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服务 > 信用修复
  • 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2024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作出规范。  至此,我国已有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立法步伐也在逐步提速。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出台。  “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更突出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更为突出。  各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如今,各地可通过接口查询涉及经营主体的14大类37项信用信息,有效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3年上半年,河北沧县鸿翔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因玻璃管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加上资金回笼不及时,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不用任何抵押手续,仅靠纳税信用居然能贷来40万元。”作为“银税互动”的受益企业,该公司很快获得贷款,及时购进生产设备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成功摆脱困境。  “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是关键。我们打造集‘智慧监管+信用赋能+共享联动’功能于一体的‘沧智信’纳税信用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授信、税费服务等领域享受优惠和便利。”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负责人说。  2018年,为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了“信易+”系列项目。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大力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部分市州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汽车租赁平台,针对守信人推出“信易行”服务,消费者基于自己的信用积分,可享受免押金模式;海南海口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服务领域试行推进“信易批”服务工作,深度应用于“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两种类型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过程中……各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在医疗、住宿、交通、旅游等方面为守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折扣优惠等特色服务,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为实惠和便利。  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相比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地方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的步伐走得要更快一些。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该条例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支撑。  据《法治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宁夏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  这些省份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类型。比如,上海、湖南、山西等大多数省市出台的法规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等地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辽宁、内蒙古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在国家层面,相关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推进。  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李春临指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政府制定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刘俊海指出,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各地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时,在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还给予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专章中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刘俊海强调,立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有利于预防“破罐破摔”的现象,“如果被制裁失信主体看不到希望,有可能会更不珍惜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一赖到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鼓励失信主体改恶向善,择善而从”。  刘俊海认为,地方立法在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的探索,给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国家层面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要将信用信息公开及共享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刘俊海说。
    07/24 信用修复
  • 加快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济运作效率,但它也改变着传统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体系,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逐步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出现了一批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其建立健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二是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信用信息难以实现全面共享和整合,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四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五是意识和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重视不足,缺乏必要的意识和素质。  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把握数字经济新机遇,不断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一是要加大对信用信息保护的力度。目前,我国在采集、存储和使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一定保护漏洞,国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构筑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安全防护网。二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惩罚性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信用违法的成本。同时,对一些失信行为也应当制定法规条例,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失信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信用监管体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只有进一步推动监管体制及立法的完善,才能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与整合。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整合。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进程,建立国家级信用大数据平台,打破数据壁垒,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要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模式。首先,国家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效能和预警能力。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环节,不仅仅要发挥政府的力量,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市场信用的监管中来,以有效发挥各行各业的协同力量,进而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再次,进一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之前,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进而再依据信用评级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以及信用评级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  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要建立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信息质量和使用价值。二要进一步强化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要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教育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比如,可以对一些典型企业、典型个人的守信失信案例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公众对信用的认识和理解。二要树立诚信榜样。通过评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等典型榜样,弘扬诚信文化,促进信用主体形成正确信用观,形成履约守信的市场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三要强化信用培训与教育。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可以开展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信用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与此同时,要加强信用文化的教育。例如,应当让相关学者与市场监管者研究社会信用的相关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修订相关的信用教材,对于不同教育阶段的人群开展与其相对应的信用教育,在潜移默化里把信用文化渗透到国民教育的体系中去。  要提升信用信息技术水平。一是加强信用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二是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覆盖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  要培育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一要放宽信用服务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开展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信用需求。二要普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加强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向高质量、高效率方向发展。同时,也可以鼓励政府与优秀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准,加快其做大做强的步伐。三要为信用行业培育一定数量的优秀专业人才。信用服务机构可以积极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在合作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研学,打造一支高素质、全方位发展且专业化的人才团队。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发展。要加强与国际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化发展。  (作者:刘超河北金融学院)
    06/24 信用修复
  • 以信用信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重要部署。  近年来,我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从全国层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全球覆盖人数最多、收录信贷信息最全的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归集信用信息超过780亿条,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超过2.76亿次,周均访问量超百万人次。从地方层面来看,全国多地也建设了各种层级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重要意义。接入平台后,金融机构可以更方便地获取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比如企业登记注册、纳税、水电气费等信息,这有助于金融机构做出信贷决策,增强了其提供贷款的信心。然而,在平台普及的过程中,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一些地方建有多个平台,导致企业信用信息被重复归集,金融机构多头对接,经营主体多头注册,增加了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负担。再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仍然不够充分,现有共享信息不足以支撑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作出精准的信用评价,等等。  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融资的基础。应进一步破除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的壁垒,让企业信用价值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要推动平台优化整合。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本意是通过归集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在实践中,绝不能让各个平台成为新的“信息孤岛”。《实施方案》提出,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据了解,云南省已率先完成省内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只保留一个平台,经营主体一处注册即可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完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将有助于解决各地各平台之间“信息孤岛”问题。  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目前在很多地方,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纳入信贷决策考量,已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但企业部分信息在平台上缺失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给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也造成了一定困扰。《实施方案》提出,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相信随着平台逐步优化整合、信用信息归集更加全面精准,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将获得更切实的便利服务。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需要高质量信用体系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快落实《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整合,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便民惠企金融政策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信用信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将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葛孟超)
    05/21 信用修复
  •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04/18 信用修复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4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介绍《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方案”。  李春临表示,《实施方案》坚持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四个加强”的基本思路,推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一是加强平台优化整合。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二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17类、37项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着力加大国家层面“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  三是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隐私计算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直达经营主体。  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李春临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为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具备四大功能  “银行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和初创型企业,包括一些大学生创业贷款,对整体信用情况不掌握,对资产情况不掌握,个别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这是个非常大的堵点,也是非常大的‘痛点’。”李春临介绍,为解决这一“痛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信”换“贷”,就是以信用换取贷款。平台主要具备四大功能:  一是信用信息查询。现在该平台已经归集信用信息超过780亿条,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截至目前,全国平台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超过2.76亿次,周均访问量超百万人次。归集了经营主体的17大类37项的信用信息。  二是融资需求对接。智能匹配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银行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全国融资供需对接服务全覆盖。“金融超市”栏目上线了22个融资服务产品,可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  三是惠企政策直达。集中展示各类惠企金融支持政策,首批地方35项惠企政策实现在线申请办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里的惠企金融政策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查询,经营主体能够寻找适合的或者具备条件地进行申请。  四是融资增信服务。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分担资金池,首批地方20项增信及风险缓释服务实现平台“一站式”办理。  李春临表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培育形成了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新模式,打造了全流程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提供了便捷化的融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复建设问题逐渐突出,一些地方建有多个功能类似的平台,导致信息重复归集、金融机构多头对接、企业多头注册,不仅增加了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负担,也导致平台信用体验和运行效果欠佳,信息的“烟囱”太多。  对此,《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方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工作。“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加快落实。我们将定期跟踪通报进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合任务按时高效完成。”李春临说。  四方面发力  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  李春临表示,信用信息是信用融资的基础,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扩范围。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归集金融机构急需的14类、37项信用信息。在全面完成此前归集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精准画像”的信用信息需求,此次《实施方案》又提出新增归集17类、37项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归集共享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下去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需要适时对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进行更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个清单,以便利金融机构向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融资服务。  二是优方式。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数据,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减少地方重复归集工作量,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目前从国家层面来讲,现在人民银行有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是我们国家顶层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这两个平台未来也要双向联通,现在信用平台已经向银行进行了开放。  三是强治理。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率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一定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是重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适时对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持续提升数据质量,以高质量信用数据治理激活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潜能。  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三个方面积极推进  李春临表示,深化信用数据的开发利用,正是牢牢抓住这一核心引擎,推动信用信息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一是联合加工。《实施方案》提出,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实验室旨在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安全的数据环境,通过隐私计算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敏感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为金融机构模型训练和产品创新提供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与相关银行机构共同开展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将尽快推动实验室正式运行。  二是特色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的目的,是将产业链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产业集聚地掌握的特色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充分融合,支持金融机构向特色产业提供更为精准的融资服务。比如,重庆市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重庆油气交易中心信息融合共享,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油气上下游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这些特色领域、特色行业、特色产业链是很多的,每个行业的融资需求,比如说期限、利率、规模,都是不一样的。下一步,将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和金融机构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项目,面向市场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是精准推送。当前,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不少便民惠企的政策,但政策的宣传和申办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经营主体有时不清楚是否有条件申请、找谁申请、如何申请。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地方利用平台汇总辖区内各项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对涉企信息的加工分析,将相关政策精准推送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推动政策在线申办、直达快享。  四是稳步开放。信用服务机构是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以市场化方式开发利用信用信息的重要力量。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平台授权运营的条件和标准,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优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更好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保障信息安全  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可以说是做好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工作的底线和红线。”李春临表示,《实施方案》对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抓好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地落实,重点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制度规则。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授权查询、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把规章制度挺在前面。  二是加强全链条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无死角。  三是提升能力水平。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都要达到网络安全等保三级要求,具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04/15 信用修复
  • 专家解读之一|完善“目录+清单”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化安排。相较于2022年版,新修订完善的《目录》和《清单》紧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安全、民生保障、数字经济、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做了更加全面系统的安排,对于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  一、以“五个坚持”推动依照《目录》高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实施目录制管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目录》基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环保、数字、安全等热点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信息主体、责任单位、纳入依据等进行补充完善,体现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归尽归、坚持正向引导、坚持守正创新,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兼具指导性、规范性与实操性的工作指南。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新修订完善的《目录》根据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新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进一步增补了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目录》对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3个信息类别中4个条目内容进行了规范性调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新修订完善的《目录》紧跟时代步伐,聚焦养老、教育、医疗、农业、金融、经济、安全等重要领域,充分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明确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违约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目录范围。  三是坚持应归尽归。《目录》以更加系统、全面的思维,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深化了《目录》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根据公共管理机构履职需要,《目录》将公共信用信息类型增加到13类,新增知识产权信息类别,下设“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3个条目。  四是坚持正向引导。《目录》延续了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类别,鼓励经营主体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充分体现国家层面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各类主体主动“亮信”“用信”,更好地拓展守信激励场景。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目录》延续了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权限,即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补充目录的提出,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进行的重要管理机制创新,既为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了依据,也为地方政府创新推进信用工作预留了空间。  二、以“五个严格”推动《清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清单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失信认定标准、不同部门采取不同惩戒措施的“信用泛化”滥用乱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新修订完善的《清单》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安全等热点问题,严格把握惩戒依据、惩戒内容、惩戒期限、惩戒范围、惩戒责任,对相关部门的惩戒权限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一是严格惩戒依据。《清单》以《行政许可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对于补充清单的编制,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是严格惩戒内容。《清单》明确提出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惩戒期限。《清单》编制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新修订完善的《清单》对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2项惩戒措施中涉及的3项惩戒内容在惩戒期限上做了更精准的规范。  四是严格惩戒对象。《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适用对象进行了精准界定,对符合惩戒情形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防止失信惩戒对象范围扩大化,避免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场景出现泛化倾向,确保过惩相当,突显了信用制度都要“于法有据、于规有据”的基本遵循和要求。  五是严格实施主体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要求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清单》对新增的惩戒措施和内容,都明确了具体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  综合来看,《目录》和《清单》的完善,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是良法善治理念在社会信用领域的集中体现。未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录》和《清单》,提高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让信用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根据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审慎地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作者:曾光辉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04/07 信用修复
  • 政府工作报告:着力推动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优化融资增信、风险分担、信息共享等配套措施,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专项治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招商引资不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加强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服务,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优化海外仓布局,支持加工贸易提档升级,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增长点。积极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台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政策。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数贸会等重大展会。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打造智慧海关,助力外贸企业降本提效。
    03/11 信用修复
  • 大数据使社会信用立法成为可能
      社会信用立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信用信息,规范其采集、披露、使用,因此,社会信用法律实质上可以说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法。对于社会信用信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界定是“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他地方大同小异,都将其定性为“数据和资料”。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信息不以结构化数据为限,更通俗地讲,文档、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都可以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来源或者说载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繁荣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非结构性数据在数据洪流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多样、结构多变、更新快速、信息丰富,当其形成一定规模后便会对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提出重大挑战:存储要完整且及时、分析要全面有细节,而这些是传统的二维表结构所无法实现的,却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领域。  立法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其表现即是信用服务,而任何信用服务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信用评价是基于信用信息对主体信用状况的主观评价,其关键在于预测个体的交易风险和偿还能力。这种个性化鲜明的预测如今越来越多地建立在相关性分析基础上,因为信用服务提供者发现,因果分析得出的宏观走向对于个人信用服务提供的帮助有限,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预测,而它只需要回答“是什么”。如此,从因果性到相关性,正是大数据技术使这样一种建立在庞杂数据库基础上的相关性分析成为现实。大数据贯穿了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提供了技术手段,从而使外界得以评价个人的信用状况,在此意义上实现了“熟人社会”的回归,从而使信用立法得以可能。  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快使大数据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国内相关言论虽多,却泛于概念炒作。就像“互联网+”被曲解为“+互联网”,“大数据”也常常被错误地等同于“数据大”。但事实上,大数据是人们在大规模数据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任何事情,其所带来的变革并不体现在分析数据的机器或技术上,而在于数据本身和我们如何运用数据的思维:从抽样到全体、从精确性到混杂性、从相关性到因果性。准此,大数据对社会信用立法的影响远不止使其成为可能。  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海量数据的获取,过去为了应对信息采集困难,旨在用最少数据得到最多信息的随机采样因此失去意义。是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无所谓抽样,其应当关注的是信息来源的确认和信息规模的大小,因为在大数据里,单个数据的精确性不再是值得追求的对象,分析模型需要的是全体数据或尽可能多的数据,这就要求信息的来源应尽可能多样,信息的内容应尽可能完整,数据规模越大越好。基于此,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全面采集”原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从大数据技术需求来看,信息来源应当多样,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要求其必须为法所确认并事先公开。对于二者间的紧张关系,可效仿物权法定的缓和,在定期公布法定信息来源目录的基础上,允许个人和组织提议新的信息来源,但需经合法性审查、评估论证、听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补充名单的形式发布。第二,采集的信息内容尽可能完整,但应以采集目的为限,对此,可由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标准或指导意见。第三,信息须得依法采集,包括不涉及法律禁止范围和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在信息的披露环节,相关性分析的日益成熟使得大数据反模糊化、反匿名化,这意味着存在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与市场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一样,隐蔽却又真切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过去行之有效的数据模糊和匿名处理在大数据时代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如轰动一时的美国在线(AOL)技术事件、奈非公司侵犯隐私案件等。尽管我国对大数据的应用目前还比较初级,但毫无疑问的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是以“原则公开”成为符合当下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最佳选择。该原则同样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既然模糊和匿名无用,那么信息理应公开未加工的原始版本,并采用实名化。第二,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定例外情形,禁止公开的范围应从过去的单个数据扩大到数据链,以切断相关性分析。第三,考虑到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实质上是个人或组织已公开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原则上不接受保密请求,但考虑到于客观上存在原始信息或公开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能,故应予建立异议申诉制度以及审查期内的冻结机制。  就信息的使用而言,鉴于大数据的自我膨胀属性和数据独裁倾向,因此在信息使用规范的设计上“安全”应是第一位的。此所谓“安全使用”的核心是妥善处理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保护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备受关注的隐私保护领域。互联网隐私保护长期以来依靠各式各样的使用许可协议,采取“个人决定”模式。但问题在于,个人决定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而大数据(至少是理论上)的无限可能性,使得数据使用者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全部使用用途,提前向采集对象作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无数大数据实际应用的案例证明,很多数据在被收集时并无意用作其他用途,但最终却产生了很多创新性的二次或多次利用,如谷歌利用搜索关键词预测流感暴发的时间和规模。更何况,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形成及其分工的细化,数据的使用者不一定是数据的采集者,这使“知情”变得前所未有的困难。如果说,数据使用者每一次发现数据的新的利用方式都必须事先征求个人同意,那么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负担:商家受制于成本,个人受困于骚扰,这无疑会极大限制大数据发展。  一种值得考虑的对策是,将隐私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收集转移到数据使用,即当数据使用者直接抓取公开信息,或就笼统的“数据使用”获得个人许可,或从数据收集者处取得相关信息后,可在法定的最长保留期限内自由地开发、利用这些数据,而无需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再次同意,其中商业利用默认有偿,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一般无偿。但与之相应的,数据使用者须对每一次的利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除了解放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动力,这一立法考虑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强化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考虑到没有人比数据使用者自己更清楚数据的利用方式及其带来的法律风险,因而由其承担保护义务才能确保防范有效。其二,数据使用者作为最大受益者,理应承担最大风险。传统“个人决定”模式中,个人虽然掌握许可的主动权,却也因此担负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受精神和物质上损失的重大风险。反观居于信息优势地位的数据采集者,只要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即可,而真正获利的数据使用者有时隐于合同相对性后,甚至连告知都不需要,显失公平,是以将规制的重心从数据采集转移到数据的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权义责的平衡。其三,明确数据使用期限保护了个人的遗忘权,因为超出法定最长保留期限的任何数据使用行为都将被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至于大数据的数据独裁倾向,防范的措施包括:一方面,用因果性制衡相关性,反映到立法中,即个人可对自身信用评价提出异议,要求评价主体说明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用算法透明对抗数据垄断,反映到立法中,即包括信用评价在内的信用服务提供者应将自身的数据算法公之于众。  总而言之,大数据技术解决了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和不流通问题,使社会范围内的统一信用立法得以可能。与之相适应,社会信用法律针对大数据的技术特征应当确立“全面收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的基本原则,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收集转移到数据使用,以此平衡技术发展与私权保护。
    01/08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二十】守信“红利”激发乡村治理“活力”——成都市大邑县创新打造信用社区守信践诺体系
      守信“红利”激发乡村治理“活力”  ——成都市大邑县创新打造信用社区守信践诺体系  案例特色亮点:  为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信用承诺制的效用,成都市大邑县在汪安社区创新打造“3+4+N”信用社区守信践诺体系,将引导村民树立履约践诺意识与推动集体经济红利共享有机结合,积极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得益于该体系的有效运行,汪安社区村民由治理的“旁观者”逐渐转变为自觉的“参与者”“协助者”甚至是“组织者”,社区治理中一些突出问题得以消解,村民对社区治理的认可度、满意度显著提升,村委也有了更多精力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促进乡村实现从经济到文明的全面振兴。  一、案例背景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石,是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激活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为有效解决乡村治理难题,大邑县以信用承诺为抓手,以践诺激励为导向,在汪安社区创新打造“3+4+N”信用社区守信践诺体系,推动形成乡村基层诚信治理长效机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创新举措  (一)突出诚信导向,明确三类信用承诺事项。汪安社区结合村规民约,融合各有侧重的三类信用承诺事项,制定形成社区信用承诺公约,建立社区信用管理标准规范。一是围绕基层治理重点,明确基础承诺事项。制定涵盖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道德底线等领域14项基础承诺事项条款,村民遵守基础内容可获得基础诚信分值,违反者相应扣分,告知村民哪些行为“必须要做”的、哪些底线是“坚决不碰”的,引导村民自觉养成日常诚信行为规范。二是围绕和美乡村建设,明确奖励承诺事项。从社会治安、公益美德、社区建设、荣誉事迹等4大方面制定16项奖励承诺事项条款,完成者可相应获得诚信加分,告知村民哪些行为“支持去做”,鼓励村民主动为集体贡献,形成向善向好的良好氛围。三是围绕承诺践诺,明确专项承诺事项。制定社区信用、疫情防控、特定岗位等承诺书,村民签署承诺书即可点亮信用承诺徽章,实现信用承诺有“章”可循。村民在主动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社区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排查中随手一拍上传系统,通过审核后便可获得信用积分,实现践诺行为有“迹”可循。  (二)突出凝聚合力,构建四条履约践诺机制。一是数字赋能,建立社区信用承诺平台管理机制。引入成都交子金控集团,依托交子信用平台创新打造信用汪安社区智慧应用模块,在线实现信用承诺签署、备案、查询、践诺情况公示等功能,有效提升便捷性、公开性,促进群众广泛参与。二是多种途径,建立践诺奖励事项申报审核机制。村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自主申报、村委代为申报、家人帮助申报等多种途径获得践诺事项认证,领取践诺积分,由村委明确专人依托信用社区平台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以及备案归集。三是网格助力,建立履约践诺督促机制。结合党建引领“微网实格”治理模式,从社区专职工作者、综治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村民志愿者等当中选派微网格长,负责对社区内村民履行公约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村民违诺失信行为及时上报村委管理专员。四是公开透明,建立群众共同监督机制。村民践诺情况以及积分信息通过信用社区平台可随时查询,有效实现群众共同监督,增进群众对社区承诺践诺制度的认可度和信任感。  (三)突出正向激励,打造“N”个承诺激励应用场景。汪安社区依托党建引领集体经济发展,成立了超市、农事服务等多家集体经济公司,形成N个承诺事项激励应用场景。一是幸福超市优惠购物。村民承诺践诺积分达到基础分值以上可在超市以“成本价”购物,同时每满100积分可兑换价值30元超市商品,将积累的信用积分直接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奖励。二是教育医疗福利奖励。当村民承诺践诺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将由村集体出资,为考上重点学校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购买最高等级农合医疗保险,将信用积分转化为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福利保障。三是便捷金融服务。村民可凭借由社区担保的承诺践诺积分,享受数字人民币优惠购物、小额消费信贷、涉农主体生产经营贷款等金融服务。四是荣誉表彰。签署信用承诺将在信用社区平台上点亮个人徽章,社区集中举行积分兑现仪式,增强村民荣誉感。此外,承诺践诺积分还将探索用于餐饮理发等生活服务、农事服务、家政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多个场景。  三、成效影响  (一)小积分促进社区治理成效高水平提升。汪安社区通过诚信积分体系,推动信用承诺在乡村基层治理落地应用,激励村民树立履约践诺的诚信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逐渐由“旁观者”变为社区建设管理的常态“参与者”、“协助者”、“组织者”,政府和村委治理成本有效降低,基层治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渐消解,村委着力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民对村务和政府工作认可度、满意度显著提升,是新时代新形势下乡村基层诚信治理路径的有力探索。汪安社区党委书记汪国飞表示:“现在村委工作开展起来轻松多了,以前很多需要村委花大力气处理的‘小事情’,现在大多都是村民主动去完成,我们基层干部就能腾出更多精力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让村民享受更多发展红利”。  (二)微场景实现集体经济红利多领域共享。汪安社区近年来坚持党建引领推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拥有6家集体经济公司,社区集体总资产已达1500余万元。通过正向激励形成乡村治理“承诺-践诺”闭环,以积分为核心应用场景,覆盖便民超市、福利保障、小额信贷等领域,推动集体经济红利共享,有力提升了村民生产生活获得服务的便捷度、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兼顾了村民“面子”和“里子”,促进乡村由经济到文明的全面振兴。常去超市用积分兑换商品的村民张大姐说:“我只要遵守公约,平时配合村委工作,就能每个月到超市来换东西,既方便又实惠,并且每次看到积分增长,我觉得很有成就感,平时跟邻居朋友聊起这个也会很有面子,我还要努力获得更多积分,争取拿更多奖励!”  (三)细切口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宽路径探索。通过信用承诺积分,有效调动村民积极主动配合打造示范小区,参与处理疏通沟渠、景观节点打造、纠纷调解、志愿活动等社区公共事务,形成“社区为人人,人人为社区”的浓郁氛围,真正实现了乡村经济与文明的协调发展。大邑县委社治委谢杰表示:“我们将进一步深化信用积分赋能基层治理模式,在县域内不同类型社区开展试点,探索出既独具区域特色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11/21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十九】重庆:实施“三方四层级全环节”信用承诺闭环管理 助力二手车消费活力释放和市场诚信升级
    实施“三方四层级全环节”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助力二手车消费活力释放和市场诚信升级  案例特色亮点:  针对二手车市场存在的“车辆评估不统一、车辆信息不对称、诚信问题突出”等痛点,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创新,以巴南区凯恩国际汽车城开展试点突破,重点谋划以二手车流通全周期链为主线,推动建立“三方四层级全环节”信用承诺机制,严把“三关”促进承诺践行,通过三项机制保障践诺效果,形成“承诺—亮诺—践诺—评诺”监管闭环,实现售前消费信息透明,售后有兜底保障,打通二手车交易痛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释放了消费活力,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诚信为纲,勇当头雁牵头订诺  以市场主办方、二手车经销商、配套服务商三方为主体,注重合法经营、认证车况、透明交易、流程合规、规范服务、保护权益等核心关键环节,签订“总分式”四个层级信用承诺。  为突出整个市场对外统一性,市场开办方、二手车经销商、配套服务商三方为一体,共同向消费者承诺,“合法经营、每车必检、认证贴标、回购保障、先行赔付、及时维权”。在此基础上,经营者还依照自身特点作出如“延长质保年限或公里数、免费维保、免费复检”等自主承诺并同步公开。为凸显不同主体特异性,市场方对场内商家和配套服务商承诺“履行合约、回应诉求、权益保护、接受监督”;配套服务商对经销商的承诺“遵循标准、遵守流程、规范服务、回应诉求、保护权益、违反担责”;经销商对市场开办方承诺“遵守契约、合法经营、服从管理、保护权益、接受监督”。注重信用承诺事项公开性,截至目前,市场内的138户商家100%作出了承诺。同时,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固定22块大小型承诺牌、逐户张贴“山城有信”市场主体“健康码”、安排流动接驳车广播等线上线下载体,将承诺事项“上墙、上屏、上网”,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以制度为尺,对标对表全面践诺  对二手车经营主体、客体和行为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在要求所有商户“办证亮码”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作出的“每车必检、认证贴标、回购保障、先行赔付”承诺,逐项建章立制,明确承诺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承诺得到贯彻执行。  (一)车辆入市环节,推行“一车一户一检”。建立车辆档案,搭建商品车管理系统,给每一辆入市车辆建档立户。建立商品溯源记录,对车辆检测状况、交易状态、售后情况如实记录,形成车辆入市、流通全链条全信息的商品记录。实行每车必检,由驻场检测服务机构按照《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对车辆相关凭证、性能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和费用进行明示,出具检测报告单,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品质保证。加强车辆监测,在两小时内将发现新入场未检测的车辆登记在册;通知商家尽快完成车辆检测,发现超过2天未完成检测的,落实未检测原因,对仍未检测的商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将拒不整改的商家违约情况记录在《商家档案管理表》中。  (二)车辆交易环节,推行“标识公示+合同备案”。车辆认证标识公示,在每车必检基础上,通过信息射频技术对车辆信息按红标(非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10年以内)、黄标(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10年以上)认证公示,通过对车辆信息全量公开透明。推行交易合同备案,使用《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对车辆的信息、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检验检测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实行合同备案,为更好兑现商家承诺提供法律依据。目前,二手车企业备案率75%。  (三)车辆售后环节,推行“回购赔付+维权回访”。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为更好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专门建立消费维权中心和人民调解室,开通网上投诉、现场投诉、电话投诉、政府平台投诉等投诉方法,及时调处消费纠纷,公示投诉处理过程、结果及典型案例。建立回购赔付制度,对于红标车,检测机构90天内承诺回购。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入驻的检测机构未检车出应当检测出的“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水泡车”,由运营商先行赔付。设立先行赔付基金,由运营商安排先行赔付基金100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巴南区消委会、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与指导,截至目前,共先行赔付21万元。推行售后回访制度,工作人员根据《车辆交易备案登记表》的信息,对备案时间≥20天<25天的消费者进行了100%电话回访,“对车辆过户、投诉纠纷、商家服务、购物环境”等问题进行询问。  三、坚持以保障为要,夯基垒台固化强诺  建立三项机制,督导承诺兑现,确保践诺效果。以诚信数据归集为基础,开展诚信评价评估,推动政企协同联动,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督导氛围,确保每项承诺有标准,有规定,有要求,不落空。  (一)建立承诺数据共享机制。以市场开办方和入驻商家的基本信息为基础,整合政府涉企诚信信息、投诉处理、社会评价、舆情信息等有关企业践行承诺的相关信息归集在商户名下。已通过数据平台,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联动,归集、共享各类信息达20余万条次。  (二)建立践诺效果评估机制。开发诚信评价等级及风险预警模型,将承诺及践诺情况纳入诚信评价及风险评估的高分值项目(占比达15-20分值),依托诚信评价系统予以排名,配套建立经营信用积分奖励制度,对践诺成效好的典型给予精神、物质奖励。目前,已对每车必检、诚信经营等践诺效果良好的商家给予优惠补贴已达240万元,相关情况已在重庆日报等权威媒体上宣传推介。  (三)建立政企协同管理机制。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和消费维权多部门联合市场开办方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接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不同分别采取“提醒整改、重点管理”的管理措施,并提醒市场内部管理人员对存在“消费者投诉、金融纠纷”等行为的商户,重点管理,对于违约不诚信的商户,清退出场,并将违法行为及时报给执法部门。  自实施信用承诺一年以来,既优化了行政监管资源配置,减轻了纠纷矛盾处置压力,降低了行政监管成本,市场内也同步实现“两增一降”:销售量环比增加12.4%,销售额增加21.8%,消费投诉量下降46%。目前,投诉率仅0.39%,远低于同期同行业投诉率64.5%。消费纠纷场内解决率100%,市场消费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8%,开创了一年来消费纠纷报警为“零”的行业先河。
    11/13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