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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 发布日期:2020/10/26 14:24:53
  • 阅读量:37122
  • 来源:江苏都市网
  • 专栏:信用研究

  亵渎英烈拟列为严重失信

  高铁霸座、学术不端等一系列失信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6月17日,南京市信用办就《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包括霸座、逃票、抄袭、骗保等拟被纳入失信信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主体如存在“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草案拟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此外,草案还列出了对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7月17日前,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信用办。

  霸座、逃票、医闹、骗保拟纳入失信信息

  哪些信息拟列入失信信息?草案第十四条列出了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自然人失信信息紧扣社会热点。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高铁霸座、地铁逃票、论文剽窃、学历造假等行为不断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自然人失信信息中,就包括了这些内容。

  比如,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信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信息;学术不端、违悖科研诚信,或者参加国家或者本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亵渎英烈将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草案还专门列出了严重失信的行为确认和主体确认,失信者的七种行为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的第一种行为是“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若行为主体亵渎英烈,就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除了被列入严重失信,存在上述行为的话还将被追责。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中,还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而此次草案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将再次从立法层面,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

  根据草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拟包括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激励守信,买房贷款有望批得更快

  让失信者处处受限,让守信者受益获敬。草案明确,将建立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拟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在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等措施;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措施;在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信贷供给、施工许可等环节给予流程简化、费用减免、时间缩短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守信主体是自然人的,还可以享受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就业创业及公共服务的便利;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等。

  惩戒失信,限制户籍加分、限制买房

  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草案也列出多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享受户籍加分、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等。

  具体如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卫生医疗、城市交通、户籍办理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户籍加分等服务;在申请政府补贴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南京市政府今年初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明确,申请人如果存在相关失信行为,也将影响积分落户。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还有这些亮点

  拟重点在八大领域进行社会信用建设

  政府也要讲信用。草案明确,将在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监督、公务员信用管理、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司法诚信、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八大领域重点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比如,在政务诚信建设上,在政府采购、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政府统计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动态监管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在公务员信用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将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在社会诚信上,加强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然人诚信信用记录,鼓励商业机构积极参与,充分应用市场机制实施信用激励工程,拓展市民诚信卡应用领域。

  轻微偶发失信可豁免,但要被列为“重点关注”

  草案提出,拟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豁免惩戒制度。信用主体虽然发生列入失信信息目录的行为,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评价信息:行为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其他可以列入豁免行为清单的情形。

  对豁免惩戒的信用主体,可以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失信警示、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进行信用修复。重点关注期限为一年。信用主体在此期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转入失信主体名单。

  南京拟建立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发生失信信息目录内的行为且不符合豁免惩戒条件的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信用主体在重点关注期限内发生失信行为的,拟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