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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记者了解到,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早在2019年就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据悉,《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11/24 信用修复
  • 上海:“违法必究+信用修复”助力民防执法实现新发展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行政监管,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海民防坚持“质量为天”,强调向治理要效益,向监督要质量,抓好源头治理,强化信用监管,凸显行政执法有效性和威慑力。上海民防监管中心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民防执法思路,以“三个力求”实现民防执法新发展。  今年年初,上海民防监管中心执法人员检查某项目民防工程时,发现建设方未按规定办理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  为了使违法行为得到惩处,监管中心执法人员与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进行多次交流研讨,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民防部门首次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最高处罚幅度以上的法律法规条款处罚当事人,既为执法人员开展处罚提供了借鉴和思路,又强化了民防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增加民防参建单位的违法成本,确保了民防执法有法必依。  在当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审批取消的背景下,有相当一部分原先未参与过民防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单位进入了民防工程建设领域,如何对这些设计和监理单位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是摆在民防监管部门面前新的课题。  在某迁建项目民防工程案中,由于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人防口部未设计收集洗消废水的集水坑及排水系统”等问题,监管中心执法人员对该设计单位进行了普通程序的处罚。此案的办理,对设计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引以为鉴,同时以点带面,更好地促进民防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提高。  近年来,“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的社会通行证,具有不良失信记录的企业对于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为回应企业诉求,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监管中心将信用修复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多次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沟通协调,逐步摸索建立了一套民防行政处罚具有不良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信用修复的渠道机制。  今年在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后,新增加了“一网通办”等网上申请渠道,监管中心及时在信用修复网上新系统中申请了账号,并利用网上平台优化形成信息共享、流程从简的信用修复新机制,减少了不必要的往来公函的操作模式,大大缩短了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间,提升了信用修复服务质量。另外,监管中心还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从今年开始逐步建立起具有不良失信记录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进行信用修复的操作机制。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信用修复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目前,监管中心已完成27家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监管中心会一如既往,继续致力于解决更多相对人的困难事、烦心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11 信用修复
  • 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主要是相对失信当事人限制与联合惩戒相关联的救济行为,允许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信用核查等方式,为失信当事人“找出路”,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在此梳理一下重点内容。  一、修复管理清单化,简明扼要  可以修复的失信行为: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  不得修复的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信用修复。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不得信用修复。  二、修复措施规范化,具体明确  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到有关部门共享。  三、修复标准差异化,分类施策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消除,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较低数额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停止公示。  除上述轻微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四、修复方式便利化,提升办事体验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接收行政告知书,查询信用修复结果。  五、修复流程精简化,提高管理效能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作出决定。一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二是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失去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三是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解除相关监管措施。  信息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当事人信用修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共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蔚兰
    09/22 信用修复
  • “宽严相济”让信用监管更有力度和温度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上述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失信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6000亿元。事实上,这些违法失信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而且侵害公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着力加大惩处力度,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用列举的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导向作用明显,可谓抓住了信用监管的重点,找准了切入点和着力点。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还提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这些规定旨在针对市场秩序中的顽瘴痼疾,出重拳、下勐药,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让失信人付出高昂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严惩违法失信行为的清晰信号和坚定决心,有利于强化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警醒后来者吸取教训,勿蹈覆辙。  加大失信惩处力度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着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强化教育引导,做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信用监管效果。  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作出决定、移出的时限,哪些是当事人该做的,哪些是监管部门该做的,清楚明白、便于操作,有利于激发当事人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内生动力,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诚信形象,使得信用监管这把“戒尺”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要有善治。而在现代政治文明语境中,善治包括倾力保障公民权利、严格规范公权力行使等内容。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强调维护公共利益,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设置了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抗辩权等合法权利,也有利于防止惩戒泛化滥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强信用监管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各地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织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网,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上让宽严相济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促进社会风气净化,资源配置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08/17 信用修复
  • 哈尔滨: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近日,哈经开区、平房区将党史学习教育和为企业办实事紧密结合,制定了《哈经开区暨平房区“承诺即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率先启动“承诺即修复”试点工作。  按照《方案》,哈经开区、平房区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宗旨,积极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将探索建立“源头前置承诺+期满告知提醒+政府主动代办”的一般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最快捷、最便利的“极简修复”“秒修复”,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方案》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即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同步告知行政相对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填报“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中需企业填报的内容并加盖公章,无需行政相对人后续再履行其他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企业履行处罚7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整“修复表”中需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修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修复表”上传至“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提示功能,对公示期满3个月的,即时完成初审;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主动帮助企业代办,开展信用修复,避免失信公示对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合作等方面产生影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减少失信主体数量,确保“应修尽修”,提升辖区信用水平。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采取谈话提醒,加强检查频次、不再适用“承诺即修复”政策等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即惩戒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进一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  对于企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承诺即修复”,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承诺即修复”。
    07/09 信用修复
  • 丹东金城医院信用修复承诺书
    07/08 信用修复
  • 丹东金城医院信用修复承诺书
    07/08 信用修复
  • 云南928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971家企业递交2067条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省市初复审、国家有关部门终审,完成了928家企业信用修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512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而信用修复是对失信主体(企业)惩戒倒逼的一种纠错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集中部署、分级应用”的原则,以“1+1+5+N”架构搭建了横向到边联通各行业部门,纵向到底贯通省、州、县三级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截至今年5月10日,共有60个省直部门,16个州市的5847个市县部门参与信用数据归集和信用共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归集有效信用数据4.04亿条。其中,激励和惩戒名单数据37.7万条。  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是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坚实基础,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一直以来,云南省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坚持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覆盖,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和效率。
    07/05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助失信者“重生”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信用社会建设,探索对失信者施以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倒逼其纠正错误,履行守信义务。截至2020年底,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效果不言自明。  对于那些有意彻底改正的人来说,确实需要给一个“重生”的机会。这是因为,实施信用惩戒并非将失信者一棒子打死,使其不得翻身,而是为了借此让失信者受到处罚,进而让其认识到失信行为的错误之处,纠正错误,引导社会大众诚实守信。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修复是必要的辅助工具,可让失信者看到恢复信用的希望,以主动修复去除信用惩戒带来的“枷锁”,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以免失信者失去信心,“破罐子破摔”。  失信者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失信信用惩戒走向精准化精细化,让惩戒和修复工作并存,各自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当然,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者主动纠错自新,并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和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06/18 信用修复
  • 浙江生态环境领域率先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针对环境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的企业曾经要“跑多趟”,如今在浙江只需“跑零次”。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依托“浙里办”APP,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让有意愿修复环境信用的企业可在线“云办理”,避免申请多次跑、办理时间长。  2020年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给公众信用主管部门,使企业环境信用成为影响其公共信用的因素之一,实现多部门、多机构对环境信用高的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联合支持;对环境失信企业,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  “《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守信处处得益,环境失信处处受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对环境失信企业会有一系列处罚惩戒,但《办法》秉承“处罚惩戒不是目的,整改教育才是本意”的原则,明确环境失信企业在整改失信行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无其他失信行为再次发生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的环境信用进行修复。  环境失信企业在修复环境信用的同时,自身公共信用修复也必不可少。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失信企业要修复公共信用,须手工填报修复申请,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再交由各地公共信用机构办理完成信用修复。因为全程线下申请办理,所以需要到多个部门跑多次、盖多个章,导致极易出现差错,且办理时间长,造成了申请企业的诸多不便。  为给企业排忧解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围绕打造“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三服务”2.0版,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方面,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建服务小队,深入企业调研,在摸清企业环境信用修复难点痛点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共信用部门对接,主动申请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首个试点领域,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跨部门环境信用修复框架流程梳理重塑,业务系统对接协同,信用数据融合共享……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终于研发完成并正式上线。如今,企业只要登录“浙里办”APP,通过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在线提交生态环境领域修复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环境信用修复,真正实现了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办理进度实时查看,切实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06/11 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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