馆房间还有娱乐场所包间,并没有明确排除饭店包间不能安装监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摄像头具有客观记录现实情况、为纠纷提供调查证据的作用,正常使用摄像头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这也是我们设置摄像头的初心。餐厅包间属于公共空间,只要贴上具有提示作用的标识,尊重并维护顾客的知情权,安装摄像头是没有问题的。”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则认为,包间装摄像头违反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在王锡锌看来,公共安全这个概念,不是可以随便去解释的,“公共安全通常是基于重大安全考虑,比如在道路上装摄像头,是为了公共交通、治安、反恐等。担心顾客的东西丢了,里面发生小偷小摸,或者有人往火锅里加什么东西,恶意来索赔,这些都不属于公共安全”。 查阅相关资料,《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大部分省市针对明显涉及个人隐私场所和区域明确要求禁止安装摄像头,如旅馆、宾馆的客房等,但像娱乐场所包房这类略有争议的场所,各地政策出现差异。比如内蒙古、云南和长沙市明确禁止在娱乐场所包房安装摄像头,而广东省和西安市并未明确列出。 受访专家由此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空间和个人隐私的边界并不是泾渭分明。 监控安装应用日趋泛滥 警惕用摄像头牟取私利 如今,摄像头几乎无处不在。据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超过6500家人脸识别相关企业,近50万家监控设备相关企业。其中近2万家监控设备相关企业产生过法律诉讼,另外超7万家监控设备相关企业出现过经营异常,6500多家监控设备相关企业曾遭到行政处罚,2600多家相关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 “人们平均每天要暴露在各种摄像头下超过500次。”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沈阳表示,在很多应用场景中,人脸数据被采集侵犯了公众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有数据统计,到2021年,我国摄像头安装数量将达5.67亿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直言,摄像头的安装及应用存在一定的泛滥现象。摄像头合理应用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疫情防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良商家通过采集海量数据来牟取商业利益,一些公权力机构为了偷懒或者罚款创收安装摄像头的现象。 “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带有人脸识别系统的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混在一起,也没有进行特别提示,人们无法辨别。普通的摄像头只是进行数据采集,如果不进行后期深度加工处理,它仅具备留存证据的作用,比如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件进行调查,查看路口、社区的监控录像,警察一看就要看几十个小时,是人在进行数据处理。”孟强说,但是带有人脸识别技术的摄像头具备及时处理数据的能力,同大数据库进行连接比对,可以迅速确定被拍摄者的基本信息,是系统的自动数据识别生成。这是技术的一种革新,是信息采集功能到信息“采集+处理”功能的跨越式发展。 不过孟强强调,在使用摄像头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公众隐私。科技是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持剑者如何作为。 有业内人士认为,人们在感叹科技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被频频侵犯大众隐私的人脸识别所困扰。如何防止我们的“脸”被幕后黑手偷走?这不仅需要企业的自律,更需要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立法方式强化对于人脸识别的法律约束与监管力度。建议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过客户书面同意,并按照必要性的原则收集客户信息,加大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妥善保管收集的客户数据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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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医疗美容纠纷频发 谨慎选择理智消费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白皮书(2016年度-2020年度),同时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朝阳法院副院长郭莉蓉在通报会上表示,该院近5年审结的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就医者主要为中青年女性;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则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过错类型多表现为未尽告知义务、操作不当、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 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致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议修订完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推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责罚条款的修订,提高罚款上限,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坚决吊销取缔,对严重违法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实行终身禁医制。 美容不成反遭毁容 医方欺诈三倍赔偿 因对自己的双眼皮不满意,张女士便想通过医疗美容的方式进行调整。通过在网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张女士发现搜索页面前3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点击进入该诊所的主页后,映入眼帘的又是各种宣传标语:“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看到这些,张女士心动了。 2017年4月,张女士前往该诊所就诊。简单面诊过后,张女士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次日,诊所工作人员致电张女士,表示想邀请她作为案例模特,称医生为其实施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到现场观摩学习,手术费可以打八折。张女士由此感受到诊所对自己的重视,同时又考虑到价格优惠,遂决定在该诊所进行“双眼皮修复”手术。 随后,张女士依约来到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手术,然而手术过程中却并无其他医生观摩学习。此时的张女士才意识到,诊所先前承诺的教学观摩案例都是假的,自己也并非案例模特。 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睁眼困难并且有拉扯感,双眼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一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诊所承诺再次为张女士进行修复。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该诊所处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无明显改善,双眼功能一定程度受损。美容不成反遭“毁容”,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该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发现,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张女士受其误导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该美容诊所在为张女士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应当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张女士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赔偿张女士三倍损失23万余元,同时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7万余元。 郭莉蓉在通报会上表示,2016年至2020年,朝阳法院审结医疗美容纠纷案件195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有77家,其中民营机构75家。在77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中,因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有46家,占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的59.7%,宣称在业内具有领先水平、虚构知名医师亲自手术、虚构知名人士医美体验、规避风险告知、夸大医疗美容效果等是较为常见的虚假宣传形式。 法官建议,有“医美”需求的群众在就医前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此外,美容就医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 放任化名易出纠纷 司法建议实名就医 医疗美容时,有的顾客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会选择化名登记就医,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为今后维权埋下隐患,谢某就是其中的一位。 此前,谢某化名“王某”至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了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面部出现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诉讼中,谢某提交了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并表示相关签字均为自己所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而被告则辩称,谢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不能证明谢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谢某撤回了起诉。 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化名医疗美容问题,朝阳法院在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指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法官建议,在医疗美容纠纷领域,应推进建立实名就医制度,防范美容就医者化名就医;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未核实美容就医者姓名等就诊信息,或诱导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或假名就医的,要予以相应惩处。 拒供病历无法鉴定 诊所过错承担全责 黄某经某咨询公司介绍,到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隆鼻整容手术。术后,黄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此后,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和医疗美容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黄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医疗美容诊所无法提供黄某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美容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医疗美容诊所就黄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医疗美容市场的病历不规范问题突出,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病历记录过于简单、书写修改不规范、保管不善等问题,部分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 法官指出,医疗美容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未经美容就医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病历资料,妥善保护美容就医者隐私或个人信息。医疗美容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科学核定质量把控规范指标,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督导,将诊疗行为、病历书写、病历管理等纳入考核范围。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封存病历资料,不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通过自身协调或沟通机制积极及时处置纠纷,化解矛盾。 擅换品牌假体破裂 构成违约退费赔偿 此前,徐某到某医疗美容诊所做隆胸修复术。术后,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并再次进行了手术治疗。因就赔偿等事项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认为诊所为其植入了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要求诊所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诊所在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并赔偿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风险提示】“私人订制”的瘦身骗局
“给我一份信任,还你一个无与伦比瘦瘦的你。这里有营养顾问一对一‘私人订制’瘦身套餐,助你疏通经络、排毒降脂、极速瘦身……”兜售套餐的是一个以普通食品和保健品冒充特效减肥产品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受骗女性近1000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在“飓风”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这个企业化运作、非法销售“减肥产品”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抓获团伙成员55人,缴获涉案单据、手机、电脑以及伪劣产品一批。 “减肥套餐”吃坏身子 2020年8月底,女子小璐(化名)向海珠警方报案称遭遇减肥诈骗:“那些产品根本不像他们说的没副作用,能快速减肥,我吃了两个星期,差不多天天拉肚子、呕东西,身上没一点力气,脑子都迟钝了……” 民警询问得知,当年8月初,小璐经一位网友介绍,加入了一个减肥聊天群。看着群里“姐妹”们大秀魔鬼身材,分享使用某品牌减肥套餐的极速瘦身经历,小璐心动了。 她加了群里一个网名为“王某”的“减肥达人”为好友,并在对方的介绍下,购买了价值2000多元的“闪某瘦身茶”等减肥套餐,套餐中包括减肥代餐、饮品以及降脂降压的中成药等。经过几天的试用,小璐感觉效果不佳。对此,对方的解释是,因为小璐没有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购买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对方强烈建议她与公司的营养顾问对接,让营养顾问进行专业评估指导,一对一“私人订制”适合她体质的产品套餐。 小璐因此又添加了自称某健康管理中心营养顾问的“梁先生”为好友。经过一番网络“问诊”,“梁顾问”告诉小璐,其体质寒湿、体内垃圾多、脉络堵塞、代谢缓慢,导致脂肪分解酶缺乏,容易形成脂肪堆积,需要进行系统调理。 在“梁顾问”的推荐下,小璐又先后购买使用了多个不同的减肥套餐产品。短短半个月内,她累计花费5万多元,结果非但没有瘦成魔鬼身材,反而造成腹痛、腹泻、呕吐、嗜睡、反应迟钝等严重不良反应。 销售公司大门紧闭 接到报案后,海珠警方首先对全市范围内的同类警情进行综合分析,陆续找到了多位有着同样遭遇的女士。这些女士都是在一个网名为“王某”的“减肥达人”推荐下开始接触上述减肥产品。 同时,民警也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对这些“减肥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是这些产品大多为普通食品,没有任何减肥功效,其中一些保健品需要在专业指导下使用,否则将对健康造成伤害。 对此,海珠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依托智慧新警务展开全面侦查。相关线索均指向佛山市桂城的3间公司。这3间公司的实际注册人和经营者分别为林某和龙某,公司业务范围为提供健康咨询以及食品销售,并不具备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资质。3间公司的员工约50人左右,每间公司平时都大门紧闭,前台人员不允许非公司人员进入。不过,里面却不时传出电话铃声以及推销产品、接受咨询的通话声。 经过近3个月的缜密侦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海珠警方专案组于2020年12月28日果断实施收网,一举抓获林某、龙某、王某、卜某等公司骨干以及成员55人,缴获作案手机和电脑共130余部、服务器3台,以及大量的诈骗“话术”剧本。 经审讯,林某等犯罪嫌疑人相继供述了其作案事实。团伙成员交代,他们出售的“减肥产品”并没有减肥功效,且由于成本低廉,非法获利能达到成本的10倍以上。 流水线式生产骗局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进一步查明了这一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运作流程及作案手法。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林某和龙某分别注册一间合法公司,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是团伙的核心。其他骨干成员作为部门经理,分别负责推广引流、人事培训、财务管理和销售等。员工被分别编为线上推广团队、电话营销团队和健康管理中心团队,每个团队会根据人数和需要进行分组,小组之间环环相扣,既互相竞争,又互相配合。 整个团伙如同一套完整的流水线,批量生产骗局。该团伙成员首先将含有二维码、网址链接的广告投放到网络上,进行推广引流,接着便将获取的客户信息推送给线上推广团队。之后团队成员便会使用虚构的“减肥达人”网络身份,按照“话术”剧本套路客户,推销产品。 最后,电话营销团队和健康管理中心团队会根据线上推广团队的反馈,再按照“话术”剧本有针对性地与客户联系,以“营养顾问”的身份打消客户对产品的质疑,让客户误以为是自身原因才导致减肥效果不好,进而听从“营养顾问”的建议,继续高价购买个性化“私人订制”套餐。 经审查,海珠警方对林某等5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截至目前,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中4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警方提醒,消费者应科学制定饮食和锻炼方案,切勿轻信广告推销,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