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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13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5G产业发展方案(2020年)  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以下简称5G)是推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基础,将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打造数字经济产业,拓展丹东经济发展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抢抓发展机遇,提前布局5G网络,促进5G产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充分发挥5G对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关键作用,统筹规划5G网络布局,提升网络支撑能力,加强行业推广应用,丰富垂直应用场景,推动5G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具有丹东特色的5G产业生态体系,全面推动丹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通过实施网络建设、示范应用、5G产品三大工程,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和智慧城市等建设。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园区5G网络覆盖;5G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示范引领作用显现,培育1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5G产业发展步伐加快,企业产品影响力稳步提升,培育5个应用5G技术的特色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实施5G网络建设工程。  1.组织编制5G网络规划。做好全市5G网络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区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确保铁塔、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配套等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实现水电煤气与通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协同施工验收,特别是在规划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广场绿地、路灯和监控等市政设施时,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同步规划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预留铁塔、基站、机房位置和空间,统筹基站配套设施电力需求。〔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2.推进5G规模组网建设。围绕5G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城市等垂直行业应用需求,加快5G网络部署,特别是在合作区仪表园等重点区域的密集和深度覆盖,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到2020年底,市区重点区域要实现5G网络覆盖,机场、港口、车站等城市热点区域要实现5G网络覆盖。〔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3.全面开放社会公共资源。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展览馆、旅游景点、运动健身场馆等场所的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路灯、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等杆塔资源,火车站、客运站、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景区、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在确保功能和保障安全,并符合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要全面协同开放,支持通信铁塔和基站建设。积极依法开放或共享小区所属屋顶、墙体、照明灯杆、广告箱体、电梯轿厢、园区管道等资源,确保移动通信信号良好覆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4.着力解决网络建设难题。各级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移动通信铁塔站址及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基站选址和建设进场等问题;电力部门要做好5G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为5G基站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电价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优惠电价政策;5G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5G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高速公路、铁路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沿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开放相关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融合应用,组织实施5G示范应用工程。  1.5G+工业互联网工程。加快推进5G、IPv6、VR/AR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工业企业中应用部署,鼓励工业企业、电信运营商、5G通讯设备供应商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展面向制造业的“5G+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示范应用,积极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落地,打造工业领域“万物互联”环境。鼓励思凯科技、东方测控等重点企业申报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厂、“5G+工业互联网”、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2.5G+车联网工程。鼓励曙光集团开展远程控制、自动驾驶、智能泊车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测试。推进企业研制开发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软件平台和车联网服务平台,加快开展车路信息交互、风险监测预警、交通流监测分析等应用测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5G+文化旅游工程。发挥丹东旅游优势,创新智慧旅游应用,推动经济发展,在丹东优势景点,开展5G旅游应用。在凤凰山景区老牛背、箭眼两处设置5G基站,采用远程360度VR技术,实现全景直播业务。在绿江村、河口、鸭绿江大桥、观鸟湿地等景点设直播点,搭建5G信号基站,实现5G+4K直播。在抗美援朝纪念馆采用5G+VR技术,在线还原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重大历史场景。〔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5G+智慧城市工程。结合丹东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积极利用5G技术,开展智慧城市应用,重点发展5G智能交通、智慧停车、智慧环保、智慧购物。在重大活动现场和城市热点地区部署5G网络、4K高清摄像头等设施,实现重大活动和交通拥堵现场实时高清监控,提升城市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在水电煤气等居民生活缴费领域开展智能抄表应用测试,在环保领域开展环境监测应用试点,提升城市民生服务和环境管理能力。在网络购物、虚拟点餐等领域,组织开展5G、VR/AR互动业务试点,推动形成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在火车站、断桥、桃园立交桥建设基站,布设4K高清摄像头,加强交通管控。在万达商场、文化广场、新柳商业街、火车站等利用5G技术开展智慧停车建设。在滨海公路采用遥感监测技术,建设5G基站,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在体育馆应用5G+4K技术,支撑WCBA辽宁女篮赛事直播。在安东老街、万达商圈、马家岗草莓基地、河口艳红桃基地、北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布设5G基站,鼓励采用VR技术进行网络购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5.5G+智慧医疗工程。利用5G技术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鼓励医疗单位与5G通讯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及有关企业合作,共同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监护、远程查房、院前急救、配送机器人和康养助老等领域5G示范应用,探索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新模式。鼓励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中医院等医联体(医共体)龙头医院以5G技术为支撑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等医疗协同业务,以及远程手术示教、远程教学等培训业务,打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实现优质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6.5G+智慧教育工程。推动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小学校等单位与5G通讯设备供应商等企业合作,利用5G大容量和低延迟特性,开展远程课堂、教学分析、VR/AR教学互动等教育新模式示范应用。积极利用5G技术选择部分中心校开展同步课堂示范,推动凤城、东港、宽甸农村学校借助5G技术开展与城镇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提升教学质量与水平,促进丹东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辽东学院、机电学院、地质学院等大专院校利用5G技术远程课堂、教学分析等内容,建设高校智慧教室,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职专、中医药学校等职业学校利用5G技术开展职业远程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快产业发展,组织实施5G产品配套工程。  1.做大5G配套产品。鼓励大东线圈、国通电子、科亮电子等企业研发配套主流5G设备的电子元器件,尽快完成从小批量试生产到产业化转变,扩大配套电子元器件生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发展5G技术关联产品。鼓励企业研制基于5G技术的新产品。鼓励东方测控矿山控制系统、华通测控油田控制系统、思凯科技智能煤气表等优势产品研发搭载5G技术的新型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推进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铁塔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统筹推进5G网络规划、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推进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导落实,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资源开放情况定期予以通报。组建5G产业联盟,促进相关领域合作交流,推动5G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支持。要积极争取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国家5G、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试点示范和重大项目在丹东布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撬动作用,利用国家和省、市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市场化运作,优先支持5G领域科技创新、示范应用和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扩大招商引资。围绕补齐5G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各县区和重点产业园区面向国内外知名企业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市政府与东软集团合作协议,加强与国际5G重点公司的对接和洽谈合作,加快培育5G产业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支撑。依托省“兴辽英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外5G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快培育5G技术人才。推动电信运营商做好5G网络运维和行业应用推广人员储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办)  (五)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微信等各类媒体资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广泛宣传5G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普及5G等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基站电磁辐射知识科普活动,增强公众对通信电磁辐射的科学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5G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2020年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为扎实推进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推动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全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重强抓”专项行动为抓手,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聚焦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好字优先,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为127项重点工作,284项具体任务。  (一)紧扣预期目标。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分解5项重点工作,16项具体任务。  (二)聚焦七个方面。聚焦全面小康、改革开放、强基固本、三农发展、产业转型、消费升级、民生关切共七个方面,分解116项重点工作,256项具体任务。  (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围绕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对标先进、坚持依法行政,分解6项重点工作,12项具体任务。  三、推进落实  (一)明确任务,细化方案。各牵头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每项具体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计划往前排、进度往前赶,科学设定年度目标和月、季、半年序时节点内容,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继续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做到“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确保责任逐级落实、压力层层传导,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二)统筹协调,合力攻坚。责任领导统筹安排,靠前指挥,加强调度;牵头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推进力度,在困难面前主动作为,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重难点问题;配合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高标准兑现,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督考,狠抓落实。按照量化可考的原则,将细化分解的具体任务纳入2020年市“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继续坚持联合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月调度、季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总结等工作制度,严督实考,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督考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将任务完成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  联系人:韩宇、黄震,联系方式:2173058、2173996  传真:2173057,邮箱:dd6677@126.com(非涉密)  附件: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表附件(1个)丹东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表.xlsx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丹政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要求,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市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特别是对达到医用级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因受疫情影响的溢价部分经相关部门事前备案同意后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特事特办,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全力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全力以赴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允许中小企业延缓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登记、缴费申报、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权益。其中: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参加工伤保险且缓缴期以前不欠费的企业职工,企业通过网络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完整且事实清楚的,在疫情期间15天内(疫情结束后恢复60天)完成工伤认定。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保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医保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保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于企业吸纳符合就业见习补助条件见习人员,给予生活费、指导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大力开展互联网招聘、远程培训、远程面试等线上服务,为中小企业开复工和生产经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初次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十、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丹东供电公司、丹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二、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四、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84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五、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整合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中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疫情防控保障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涉及本政策中的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兼得,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以外。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
    丹政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精神,现将《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梳理编制,市本级事项共计2143项。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快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要结合“四减”工作,持续优化政府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个)丹东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rar
    02/22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管理。本市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管理区域: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区所辖乡、镇及振安区金矿街道、太平湾街道)。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庆典公司等有关单位或组织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举办。  宾馆、饭店、酒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禁放警示标识:  (一)重要军事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及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火车站、码头、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八)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城市绿地;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辆、人群、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B级以上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由具有燃放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燃放,除此之外,只允许燃放注明“个人燃放类”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八)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当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清除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7年20日起施行,2014年1月1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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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使用管理工作,降低数据被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信息是指丹东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内的各类信用数据。第二节信息保存管理第三条重要的业务数据要保证物理上的安全,存放数据的介质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第三节数据录入和修改第四条数据导入指信用数据通过后台数据库,将数据导入运行环境的操作。第五条数据修改指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在后台数据库中进行的修改。数据修改包含数据内容的修改以及数据库结构的变更。第六条数据导入/修改必须遵循统一的数据导入/修改申请流程,经过部门领导同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数据导入/修改的操作。第七条数据导入/修改流程只能由指定的人员执行,导入/修改权限须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八条数据库中的数据操作日志保存。第四节数据提取第九条数据提取需按照要求对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从后台数据库中进行提取。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提取和发布操作。第十一条数据提取的操作只能由指定人员进行,提取权限应按照规范通过系统设定分配给指定人员。第五节数据传输管理第十二条应对数据传输进行控制:一是数据传输须有身份认证;二是敏感数据传输需要保留相关记录。第十三条当数据在系统之间传输时,系统中必须增加数据检查功能,确保所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第十四条应通过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设置,限制访问权限及控制数据传输路径。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对数据传输路径的设置进行规范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当前的设置能够满足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需求。第十六条传输路径需要变更时,必须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十七条在数据传输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敏感数据,通过权限设置,防止对数据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以及通过数据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第六节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丹东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09/02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