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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丹政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要求,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市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特别是对达到医用级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因受疫情影响的溢价部分经相关部门事前备案同意后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特事特办,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全力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全力以赴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允许中小企业延缓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登记、缴费申报、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权益。其中: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参加工伤保险且缓缴期以前不欠费的企业职工,企业通过网络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完整且事实清楚的,在疫情期间15天内(疫情结束后恢复60天)完成工伤认定。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保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医保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保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于企业吸纳符合就业见习补助条件见习人员,给予生活费、指导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大力开展互联网招聘、远程培训、远程面试等线上服务,为中小企业开复工和生产经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初次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十、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丹东供电公司、丹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二、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四、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84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五、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整合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中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疫情防控保障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涉及本政策中的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兼得,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以外。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
    丹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精神,现将《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梳理编制,市本级事项共计2143项。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快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要结合“四减”工作,持续优化政府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个)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rar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管理。本市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管理区域: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区所辖乡、镇及振安区金矿街道、太平湾街道)。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庆典公司等有关单位或组织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举办。  宾馆、饭店、酒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禁放警示标识:  (一)重要军事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及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火车站、码头、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八)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城市绿地;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辆、人群、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B级以上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由具有燃放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燃放,除此之外,只允许燃放注明“个人燃放类”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当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清除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7年20日起施行,2014年1月1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14〕8号)同时废止。
    12/03 本市政策法规
  • 信息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使用管理工作,降低数据被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信息是指丹东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内的各类信用数据。第二节信息保存管理第三条重要的业务数据要保证物理上的安全,存放数据的介质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第三节数据录入和修改第四条数据导入指信用数据通过后台数据库,将数据导入运行环境的操作。第五条数据修改指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在后台数据库中进行的修改。数据修改包含数据内容的修改以及数据库结构的变更。第六条数据导入/修改必须遵循统一的数据导入/修改申请流程,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导入/修改的操作。第七条数据导入/修改流程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执行,导入/修改权限须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八条数据库中的数据操作日志保存。第四节数据提取第九条数据提取需按照要求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后台数据库中进行提取。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提取和发布操作。第十一条数据提取的操作只能由指定人员进行,提取权限应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五节数据传输管理第十二条应对数据传输进行控制:一是数据传输须有身份认证;二是敏感数据传输需要保留相关记录。第十三条当数据在系统之间传输时,系统中必须增加数据检查功能,确保所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第十四条应通过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设置,限制访问权限及控制数据传输路径。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对数据传输路径的设置进行规范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当前的设置能够满足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需求。第十六条传输路径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十七条在数据传输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通过权限设置,防止对数据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以及通过数据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第六节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丹东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09/02 本市政策法规
  •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丹东市信用中心部门及所有系统使用部门和人员。第二章系统安全策略第三条权限分配,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管理员权限:维护系统,对数据库与服务器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权限分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查询权限:对于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单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科室负责人,例如退费操作等。第四条加强密码策略,用户使用是需要输入登录名和密码。第五条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第六条每月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第七条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第八条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第三章系统日志管理第九条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条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第十一条审计日志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事件。第四章个人操作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账户权限需填写《系统注册申请表》,经系统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开通。账号申请表上应详细记录账号信息。第十三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口令,包括口令的选择、保管和更换,采取关闭guest和匿名用户、增强管理员口令选择要求等措施。第五章惩处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报请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警告、以及追究其他责任。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2 本市政策法规
  •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平台系统更好地服务于运营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第三条掌握运行质量情况,制定质量指标,并对平台系统各级维护进行定期检查;第四条定期对平台、基础软件、应用软件、配套网络和的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日常维护作业计划并认真执行,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于系统的所有维护(包括日常作业计划、故障处理、系统改进、数据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完善增加)都必须填写维护记录;第五条系统出现故障,维护人员首先进行处理,同时判断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根据系统类型和故障级别向中心报告。对无法解决的故障,应立即向软硬件最终提供商、代理商或维保服务商(以下简称厂商)提出技术支持申请,督促厂商安排技术支持,必要时进行跟踪处理,与厂商一起到现场进行解决。第六条厂商技术人员现场处理故障时,维护人员应全程陪同并积极协助,并在故障解决后进行书面确认。第七条参与故障处理的各方必须如实、及时填写故障处理单,现场技术支持还须当地维护人员予以签字确认或维护部门盖章。第八条建立重要紧急信息上报渠道,对于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应该立即逐级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九条平台系统维护部门负责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第十条无关人员未经管理维护人员的批准严禁进入机房。第十一条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睡觉、闲谈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污染物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09/01 本市政策法规
  •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印发《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方案》
    07/0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丹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07/04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丹东市信用办关于《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06/24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01/24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