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与多弗集团、赛力斯集团、亨通集团、传音控股、快手科技等民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交流讨论,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发展信心。 企业家们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部署意义重大,深感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将不断提质量、创品牌、拓市场,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同时,5位企业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介绍了各自企业和所在行业的发展现状、困难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郑栅洁向企业家们介绍了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宏观经济环境。同时,他对企业家们的意见建议逐一作了回应。 郑栅洁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全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一是增强发展信心。我国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经济发展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只要我们坚定发展信心,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更好发展。 二是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建好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优化服务引导。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海外业务,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记者了解到,近期,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信号频频出现。8月20日至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山东省济南市组织召开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会,强调以更加务实的举措,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推介一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对接互动。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推介交通、能源、水利等八个重点领域400个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有关央企与民营企业,围绕拟新建核电项目引入民间投资开展现场对接,吸引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国铁集团、地方政府与有关民营企业,围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项目进行现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有关问题。
最高检公安部全链条、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4起“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体现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全链条打击。这批典型案例,对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最高检、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效应;同时,最高检、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这批典型案例即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
海南三亚推广“信用+”应用场景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先生,了解一下‘信用+家政’服务,您的信用可以直接抵钱用。”日前,海南省三亚市商务局联合天涯区儋州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三亚启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儋州村社区开展“信用+家政”应用场景宣传活动,向过往的行人讲解如何利用金椰分享受家政优惠服务。 活动现场,三亚市商务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及小礼品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同时,邀请业内人士讲解如何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现场解答市民疑问。 据介绍,市民可通过“海易办”查看自己的金椰分,金椰分≥1000分的市民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分值,在家政小程序上享受不同面值的家庭服务通用券、家电清洗专用券、甲醛治理专用券等多重优惠。 此前,三亚已推动“信用+医疗”“信用+就业”“信用+装修”“信用+观影”“信用+免税”等多个“信用+”应用场景落地,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下一步,三亚将持续推广“信用+”应用场景,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日,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回头看”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送审稿)》,强化质量监管,进一步高水平推动耕地保护。 会议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资金投入量大,项目点多面广,必须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全过程全环节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建一块成一块。要对2019年以来新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拉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各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整改到位。 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施工中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制度、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严把验收关。要强化农田建设监管力量,发挥好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实效。 相关专家介绍,面对“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后备耕地少”的国情,我国通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
北京:全链条侦查打击 暑期179名抢票“黄牛”落网
暑期北京旅游市场火爆,一些“黄牛”通过软件非法抢占旅游景点景区、重点高校门票(预约名额),甚至以经营旅行社为掩护,批量抢占门票售卖牟利。市公安局昨天通报,北京警方网上网下全方位追溯排查,全链条开展侦查打击。暑期以来,已刑事拘留62人、行政拘留117人。 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男子王某某等人通过软件非法抢占热门景点门票(预约名额)。7月23日,北京警方在福建省厦门市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将王某某等8人抓获。经审查,王某某伙同妻子吴某通过注册票务代理公司、旅行社,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网店,以88元至238元不等价格招揽“代抢”生意,从中非法牟利。目前,王某某等8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旅游公司竟在网店倒卖热门景点预约名额。经警方调查,以女子徐某某和男子周某某为首的团伙,以旅行社为掩护,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创建门店上架旅游产品招揽客源,组织团伙成员通过多种方式批量抢占热门景点门票(预约名额)并售卖牟利。8月16日,北京警方在河北省三河市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将团伙成员抓获。目前,徐某某等1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警方表示,将坚持对破坏北京城市形象和旅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黄牛”非法抢占、倒卖景点门票等违法行为。
辽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挽回损失2000余万元
辽宁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于文科22日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辽宁省公安机关围绕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全力护航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精心组织开展全省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共立保险诈骗类刑事案件115起,破案93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5人,查证涉案金额1.2亿余元,直接为保险机构挽回损失2000余万元。 辽宁省公安厅深入落实“专业+机制+大数据”的新型警务模式,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专业优势,聚焦数字化转型,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大连监管局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金融监管、保险行业协会、驻辽保险机构,进一步建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着力在线索转递、协同打击、宣传震慑等方面整体联动、凝聚合力。专项工作部署后,辽宁省公安厅经侦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人保、平安等驻辽保险机构对接,并组织专人以“数据思维、要素思维、关联思维”的工作理念,围绕类罪特征,开展行业机构间的欺诈线索关联串并,集中发现了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综合采取“重点督办”“异地交办”等形式对收集到的保险诈骗线索,逐条开展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同时,各地公安经侦部门以此次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与检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全力推进案件侦办和犯罪惩治。 辽宁省公安厅紧紧围绕“与民同心为您守护”的主题,全面启动“线上新媒体投放+线下面对面宣讲+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融媒体联动宣传模式,组建防范经济犯罪志愿者队伍,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系列宣传活动。同时,受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邀请,辽宁省公安厅派员在全省保险行业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专题培训会议上,以反保险欺诈为主题,就犯罪构成、案件成因、数据分析、风控建议以及普法教育等方面,向全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70余家驻辽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法治意识。 下一步,辽宁省公安机关将以全省公安机关“夏季行动”“平安护航”专项行动为牵动,纵深推进辽宁省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全面强化对跨机构、跨行业、跨区域,具有职业化、产业链特征犯罪网络的集约打击、波次收网,全力实现“破大案、打团伙、断链条、摧网络”的工作目标,并持续开展精准宣防工作,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打击震慑、宣传教育,全力压降保险诈骗犯罪空间,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不想骗、不敢骗”的良好氛围,全力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风险提示】警惕!免费“机顶盒”成诈骗工具
所谓的“宽带工作人员”来家中免费升级网络或维修设备,却让固定电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渠道”,不少老人浑然不觉…… 近期,天津等多地破获诈骗团伙以到家中维修宽带网络为由安装“黑盒子”的案件。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家中多了一个闪烁信号的“黑盒子”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近期获得线索,辖区内一小区住户的固定电话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联通公司某业务网点负责人也找到公安机关,表示他们在工作中同样发现该固定电话存在异常,已办理停机等待核实情况。 办案民警经调查,发现机主是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家中另雇有一名保姆,二人均不具备作案条件。老人回忆,一周前,有一名自称“宽带工作人员”的男子来电,称要入户升级宽带线路,如不参与调试,家中的固定电话就不能使用了。 随后,假冒的“工作人员”来到老人家中,进行了20分钟左右的调试,并称线路升级需要等待一周,固定电话暂时不能使用,一周后他再来维护。让老人没想到的是,家中的固定电话已变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 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个案。天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七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李玉国介绍,近期天津市已有数起案件立案。今年以来,北京、广东、山东等地也发生多起相关案件。 办案民警介绍,这些居民家中的固定电话线终端多了一个闪烁着信号的“黑盒子”,这就是运行中的VOIP语音网关,可将境外网络信号转化为本地固话信号。部分被安装“黑盒子”的用户,误认为这就是普通的“机顶盒”。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给境外诈骗来电披上一层国内号码的“外衣”,以提升诈骗成功率,每小时可拨打数千个电话。同时,通过远程控制异地设备,实现了人机分离,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网络招募“工作人员”,安装对象有针对性 “此类诈骗团伙组织化极强,作案行为隐蔽,且针对特定人群。”天津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四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李嘉璐说,“他们的安装目标主要是老年人家庭或小旅馆。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固定电话安装时间较久,且使用频率较低。” 经审讯发现,在天津市北辰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求职网站找到相关“工作”。嫌疑人交代,不久前,他通过网络应聘了一份“安装设备”的工作,“上级”将假冒宽带公司员工的工牌、要安装的“黑盒子”邮寄给他,线上派发上门安装任务。 经查,嫌疑人安装第一个盒子的报酬是300元,此后每安装一个,报酬就递增100元。“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为诈骗分子服务,但是在高额报酬下,还是选择了违法犯罪。”李玉国说。 目前,该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核实涉案22起,嫌疑人获利数万元,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办案民警还发现,此类诈骗团队十分警觉,一般会安排一拨人上门安装、另一拨人上门拆卸,设备回收后重新进行下一轮活动。诈骗团队使用一个电话的时间一般仅有1天到2天,就是因为担心被公安部门或运营商监测到电话的异常行为。 “我们破获的此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大多受境外势力操控,被捕嫌疑人大都处于诈骗链条下游,并非团伙核心成员,使得电信网络诈骗难以被彻底根除。”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九大队副大队长段政兴说。 李玉国提醒,需要警惕沦为电诈团伙的“工具人”,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升防范意识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方便作案、转移赃款、逃避打击,需要大量掩盖诈骗行为的“通道”,其中不仅有“黑盒子”,也有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并衍生出推广引流等涉诈黑灰产,通过多种手段诱骗群众“协助”完成诈骗犯罪。警方提示,应注意识别诈骗手段。 首先,提升防范意识,对“上门人员”要进行充分的身份核实。 受访人士认为,此类诈骗行为容易盯上老年人等群体,是因为部分老年人不了解如何判定“上门人员”身份。应继续加强反诈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李嘉璐介绍,通常电信网络诈骗会包括“人物未知、线上沟通、利诱或威胁”等要素,当遇到这些要素时,必须提高警惕。 其次,强化技术反制,进一步提升潜在受害群众的发现能力。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建立预警劝阻等机制,提升预警信息监测发现能力。针对此类将“黑盒子”安装进百姓家庭的案件,应进一步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及时排查固定电话等风险,并对百姓进行有效提醒。 此外,也要强化平台责任,对不法分子通过招聘网站等招募“下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平台应进一步完善招聘信息发布流程,对招聘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和动态把关。尤其是对一些资质存疑、薪资过高的公司招聘进行复核,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做好用户风险警示提醒。
【风险提示】清除违法“隐秘角落”,保障百姓医药安全
“神医”“神药”广告在网上蔓延,不但让消费者花了钱还贻误病情,而且,用谐音字代替“特效”“根治”等禁用词还破坏了监管秩序、增加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同时,也可能折损公众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的信心。 “包治百病”“一个疗程到位”“××传人医术高明”“成功率99%以上”……据6月30日《法治日报》报道,一些电商平台医药专区及社交平台上频现“神药”广告,从减肥到调节免疫力、从缓解疲劳到改善睡眠,包罗万象。一些商家夸大治疗效果,甚至不乏虚假宣传,不少人特别是老年人听信此类宣传后纷纷购买所谓的“神药”,轻则损失钱财,重则耽误治疗。医药类电商直播、短视频已经成为食品药品涉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灾区。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神医”“神药”广告违法案件9572件,罚没1.25亿元。 有人将部分保健食品、药品冠以“包治百病”的“神药”名头进行兜售,公众对此并不陌生,今天,有人将这种生意转移到了电商直播平台、社交平台上。对这类让人“花了钱、遭了罪、病更重”的涉医药宣传类电商违法行为,必须给予打击。 从平台角度看,入驻审核、日常管理、投诉响应机制等存在薄弱环节。一方面,因入驻者、商品数量大,交易多,平台依赖算法审查而人工审核滞后,难免出现遗漏;另一方面,“罚酒三杯,壮敌军威”,一些平台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处理投诉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分子。从监管角度看,相关违法主体多且分散,网络行为又绕不开跨区域跨行业的特征,而各地监管执法基本遵循属地管理和“不告不究”原则,日常监管执法难以形成合力和震慑。从公众角度看,“万一有用呢”的侥幸心态是主要原因,这与个人科学素养、信息茧房等因素相关。 “神医”“神药”广告在网上蔓延,不但让消费者花了钱还贻误病情,而且,用谐音字代替“特效”“根治”等禁用词还破坏了监管秩序、增加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同时,也可能折损公众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的信心。 一年查处近万件“神药”广告,或许只是冰山一角。整治此类乱象等不得、慢不得。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互联网领域涉医药类宣传营销行为的源头治理,平台要在商家或主播的准入、内容发布、日常巡检等方面完善技术监测手段,争取事半功倍的管理效能,阻断“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惯性;各地监管部门要拥抱互联网思维,突破线下执法难以适配线上乱象的困境,让跨地区、跨部门的线上联席治理成为监管常态。 为此,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专项通知,部署开展打击“神医”“神药”广告铁拳行动,明确对违法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增大打击力度;今年4月至11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严惩借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整治未经审核发布相关广告等违法行为。 从长远看,保障医药安全,清除违法“隐秘角落”,要从责任前置的视角,针对包括医药类广告在内的特殊产品及服务的宣传营销活动,建立健全能追溯责任的约束机制;要完善互联网生态,建立起千行百业在网络世界的行为准则,并形成共识和公约,让不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失去生存空间。好比生态鱼缸,只有“养水”工作到位、循环系统完善,水中杂质才会越来越少,进而达到水清鱼靓的效果。 互联网时代,某些线下违法行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继续坑蒙拐骗,这给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期待监管释放更大效能,引导更多行业在搭上互联网顺风车时走合法经营的光明大道。
两部门发文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意见明确,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围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在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意见明确,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
人类社会的形成发展离不开群体或个人之间的资源交换,为实现共同目标彼此合作所建立的信任关系是资源交换的前提。获取受信方准确及时的信用评价对于授信方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便捷具有显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包含对民事主体信用的社会评价,将“信用”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鉴于比较法上有规定信用权的立法模式,因此不妨以“个人信用权”的学理概念指代私法上个人名誉权的信用评价内容。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个人信用权的构造发生重大变化,个人在信用评价系统下的“数字化声誉”成为个体身份的重要标志,并演变为市场交易与社会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私法法教义学层面塑造和规制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成为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制度边界;二是个人信用权的主要内容以及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与制度界分 (一)个人信用权的体系定位困境及其破解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所采取的不完全列举模式表明我国立法不排斥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并非各自分离独立,而是同一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在此模式下,数字信用下的个人信用权本质上可解释为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其并非名誉权的类型之一,而是对名誉权财产价值部分的表达。依此,传统民法上被视为典型精神性人格权的名誉权在数字化时代得以重构:一是反映个人人格尊严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评价(包含品德、声望、才能),即狭义的名誉权,属于固有的人格要素,归属于名誉权的精神利益部分;二是反映个人在偿债能力及其意愿方面的社会评价,即个人信用,属于非固有的人格要素,并非为人人享有,归属于名誉权的财产利益部分。 (二)个人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的制度界分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的进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当前,我国所进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经济信用范畴,因此有必要廓清私法上个人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联系及其边界。 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是两种不同类型个人自我形象的呈现,公共信用评价已经超出了民法上个人信用权指涉的范围。在数字化背景下,个人的经济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评价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就评价目的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旨在判断自然人于债务履行方面的诚信度;个人公共信用旨在提升行政效能和社会诚信水平。其次,就运行机制而言,个人经济信用评价制度属于私法领域中个人信用权的行使机制,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则属于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制。最后,就法律后果而言,个人经济信用惩戒属于社会性制裁,而公共信用的惩戒属于规范性惩戒。 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与典型表达 (一)个人信用权的权利结构 个人信用权的建构具有两面性。首先,个人信用权具有相对权的结构。一方面,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依照法定的程序采集、保存、整理和识别个人信用信息,并负有保障信用评价客观真实和公正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个人信用权人针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享有诸多权利。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结构。其次,个人信用权亦具有绝对权的属性。由于人格权保护个人私生活领域不受非法侵犯,在这个范围内,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许干涉。换言之,个人信用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由此形成的信用权法律关系是“权利人—第三人”结构。 (二)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权及其范围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个人信用权人的同意授权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实现个人信用权人的人格尊严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商业化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两个价值维度之间的均衡,同意要件的认定通常具有很大的弹性,在严苛与宽松之间徘徊不定。 当前意义上的征信目的范围已经不限于个人的银行信贷领域,而是抽象地涵盖了各种个人金融活动,旨在为市场主体预防和控制金融借贷的交易风险提供信用支持。经同意可供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遵循征信目的限制原则。对此,可以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从服务于金融活动的征信目的角度,如果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某个敏感个人信息的收益大于侵害该敏感个人信息的成本,且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采集该敏感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则应当将其列入有条件同意的范畴;反之则应将之排除在同意权的范围之外。我国征信系统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形成的是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个人信用权体系亟待完善,因此,对目的限制原则应当采取比较宽松的价值标准,以利于数据企业财产权和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个人信用权人不良信息的特殊处理 个人的不良信息系指对其信用状况构成消极影响的信用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采集无需个人的同意。不良信息尽管对个人信用状况不利,却是个人信用评价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可或缺的内容,对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的意义重大。法律应确认不良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以维护信用评估的真实性与客观公正,这属于个人信用权同意的例外情形。 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 (一)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构成要件判断 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场景与侵害名誉权的特别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判断。对过错的判断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社会观念下的注意义务。征信机构对于信息提供者报送的“严重失实信息”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高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机构的合理核实义务,其注意标准应当达到“专家级的谨慎注意义务”程度。个人与平台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强势的平台机构作为信息提供者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在“红旗规则”中的“注意义务”。 名誉权受到侵害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必要,而社会评价的降低要求侮辱诽谤行为为第三人知悉。个人信用评价发生作用的范围主要是金融领域,一旦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个人就会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直接导致个人在金融领域的评价和信誉的降低或贬损,其实际效果与公开状态无异。因此,个人信用评价是否降低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不良信用信息已被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采集、整理和保存,并使个人的经济能力、履约意愿在征信系统处于不利的信用评价状态即可,而无须要求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个人信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以个人信用权人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的非自愿丧失。除个人信用评价降低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还包括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关于精神损害的判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人格权的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达到严重程度,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的信用权受侵害的救济措施,除了消除因信用信息不实所造成的评价贬低之外,尤为重要的是恢复因权利被侵害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因个人信用权被侵害导致的财产损失本质上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中财产价值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受害人因失信惩戒产生的可赔偿损失属于所失利益,系指假如个人信用权人未被错误认定为失信人,受害人的财产应该有所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实际财产损失数额应当结合个人的社会影响力、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可获得盈利额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均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