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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六)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七)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本命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管理,促进中朝互市贸易健康发展,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位于丹东国门湾科技五金城,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朝边民开展互市贸易的海关监管区域。   第四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管理坚持依法监管、通关便捷、文明服务、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正常运转。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贸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互市贸易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负责对朝联络、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发放和管理边民证,登记备案互市运输车辆,指导边民参与互市贸易,为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丹东海关、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并加强“三互”工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进出通道由丹东海关会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贸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丹东海关负责对区内海关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处理。   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区内检验检疫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台《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互市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丹东国门湾互市贸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负责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建设区内海关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物流场所、查验场所等基础设施,为联检查验部门提供办公场所,为边民参与互市贸易提供服务。   第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域为互市商品的交易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确认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   第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交易的商品,应当符合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的规定,并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管。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应当经过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销售环节。互市贸易商品出区时,海关不再核验检验检疫手续,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出区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边民证由互贸区管委会确认,限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使用。在交易中边民应当由本人持证申报所购商品品名、数量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件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边民每人每天购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朝鲜商品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设立结算中心,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游客对其观光购物的具体要求由互贸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朝鲜边民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朝鲜边民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朝鲜边民可依法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朝鲜边民凭批准文件等到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业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朝鲜边民购买边民互市商品出境时,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申报义务并接受监管。   第十六条 丹东口岸至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运输车辆,由运营公司统一组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运输车辆应经互贸区管委会确认,由经营公司统一组织运营,并报丹东海关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或运输公司在丹东市边民互市贸易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互贸区管理委员会申请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由经营公司收取,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治安管理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经营公司及各进驻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中朝双方边民、运输车辆及其他交易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理。对于朝鲜边民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由互贸区管委会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朝方。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互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污染的防控,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设置环保绿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环保绿标区:   丹东市城区面山以南,五道河以东,滨江路以北,曙光路以西区域。   丹东市新城区黄海大街以东、国门大道以南、鸭绿江大街以西、中心北路以北、体育馆周围区域。   东港市东起青年路西到仁达路,南起人民大街北至迎宾东大街西大街区域。   宽甸县阮国长大街以南,董鄂妃街以北,天桥沟路以东,花脖山路以西区域。   凤城市凤山路以南,苗克秀街以北,石桥路以西,邓铁梅路以东区域。   二、禁止未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区内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环保绿标区禁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14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43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丹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06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住权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将“职工因工作调动调入丹东或调离丹东的,可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手续”调整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需满足“职工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 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1.停止执行“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2.停止执行“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停止执行“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停止执行丹公积金委字〔2015〕2号、丹公积金委字〔2015〕3号文件关于“划转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或购房首付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规定。 5. 增加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惩处的规定。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三、《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调整内容 1.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以缴存基数计算的基础上,增加同时与缴存余额挂钩,综合测算取最低值。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近12个月内补缴金额)的15倍,账户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停止执行“现役军人和已退休人员,缴存基数按有效收入计算,还贷能力系数为20%”的规定。 3.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4.调整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5.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1/01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提供的水、电、气、公共交通、通讯、网络传媒等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政务服务范畴。   “互联网+政务服务”即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市、市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   二、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一)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面梳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要区分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要注明未上线原因。做到在全市范围内,服务内容相同的事项,名称一致。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实行编码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规范完善办事指南。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列明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做到全市同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要素标准一致,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要在2017年12月底前,集中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一)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丹东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服务入口,纳入市政府门户网站框架体系。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预约、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2019年12月底前,实现75%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加快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业务系统要于2018年12月底前,主动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未建的,原则上要积极利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本地区、本部门业务系统,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整合至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避免重复分散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有线电视等延伸。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体系,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3.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与网上服务融合。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能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4.推进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融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贴近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   (三)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力争2017年6月底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2018年9月底前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以市政府办协同办公系统为基础,不断丰富完善系统功能,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市行政机关推广使用,实现办公业务在线协同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一)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尤其要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互联互通,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梳理编制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目录,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需开放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接口,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打造动态市情数据库。   围绕市政府决策需要,市政府数据中心充分整合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数据资源,建设动态市情数据库,利用各类专业系统和智能分析模型,开展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本地区数据中心建设,并与市政府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交换。(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五、强化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   1.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清理修订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建立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我市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互联互通。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上网资费水平。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明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等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高平台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创新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统筹,注重实效,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丹东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群众反映的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评价低、实际效果差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向投资运营商购买网上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加大培训推广力度。   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备案。
    11/01 本市政策法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明电〔2018〕54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3号)(简称《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信息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工作内容   1.设置公开专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没有网站的部门在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平台)设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集中进行公开。   2.明确公开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项目范围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3.突出公开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丹东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的具体内容(简称《目录清单》),依法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4.细化公开内容。各地区要在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列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并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中“公开主体”要求,在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填报丹东市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本部门网站(或平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集中公开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还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工作要求,继续同步做好在国家、省、市等有关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   5.制定公开方案。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公开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公开时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填报、更新公开有关项目新增、进展、竣工等信息。   6.拓展公开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实施方案》中省级有关平台和丹东政务服务网、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丹东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丹东”等市级有关平台,以及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各类项目信息,推进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深入推进落实,于9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务公开办,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网站专栏设置和集中公开工作。   2.加大考核力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市政府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3.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情况、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   联系人:刘洋、赵树东;联系电话:2173233、2173053   传真:2173912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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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丹政公办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丹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本通知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下同)依法受理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需求的同时,也暴露了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71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流程 (一)接收登记。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立即予以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二)申请表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表要素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要素填写不完整的,要立即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完善有关内容。未填写联系方式的,要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三)查找信息。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工作人员到本机关档案机构或相关处(科、室)查找具体信息。 (四)保密审查。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拟定答复意见。工作人员拟定答复意见,起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书以书信格式告知具体答复内容,主要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印章和日期。答复内容及用语要规范,原则上每件申请都应有答复。 (六)答复意见审核。工作人员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载明申请表主要要素,答复的主要内容、经办人姓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并签字后,报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七)答复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能提供信息的要同时提供。原则上应采取挂号信或国内标准快递等可以查询的邮寄方式提供;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及信息扫描后发送,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现场领取的,要请申请人签收。 (八)归档备查。公开申请办结后,工作人员要将申请书、告知书、处理单、邮寄或现场签收凭证等相关记录归档备查,并建立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台帐。 二、规范答复意见 (一)已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该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并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在答复时提供该信息。 (三)可部分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不予公开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党务、社团活动等相关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非行政职能范围的内部管理信息、流转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但仍处在阶段性未完整的过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五)涉及第三方权益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期限内反馈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信息不存在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非本机关主办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本机关协助共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向主办部门申请。 (八)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信息非本部门制作或保存。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公开部门的,可建议申请人向申请内容相关的部门咨询。 (九)已移交档案馆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信息制作部门能够确定可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部门(或地方政府)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不能确定的,由信息制作部门持公函或介绍信,到档案馆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审查后答复申请人。 (十)与特殊需要无关情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应告知申请人。 (十一)重复申请情形。同一申请人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可不重复答复。 (十二)要求汇总加工情形。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行政机关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十三)要求查阅案卷情形。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一申请多事项情形。一个申请要求公开项目较多,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原则(即一事一申请),调整申请内容,重新申请。 (十五)申请事项不明确情形。申请内容描述不清,无法判断具体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重新申请。 (十六)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信息篇幅过大或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如安排申请人现场查阅等。 三、严格答复时限 (一)时限计算方法。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间为准。其中,信函方式申请从行政机关当地邮戳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互联网方式申请从申请表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网络系统平台的时间开始计算,传真方式申请从双方确认收到申请表的时间开始计算,现场提交申请(含口头形式)从当日计算。 (二)答复时限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时限。申请人被行政机关告知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时间重新计算。未重新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五)期限中止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工作机制。信息起草单位负有提供和协助做好保密审查的责任。机关收发室分转邮件、处室之间转交信函、办公室(秘书处)处理领导信件等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甄别,凡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信件要及时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避免公开机构收不到或未能及时收到该申请。 (二)加强沟通。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相关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尽量减少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三)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2.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其他行为。 (四)依法依规办理举报、行政复议和诉讼。各地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要及时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举报,积极配合法制部门依法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加大对依申请公开政策法规的学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学习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本单位依申请公开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避免因非本单位过错导致的应诉失败情况的发生。                        丹东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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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丹各单位: 现将《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丹东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提供的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提供的水、电、气、公共交通、通讯、网络传媒等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政务服务范畴。     “互联网+政务服务”即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市、市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无缝对接。     二、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一)梳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面梳理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列明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要区分线上线下办理,线下办理的,要注明未上线原因。做到在全市范围内,服务内容相同的事项,名称一致。按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范,实行编码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规范完善办事指南。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列明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做到全市同一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要素标准一致,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要在2017年12月底前,集中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一)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丹东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服务入口,纳入市政府门户网站框架体系。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纳入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预约、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2019年12月底前,实现75%的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全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并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加快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整合。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业务系统要于2018年12月底前,主动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未建的,原则上要积极利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本地区、本部门业务系统,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整合至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避免重复分散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凡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实行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办事需求,提供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平台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有线电视等延伸。建立健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体系,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流程动态监督。鼓励引导群众分享办事经验,开展满意度评价。(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3.推进实体政务服务与网上服务融合。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做到线上线下服务标准一致、无缝衔接、合一通办。完善配套设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职能全部进驻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加强对单位进驻、事项办理、流程优化、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务服务阳光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4.推进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融合。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资源,贴近需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办事服务,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     (三)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力争2017年6月底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2018年9月底前与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建设。     以市政府办公室协同办公系统为基础,不断丰富完善系统功能,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市行政机关推广使用,实现办公业务在线协同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一)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尤其要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互联互通,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梳理编制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目录,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需开放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接口,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打造动态市情数据库。     围绕市政府决策需要,市政府数据中心充分整合投资项目、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数据资源,建设动态市情数据库,利用各类专业系统和智能分析模型,开展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和评估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本地区数据中心建设,并与市政府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交换。(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五、强化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     1.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清理修订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建立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我市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平台架构,以及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大数据应用等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互联互通。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实现所有设区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行政村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大幅降低上网资费水平。尽快建成一批光网城市,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乡村,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建设。明确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等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提高平台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创新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统筹,注重实效,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汇聚城市人口、建筑、街道、管网、环境、交通等数据信息,建立大数据辅助决策的城市治理新方式。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向城市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提供更加方便、及时、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行精细化运行管理。做好分级分类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委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丹东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政务服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开。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曝光纠错栏目,公开群众反映的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综合评价高、实际效果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综合评价低、实际效果差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向投资运营商购买网上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加大培训推广力度。     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把面向公众办事服务作为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加强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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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信用办关于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8〕517号)的具体安排,现将我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切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对在工作中认识不够,推诿扯皮,履职不力而导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以致影响我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结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2.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市信用办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前9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负总责,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第10项各专项治理工作,由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总责,组织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同推进(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在每月15日按各自工作职责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第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牵头单位每月20日向市信用办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3.加强督促检查。市信用办将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上报市政府。 11月底前,省里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全省各市、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进行阶段性督导检查。 附件1: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2: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内容 联系人:米 谷 电话:2866083 姜振军 电话:2866082 e-MAIL:ddsxyb2017@163.com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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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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