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 丹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户信用监管实施细则(丹烟专〔2022〕53号).pdf
    12/01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10/20 本市政策法规
  • 市信用办关于丹东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情况汇报
    关于丹东市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情况汇报.pdf
    08/12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丹东市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06/10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22〕1号  为进一步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4月1日起,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9〕11号)要求执行。  二、责任追究  (一)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03/04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法[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减轻会员公司负担为目标,在不增加会费总额的前提下,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原则。第四条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第二章会费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会费标准以产、寿险会员机构上年度11月(或12月)月末在本地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数,划分四个档次,确定会费缴纳额度。(一)会费收缴档次第一档:市场份额在20%以上(含20%);第二档:市场份额在10%以上(含10%),在20%以下;第三档:市场份额在2%以上(含2%),在10%以下;第四档:市场份额在2%以下。(二)会费收缴标准第一档会费标准为:4.42万元;第二档会费标准为:3.00万元;第三档会费标准为:2.03万元;第四档会费标准为:1.61万元。第六条原3家中介机构会员免收年度会费(不再接受新增中介机构会员)。第三章会费管理第七条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入会的年度会费按照第四档缴纳。第八条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帐号,会费到帐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第九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缓。第十条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第十一条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年度收支平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十三条本办法经2021年2月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07/23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推进活力城市建设,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监管理念,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理念、思路、方法的创新,做好制度创新、举措创新、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创新。(三)坚持协同共治原则坚持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完善协同联动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共治新格局。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受理,加快办理速度。同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全面梳理制定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分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线承诺。推动主动公示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更好地发挥在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职业人群职业道德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3.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二)加强事中环节监管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同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丹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5.健全信用信息注册机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加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注册功能,规范注册信息格式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鼓励经营变化快、信息量少的小微企业主动填报信用信息,不断丰富信用记录,提高信用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6.加强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部门加强与市信用平台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整合,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7.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在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广告会展、医药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丹东实际出台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本领域所监管企业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并将分级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结果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8.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失信惩戒对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认定失信惩戒对象,防止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明确认定依据、异议申诉渠道及退出机制等。按规定将认定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各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各部门将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形成反馈机制。对失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保证失信惩戒的实施效果。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9.完善事后监管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梳理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实现将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更多部门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推动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政府采购等业务流程,实现信用前置筛查。依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者实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荣誉称号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市场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丹东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网络电信诈骗、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对涉及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1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在“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向社会公示。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四)加强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12.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信用平台和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各类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动市信用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各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信息、企业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全市范围内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便民恵企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3.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辽宁丹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4.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市“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利用信用信息监管系统,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监测预警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5.注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6.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经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鼓励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市场化合作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民银行丹东分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四、加强组织实施17.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落实。负有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在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环节,支持信用及用信服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8.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19.加强宣传解读,做好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对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市场主体法人、重点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教育。以“诚信建设万里行”为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多媒体渠道,不断更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及工作动态,宣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20.加强考核评估。将信用监管相关工作纳入丹东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指标。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06/29 本市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丹东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2/20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丹东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02/19 本市政策法规
  •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01/29 本市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