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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8/29 16:23:37
  • 阅读量:2812
  • 来源:丹东市
  • 专栏:通知公告

 

 
 
 
 
 
 
 
 
丹信办发20166
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现将辽宁省《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和《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9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未来五年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及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省信用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的推送,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反馈、解除等相关工作流程。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上报给市信用办、省安全监管总局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通知精神,按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市中级法院通过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各部门及时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在省法院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内设处室及下级单位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或解除惩戒;市中级法院要按照省信用办、省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规程》,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推送,联合惩戒措旋实、反馈、解除等相关工作流程。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执行情况,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上报给市发展改革委、省法院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省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市信用办和市中级法院。
 
附 件1:《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
         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
         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附 件2:《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