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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对“退单后再涨价”行为要严惩不贷
  • 发布日期:2023/4/26 8:44:21
  • 阅读量:2647
  • 来源:红网
  • 专栏:风险提示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人员未动,房价先涨。4月21日,有媒体查询了西昌、丽江、大理、西双版纳、西安、杭州等从成都出发的热门旅游城市发现,有的酒店价格甚至上调了5倍,网友直呼被“酒店刺客”劝退。

  酒店、民宿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权。若从供需角度来讲,由于假期期间需求量出现井喷,而供给端却没出现明显增加,那么,酒店、民宿出现价格上涨,符合市场规律,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正因为如此,多数消费者理解节假日酒店、民宿涨价的行为。

  然而,市场调节价也有底线,经营者既不能变着“戏法”涨价,更不能使用违法手段助推相关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上涨。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在各大平台上,有许多网友晒出被酒店“退单”的情况,酒店给出的退单理由多种多样。有的网友3月份就订好了的酒店,商家以“五一”假期已经满房为理由退单,随后又将房间涨价。有的以“房间需要装修”或者“民宿4月份要转让出去”等理由退单。更有商家直言顾客下单时房间还没有调价,因此,要退单。

  若站在法律的视角来审视,从行政责任上,对“退单后再涨价”行为,受利益驱动,临时毁约,以装修、满房、转让等各种名义收回,重新涨价后再放出去,此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属于预收款的,应该按照该办法的第十一条履行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否则,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从民事责任上来讲,像酒店、民宿“退单后再涨价”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向酒店主张自己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既然法律上规定得明明白白,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据既有法律法规,对个别酒店、民宿“退单后再涨价”行为,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颇具欣慰的是,包括长沙、大理、泉州等多地均已对五一期间的价格秩序提出专门要求,要求明码标价、不欺骗消费者。譬如,山东淄博市在“五一”假期前后,对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措施,规定按3月1日-3月31日宾馆酒店各类型客房平均实际成交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实际交易结算金额),上浮超过50%的,按哄抬价格行为予以查处。

  当前,旅游业仍处于恢复阶段,仍面临着诸多困难。但越是在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就越应该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越应该注重呵护来之不易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