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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专家谈”|数字信用管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和革命性影响。它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也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选择。2024年,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升至第11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68%,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9%。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意味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层面的深刻变革,更将引发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层面的重大调整。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数字信用管理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新阶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新质生产力与数字信用管理互促共进。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数字信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极大地提升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与分析能力,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和新兴的多模态替代数据共同提高了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效率。新质生产力还推动了信用体系与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如贷前、贷中、贷后风险预测模型和事前、事中、事后分类监管工具等,满足不同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需求,利用数字监管科技,实时监测市场动态和企业信用变化,精准预警潜在风险,推动信用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数字信用管理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信用数据通过算法和模型整合加工,全面分析企业信用状况,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信心,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金融支持。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全面的信用画像,更好满足普惠金融需要,降低了融资难度和成本。此外,数字信用管理能够引导资金流向高效和绿色领域,特别是具有创新潜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质生产力领域,从而优化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推动经济结构提质升级。  然而,新质生产力与数字信用管理协同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透明性和公平性、模型可靠性的建设等问题,都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首先,必须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的边界与规范,强化对数据安全的监管。最近几年,《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施行,《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加速推进,为隐私保护和主体权益提供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其次,要提升算法透明性和公平性,决策科学严谨。完善数字信用积分的生成和使用机制,推动算法模型公开、提高模型可解释性,接受社会监督与审查。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提供申诉与纠正渠道。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大幅提升信用评价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担忧和挑战。例如大模型的幻觉问题,多模态融合的技术问题、模型在少数群体上的偏差问题、生物信息使用的伦理问题等。  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数字信用管理的未来愈发清晰。更加多元的数据来源将被整合为信用数据,形成多源、异构、混频、多模态的数据体系,更全面地反映主体信用状况。2024年底,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提出,未来将重点推进城市、行业和企业三类可信数据空间的落地应用。可信数据空间是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例如,哈尔滨市已启动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通过构建“1+2+4+N”的架构,实现数据的汇聚、共享和流通,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可信环境。上海也在城市数据空间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通过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将公共数据与多源企业数据融合,开发金融数据产品服务。可信数据空间重在“可信”二字,可信的信用数据更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2025年将成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关键年份,全国将陆续出现多个典范项目,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可信数据空间体系。这将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作者:李志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金融研究院教授)
    2025/02/26 信用修复
  • 河北: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近年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过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用、宣传培训等措施,推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推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积极申请诚信等级评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评定为A、B、C、D级。目前,累计完成诚信等级评定24000余家次。  做好严重失信惩戒工作。实行“黑名单”管理,对“黑名单”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做好“黑名单”列入、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将列入和移出信息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强化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与监管执法相结合。将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和执法检查内容重要参考,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设置“双随机”系统抽查比例,A级企业抽查比例为5%、B级为15%、C级为30%、D级及未评定企业为50%,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为100%。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主体数据库,依托数据库生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做好安全生产诚信宣传培训。深入开展诚信万里行等活动,大力宣传讲解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政策,不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
    2025/02/20 信用修复
  •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但不幸”的人提供帮助
      新闻背景:  前不久,深圳中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郭某、李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罗湖区开设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存货被烧毁,此后10余年店铺一直亏损,2023年店铺关闭后,两人负债共928万余元。夫妻两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4年5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郭某、李某夫妇个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后认为,两人情况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8月29日,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郭某、李某同时破产。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这也是自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来,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是中国境内首个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地区,也是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三年多来,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上,深圳不断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深圳经验”。  今年4月,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法院组织召开赵某、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签署了个人重整协议。待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对赵某、包某某进行信用修复。这样一来,“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可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  《条例》施行后,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也相继开展了类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的业务探索,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实践样本。个人破产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当前,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有哪些?未来个人破产立法需要注意什么?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和江苏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  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但不幸”的人获得重生  通辽的赵某、包某某是幸运的,同样幸运的还有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梁文锦。2009年梁文锦到深圳工作,2018年,他开始创业,但公司经营一直不理想,最终拖欠贷款67万元。无奈之下,梁文锦重新找了份工作,收入虽还不错,但节衣缩食后也仅够偿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金实在无力偿还。  2021年3月,《条例》正式实施。每天被催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梁文锦担心失去工作,抱着试试的心态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梁文锦所欠贷款利息、违约金停止计算,但他要在3年内还清债务本金。  有了喘息机会的梁文锦加倍努力工作,最终提前15个月还清了全部债务,完成了破产重整,他的生活也终于回归正常。梁文锦是深圳率先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者。  目前,我国已有多省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仍困难重重。实践中,民众对企业破产已不陌生,但对个人破产的认知却甚少。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款,跟债主又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然而,这一制度与我国自古就有的“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相冲突,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有必要建立吗?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因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  那么,我国能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有何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同栩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为市场经济提供一种风险释放和个体救济的机制,让债务缠身但有愿望重返正常社会生活的个人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能终身陷于债务,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类比公司,很多创业者都是经历多次创业失败后才取得成功,正是由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让创业者多次创业成为可能。同理,从社会角度看,个人承担了自身无法承受的债务,如果能够获得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就有了“重生”的机会,有利于正向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了因债务问题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个人破产制度至少给了创业者试错的机会,其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破产,“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当“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可帮助他们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以免他们因创业失败而陷入永久困顿。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较大范围推广仍障碍重重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牛同栩表示,从发展状况看,较大范围推广的确还不具备条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认知、社会信用环境、配套法律等多个层面。在社会认知层面,个人破产制度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烂”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接受度和认可度需要时间。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现实中确实存在不诚信的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情况,人们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成为逃废债的工具。在配套制度层面,现行裁判执行、财产查明、失信制裁等制度也均有完善空间。  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认为,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困难首先是观念障碍。破产的法律文化是余债豁免、宽容失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继续经营创造价值,注销退出市场后主体不复存在,而个人破产后债务人还在,债权人不会轻易同意豁免债务。  其次是制度障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也使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法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进而成为反对个人破产立法的理由。  再次是金融障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不少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会导致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威胁金融安全。  最后是司法障碍。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系统长期以来面临的难题,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也未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后,大量个人破产案件将涌入法院,如何快速有效办理也会成为司法难题。  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  这个问题在牛同栩看来,有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债务减免或重组途径,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或执行不严,就有可能被一些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来逃废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牛同栩也表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公司破产制度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合理的,同理,个人破产制度同样有它的合理性。个人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而是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社会信用机制能否发挥作用有关。”  对于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有人逃废债,王咏江认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适用个人破产法清理债务的前提是债务人诚实守信,只是不幸陷入债务危机。对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以及因为赌博、挥霍负债的债务人都不应当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全面查控债务人的财产、银行流水、电子支付记录等来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可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避免成为一些人逃废债的工具。  事实上,并不是谁欠钱都可以申请破产。王咏江解释,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信但不幸”的人,主要包括贷款创业遭遇挫折、贷款治病等情况。对于贷款高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行为,则不能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以深圳为例,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各种原因未立案审查的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这表明,《条例》施行以来,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个人破产法是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人提供兜底保障,有着非常严苛的制度设计。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会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咏江说。  此外,法律还可规定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总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有完善配套的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牛同栩建议:一要找准制度定位。个人破产制度应被明确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获得正常生活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要完善制度体系。首先,应严格界定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破产过程中加强监督;其次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和使用机制,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三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应依法严格追责。四要平衡各方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王咏江建议,首先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范围应该逐步从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自然人扩展到所有自然人。  其次,破产是宽容失败的制度,对于在债务清偿考察期内采取权利限制的类型应当以不影响个人社交、发展为原则,限制期限也不宜过长,符合一定条件后应当及时恢复权利。  此外,要设立配套机构。企业破产需要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接管、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从可分配的财产中获得报酬。个人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较少,很难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2025/02/05 信用修复
  • 安徽: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近年来,安徽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助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全省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同比增长13.5%;新增注册商标12.01万件、地理标志11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629.37亿元,同比增长88.38%,位居全国第四。  在第25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安徽共有2金3银21优秀奖进入公示,创历史最好成绩。国家级知识产权重要网点数量达到16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连续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连续5年获优秀等次。  当前,安徽省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其中,优化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93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完成了4.05万件存量专利盘点;安徽省知识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本源量子获评全国专利产业化十大典型案例。推广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知易融”,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全省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30件、有效注册商标142.7万件、地理标志产品94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高标准建设合肥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科大硅谷”知识产权保护样板区;开展市域、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国家级试点,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37件。  此外,安徽省还在全国率先组建了TISC联盟,在各类产业园区建成了147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省级公共服务网点实现16个市全覆盖。其中,合肥市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第二批试点城市;铜陵市建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25/01/22 信用修复
  • “信用专家谈”| 信用监管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的“第三维”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这些措施旨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本网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主任刘瑛教授,就这一议题接受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的背景下,您认为这一制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由该文件看来,信用监管突破点是否可以放在信用承诺制这一创新点上呢?  以下为刘瑛教授访谈内容:  《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抓住了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核,将信用监管突破点放在信用承诺制上,旨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多维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首先,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相关部署,特别是《“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之(七)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部分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在202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基础上,加强信用监管,充分发挥标准指南的规范引领作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评价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  可见,在知识产权采取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基础上,信用监管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的“第三维”。  其次,将知识产权监管置于前端,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资质准入及具体经营过程监管,从事后防御转向事前监管,对企业创新进行全方位保护。体现在:  第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这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自律。  第二,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这有利于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给予更多便利和支持,对失信者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这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反馈意见,这有助于增强监管透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再次,信用监管是实现社会信用目的、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一环,大数据环境下,监管对象性质的质变,给信用监管带来了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的新变化。信用监管面临新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然也要在大数据环境下重新构架自己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的构建,内在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深化信用监管规则与标准。  刘瑛教授提出:契约式的信用监管,是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平等地签订契约,约定监管的范围及基本内容,按照契约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信用监管。这种监管方式并不意味着被监管者地位的改变,也不意味着作为特定监管者的行政机关公权力不复存在。而是公权力机关对自己的权力进行自我限制,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方式的优化。也就是说,契约式监管并不是对监管的一种规避,而是监管者实行“放管服”的有效体现。  在大数据背景下,建立契约式信用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信用监管面临着数据采集不全面、不真实的问题,通过契约的形式,确定信用监管的内容能较好地规避这一问题。在法治思维下通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利用契约所体现的诚实信用精神既可以更高效地规制信用监管问题,也符合信用体系运行的价值取向。
    2025/01/15 信用修复
  • “信用专家谈”| 信用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思路
      2024年初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两新”政策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信用和“两新”工作实际,从信用角度提出推动“两新”政策更好落地实施的政策路径。  一是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一方面,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两新”领域失信信息归集,优化质量、价格等失信行为的监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建立完善以旧换新产品信用追溯体系,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体系和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落实信用联合惩戒。为防范“两新”政策实施风险,对“两新”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限制相关消费行为、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二是深化绿色信贷。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消费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信贷和保险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信贷额度、首付比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供需精准匹配,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支持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主体信用状况采用差别化措施,对于信用优秀、良好主体开辟财政补贴“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和信用承诺,加快审查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是做好信用披露和大数据监测。加大“两新”重点领域信用宣传和曝光力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开辟“两新”专栏,加大对“两新”实施诚信主体、优秀案例的宣传力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三类高质量、热点的信用数据与“两新”政策作关联分析,形成研究报告作为政府决策参考。围绕“两新”行政许可高频事项在各地区、各行业的特征分布,研判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围绕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多发行业、情节严重主体情况,研究引导黑名单退出的举措,提升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陈海盛,博士,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宁波财经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路径研究”[23&ZD176]阶段性成果。
    2025/01/08 信用修复
  • “信用专家谈”| 采取多元化信用政策对赋能“两新”工作至关重要
      12月20日,商务部召开消费品以旧换新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司长李刚在会上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以来,商务部牵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健全工作推进体系,统筹推动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以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构建“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各地区因地制宜细化实施方案,用好中央财政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资金,不断扩大以旧换新政策受益面。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各方参与度很高,全国范围以旧换新热度不减,政策成效显著。  2024年初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两新”政策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几年,预计该政策将持续发力,为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如何更好赋能“两新”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本网特邀请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宁波财经学院副教授陈海盛博士接受专访。  以下是陈海盛博士的访谈:  中宏网记者:信用如何赋能“两新”工作的实施?  陈海盛博士: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具有强制型、激励型、引导型政策工具,采取多元化信用政策对赋能“两新”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完善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协同、信用联合奖惩等别无选择的强制型制度,推动政府有为。二是深化绿色信贷为典型的权衡利弊的激励型制度,促进市场有效。三是重视信用公示、信用承诺、信用治理等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强调社会参与。  中宏网记者:“两新”推动下,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您能结合您的研究兴趣点,分享信用体系如何助力这一绿色转型的见解吗?  陈海盛博士:在“两新”政策的杠杆作用下,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但是,要保持政策的持续效应,还应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有效需求,其中,在2025年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绿色信贷政策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与传统抵押贷款模式相比,绿色信贷模式更加注重消费主体的信用状况。既要完善绿色信贷配套政策,又要加强区域协同和风险研判,精准信贷资金投向,更好支持生产性投资和研发,推动“两新”政策走实走深。  中宏网记者:“两新”政策执行中,信用监管如何确保效果?哪些环节最为关键,能否举例说明?  陈海盛博士:“两新”政策涉及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生态环境、建设厅、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省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确保信用监管发挥效果,重点是将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通过信息共享,推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并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关键环节是跨部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科学评价。信息归集是信用评价的基础,信用评价是信用有效监管的前提。信用归集要解决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问题,由于不同部门信用建设步调不一,信息化程度不一致,导致主管部门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上耗费大量协调成本和技术对接成本。信用评价要解决评价指标、指标权重、评价方法等问题,简单的层次分析法难以摆脱人为因素影响,更为复杂的机器学习方法则依赖于新型训练数据的质量和代表性,而公共信用数据的质量往往难以机器学习要求。因此,推进信用数据有效归集和信用科学评价是一个长期过程,浙江省是全国较早探索行业信用监管的省份之一,在上述议题上仍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  中宏网记者:面对“两新”政策的长期效应,信用体系将如何调整优化以持续支持政策实施?  陈海盛博士:为持续发挥“两新”政策对经济发展牵引效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社会的参与性,通过“两新”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发挥声誉机制对信用主体的引导作用。可考虑在“信用中国”网站开辟“两新”专栏,加大对“两新”实施诚信主体、优秀案例的宣传和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既要协调完善不同部门公示制度,又要明确公示平台、公示信息类型,还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数据隐私和权益保护。
    2024/12/30 信用修复
  • “信用专家谈”|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制有利于品牌信用价值提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这些措施旨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本网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主任刘瑛教授,就这一议题接受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通知》的背景下,您和我们聊了很多关于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内容。了解到您在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领域耕耘多年,颇有见解,也想请您结合多年的研究心得,多分享些您的看法。  以下是刘瑛教授的访谈:  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密切相关。构建品牌信用体系,提升品牌信用价值,对国家、企业都至关重要。在新发展格局下,加强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可以采取两个层面的措施。  一是国家层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品牌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完善为品牌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全面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联合惩戒为主要抓手、以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为补充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让品牌信用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稳运行。最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企业品牌信用认证体系。由政府牵头,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品牌信用认证的申请、办理、审批、公示等各个流程进行细致规定,让品牌信用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企业层面  作为品牌信用建设的主体,要在品牌信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加强信用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品牌信用文化。企业要明确品牌信用的理念内涵,不断加强全体员工的信用教育,让管理者和员工形成诚信经营的各项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中,让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用信用理念引导企业经营发展。其次,要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产品信用、销售信用、服务信用、竞争信用等各项制度。此外也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规则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做到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化。最后,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企业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建品牌信用联盟,形成品牌信用建设的规模效应。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是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根据《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参与信用承诺: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一方面明确承诺内容。企业在签署信用承诺书时,应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书在企业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制定信用政策。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信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职责、流程和奖惩措施。另一方面培训员工。定期对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使用。另一方面主动维权。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参与信用评价和评级。一方面配合信用评价。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争取良好信用等级。通过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争取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公益诉讼支持等,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行承诺的情况,增强社会信任。  6.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设立举报渠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自身信用状况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及时回应。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7.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注册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可以在国家或地方的信用信息平台上注册,主动申报信用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企业可以利用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还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优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024/12/16 信用修复
  • 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今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出台不仅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更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监管迈向新台阶的关键一步。本报邀请青岛理工大学城乡建设信用和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冬,从背景、目的、内容、意义等方面深入解读《目录》,探讨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细化梳理公共信用信息为统一归集提供支撑  中国建设报:发布《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李晓冬: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社会信用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是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成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将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共同定义为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为社会信用工作明确理论定位。  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重点行业应加强信用管理,公共信用管理应界限清晰、目录完善、过罚相当。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在2024年年初牵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对各个领域包含的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做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涉及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细化梳理,发布了《目录》,清晰划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界限且列明信息的种类和条目,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提供目录支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当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社会信用的典型特点是充分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大数据开展分析。在此背景下,采集好、管理好、应用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建立高质量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有重要意义。  中国建设报:请您谈谈统一归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原因。  李晓冬:归集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信用评价,取得一些成效,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以建筑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例,绝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监管模式。信用评价工作的核心是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再进行综合评级。守信信息如企业资质信息、履约表现信息、质量安全表现信息、获奖情况等,失信信息如违约、违规被责令整改情况、受行政处罚情况、失信被执行情况、异常经营名录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评定,作出信用评级,再将结果推送至招投标等市场环节,即实现建筑现场表现与建筑市场表现“两场联动”,从而引导建筑企业重视信用表现,自觉自愿地规范自身信用行为,有效地改善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建筑品质。  但仍有不足。各地区、各行业尚未实现公共信用数据的打通共享,存在信用数据“孤岛”、“信用不出省、市”情况,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比如,一个在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若参与信用评价,往往只能采用在本地的信用记录信息,而其在外地积累的良好信用无法转化为本地市场优势。再比如,有些建筑企业在北京可能信用评价为A级,因为数据采集系统的区别,在其他省份可能被评为B级。这令人不禁发问:都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评价,如何给这家企业进行信用定位呢?这都是数据“孤岛”带来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有些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陆续暂停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目的是改善、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工作是从全国范围内采集、应用信用信息。在此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目录》,后续也必然会加快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9大类85项信息条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建设报:《目录》中主要涉及哪些公共信用信息?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涉及9大类85项信息条目,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采集《目录》中信用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列入的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来使用。  中国建设报:为什么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未纳入《目录》?  李晓冬:《基础目录》定义了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未出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目录》中。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坚持“谁产生、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上述4类信息的产生、认定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因此也不被列入《目录》中。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对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的时候,是需要被考虑的。  《目录》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信用信息也没有归纳完整。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因此,《目录》所列的信息条目,是现阶段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已经普遍达成社会共识的公共信用信息,未达成共识的暂不列入。随着更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目录》的后续版本会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特有的区域性公共信用信息,由于缺乏普遍性、通用性,也未列入《目录》。为了便于未来归集相关信息,《目录》中列了一些扩展项目。如第2大类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许可信息,在第41项明确列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信息”,这也为未来归集此类地方性行政许可信息留有余地。  中国建设报:《目录》有哪些特点?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坚持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原则。在编制《目录》过程中,每一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列入都是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多轮征求意见的。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次发布《目录》,我认为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目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原则,对于涉及市场主体切身权益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列入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在《目录》的最后一列,也梳理了每条目录信息被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目录》涉及行业众多,覆盖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咨询、园林绿化、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工程消防、城市管理等行业。85项信息条目看似不多,但涉及了“衣食住行”“安居乐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确实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最后,《目录》考虑了信用监管的实际需求。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单一行政处罚难以发挥震慑作用,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以城建档案移交环节为例,这是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为推进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实施信用承诺等制度,加快了工程审批速度,但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如参建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不理想,而管理机构却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为此,《目录》在第7大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中列入了“城建档案移交方面违法违规信息”,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工作抓手。另外,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列入《目录》,也是类似情况。  《目录》第7大类还列入了6条住房公积金领域违规信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违约失信行为,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不多。例如,对缴存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一般是“责令办理”,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违约的则是“逾期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信力。因此《目录》列入了相关信息,将为住房公积金行业推行信用监管、为每个人每个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奠定坚实基础。  用好信用手段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设报:请您介绍一下,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还有哪些重要的信用工作?  李晓冬:“十四五”规划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专门章节进行部署,其中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密切相关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二是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三是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四是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五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六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  近年来,围绕上述重点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推进“两个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基础。如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设立信用管理规定,研究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将为行业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二是夯实数据基础。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有关项目立项,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数据统一归集共享。《目录》发布后,明确了信息的归集范围,提供了目录支撑。以此为基础,我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为打通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平台支撑。平台建成后,按照《目录》范围,不仅可以从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数据,还可以从国务院的其他部门,包括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共享从其他渠道归集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这两个方面信息归集汇总后,形成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池,再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进行推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此,我也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编制发布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系统标准等行业标准,为归集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中国建设报:请您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关注的信用工作要点。  李晓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应完善信用监管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自从党的二十大以来,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一起被定义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参与相关工作时,不应把信用仅作为加强监管的手段,而是应该从经济体制角度考虑建立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型监管机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监管过程中应引入信用手段,用来精准识别、预警相关行业风险,优化配备本就不足、匮乏的监管资源;另一方面,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中的应用,利用信用手段完善现代市场体制、机制的改革过程,引导市场主体重视诚信经营,促进形成高质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行业,其诚信经营对于建设“好房子”关系重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用好信用手段,特别是对部分取消了资质许可的行业,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决定》还提到“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是为企业增信的牵头部门,但这可以启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路径。信用不仅是行业监管抓手,还可以为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赋能,为其在市场推广、招投标、融资、保险、担保等领域授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发展机会,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也可以为建设项目识别、化解、规避风险提供保障。  中国建设报:《目录》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李晓冬:《目录》发布将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目录》清晰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界限,有效避免信用滥用问题,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随便使用。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后,依托信息归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及时、规范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自我修正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个管理框架下,“信用手段”将对构建诚实守信市场秩序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目录》的发布旨在推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进而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方面,各地区及时、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有利于实现对关键行业、重点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预警,有利于及时化解、避免系统风险,实现“数据跑在监管前面,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另一方面,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有利于以“信用信息流”为纽带串联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避免出现“管审批的不管监管,管监管的缺乏手段”问题,有利于构建“宽进、严管、重罚”的新型监管模式。  《目录》的发布,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其中最重要的结果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时,可以从部级平台采集全系统的信用数据,从而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  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国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为实力雄厚、信用优良的中国建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赋能。同时,在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浪潮中“乘潮出海”,把中国信用标准推向国际、打破国外信用评级垄断。通过中国信用标准的国际化,既可以规范中国企业海外行为,又可以提升中国企业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升其在国际竞争和纠纷处理中的话语权。
    2024/12/10 信用修复
  • 专家解读之二丨抓住关键点 进一步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关键点,从5个方面系统提出16项务实举措,以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加速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扩大重点群体就业和增收,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点之一: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全国开设有家政服务类相关专业的普通本科学校23所、高职学校107所、中职学校已超过45所,但从市场需求看,家政服务业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明显不足,迫切需要构建我国自主的多层次、多规格、多阶段的院校人才培养体系。《意见》鼓励校企深度合作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确保教学内容与行业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探索与订单式、社区联合培养、学徒制等新型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更加开放、灵活的“完全学分制”制度,创新教、学、训、赛、证一体化教学模式;建设多元化、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强调要引进行业专家、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参与教学和指导,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实践经验,将企业的实际操作经验引入课堂,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成效。  家政服务类专业属于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意见》鼓励建设多学科交叉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地方学校开设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家政类专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类学历继续教育,探索学历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相互融通与学习成果互认,进行体系化、规模化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大、中、小学校开设家政劳动教育通识课程。培育从通用能力到基础技能再到高级管理的能力,形成完整的人才梯队。  关键点之二:构建行业急需的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体系  据统计,我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超过3000万人,预计到2027年中国家政服务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3万亿元。然而家政服务业在发展模式、工作方式和劳动关系上具有行业特殊性,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程度不高,高质量从业人员有效供给不足,急需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的培训来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充分利用学分银行等机制促进大规模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能力与学历双提升,有效支撑家政提质扩容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家政服务的紧迫性需求。  《意见》强调,家政企业要建立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化、终身化技能培训,进一步畅通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推动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培训体系,加强技能培训领域的产教融合,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培训服务。《意见》强调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和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采用“以赛促训”等多种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并通过“家政信用查”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  《意见》鼓励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工会家政”“国开家政”等品牌培训等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不少于6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不少于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次,促进家政培训产教融合和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双向融通。支持和鼓励各地服务区域发展,“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关键点之三:搭建体现家政行业特点的产教融合载体  自“家政36条”印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认定家政领域产教融合领跑企业175家,成立区域性产教融合共同体3个、职教集团1个。一方面,家政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正成为推动消费升级转型、解决贫困地区人口就业、破解老龄化社会痛点的重要引擎。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家政服务业也面临供需结构失衡、规模化程度低、龙头企业缺乏等问题。《意见》针对家政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围绕产教融合天然的跨界性,从政策层面支持和鼓励家政行业龙头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行业产业链条上、中、下游的共同联动,推动行业规模化,加强供需对接,减少供需市场信息失衡。  《意见》强调了“产教融合新型载体”的作用,通过发挥家政行业地域聚集性的特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整合养老、托幼等泛家庭服务业以及社区网点资源,对促进行业高质量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点之四:数字化赋能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是继蒸汽革命、电力革命、通信技术革命之后又一次产业级别的技术革新,必将带来产业、商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巨大变革。《意见》高度重视家政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强调要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全面增强家政从业人员的数字化素养,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意见》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步伐。  家政服务关乎千家万户,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头连着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指明了紧密衔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一体化发展方向,明确了央地联动、部门协同、行业企业与教育体系等多元互动共同实践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对于推动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者:国家开放大学杜若李曙光)
    2024/11/27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