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部: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和严格管控填埋处置量占比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优化利用处置方式,守牢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6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到2027年,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
2025/02/14 行业信用
- 山东聊城:将进一步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据介绍,《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了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属地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下一步,全市监管系统将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立足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模式,最大限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市场主体及申请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依法选择住所和经营场所,申请人要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及申请人,要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中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作出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这里的申请人违法责任追溯到中介机构等委托代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持续强化抽查检查力度。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大数据筛查等监管手段,不断挖掘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在监管中发现属于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卫健、城管执法等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不断深化信用惩戒力度。对承诺不实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及申请人,加强审管联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通过依法终止办理登记、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中介机构或代理人员依法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综合监管手段,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025/02/14 专项治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令第7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依照前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提供网络传输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四)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六)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5/02/13 国家政策法规
- 宁夏石嘴山:夯实药品领域信用建设,深入推进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为有效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经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宁夏石嘴山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促进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有效融合。2024年评出药械经营企业A级“守信”企业562家、B级“基本守信”企业92家、C级“一般失信企业”2家。 以信用承诺推动“放管服”改革。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审批环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行“信用+审批”模式,提升药械审批服务质效。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换发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非关键材料缺失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先行受理,对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允许采取“视频勘验”审批模式,减少企业往返跑腿时间。全年,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5家,采取“视频勘验”7家。 以信用建档打好信用监管基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审批部门推送数据与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中日常监管主体数据比对,理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应用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等违法违规记分数据,为年底信用分级分类奠定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以信用分级分类提升监管效能。参照上年度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制定本年度全市药品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本年度检查任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实现精准化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上年度89家B级基本守信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GSP全项目检查,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安排年度日常检查1次,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真正地做到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实施最严监管,增强问题发现的靶向性。 以信息公开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及时归集评定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将年度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方便公众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充分发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监管在其他领域的有效应用,监督经营企业诚信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药品质量安全。
2025/02/13 专项治理
- 辽宁大连:帮助办、提速办、上门办 多举措推动营商环境向好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扎实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大起底、大排查”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查摆问题,靶向发力推进整改,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查找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 按照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开展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工作部署要求,2024年9月起,大连市生态环境系统先后两次召开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大排查”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安排部署。各部门各分局对照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重点任务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查找生态环境领域影响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形成生态环境领域任务清单,至2024年底,清单各项任务完成。 开展“小快灵”问需企业活动 选取生态环境领域有代表性的行业企业及环保产业协会代表,开展“小快灵”的问需企业活动,征求企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涉环保方面的问题与诉求,帮助企业破解环保难题。同时,深入企业现场调研,为恒力集团、中铝集团等企业送去“定制服务”包,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堵点、难点问题。 2024年,大连市共完成环评审批450个,其中,报告书99个、报告表351个,涉及投资额707.19亿元,积极推进金州湾国际机场填海项目、太平湾综合港区填海工程项目等。 推出18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 推出生态环境领域帮助办、提速办、上门办等18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践诺”活动,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行“多评集成”“打捆审批”等举措,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 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对511家正面清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隐形监管,持续做优做强“阳光、便利、可预期”的审批环境和“文明、规范、有温度”的执法环境。
2025/02/13 行业信用
- 【风险提示】莫让“假律师”扰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
在这世上,居然还有这样一种“生意”:假冒律师行招摇撞骗之实。据工人日报报道,如今,网上有一些“假律师”故弄玄虚,号称没有打不赢的官司,以此“套路”打工者。他们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再通过花言巧语,骗取不少有维权需求的中老年打工者。打工者向他们支付600元-2000多元不等的代理费,拿到了代理费后,“假律师”就将对方拉黑。 冒充律师身份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本质上是违法犯罪。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犯罪。假冒律师故意骗钱的不法之徒,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据报道,这些“假律师”打得一手好算盘——他们诈骗的金额一般不超过2800元,刻意不突破3000元的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想以此逃脱职能部门的查处。但实际上,算盘虽然打得响,“假律师”们也不会逃脱法律制裁:历次诈骗金额是可以累积的,当“假律师”实施诈骗活动的累积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那些“假律师”的身后,是一条极为扭曲而隐蔽的生意链,从假注册地址、假律所,到假咨询微信号、假委托书,各个造假环节严丝合缝,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翻看报道,有的“假律师”名下,有多家带有“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这些“外壳公司”仅登记注册不到一年就注销,还共用一个办公室。也因此,打击“假律师”乱象,光打击站在台面上的个别骗子还不够,需以雷霆万钧之势,将“李鬼”及其配套造假链也一扫而光。 同时,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在重拳出击之外还需畅通救济渠道。“假律师”的受害者多为被欠薪侵权的中老年打工者,而因为“假律师”的无耻操作,这些打工者又二次沦为受害者。令人遗憾的是,当一些受害者发现被骗,找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部分人却因为涉案金额较小被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假律师”类型犯罪不是某地个案,而是多地发生,在此基础上而言,公安机关不妨关注到这一多发事件,把握“假律师”类型犯罪的特点规律,抓住蛛丝马迹深挖细究,对此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任由这些骗子得逞,不仅侵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损害真律所的商誉、信誉,不利于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各地有关部门还需尽快打出组合拳,严惩“假律师”,及时有效地斩断这一灰黑生意链。
2025/02/13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私域消费套路深 交钱买货需当心
近期,有的消费者反映,其在微信群购买的白酒收货后发现不是真酒,要求退货退款时被“拉黑”“踢出群”,无法进行维权。还有的消费者反映在第三方平台购物后,卖家主动添加微信进行售后服务,实则进行推销商品。作为消费者,您是否知道这都是利用公域引流转为私域经营的营销新策略呢? 据了解,私域营销是针对私域流量的营销活动,其模式大多是通过公域引流,后开展私域经营。常见的是经营者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官方网站、专属App及小程序等平台,与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后通过深度互动,对消费者进行针对性营销,从而实现营销内容低成本精准送达和流量高效转化的一种营销方式。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私域经营作为新的营销策略,契合了当下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与即时性的消费需求,但私域营销私密性也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带来了新的消费侵权问题,存在四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虚假和夸大宣传。在私域环境中,内容提供者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部分不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夸大商品功效、伪造销售数据、虚构用户评价,甚至隐瞒保质期、使用期限或禁止事项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二是质量良莠不齐。在私域环境中,经营者鱼龙混杂,经营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如某些商家无证经营、某些商家在不合规的生产环境中自制并销售蛋糕面包、某些商家销售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的产品。三是个人信息易泄露。私域经营者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用户,难免会收集大量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四是消费维权难度大。由于私域营销模式具有隐蔽性,缺少平台监管,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去找平台,平台一般仅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而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即便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选择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权,也往往因取证难度大而举步维艰。 “私域”作为新的线上消费场景,成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互动的热门阵地,是商界新机遇,很大程度上也刺激内需。如何让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行稳致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此,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安全理性意识,充分认识私域营销模式中潜藏风险,精准辨别各类信息的真伪,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和正规平台进行理性客观消费,并注意留存相关购买凭证。呼吁相关经营者加强自律,应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在商品售卖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宣传行为,将评价权还给消费者,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持续优化私域平台的各项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呼吁相关交易平台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平台自治,注重监测不良导流行为,对发生在平台上的不法交易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共同营造公平交易环境。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研究私域营销的趋势特点,持续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执法监管针对性和穿透力,不断净化公域经营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引导私域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02/12 风险提示
- 河北石家庄:用改革小切口撬动营商环境大提升
“以前在各窗口来回跑,现在是一窗服务,办得非常快!”前不久,河北省石家庄国控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张女士办完业务后,禁不住连连称赞。 在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得知张女士要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业务,帮办人员主动服务,帮助她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后,不到1个工作日就完成了企业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等业务。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 2024年,河北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国家部署的第一批1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高标准落地实施,累计压减跑办部门97个、办理环节104个、申报材料229个、办理时限222日,压减率分别达89%、89%、77%、67%,均居全国前列。 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信用修复“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一件件关乎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实现从“多部门来回跑”到“一件事高效办”。目前,河北省累计办理“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业务11.5万件。 1月初,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产业港项目现场一片忙碌,工人们正在进行建设主体内部施工。 “多亏了联合报装‘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不我们现在可能还在跑办报装手续呢。”该项目负责人丁源说,得益于此项改革,他们仅用3天就办完了项目燃气、排水、自来水等报装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往往涉及通水、通电、通气、通网等报装事项,过去办手续少不了“多窗跑”。 去年,秦皇岛市通过推行水电气热网联合报装“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办理程序中现场踏勘由7次合并为1次,办理时限由3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报装效率大大提高。 审批持续“瘦身”,服务不断“加码”。近日,唐山中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快速完成企业信用修复,解决了招投标难题。 此前,该企业由于失信行为在参与招投标时遇到障碍。在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企业办事员在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指导下,填写申请表,并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整个信用修复过程用时不到10分钟。 目前,针对企业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类失信信息,企业都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实现“一网办理”。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一次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改革,更是一场政府效能提升、集成服务、业务重构的深度探索。 为破解涉及部门多、业务链条长、系统平台贯通任务重的难题,河北将涉及的所有事项名称、材料、时限等要素进行省市县乡村五级统一,建设“高效办成一件事”中枢,在大数据支撑下,对“一件事”进行流程再造,实现“多表合一”“一次提交”“一网申请”,让群众办事更加高效。 “以前给孩子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等手续,得跑几个部门,全办完最少也要20多天。现在所有事项都能在手机上办,一趟不用跑,提交一次材料,5天就全办好了。”提起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刚生完二胎的辛集市民孙乐赞不绝口。 去年11月,河北正式启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办理程序。新生儿父母可以一次性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签)、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本省户口登记、预防接种证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申报、社会保障卡申领、新生儿居民医保登记、新生儿居民医保缴费等9个事项。截至目前,河北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办理突破4万件,近70%的新生儿父母选择线上服务。 从“人工跑”变为“数据跑”,“高效办成一件事”办出了政务服务的速度和温度。 目前,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91个部委系统、58个省级系统对接,1067个政务事项实现“全流程网办”;“冀时办”App上线政务事项5816项,实现重点民生领域全覆盖…… 服务没有止境,改革没有终点。记者了解到,第二批留学服务、就医费用报销、公积金贷款等8个“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目前已在河北省上线试运行。
2025/02/12 行业信用
- 【风险提示】AI的尽头是卖课?消费者“掏钱”也需冷静
今年春节,国产AI公司深度求索开发的大模型DeepSeek成为爆款,作为一款开源、免费的大模型,尽管还未实现盈利,但第一批用它“搞钱”的人已经出现了。如有知识付费博主以“用DeepSeek赚小钱”为题,4天内就轻松卖课近20万元。这背后,既有市场需求推动因素,也有部分人士借此投机,干起“割韭菜”的把戏。 这一幕很难说让人意外。近几年,类似的场景已多次出现,从ChatGPT、Sora,再到DeepSeek,几乎每一轮爆款技术工具的涌现,都伴随着“卖课”话题的走红。甚至有人调侃,AI的尽头是卖课? 首先,不得不承认,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从“卖课方”来说,一款现象级的新应用诞生后,金钱嗅觉敏感的“生意人”试图从中分一杯羹,这几乎是人的本性使然;从“买课方”来说,新的技术工具难免催生本领恐慌,一些人自然倾向于第一时间去了解和学习,也即对于相关的课程,的确有着真实的需求。此外,从推动新技术应用普及的角度看,这类市场的繁荣,也并非完全是坏事。 所以,出现利用DeepSeek“搞钱”的人并不可怕,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以怎样的方式“搞钱”。而纵观这些几乎是同步出现的围绕DeepSeek的付费课程,其含金量明显要打上一个问号。如有知识付费博主就透露,此轮Deepseek培训课井喷,跟Sora爆红时AI课热卖的套路如出一辙,不同课程背后活跃的,经常是同一批人,“甚至直接拿过去的课包改个名就上架。”换句话说,所谓的“知识付费”,不少其实就是迎合焦虑并进一步贩卖焦虑的割韭菜游戏。 这些触手可及的DeepSeek课程,内容从如何下载、万能提示词,再到写作教程、本地部署方案,可谓包罗万象应有尽有。然而,根据用户的反馈,他们购入的课程质量和师资水平参差不齐,里面很多都是网上随便搜索就能够找到的内容,甚至有用户留言称“直接询问DeepSeek都比购买这些课程更有帮助”。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商家还打着“普通人逆天改命最后机会”“认知差是最大红利”“这一波绝对是个国运级财富风口”等噱头,奋力鼓吹购买自己的DeepSeek课程就能赚快钱、发大财。 毫无疑问,面对这样的“搞钱”方式,个人掏钱前必须多些冷静和清醒。其一方面,让很多消费者花了“冤枉钱”;另一方面,这样的粗制滥造甚至不无“反智”倾向的课程及营销话语,还可能给社会正确看待AI应用带来误导。有学者就指出,这类课程反而会让普通人对新技术产生一种恐惧感,并不利于大家真正拥抱新技术。因此,在一些新技术应用出现后,从相关平台到监管部门,对这种以贩卖焦虑为手段的付费课程,理应多些针对性的规范和治理。如一些课程,已经明显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仅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也不应该任由其在互联网空间大肆“收割”。 当然,从长远来看,“AI”和“AI课程”的火热本身也对应着某些社会治理需要完善的方向。比如相关的监管能否更加细化?要知道,这些课程本身有着真实的需求,AI技术的发展也将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何在营造健康的创新环境和技术应用环境的同时,也尽力规避一些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需要有更完善的社会应对体系。再如,基础教育如何发挥作用,让人们更好地看待AI工具并处理好与AI工具的关系等等,也值得全社会的重视和讨论。
2025/02/11 风险提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化肥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为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量足价稳,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方、有关企业和相关商协会从化肥生产、流通、储备、进出口、市场监管以及农化服务等多方面着手,全面做好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 一是加强生产保障,落实好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计划,稳定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煤炭、硫磺、磷矿石等能源资源供应;二是加强运输协调和产销对接,确保化肥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加强化肥储备管理,协调解决储备货物在货源组织、运输调运、资金贷款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春耕期间及时投放市场;四是加强进出口服务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五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假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完善尿素期货监管交割和化肥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六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科学施肥。 据悉,目前,国内化肥生产稳定、流通顺畅、储备充足、价格处于相对合理水平,春耕期间农业用肥供应有保障。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密切关注化肥市场形势变化,采取综合性市场调控措施,确保春耕化肥供应充足、肥价基本平稳,满足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2025/02/11 行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