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让诚信蔚然成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重庆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提出,要聚力打造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性成果。在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社会信用制度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效能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信用制度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基础保障。 坚持党建统领,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个重大原则之首,也是新时代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一项长期、重大、不断更迭的社会工程,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的全面统一领导,将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融入社会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相关规制设计中,能有效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统筹各项任务协同推进。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到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深度融合、同频共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理顺、规范、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设置。要加强党对诚信文化宣传的领导,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做好诚信宣传、讲好诚信故事、树好诚信典型,让践行诚信理念根植于广大人民心中,提升全民“知信、用信、守信、立信”的意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社会信用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执政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方面,几乎涵盖了各类主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无论是经济交易还是社会交往均与各类主体的各项权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相关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各类基本权益,包括对信息的知情权,即市场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记录,明确自身信用状况;包括对信息的异议权,即对认定错误的失信信息依法提供相应的渠道及时纠错;包括对失信的修复权,即不同严重程度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应被给予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的条件和机会;包括对主体的隐私权,确保与其健康情况、财产状况及身份识别等相关的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确保守信增益权,在行政管理方面,通过“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简化办理流程等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通过“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投”等场景解决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坚持科技创新,以数智化赋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迅猛发展。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助力,完整、准确、海量的数据是支撑现代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核心要素,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引入,在促进现代信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优化信用数字化基础,从架构、算力、算法等方面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智慧化水平,充分发挥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广泛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奠定预判区域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主体信用风险的大数据基础。要谋划信用应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评价模型,为各类主体精准画像,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阅”等场景,提升信用便企惠民服务能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和方式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探索构建信用“元宇宙”,打通互联网商业平台、电子游戏、社交网络等虚拟环境,形成以主体身份为标识、以行为活动为主线、以信用为根基的信用世界,实现现实主体信用状态在线上线下清晰呈现,使失信失德者无处藏身。 坚持法治引领,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作为正全面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坚持法治引领,以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其安全性、有效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法治思维,在确定信用信息方面,要以目录或清单方式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治理标准、应用方式,以避免将信用信息的认定与记录泛化、滥化、扩大化的现象反复出现;在信用奖惩措施方面,各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要依法依规,遵循失信危害程度与惩戒力度的比例原则,确保信用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实施需要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方式,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对严重失信者依法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对轻微失信行为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使信用与法治在功能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作者:重庆市信用中心信用与经济实验室主任张锐
10/17 信用修复
-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并曾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出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为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诚信建设在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作用,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新会计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会计行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会计信用监管和诚信建设的主要方向。因此,持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健全会计信用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会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高质量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和政府都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其合理决策提供支持。作为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在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必然要求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然而,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一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有些甚至带来严重经济后果。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三)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基础保障。会计的发展历史表明,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拓展的。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传统职能,在新的发展阶段,会计正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务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会计在有效实施企业经营战略、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这就更需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高质量的基础数据库。 二、坚持探索创新,不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深度实践 近年来,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和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持续建章立制,夯实会计诚信建设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会计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会计行业核心价值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在推动会计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中,财政部重视并坚持将会计诚信要求体现到相关法律条款中,以将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2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将会计作为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同时,财政部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中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发布,为建立会计信用记录、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完善道德标准,强化对诚信品质的价值认同。以核心价值构建职业道德规范,是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以“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为核心表述的职业道德要求。《规范》印发后,财政部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三坚三守”成为会计人员耳熟能详的词汇,逐渐入脑入心。此外,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 (三)深化教育引导,引领会计行业树立诚信之风。一是注重以德育人。把诚信要求体现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中,使传授知识过程成为道德教化过程。2023年《会计专业学位类别简介及其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培养目标之一和获得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培养单位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将《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课程。二是注重评价引导。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在各级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中,将职业道德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考试评价对人才培养使用的指引作用。三是注重持续提升。2022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将“会计职业道德”列为专业科目之一,把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信用建设与会计诚信,严重会计失信行为、财务造假与会计舞弊典型案例分析等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四是注重模范引领。199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10次依法组织开展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共有1299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极大地激励了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 (四)加大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会计行业治理水平。诚信建设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靠有效治理。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同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挂名执业”“网售报告”“超能力执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持续开展“无证经营”“虚假承诺”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困扰行业多年的痼疾顽瘴初步得到遏制,会计行业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五)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强会计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会计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信用奖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政部建设开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设置了诸如行业监管、分析预警、信用信息采集等模块。依托这三个平台,我们正在推动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单位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会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三、立足改革需要,多管齐下促进会计诚信建设实现新突破 目前,我国会计诚信建设已从打基础、建框架、促应用向健全基本制度、深化应用创新转变,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健全治理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和实践养成,切实推动会计诚信建设融入新时代、取得新突破。 (一)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一是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等,将诚信执业情况作为会计人员选拔考核重要标准、职称评审重要条件、表彰奖励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信用信息的范围、提供、收集、记录等要求,加强会计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二)坚持治理推动,构建共治共享会计信用体系。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会计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一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记录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情况,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会计信用记录。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计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共享质效。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实现行政审批、财会监督和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市场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大诚信教育,形成风清气正行业氛围。 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推动会计诚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财政部将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全过程。一是强化会计诚信教育体系。将会计诚信作为重要内容,持续完善会计专业学位核心课程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的结合,不断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二是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更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会计人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在会计诚信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会计诚信文化。 (四)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诚信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加强新时期会计诚信建设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诚信理论支撑。一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树立大历史观,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待和研究新时代会计诚信,结合我国国情和特点,在守正创新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诚信理论体系。二是将诚信实践创新总结上升为理论。积极引导和支持加强会计诚信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挖掘会计诚信建设鲜活实践,形成一批有分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会计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提供学理支撑。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将优秀理论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制度,融入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鼓励在教学交流活动中分享和交流会计诚信教学经验,积极研发会计诚信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用先进理论更好指导会计诚信建设。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会计诚信建设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新会计法的出台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新会计法为抓手,协同发力、集思广益,不断夯实制度基础,提高行业道德水平,促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为推动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出更大贡献。
10/11 信用修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功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应急管理部深化合作,提升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效率,实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一站式信用修复。 记者了解到,信用主体只需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或自然人名下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按照指引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提交修复材料,即可“一键”送达认定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同时,“信用中国”网站将根据认定部门的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审核同意修复的,将及时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与更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不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解决信用修复“多头申请”“流程不一”等问题,真正让信用主体“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09/03 信用修复
-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第一场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专家、综合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凡华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刘凡华的发言: 经过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学习,我从文件当中也认识到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这种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决定》中共有6处提到了信用或诚信,分别出现在第(5)(7)(10)(17)(38)(48)条款中。《决定》对信用体系工作重视程度之高,力度之大,足以看出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在深化改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强化对民营企业信用支撑。在《决定》中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一要不断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枢纽作用。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全面加强纳税、水电气、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不断夯实信用数据基础。二是构建以民营企业等中小微企业信心指数为代表的情绪指数。开展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目的是对民营企业增信,完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民营企业生产创新运营能力。推行行政处罚豁免清单,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减少在企业原始创新过程中“试错”带来的风险成本。加快推进科技类信用资源和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推进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 二、夯实信用基础制度作用。《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通过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不断满足消费升级需要。消费创造供给是动态的,消费也可以刺激生产拉动经济增长。首先,信用激发消费方式、业态和模式的创新,从消费金融端扩大到新兴信用产品、产业和服务的消费类信贷。其次是消费环境建设,以制度保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以质量、价格、服务为核心的诚信体系。同时,《决定》提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通过规范的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三、发挥政府信用的引导作用。《决定》指出“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以及再提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尤其是民营投资者的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 四、大力推进企业绿色信用发展。在《决定》中指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优化绿色产业市场环境,打破市场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管理机制,加强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违反环保要求的法人、企业和产业的不良信用实施惩戒。设立绿色产业扶持专项基金,发展绿色金融、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绿色产业研发、绿色成果转换、绿色技术示范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购买碳信用,推动企业ESG认证。节能领域开展信用评价,施行分类分级监管,通过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发挥信用信息新质生产力要素作用。信用信息作为一种数据类的生产要素,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决定》第三部分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中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决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扎实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效,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质量的关键,公共信用产生的相关数据作为重要的政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和效益,因地制宜开展如“信易贷”等专项产品试点。发挥信用数据作为支撑各行业发展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能。
08/07 信用修复
- 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2024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作出规范。 至此,我国已有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立法步伐也在逐步提速。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出台。 “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更突出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更为突出。 各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如今,各地可通过接口查询涉及经营主体的14大类37项信用信息,有效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3年上半年,河北沧县鸿翔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因玻璃管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加上资金回笼不及时,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不用任何抵押手续,仅靠纳税信用居然能贷来40万元。”作为“银税互动”的受益企业,该公司很快获得贷款,及时购进生产设备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成功摆脱困境。 “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是关键。我们打造集‘智慧监管+信用赋能+共享联动’功能于一体的‘沧智信’纳税信用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授信、税费服务等领域享受优惠和便利。”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负责人说。 2018年,为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了“信易+”系列项目。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大力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部分市州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汽车租赁平台,针对守信人推出“信易行”服务,消费者基于自己的信用积分,可享受免押金模式;海南海口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服务领域试行推进“信易批”服务工作,深度应用于“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两种类型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过程中……各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在医疗、住宿、交通、旅游等方面为守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折扣优惠等特色服务,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为实惠和便利。 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相比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地方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的步伐走得要更快一些。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该条例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支撑。 据《法治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宁夏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 这些省份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类型。比如,上海、湖南、山西等大多数省市出台的法规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等地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辽宁、内蒙古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在国家层面,相关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推进。 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李春临指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政府制定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刘俊海指出,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各地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时,在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还给予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专章中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刘俊海强调,立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有利于预防“破罐破摔”的现象,“如果被制裁失信主体看不到希望,有可能会更不珍惜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一赖到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鼓励失信主体改恶向善,择善而从”。 刘俊海认为,地方立法在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的探索,给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国家层面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要将信用信息公开及共享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刘俊海说。
07/24 信用修复
- 加快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为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济运作效率,但它也改变着传统经济模式和商业模式。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体系,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逐步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出现了一批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其建立健全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二是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信用信息难以实现全面共享和整合,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四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五是意识和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重视不足,缺乏必要的意识和素质。 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把握数字经济新机遇,不断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一是要加大对信用信息保护的力度。目前,我国在采集、存储和使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一定保护漏洞,国家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这样才能构筑新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安全防护网。二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惩罚性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提高信用违法的成本。同时,对一些失信行为也应当制定法规条例,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失信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信用监管体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只有进一步推动监管体制及立法的完善,才能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与整合。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整合。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进程,建立国家级信用大数据平台,打破数据壁垒,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要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模式。首先,国家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效能和预警能力。其次,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环节,不仅仅要发挥政府的力量,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市场信用的监管中来,以有效发挥各行各业的协同力量,进而形成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再次,进一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之前,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进而再依据信用评级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以及信用评级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 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要建立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使用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信息质量和使用价值。二要进一步强化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加强标准的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要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教育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比如,可以对一些典型企业、典型个人的守信失信案例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公众对信用的认识和理解。二要树立诚信榜样。通过评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等典型榜样,弘扬诚信文化,促进信用主体形成正确信用观,形成履约守信的市场氛围,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三要强化信用培训与教育。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可以开展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信用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素质。与此同时,要加强信用文化的教育。例如,应当让相关学者与市场监管者研究社会信用的相关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修订相关的信用教材,对于不同教育阶段的人群开展与其相对应的信用教育,在潜移默化里把信用文化渗透到国民教育的体系中去。 要提升信用信息技术水平。一是加强信用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二是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覆盖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 要培育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机构。一要放宽信用服务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开展多元化的信用服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信用需求。二要普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通过加强培训、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向高质量、高效率方向发展。同时,也可以鼓励政府与优秀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准,加快其做大做强的步伐。三要为信用行业培育一定数量的优秀专业人才。信用服务机构可以积极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在合作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研学,打造一支高素质、全方位发展且专业化的人才团队。 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发展。要加强与国际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化发展。 (作者:刘超河北金融学院)
06/24 信用修复
- 以信用信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重要部署。 近年来,我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从全国层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全球覆盖人数最多、收录信贷信息最全的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的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已经归集信用信息超过780亿条,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超过2.76亿次,周均访问量超百万人次。从地方层面来看,全国多地也建设了各种层级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重要意义。接入平台后,金融机构可以更方便地获取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比如企业登记注册、纳税、水电气费等信息,这有助于金融机构做出信贷决策,增强了其提供贷款的信心。然而,在平台普及的过程中,一些新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一些地方建有多个平台,导致企业信用信息被重复归集,金融机构多头对接,经营主体多头注册,增加了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负担。再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仍然不够充分,现有共享信息不足以支撑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作出精准的信用评价,等等。 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融资的基础。应进一步破除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的壁垒,让企业信用价值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要推动平台优化整合。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本意是通过归集共享企业信用信息,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在实践中,绝不能让各个平台成为新的“信息孤岛”。《实施方案》提出,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据了解,云南省已率先完成省内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只保留一个平台,经营主体一处注册即可享受相关金融服务。完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将有助于解决各地各平台之间“信息孤岛”问题。 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目前在很多地方,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纳入信贷决策考量,已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但企业部分信息在平台上缺失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给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也造成了一定困扰。《实施方案》提出,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相信随着平台逐步优化整合、信用信息归集更加全面精准,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将获得更切实的便利服务。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需要高质量信用体系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快落实《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整合,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便民惠企金融政策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信用信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将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葛孟超)
05/21 信用修复
- 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04/18 信用修复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4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介绍《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为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方案”。 李春临表示,《实施方案》坚持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四个加强”的基本思路,推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一是加强平台优化整合。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整合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 二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17类、37项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着力加大国家层面“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 三是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隐私计算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直达经营主体。 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李春临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全面提升“信易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为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激发社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具备四大功能 “银行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和初创型企业,包括一些大学生创业贷款,对整体信用情况不掌握,对资产情况不掌握,个别信息分散在不同部门,这是个非常大的堵点,也是非常大的‘痛点’。”李春临介绍,为解决这一“痛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信”换“贷”,就是以信用换取贷款。平台主要具备四大功能: 一是信用信息查询。现在该平台已经归集信用信息超过780亿条,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截至目前,全国平台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超过2.76亿次,周均访问量超百万人次。归集了经营主体的17大类37项的信用信息。 二是融资需求对接。智能匹配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银行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全国融资供需对接服务全覆盖。“金融超市”栏目上线了22个融资服务产品,可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 三是惠企政策直达。集中展示各类惠企金融支持政策,首批地方35项惠企政策实现在线申请办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里的惠企金融政策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查询,经营主体能够寻找适合的或者具备条件地进行申请。 四是融资增信服务。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分担资金池,首批地方20项增信及风险缓释服务实现平台“一站式”办理。 李春临表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培育形成了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金融新模式,打造了全流程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提供了便捷化的融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重复建设问题逐渐突出,一些地方建有多个功能类似的平台,导致信息重复归集、金融机构多头对接、企业多头注册,不仅增加了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负担,也导致平台信用体验和运行效果欠佳,信息的“烟囱”太多。 对此,《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方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工作。“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加快落实。我们将定期跟踪通报进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合任务按时高效完成。”李春临说。 四方面发力 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 李春临表示,信用信息是信用融资的基础,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扩范围。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归集金融机构急需的14类、37项信用信息。在全面完成此前归集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精准画像”的信用信息需求,此次《实施方案》又提出新增归集17类、37项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归集共享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下去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需要适时对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进行更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个清单,以便利金融机构向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融资服务。 二是优方式。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数据,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减少地方重复归集工作量,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目前从国家层面来讲,现在人民银行有征信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是我们国家顶层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这两个平台未来也要双向联通,现在信用平台已经向银行进行了开放。 三是强治理。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率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一定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是重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适时对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持续提升数据质量,以高质量信用数据治理激活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潜能。 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三个方面积极推进 李春临表示,深化信用数据的开发利用,正是牢牢抓住这一核心引擎,推动信用信息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一是联合加工。《实施方案》提出,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实验室旨在创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安全的数据环境,通过隐私计算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敏感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为金融机构模型训练和产品创新提供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与相关银行机构共同开展联合实验室建设工作,将尽快推动实验室正式运行。 二是特色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试点,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的目的,是将产业链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产业集聚地掌握的特色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充分融合,支持金融机构向特色产业提供更为精准的融资服务。比如,重庆市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重庆油气交易中心信息融合共享,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油气上下游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这些特色领域、特色行业、特色产业链是很多的,每个行业的融资需求,比如说期限、利率、规模,都是不一样的。下一步,将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和金融机构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项目,面向市场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是精准推送。当前,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不少便民惠企的政策,但政策的宣传和申办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经营主体有时不清楚是否有条件申请、找谁申请、如何申请。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地方利用平台汇总辖区内各项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对涉企信息的加工分析,将相关政策精准推送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推动政策在线申办、直达快享。 四是稳步开放。信用服务机构是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以市场化方式开发利用信用信息的重要力量。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平台授权运营的条件和标准,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优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更好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保障信息安全 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可以说是做好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工作的底线和红线。”李春临表示,《实施方案》对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抓好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地落实,重点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制度规则。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授权查询、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把规章制度挺在前面。 二是加强全链条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确保信息安全管理无死角。 三是提升能力水平。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都要达到网络安全等保三级要求,具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04/15 信用修复
- 专家解读之一|完善“目录+清单”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对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化安排。相较于2022年版,新修订完善的《目录》和《清单》紧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安全、民生保障、数字经济、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做了更加全面系统的安排,对于夯实信用制度基础、激活数据要素、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 一、以“五个坚持”推动依照《目录》高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实施目录制管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目录》基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环保、数字、安全等热点问题,对公共信用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信息主体、责任单位、纳入依据等进行补充完善,体现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归尽归、坚持正向引导、坚持守正创新,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提供了兼具指导性、规范性与实操性的工作指南。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新修订完善的《目录》根据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新出台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进一步增补了公共信用信息条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目录》对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3个信息类别中4个条目内容进行了规范性调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新修订完善的《目录》紧跟时代步伐,聚焦养老、教育、医疗、农业、金融、经济、安全等重要领域,充分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明确将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教育师范生违约信息、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目录范围。 三是坚持应归尽归。《目录》以更加系统、全面的思维,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深化了《目录》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根据公共管理机构履职需要,《目录》将公共信用信息类型增加到13类,新增知识产权信息类别,下设“商标质押登记信息”“专利质押登记信息”“软件著作权信息”3个条目。 四是坚持正向引导。《目录》延续了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类别,鼓励经营主体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充分体现国家层面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各类主体主动“亮信”“用信”,更好地拓展守信激励场景。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目录》延续了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工作要求,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权限,即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补充目录的提出,是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进行的重要管理机制创新,既为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了依据,也为地方政府创新推进信用工作预留了空间。 二、以“五个严格”推动《清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清单管理能够有效解决不同部门实行不同的失信认定标准、不同部门采取不同惩戒措施的“信用泛化”滥用乱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新修订完善的《清单》结合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经济、安全等热点问题,严格把握惩戒依据、惩戒内容、惩戒期限、惩戒范围、惩戒责任,对相关部门的惩戒权限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一是严格惩戒依据。《清单》以《行政许可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对于补充清单的编制,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是严格惩戒内容。《清单》明确提出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惩戒期限。《清单》编制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公权力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间的行为边界,将显著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新修订完善的《清单》对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2项惩戒措施中涉及的3项惩戒内容在惩戒期限上做了更精准的规范。 四是严格惩戒对象。《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适用对象进行了精准界定,对符合惩戒情形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防止失信惩戒对象范围扩大化,避免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场景出现泛化倾向,确保过惩相当,突显了信用制度都要“于法有据、于规有据”的基本遵循和要求。 五是严格实施主体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要求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清单》对新增的惩戒措施和内容,都明确了具体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 综合来看,《目录》和《清单》的完善,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是良法善治理念在社会信用领域的集中体现。未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落实《目录》和《清单》,提高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让信用能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根据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审慎地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作者:曾光辉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正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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