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用办关于提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的具体方案和落实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坚市长批示和省信用办文件精神,请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并参照该文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提出你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于7月27日下班前反馈市信用办,我办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阅,再由市政府转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国办发[2015]51号文件请登陆中国政府网下载。(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1/content_9994.htm)
联系人:徐 驰
电 话:2866082
丹东市信用办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