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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九】江西南丰:着力构建“承诺+信用+监管”闭环链(卫健)
    着力构建“承诺+信用+监管”闭环链(卫健)  案例特色亮点: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践诺履诺诚信企业打造极简快捷的审批方式,南丰县发改委以县公共信用平台为基础,联合卫健委等单位共同探索构建“承诺+信用+监管”的闭环链。同时根据相关市场主体虚假承诺造成的失信情况程度,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领域实施相应限制管理措施,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进一步规范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文件要求,南丰县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构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从审批、监管、失信惩戒环节的运行管理机制,组织县卫健委等部门先期在较为高频的“公共卫生场所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依托南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应用工作机制,形成“承诺—履诺—监诺—用诺”相互衔接的闭环管理机制。根据相关市场主体虚假承诺造成的失信情况程度,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等领域实施相应限制管理措施,同时也为践诺履诺的市场主体提供快速极简的办事渠道和体验。  为了更好地落实告知承诺“承诺—履诺—监诺—用诺”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南丰县发改委在推进实施“一网承诺”过程中,一是统一字段标准,明确以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类型、承诺文本、承诺日期、履行情况等做为全县统一的信用承诺信息数据字段;二是健全审管联动,推进实现审批业务系统、监管业务系统的深入对接,将承诺情况及时推送监管人员,加强审批和监管部门业务协同;三是形成工作闭环,归集共享信用承诺信息,将信用承诺信息作为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处罚的重要依据,推动“审管执信”一网可及模式落到实处。  一、审批环节  在“审”(审批环节)上,将办件量较为高频的“公共卫生场所许可”等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开发建设成为“好办”“快办”事项,集中设置在“一网承诺”应用栏目,方便申请人准确查找和极简申办,同时对接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平台,及时获取并自动核验是否存在违反告知承诺情形记录信息,及时提示申请人,如存在违诺情形的,线上申报渠道自动限制,线下工作人员系统核验人工限制。  二、后续监管  在“管”(后续监管)上,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审批系统及时推送申办以及承诺内容信息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检查周期,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检查,如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将违诺相关情况录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相关审批业务系统形成管理闭环。  三、违法处罚  在“执”(违法处罚)上,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可以启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程序,或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撤销或处罚结果信息推送归集至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形成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记录。  四、失信惩戒  在“信”(失信惩戒)上,基于上述被审批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情形,审批或监管机关将其违反告知承诺信息按规定途径归集至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相关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网承诺”以“审-管-执-信”联动方式,积极为践诺履诺诚信企业打造极简快捷审批模式,无违诺记录企业申办事项的办理环节可减少50%,申办材料可压缩40%,事项最快可当场办结,企业申请办事的体验度和获得感更强。
    08/14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八】宁波海事领域深化信用承诺制度 实现“一船多证一次通办”
    宁波海事领域深化信用承诺制度实现“一船多证一次通办”  案例特色亮点:  宁波积极推行海事领域政务办理综合信用管理,在行政服务事项中深化信用承诺机制应用,出台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等服务,于全国首推“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政务服务机制。该机制是基于信用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的一项创新举措。对于海事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签署信用承诺书,可实现多项船舶证书“一次办”、“同时办”,将原先证书办理需要的30多个工作日压缩到2-3个工作日,极大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该机制助企纾困成效显著,已累计服务船舶559艘,为企业节约成本近百亿元,为持续推进宁波营商环境优化,宁波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一、事情经过  2022年8月10日,浙江某金融租赁公司和宁波某物流公司分别作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向宁波海事局递交了某船舶所有权、电台执照、国籍、配员、光船租赁登记等多项申请。当时公司已收到该轮在3日内的电煤运输订单,船期非常紧迫,能否尽快办理包括交通部门签发的营运证在内的所有证书关系到订单能否顺利取得,对当时疫情防控期间的电煤运输保通保畅关系重大。  本次船舶登记业务是注册在浙江自贸区的首家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的首艘融资租赁船舶业务。接到申请后,宁波海事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从事船舶登记的资深人员加班加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核实了公司为A级信用航运企业后,立即开辟绿色通道,启动“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政务服务机制,协同交通、船检、银保监等相关部门,仅用一天时间,办理了所有船舶证书,高效解决了企业的“急难愁盼”。  二、主要问题  (一)办证过程多头跑、耗时长。船舶登记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流程多的特点。按照常规流程,一艘船舶投入正常营运需要取得船舶登记、检验、保险等7大类30余项证书文书,涉及海事、交通港航、船检、保险等多个部门,申办人员在各部门之间往返达6次之多,耗时至少1个月以上。  (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发现船舶所有权申请书、融资租赁合同等材料有误需要补正,而船舶所有人浙江某金融租赁公司办公地点又在杭州,需来回奔波,公司非常着急。  三、创新举措  (一)推行政务办理综合信用管理。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交通部海事局《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指引,发布《宁波海事局关于印发实施政务办理告知承诺工作意见的通知》,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对政务办理主体的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深化信用告知承诺,出台容缺受理、午休值守、预约办理、并联办理等服务,推动辖区航运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二)全国首推“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政务服务机制。针对多头跑、耗时长的问题,宁波海事局积极作为,综合分析船舶登记各相关环节存在的互相制约因素,大胆尝试,于2020年10月,在全国海事系统首推“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政务服务机制。又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引领下,以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为指导,于2022年1月又创新推出了“一船多证一次通办+不停航”政务服务机制,让船舶更快投入营运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四、工作成效  (一)行政服务效率显著提高。截至目前,宁波海事局已推出适用信用告知承诺事项43项,累计办理告知承诺政务办理事项14万件,平均办结时限较法定办结时限压缩90%以上,行政服务效率大大提升,群众满意率达到100%。辖区共评出181家A级申办主体和45家C级申办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理念深入人心,得到企业和群众的高度认可。  (二)企业经营成本得到大幅降低。据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船舶早日投入营运可每日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20万元,产生经营效益40万元。并且,如果不能如期赶上电煤运输订单,还会给公司信誉带来损失。为感谢宁波海事局的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浙江某金融租赁公司和宁波某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为该局送上“情系企业映初心、高效服务践使命”“热情高效办实事、助企纾困促发展”的锦旗。截至目前,已服务船舶559艘,节约成本近百亿元。  (三)产业集聚成效显著。通过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航运公司落户宁波。2022年,新入宁波籍的船舶数量同比增长25%,总吨位增长35%;抵押船舶数量同比增长21%,融资总金额突破17亿,同比增加48%。宁波籍国内海船总吨位创7年新高,平均吨位超5500多吨,高出全省平均吨位60%。  五、社会影响  (一)信用承诺不断深化。通过海事政务办理信用体系的建设,“海事主导、各方参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政务办理格局逐步形成,信用承诺进一步深化,诚实守信的申办主体在政务办理时真正得到实惠。  (二)“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复制推广。该项创新举措受到全国海事部门的争相借鉴和效仿。多家海事机构邀请宁波海事局介绍成功经验,多地海事部门来宁波海事局学习交流。  (三)“蓝丝带”政务服务品牌深入人心。宁波海事局以“心系蓝海服务至上”为理念的“蓝丝带”政务服务品牌为载体,将海事政务信用管理、“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急难愁盼”问题处置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相继开通“蓝丝带”政务直播、“蓝丝带”小课堂等系列政务“云服务”,编制“海事政务一本通”系列知识手册、清单式“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小折页,为办事群体提供精准政务服务。
    08/10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七】江苏扬州:依托“信用+承诺”审批分级 打造惠企利民新模式
    依托“信用+承诺”审批分级打造惠企利民新模式  案例特色亮点:  扬州行政审批系统创新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模式,率先探索依申请主体信用级别开展分类审批,以极简审批为目标,做到“办得易”;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做到“批得快”;以审管衔接为支撑,做到“管得住”,全力构建“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高效审批模式。  一、事件经过  2023年1月16日,扬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高倍率正、负极纳米涂覆集流体项目一期在江都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立项备案。该项目是江都区今年的市级重大项目,投资2亿元,达产后,可年产10亿平方米锂电池高倍率高安全性正极、负极纳米涂覆集流体产品。  该项目所有立项前置手续均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按照常规审批流程,项目立项需要备案基本信息、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多个材料,运用“信用承诺制”审批之后,仅需填写一张信用承诺书表单,将原本至少需要一天的申报材料准备时间压缩在半个小时以内,实现“秒办秒批”。这是江都区行政审批局今年首个实施“信用+承诺”审批的项目,跑出了项目推进“加速度”,大大提振了企业对扬州营商环境的信心。  二、主要问题  面对新兴时代需求和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期待,行政审批实践中审批环节不够简化、审批规范不够统一、行政效能仍需提升、后续监管存在真空等问题日益凸显,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多、申报材料多,导致办事手续较为繁琐、办结时间较长,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三、创新举措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探索审管联动应用创新,市政务办联合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审批分级应用试点,探索依申请主体信用级别开展分类审批,为诚信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全力构建“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高效审批模式。2022年9月,市政务办下发试点通知,选取高邮市、江都区作为试点地区。10月,高邮、江都先后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批“信用+承诺”审批事项清单上线。10月底,结合试点场景实际需求,组织开展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审批、监管数据双向推送。11月,实现第一批试点事项应用场景落地。  四、工作成效  (一)在高邮市试点创新审批流程,着重打造全流程的“信用+承诺”审批分级模式,实现了“三转变”。一是推进“部门管理”向“信用审批”转变。印发《高邮市“信用+承诺”审批分级创新试点应用工作实施方案》(高协调办〔2022〕11号);对实行信用承诺方式受理的事项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并对外公布。二是推进“现场检查”向“信用承诺”转变。市场准入考量“信用情况”,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后实行先证后核、现场发证;审批事项引入“容缺受理”,除法定要件材料外,签订承诺书即可免于提交部分材料,为守信者开通绿色通道。三是推进“行业限制”向“信用监管”转变。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等级“逢报必查”;对因未履行承诺而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记录其失信行为,纳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承诺履约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关执法结果通过信用扬州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在江都区试点打造示范典型,深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一是制度更新换代。印发《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公布第一批江都区“信用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主要运用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住建、自规、工信等7个部门20项审批事项、101项申报材料,其中可容缺材料38项。二是审批便捷高效。参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评价标准》,按照信用风险程度,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A、B、C、D、E共5个等级,采取分级管理方式。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无需查询信用等级,直接适用“信用+承诺”审批;对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在信用扬州网站无违法失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有条件适用;对存在违法失信记录或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行政相对人,不适用。三是全链条信息化。证照共享方面,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审批证照全程共享;信用记录方面,通过扬州市信用大数据公共服务应用平台,上传失信信息及行政管理五类信息666万余条,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市信用大数据公共服务应用平台向市政务办推送“双公示”及信用承诺违诺信息276万余条,实现平台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五、社会影响  2022年,高邮试点的18个事项均已实行信用承诺审批,涵盖交通、公安、自规等多部门,对43份申请材料进行缩减,已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并签订信用承诺书505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提速至即审即办,有效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江都新编制“信用+承诺”审批事项清单拓展至15个部门40项审批事项、247项申报材料,其中可容缺材料93项,可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材料29项,已为30余个重大项目提供“信用+承诺”审批服务。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信用承诺审批事项的新场景应用拓展,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水平和守信能力,进一步擦亮“好地方事好办”政务服务品牌。
    08/07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六】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新 实施药品零售经营“承诺即换证”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新实施药品零售经营“承诺即换证”  案例特色亮点:  以“花最少时间、跑最少路途、交最少材料”为目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新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承诺即换证”,从顶层设计、机制创新、流程再造、督导跟踪、宣传培训“五个维度”,综合实施“一揽子”改革举措。哈尔滨以“花最少时间、跑最少路途、交最少材料”为目标,持续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创新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承诺即换证”,从顶层设计、机制创新、流程再造、督导跟踪、宣传培训五个维度,综合实施“一揽子”改革举措,减轻了企业成本和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和质量,提升了行业守法经营意识和守信践诺水平。  一、强化顶层设计,健全“承诺即换证”政策支撑体系  到2022年末,该市有近5000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发许可证。为高质量做好换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提前谋划,围绕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准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印发《关于2022年度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和《哈尔滨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承诺即换证”工作方案(试行)》,明确“承诺即换证”的法律依据、申请方资质条件、操作流程以及具体实施办法。针对各地各单位实际工作中标准掌握不统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等短板弱项,出台《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承诺即换证”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承诺即换证”现场核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通知》,形成“一个方案、三个通知”制度框架体系,为“承诺即换证”顺利开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快办、严管、便民”审批服务新模式  一是建立“当场决定、立等可取”机制。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新证现场发放、“立等可取”,相较改革前20个工作日的换证时限要求,工作效率大幅提升。二是建立“先换证、后核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诺即换证”“换证即营业”,避免因换证审核“空窗期”影响正常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在发证后1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程序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三是建立“网上办、邮寄办”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承诺即换证”服务指南、申请表格等材料网上公开,申请人登录“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延续)服务指南,履行申报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通过邮寄方式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实现“不见面”“邮寄办”,企业“少跑路”“不跑路”。截至目前,已有3340余家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通过“承诺即换证”换取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流程再造,形成“宽严相济、协同联动”工作格局  一方面,打破常规换证程序,再造高效审批流程。在申请与受理、证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分别制定具体办理标准和程序,将“前置”改“后置”,变“监管”为“服务”,优化操作流程,大幅压减审批时限。对适用“承诺即换证”改革的3种情形和不适用的3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保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换证更方便、程序更简化,对不符合“承诺即换证”条件的企业从严要求、严格准入。另一方面,推进权力下放,减少审批层级。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改革要求,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17年、2019年分别将单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与监管在同一个层级。“承诺即换证”改革实施主体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有利于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高效联动。  四、密切督导跟踪,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核查机制  一是将“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嵌入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在“承诺即换证”现场核查阶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现场核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区、县(市)为单位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包括现场核查事项清单、通过“承诺即换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录库、现场核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已换证企业数量,采取随时派组或每月集中抽查方式通过“摇号”“机选”随即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监察人员全程参与,通过录音、录像、会议纪要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确保全程留痕。二是组织开展“承诺即换证”督导检查。在各区、县(市)自查、互查基础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和“飞检”工作组,对各基层单位换证、自查、互检情况开展督查,检查企业是否知晓政策,抽查10%以上换证企业档案,实地检查企业换证是否规范。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同时,将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定名次依据。  五、加强宣传培训,让“企业知道干什么,基层知道怎么干”  一是加强对外宣传。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换证公告,通过极光新闻、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冰城问政》微信公众号发出“@哈尔滨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喊你‘换证’”提示,多渠道宣传“承诺即换证”政策举措,扩大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度。二是开展对内培训。围绕“一个方案、三个通知”,采取会议培训、基层指导等形式,对全市“市场监管药品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统一全系统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通过内部交流平台,收集各基层窗口单位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施训解答。深入基层单位,指导建立“一单两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研究开发双随机小程序,为完成“承诺即换证”改革创新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08/03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五】山西高平:创新“信用承诺制”服务,公证便民暖人心
    创新“信用承诺制”服务,公证便民暖人心  案例特色亮点:  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效”改革,以信用承诺代替举证,通过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与失信惩戒制度,大力提升公证法律服务质效,实现“最多跑一次”。  一、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田某根生前遗留存款贰笔、小型轿车贰辆。其配偶李某先,儿子田某龙,女儿田某凤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田某根的遗产,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主要问题  一是该继承公证业务中涉及的遗产数额较大,高平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需确保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且不遗漏任何一个合法继承人,否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是申请人提供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结婚证上均显示被继承人有曾用名是史某生,和遗留存款的存款人姓名田某根存在重大差别。遗产权利人确认错误,会导致公证书无效的问题;  三是承诺制改革实施之前办理公证业务,遇到类似姓名不符的情况,当事人至少需要跑3个部门开具2个以上证明,例如:户籍登记部门、工作单位或社区(村)开具不同姓名使用时间和使用地证明、不同姓名使用人为同一人的证明。且每个证明能够相互佐证,证据链完整无误才可以出具公证书。  三、创新举措  高平市公证处开展承诺制改革,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公证人员规范地开展证据材料外调。高平市司法局率先印制《信用承诺书》,并积极在办证业务中推广使用。针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涉及的财产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死亡时年满75周岁的被继承人其父母的死亡事实证明;公证当事人的未婚事实证明;公证当事人的未再婚事实证明等4种证明,通过公证人员规范地证据外调,同时实行当事人信用承诺代替举证,切实减轻公证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二)切实履行公证人办证告知义务。高平市司法局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证申请人充分告知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签署一份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继承人有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证机构损失,返还他人应得的份额即可。  (三)让公证当事人“至少少跑一处”。高平市司法局对符合条件的证明事项,实施办证承诺制后,通过公证员主动规范地证据材料外调和信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让公证当事人“至少少跑一处”。  四、工作成效及社会影响  该案最终由公证员外调取得证据材料后,由公证申请人仅提供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存折、机动车登记证书、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证据材料,我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让公证当事人充分感受到高效、优质、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  高平市公证处开展公证当事人信用承诺代替举证制,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引导公证当事人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全国公证业务平台及有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通过公证申请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减轻公证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极大地提高了办证效率,缩减了办证时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尽快办”的实际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办证体验,受到了办事群众广泛好评。
    07/31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四】宁夏中卫:推进公共场所信用承诺告知
    推进公共场所信用承诺告知  案例特色亮点: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服务宗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中,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注重后续监管、优化服务质量等措施,形成了严密的卫生监督管理流程,推动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不断提升。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将工作重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服务宗旨,切实有效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通过改进卫生监督管理模式,采取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注重后续监管、优化服务质量等措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全力推进卫生健康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简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办证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针对理发美容业、住宿业、沐浴场所等行业分类制订具体卫生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卫生条件,申请者在签订卫生许可承诺书后当场可以取得卫生许可证。2022年对全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单位均实行了行政许可承诺告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2家。与实行卫生许可承诺告知制前相比,从服务主体多跑路到卫生监督员和数据多跑腿,简化了办证流程,大幅提高了市场主体入市时效。  二、现场审查、线上审查相结合,强化许可后审查  卫生监督员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采取现场审核和微信审核的方式,2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不达标方面积极进行整改达标。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立了与实行承诺许可制度相衔接的新的监督服务机制,卫生监督工作由坐等市场主体上门申请办转变为市场主体自我评价合格后先入市营业,而后监督机构主动上门实地指导规范,实现了卫生监督的工作理念和方式由监管为主向服务优先监督促进的转变,更好的诠释和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精神,赢得了市场主体的好评,提高了社会满意度,也保证了许可承诺告知后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不降低。  三、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定,根据量化级别确定监督频次,对量化评级为A级的,监督频次为1次/两年,B级监督频次为1次/年,C级2次/年,强化监督。按照评级情况,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形式在公共场所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建立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誉体系,指导消费者知情选择消费。2022年度共计对807户公共场所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其中A级6户、B级158户、C级639户、不予评级4户,促进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水平。通过量化分级管理,一方面,卫生监督员根据量化分级评定情况,对评级高的公共场所以其自律规范为主,减少日常监督对公共场所正常营业造成的影响和干扰。另一方面,卫生监督员可将工作精力和重心放在评级低的监管对象上,加大日常监督指导力度,对一些问题多的公共场所反复跟进监督指导,有效提升了卫生监督针对性和质效,促进了辖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整体提质增效。  四、信用信息公示  将市场主体违规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信息录入规则,及时将信用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宁夏)网站,2022年共计录入卫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40条、行政许可信息202条。
    07/27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三】合肥:信用承诺赋能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信用承诺赋能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案例特色亮点:  合肥市公管局不断加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强化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承诺—践诺”闭环管理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不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一、容缺受理开通“绿色通道”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交易效率,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合肥市公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标前招标条件核实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即招标人出具承诺函和风险承诺函,承诺开标前完善材料并承担相关风险,项目可以先行启动招标。自通知发布以来,在所有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受理中,均使用了“容缺受理”机制,大大提高了招标效率。部分项目缺少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文件等材料,招标人作出容缺承诺后,先行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市公管局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项目监管。2022年以来,共为303个项目开辟“无障碍通道”,涉及金额195.37亿元。  二、信用承诺为交易减负提速  投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分别承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诚信交易、诚信履职,并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一是大力推行投标信用“承诺制”,即市场主体在投标文件中对资信等作出承诺,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2022年完成的14530个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中,均推行了投标信用承诺,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评标评审专家在项目开始评审前,需了解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要求、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并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须知》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强化了评审纪律。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交易时需签署“进场交易协议书”,承诺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等,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和交易现场管理。  三、多举措释放便企惠民红利  推行诚信企业减免房建市政项目投标保证金,持续为市场主体“加油减负”,拿出真招实招释放便企惠民政策红利。投标企业在参与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合肥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信用承诺后便可免缴投标保证金。2022年,共累计减免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36.51亿元。  四、“承诺到践诺”构建监管闭环  建立标准统一、流程一致、运转顺畅的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强化“承诺后监管”。一是公示“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等信用承诺,让信用承诺在阳光下全面接受监督。二是开展投标保证金追索。针对保函保险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在触发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由招标人负责追索保证金,让承诺不实的企业付出成本,赔偿损失。三是落实“一标一考评”,在评标结束后完成对评标专家考评,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职等承诺不实的专家及时处理。2022年,共处理专家28名。四是开展承诺内容随机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核查、标后专项检查等方式,整治弄虚作假等市场乱象。2022年,共计查办弄虚作假案件200余个,对280余市场主体做出信用处理并公开披露。  合肥市公管局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打出一系列信用建设“组合拳”,健全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交易主体诚信意识,有效促进行业自律,减轻诚信企业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07/12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特色案例二】建德:信”而有证强监管 “证”因有你保安全——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
    信”而有证强监管“证”因有你保安全——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  案例特色亮点:  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信用”的“证信融合”模式,实现“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信用联合奖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综合监管。  一、事件经过  202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各自责任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内容作出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将合格证应用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管理。2020年,建德市成为杭州市试点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县市,在2021年实现“证信融合”模式,在2022年建立“农安信用”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在2023年由三都镇在全国率先开展整乡镇推进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建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践诺”闭环监管机制逐渐走向成熟。  二、主要问题  由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难、自警自律融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难、农产品产地与市场衔接难、常态化倒逼机制形成难、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提升难等问题,需要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为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提供载体。长期以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身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缺乏承诺意识,承诺内容含糊、承诺依据不详,无法实现“承诺-践诺”闭环监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未纳入信用管理,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无法形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广泛示信、快捷查信、信用共享、信用应用等无法落实,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较好解决了以上问题。  三、创新举措  一是创新承诺达标合格证“3832”推行模式。按照“确定三类经营主体、定制八类样式、划分三个追溯等级、实行两种开具形式”,主要以产品类型分“一果一证”、“一蛋一证”,以包装类型分“一袋一证”、“一箱一证”,以主体类型分“一社一证”、“一户一证”,以特色需求分“一标一证”、“一扎一证”,打通承诺达标合格证低(零)成本、易操作、可持续的应用渠道。2021年以来,年度开具或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数量在290万张以上,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率在96%以上。  二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证信融合”模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诺达标合格证中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要素成为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展示内容,承诺达标合格证应用情况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内容,扫描承诺达标合格证二维码即可看到最新信用等级,通过“以证亮信以信量证”真正实现“信用+合格证”的有机融合。截至2022年底,全市具有农安信用等级的生产主体(户)有2706个,其中A级18个、B级842个、C级81个、c级1765个,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立信、评信、示信、用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守信意识,降低安全风险。  三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德市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建德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十条意见(试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实施七条奖励措施和三条惩戒措施。依托杭州市“数智农安”、建德“数智草莓”等平台,根据主体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值变化(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开具、不规范开具、承诺内容不符等出现扣分)、指标预警、信用等级情况,分别实施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实现“承诺-践诺”闭环监管。  四、工作成效  一是先后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座谈研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前评估会议上进行展示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达标合格证为修订草案新增内容,相关做法获得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等领导肯定。  二是成功举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在建德市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会上展示了建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做法,得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肖放司长“建德市创新推进农安信用,为全国开展此项工作先试先行,提供了典型经验,值得肯定。”的批示,并向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发感谢信。建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做法被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简报2021年第55期刊发推广。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承诺达标合格证“3832”新模式(证信融合模式)分别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指导交流活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线上培训会上作专题交流授课;《因势利导抓推进按需定制促应用——建德市创新举措推行农产品二维码追溯》的做法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官方农安追溯公众号上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06/27 信用修复
  • 【信用承诺优秀案例一】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承诺助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承诺助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案例特色亮点:  天津市统计局将“筑牢诚信之基”纳入统计筑基工程。全市2万余家“四上”企业作出统计信用承诺,基本实现全覆盖。各区统计法治工作质量评价中纳入统计信用承诺”工作质量内容,形成“承诺—践诺”的监管闭环。通过统计信用承诺活动,源头数据质量持续提高,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  一、统筹谋划,整体部署  天津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部署,将“筑牢诚信之基”纳入统计筑基工程,在全市统计系统严格依法统计应统尽统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视频会、全市统计局长工作会、全市统计系统工作会、全市统计系统法治工作会、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部署会等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狠抓企业这个基础,扭住统计人员这个根本,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诚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主管法治工作负责同志组织专题研究,持续推动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推动统计筑基工程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传达学习等分别到16个区进行宣讲推动。  二、先点后面,稳步推动  2019年12月,市统计局下发《关于开展统计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组织推动静海区58家统计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统计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由市统计局法规处牵头,制定《统计信用承诺书》模板、下发通知,市统计局投资处积极配合,静海区统计局具体推动实施,形成了“网格”推动模式的雏形。2020年,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市统计局法规处与贸易外经处密切配合,将已报送信用承诺书的企业名单与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单位名录库进行比对,将未报送信用承诺书的企业名单返回各区统计局核对,进行再次推动,力争不重不漏,同时,在对各区统计法治工作质量评价中纳入统计信用承诺工作质量内容,形成工作闭环,“网格”推动模式日益完善。2021年,统计信用承诺活动在全市“四上”企业中全面推动开展,修订统计信用承诺书模板,将“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丧失天津市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评选资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纳入统计信用承诺内容,要求各区统计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活动方案以进一步提高统计信用承诺工作效率,“网格”推动模式逐渐成熟。  三、闭环管理,成效显著  统计信用承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在统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助推器的作用。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统计数据。通过统计信用承诺活动,源头数据质量持续提高,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2021年,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357家单位,42家单位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到行政处罚,占比11.8%。2022年,天津市统计局执法检查426家单位,16家单位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到行政处罚,占比3.8%,与2021年相比,下降8.0个百分点。二是“承诺—践诺”的监管闭环初步形成。全市2万余家“四上”企业已作出统计信用承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市统计局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检验践诺情况。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制作信用修复明白纸,由事后引导帮助信用修复变为事前告知,为企业做好服务。三是诚信统计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推动统计信用承诺过程中,市统计局针对部分企业和人员对统计信用承诺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的问题,着力强化诚信宣传。在门户网站增设统计诚信专栏,印制“统计诚信助力诚信中国”宣传小折页,将统计诚信篇作为统计普法宣传系列口袋书的开篇,倡议“积极做统计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信用,要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承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意识明显提升。
    06/05 信用修复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05/04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