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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宁波中院推出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曾被作为“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典型做法,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日,这一做法在浙江全省推广。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对其应有的惩罚,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也需要有一个期限,要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失信惩戒,惩戒不是目的,让失信被执行人改正错误并不再犯错才是目的。所以,让失信人进入失信惩戒的“黑名单”,也要给他们修复信用的机会,这样能够避免惩戒陷入“一刀切”,给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但现实是,存在个人信用修复难的难题。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纠错之后,甚至还存在难以修复个人信用的情况,这本身也是一种“失信”。 如何修复信用,正像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但现实中,中央层面缺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立法,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标准,这在信用修复方面,也导致一些地方之间不能做到协同联动,一些地方在信用修复方面也还存在制度缺陷,导致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难。 宁波中院推出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获得了最高法的认可,目前已在浙江全省推广。对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宁波中院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就是一个地方试点的成功范本,值得成为立法借鉴。 当然,对于“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还要防范产生“双刃剑效应”,比如要注意防范执行廉政风险,避免消解了司法权威,让少数失信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钻了空子,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让“信用修复机制”变异成了“信用损害机制”。这就需要加强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监管,要能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标准,加大执行力度,防范负面效应,让“信用修复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出正向作用。 不能让个人信用修复难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此,就亟待推动信用体系立法,要明确统一标准,做到信用信息共享,还要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联动。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既要让严重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要给失信者必要的改正的机会,这样的执法才能体现法律刚性与柔性的“刚柔并济”,从而才能更好发挥执法效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这样才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更好淬炼刚柔并济的“信用惩戒之剑”“法律之剑”,从而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
专家建言北京市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今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项论证报告》,将《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纳入2021年北京市人大审议项目。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立法进程,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近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统筹指导下,联合北京信用智库专家及北京信用联合决策咨询机构代表召开北京社会信用立法研讨会。发挥北京优势让信用立法具有“北京特色”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张宇航表示,北京市信用立法要围绕“应用”开展工作,落实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重点突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应用、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加强主体权益保护、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等七方面内容。 “要吸取外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及监管经验,发挥北京优势,建设具有北京特色的信用体系,夯实信用应用基础,为信用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张宇航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认为,很多地区的信用立法偏重于对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进行规范。把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作诚信建设的主体还是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地位如何定位,都需要认真考虑。他建议,理性思索北京市信用立法模式,探寻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合适地位极其重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信用问题应该整体进行推进,要兼顾到当前行政处罚法修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 构建激励机制逐步规范信用监管 王伟介绍,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创新实施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有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填补了以往司法公信建设领域“惩戒有余,激励不足”的空白。台州市制定的《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也将信用激励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为推动企业诚信向善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应该在守信激励方面多一些实践,通过信用手段促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王伟说。 明确定位与优势释放信用服务业发展活力 如何通过法律体系明确信用服务业定位、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也是本次会上热议的话题。 “社会信用立法要从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发挥信用服务业主体优势。”王伟认为,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相关规定。企业征信要实行形式备案制,推动市场竞争;个人征信继续实行许可制的同时,要引入更多竞争主体;评级领域要建立相对统一监管机制;担保行业要按照民法典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发挥更大作用;保理合同在被列入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商账追收要尽快纳入法治轨道。 在地方层面,一要建立包括政策、财税、人才、法律或其他公共服务等多元化的支持体系;二要创设信用经济示范区,鼓励企业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管理专业度;三要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双向融合,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机制,实现必要的市场化利用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补偿费用;四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让百姓真正感觉到信用的价值和信用服务便捷性。 北京信用协会秘书长安明建议,信用立法要帮助信用服务业做到七个“明确”:明确行业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范围、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服务产品的法律地位、明确建立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明确行业自律。
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8月28日,“经济特区40年@治理现代化”网络主题宣传活动的记者们来到厦门,调研采访过程中走进国家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开放应用(厦门)基地。 新冠疫情尽管给经济带来重大影响,但也催生了不少新机遇,孕育了更多新模式。厦门化危为机,乘势而上,充分利用5G+大数据等机会求发展。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所行业改革发展研究室主任王夙认为,国家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应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解读。 第一,创新中心本身是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一个重要基础设施。有了创新中心,就可以统筹各种各样的信用资源,并将其导入到相关领域,如金融服务、交通出行、医疗教育等等。如果不跟产业结合,单纯的大数据技术显然会丧失很多价值,而在和具体领域相结合之后,便能够发挥出其在产业方面的价值。 第二,从治理的角度来理解,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当下社会上有许多不文明现象,对其惩处可能达不到刚性法律约束的程度,但如果不针对其进行惩处,显然不利于激浊扬清。而信用体系建设便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但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信用评价体系,这就有赖于信用大数据的整合。 王夙建议,厦门市未来可能还需要在大数据立法方面进行一定的延伸。例如在欧洲,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简称GDPR),国内部分省(区、市)在大数据立法方面也有所进展。厦门市不仅要建立信用大数据创新中心,未来在大数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王夙还特别阐释了大数据立法,认为相关工作应该主要集中在4个领域:个人数据保护、政府数据公开、数据的流通跟交易以及数据的跨境流动问题。
辽宁省沈阳市立法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记者18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用提升到法制化建设层面。政务部门违反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规定的,可能会被依法处分。 据悉,条例主要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根据条例,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将优先向社会开放。政府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也将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条例结合沈阳市实际,对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统一建设,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工作的统筹管理、内部系统整合、本市数据留存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限定了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不予开放和依申请开放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不愿共享、不愿开放,不会共享、不会开放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做了相应规定,明确政务部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推进地方信用立法 推动“诚信青海”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培训暨专家研讨会
8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培训暨专家研讨会。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和信用行业专家,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同志参加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并讲话。 吴海昆指出,研讨会实现了预期效果,专家学者全面指导把握,秉持科学严谨、认真负责、诚恳帮助的精神,充分发挥各自所长,为我省信用立法中遇到的新问题、难问题、大问题解疑释惑,提供全面、立体、有深度的立法咨询和支持,令我们深受启发。省人大财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深入研究专家意见,把握好既有立法依据又符合省情实际的原则,对条例内容进一步研究完善,确保按年初计划的时间节点推进立法工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我省积极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十分必要,突出地方特色,对推动“诚信青海”建设意义重大。专家学者们围绕条例的意义、作用、具体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交流介绍了国家层面和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和信用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就条例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不足、提出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条例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