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