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928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971家企业递交2067条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省市初复审、国家有关部门终审,完成了928家企业信用修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512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而信用修复是对失信主体(企业)惩戒倒逼的一种纠错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集中部署、分级应用”的原则,以“1+1+5+N”架构搭建了横向到边联通各行业部门,纵向到底贯通省、州、县三级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截至今年5月10日,共有60个省直部门,16个州市的5847个市县部门参与信用数据归集和信用共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归集有效信用数据4.04亿条。其中,激励和惩戒名单数据37.7万条。 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是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坚实基础,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一直以来,云南省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坚持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覆盖,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和效率。
07/05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助失信者“重生”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推进信用社会建设,探索对失信者施以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倒逼其纠正错误,履行守信义务。截至2020年底,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效果不言自明。 对于那些有意彻底改正的人来说,确实需要给一个“重生”的机会。这是因为,实施信用惩戒并非将失信者一棒子打死,使其不得翻身,而是为了借此让失信者受到处罚,进而让其认识到失信行为的错误之处,纠正错误,引导社会大众诚实守信。 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修复是必要的辅助工具,可让失信者看到恢复信用的希望,以主动修复去除信用惩戒带来的“枷锁”,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以免失信者失去信心,“破罐子破摔”。 失信者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失信信用惩戒走向精准化精细化,让惩戒和修复工作并存,各自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当然,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者主动纠错自新,并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和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06/18 信用修复
- 浙江生态环境领域率先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针对环境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的企业曾经要“跑多趟”,如今在浙江只需“跑零次”。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依托“浙里办”APP,上线“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让有意愿修复环境信用的企业可在线“云办理”,避免申请多次跑、办理时间长。 2020年1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给公众信用主管部门,使企业环境信用成为影响其公共信用的因素之一,实现多部门、多机构对环境信用高的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联合支持;对环境失信企业,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 “《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守信处处得益,环境失信处处受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对环境失信企业会有一系列处罚惩戒,但《办法》秉承“处罚惩戒不是目的,整改教育才是本意”的原则,明确环境失信企业在整改失信行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无其他失信行为再次发生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的环境信用进行修复。 环境失信企业在修复环境信用的同时,自身公共信用修复也必不可少。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失信企业要修复公共信用,须手工填报修复申请,提交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再交由各地公共信用机构办理完成信用修复。因为全程线下申请办理,所以需要到多个部门跑多次、盖多个章,导致极易出现差错,且办理时间长,造成了申请企业的诸多不便。 为给企业排忧解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围绕打造“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三服务”2.0版,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方面,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建服务小队,深入企业调研,在摸清企业环境信用修复难点痛点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共信用部门对接,主动申请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首个试点领域,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开发建设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 跨部门环境信用修复框架流程梳理重塑,业务系统对接协同,信用数据融合共享……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终于研发完成并正式上线。如今,企业只要登录“浙里办”APP,通过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修复一件事”平台在线提交生态环境领域修复申请材料,即可办理环境信用修复,真正实现了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办理进度实时查看,切实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06/11 信用修复
- 【图解】《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06/02 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推动失信惩戒向精细化发展
“信用修复后,我的生活重新步入正轨,接下来我将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苏某向法官诚恳地说道。 因贷款还款逾期,苏某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江西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苏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苏某在工作晋升、出差等多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得知江西高院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某主动联系东湖法院,承诺配合法院执行,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鉴于苏某态度积极诚恳,法院在与银行沟通后,决定暂停对苏某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了苏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助力其“造血再生”。这起2020年9月完成的信用修复案件,成为东湖法院首例信用修复案例。 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0年年底,有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随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宁夏、黑龙江等多地法院陆续出台措施,推进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工作深入开展。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严格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同时,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要求各地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3月,“两高一部”会同证监会就如何冻结质押股票、上市公司如何准确披露股票被冻结情况、质权人如何申请自行变价等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推动人民法院和协助机关更好把握适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 “意见的出台,为减少执行工作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效能,维护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05/12 信用修复
- 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携手筑梦信用中国
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纲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截至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有一系列明显的成效,针对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提高的一系列措施有效推动,但是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整合政府及社会资源,建立个人统计完善、涉及全面的“官方”信用账户,同时实施累计积分制度,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配套一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的深入与诚信习惯的养成。 一.建立针对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指引 纵观我国目前的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是大多与特定的信用场景分离不开,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等法人单位的约束力更强,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缺少针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与强制约束的法律法规或社会规范指引,就目前的个人失信惩戒措施,一般是将个人纳入社会失信名单,同时从高端消费、金融活动等方面进行限制,实际上对失信人的日常生活乃至正常经营活动影响有限,在矫正其失信行为、督促其履行信用职责方面的强制力和震慑力存在一定缺失。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知名个人,尤其是企业家、娱乐明星、著名“老赖”等失信行为在媒体等传播下,社会影响及其深远,但是目前的限制措施并不能消弭其带来的社会消极影响。 所以,适当建立针对个人的信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议指引,赋予失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觉醒,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依据实施与完善的作用。 二.充分整合政府与社会资源,建立个人专门的“信用积分账户” 从目前的个人征信查询手段来看,一个普通人的信用查询大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取: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早于2006年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针对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其包含了自然人个体基本的金融活动乃至生活欠费等涉及“钱”的方方面面信用信息,但是该数据库在使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信用评价上的指导意义不够深刻。虽然信用档案能比较完整的记录自然人的信用行为,但是在性质和程度上并不能提供指导,只能靠使用者来根据自己的标准自行判断,比如同样是信用卡欠款,针对欠款的性质以及欠款的金额,并没有区分,难以判断其背后真实的信用意愿;二是人民银行的信用档案在使用方面存在一定限制。由于出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截至目前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只能由本人及商业银行申请查询,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了解和查询,例如现在的房东直租市场,由于房东与租户自行签订租赁合同,钱款直接由租户转账到房东,房东在合同签订前经常无法查询到租户的信用状况导致拖租、欠租的情况时有发生。 2、以蚂蚁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工具通过个人客户的日常使用情况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随着蚂蚁金融旗下支付宝功能的完善,它不再局限于原有的第三方支付功能,而是逐渐渗透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上至花呗、借呗这种类似于信用卡和民间借贷的金融工具,下至生活缴费、手机充值、公积金查询等生活功能,借助对用户基本信息的建立、凭借与淘宝同一体系收集的消费习惯以及自身用款还款情况的统计,建立了从“守约、人脉、资产、身份、行为”等五个维度结合而成的“芝麻信用分”,相比与人民银行的信用档案,评价的维度更为全面,同时也整合成了一个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标准,即每一档的信用得分都会对应不同的信用评价,从一定程度上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指导意义,同时也便于查询和使用。但是,这种信用评价体系的背后也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信用分积攒的过程中,平台为了自身及旗下其他产品的推广,往往会“挟带私货”,对客观公正性具有一定影响。还是以蚂蚁金融的“芝麻信用”为例,完成“余额宝攒钱”、“生活缴费”、“消耗芝麻粒”等平台独有的任务即可上涨信用评分,用户可以通过完成这些所谓的任务人为提高自己的信用得分。二是,这种社会企业发起的信用评价与政府乃至其他企业的信用评价缺少整合通道,只能基于客户对于自身APP的使用进行评价,例如支付宝很可能不知道它的客户是否还有“京东白条”的欠款,从而也无法了解全面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打通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壁垒,建立官方全面而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个人信用账户及评分势在必行。一方面将个体的信用行为更为全面的统计和收集起来;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数据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体系,从而给大众一个判断信用好坏的客观且简易的标准。同时,基于全面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适当设置积分奖惩机制,对于失信人员的制裁,在法律之外也有相应的补充监管和治理的程序;同时对于信用极佳,累计评分高的个人可以相应在贷款、缴费、提前消费、乃至房车首付等方面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便利。最终,对于“人人守信用”有法有罚还有赏,这样更能激励每一个人都能遵循“争做守信公民,诚实从我做起”的社会良好风气,从而共同携手筑梦信用中国。(作者:韩春雪,单位:太平金融稽核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05/11 信用修复
- 解读|“信用浙江”建设进入数字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新阶段
为推进数字化改革、信用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实施信用“531X”工程,4月23日下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信用办)和浙江省委宣传部在杭州联合举办浙江省信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观摩评选活动。 近年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省级部门和地方在行政监管、审批服务、公共服务、惠民便企、基层治理等领域形成80多个场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化应用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其中,在“信用行政监管”领域,33个省级部门37个领域建立信用监管,做到信用好少监管、信用差多监管,提升问题发现率,建立信用精准监管机制。 在“信用审批服务”领域,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打通了省市县114个业务系统,核查847.7万次。在210万件办件量中,有69.2万件加快办理、6.1万件进行严格审查。 此外,在“信用融资服务”领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将信用数据共享融入171家银行风控产品模型中,累计调用接口180万次,授信86094笔,授信额度3012亿元。 在当天的评选活动中,来自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浙江省政府咨询委、浙江省大数据局、浙江大学、中国经济信息社等部门单位的专家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道路运输全领域信用监管场景”“生态环境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预警场景”等十大示范案例,以及“社会治理网格化巡查信用应用场景”“旅行社行业信用监管场景”和“消防安全行业信用监管场景”等十大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是浙江信用数字化创新应用的生动写照,充分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为本、场景为王”的显著特征。 下一步,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中,信用作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重要模块,将发挥对数字化改革的支撑作用,在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应用系统,创造更加有效的多层级、多部门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为浙江省数字化改革作出贡献。
04/27 信用修复
- 解读|专家: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18日表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以制造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增高,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宋建立是在当日于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此次峰会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 据宋建立介绍,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大约1万件,比2019年约增长一倍,相关刑事案件仍在较快增长。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主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率增高,案涉密级高、损失数额大为基本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不少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密、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等问题。 “滥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失信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已经成为痼疾,严重阻碍创新协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也在会上表示。 宋建立认为,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方便预测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性,增强交易安全性,建立低成本且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我国是知识产权大国,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优化贸易、消费、融资环节流程,对控制相关侵权风险意义重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王晓浒说。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和制度的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改进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说,但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环境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失信监管以及知识产权诉讼和投诉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多措并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最高法院目前正在抓紧研究恶意起诉一方败诉承担对方合理开支的制度规则。“这是诚信建设制度的重要创新,彰显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的导向和坚定决心。”林广海说。
04/21 信用修复
- 解读|修复失信人信用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 信用修复起着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诚信关系的重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对失信息进行修复主要有两种措施:屏蔽和撤销。屏蔽的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义务才能申请对失信信息进行屏蔽;撤销是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对其纳入失信行为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经审查属实的,应予依法撤销。2018年至2020年,安顺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共计185件,通过执行和解并积极履行完毕屏蔽失信信息数为49件,仅占比26%,无主动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失信信息的情况,失信人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经失信人申请撤销且经法院审核方可信用修复。 失信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具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为惩戒此类被执行人建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还有金融、税务等机构根据征信规定将相关人员纳入征信黑名单、纳税黑名单等情形。“失信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效果非常明显。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失信黑名单”出现泛化趋势,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难等问题。 (一)失信处处受限一定程度阻碍有前景民营企业发展。 实践证明,“失信黑名单”制度有时候也是一把“双刃剑”,也使不少失信个人和企业因信用受损失去商机。当一个企业的信用留下“污点”时,该企业在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都受到限制,这样也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老赖”们是重武器,一旦纳入,融资贷款、投标中标、出行消费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这对有钱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是咎由自取,但是对那些因投资失误、经营不善,特别是因碍于情面给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们,还是应该给他们发展的希望。如部分被执行人债务众多,且无有效资产偿还债务。安顺市部分房开公司涉及到多个债务,同时名下房产工程早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公司,人民法院无法有效处置财产,导致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房开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即使房开企业想要通过修复信用来进行融资还款,也没有可以融资的财产进行。 (二)人民法院查人找物难导致信息修复客观不能。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或者是下落不明,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无处置条件,对于该类案件,因无法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该类下落不明的失信人员,不主动履行案件、不积极主张权利,导致难以进行修复信用。2018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6994件,基数非常大,在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或不积极主动偿还的情况下,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部分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意识不强且缺乏有效的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机制。 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部分被执行人对于信用修复并不了解。有的被执行人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缺少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为了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机会,应当树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导向,建立完善有利于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目前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在深入推进,诚实信用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珍爱个人珍惜观念仍未普及,大多数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信用意识不强,对征信了解甚少,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知道也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修复信用。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甄别难度较大。 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也有可能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进行转移财产或者拖延执行等行为,极大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完善信用修复意见建议 (一)健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中共安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激励举措,积极探索建立诚信履行白名单制度及联合激励机制,让诚信履约的企业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金融机构授信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确定诚信履行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提供授信融资支持等“红利”,当事人名单还被会被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获得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完善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制度,建立健全守住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转变执行工作理念,有过去的惩戒为主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在纳入失信名单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同时严厉打击假借信用修复直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此类行为可归为抗拒执行行为,人民法院要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信用修复联合工作机制。信用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非法院一家就能够完成。需要建立政府、人民法院、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出台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信用修复联合工作大格局,信用修复为失信个人和企业带来新希望,让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牌照”,获益的远不止是失信主体,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04/14 信用修复
- 解读|信用村建设需各方合力推动
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基础性着力点在村级,也就是信用村建设。同时,信用村建设是撬动各种乡村资源,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 尽管信用村建设已推动了多年,但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信用村建设更需要各方合力推动,并力争形成其内生动力,简言之,信用村建设需要一个由外部推力转换为内生动力的过程。 信用村建设需要机制的创新,并以各方合力推进。在信用村创建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倘若把信用村建设做成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其成效会更加显著。 只有政府主导,才能让各方主体有形成合力的可能,这其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说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做好信用村建设的前提条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推动则是衔接政府与金融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桥梁和助推器。 机制的创新不应单一依靠行政手段,而是建立形成具有内驱力的激励机制。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激励政策应落在实处,包括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信用村建设提供阶段性的保障作用,让商业银行敢放贷、愿放贷,并激发金融供需双方的发展意愿,这样才可能形成整个信用村建设的合力推进。 事实上,“双基”工程推进信用村建设早已有之,但能够真正落在实处,就不能只是靠单一的力量推动,金融副镇长、副乡长甚至金融村干部的设立,都不应只是形式上的名分,还是要将其职责真正落实到位。 一方面,机制创新重在落实,另一方面,信用村建设仍然要以产业发展为基础,只有这样,信用本身才能找到持续发展的载体。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产业兴,乡村兴。信用村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而产业发展的核心是构建更加健康的产业生态,产业生态的构建需要凸显几个方面的带动作用。 其一,合作社的带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合作社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信用互助功能,同时又以生产职能为纽带,社员之间将有可能构成信用共同体。 其二,基层组织的带动。从“双基”共建的实践来看,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员的带头作用,还是基层政府职能(例如金融副镇长、副乡长等)干部的引领,都会对乡村产业的发展进而对信用村建设起到显著的作用。 其三,来自本村能人、乡贤的带动。致富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更多村民参与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来,乡贤影响力的带动也会让村民参与经营生产的主观能动性被调动起来,守信意识也会被进一步强化。 有了机制的保障以及乡村产业生态的完善,金融机构基于信用村建设的金融产品创新就有了着力点,并可与其不同层次的需求形成更高效的匹配。 一般来说,信用村建设会与整村授信相结合,金融机构要想真正适应并精准地做好村级产业金融服务,需要进一步下沉,商业银行派驻“金融村干部”是一个好办法,但这也需要充分了解需求方的情况,并站在需求主体的角度来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才可能更有效地做好金融支持。 例如,针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借助其存在内置信用互助的特点,适度结合类似“反担保”的模式增加信贷投放; 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应根据其产业特征,适当增大信用贷款的投放,保障其资金需求更弹性的满足; 针对农户,金融机构应更多挖掘其生产与生活综合性用途的贷款需求,更多可采取线上放贷的灵活方式,使其获得贷款途径更便捷、成本更优惠。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村干部”需要与村级生产生活行为深度融合,与村级组织形成无缝衔接,让信用村真正成为乡村发展的一张“名片”。 此外,信用村建设还会有效促进乡村治理。信用本身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也就是说,个体的信用状况会对团体有影响,团体的信用会反作用于个体信用的好坏。 农村是熟人社会,观念及行为的相互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信用村建设会对乡风文明建设有直接影响,进而会有效促进乡村治理。 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总要求中提出“乡风文明、治理有效”,而如果一个村的信用状况良好,其乡风文明建设和村级治理就具备了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信用村建设对于形成健康良性的乡村文化至关重要。 机制创新、产业生态完善、金融赋能以及促进乡村治理是信用村建设重要的环节、途径与内容,但形成乡村“守信文化”的内生动力才是目的。信用本身就是由内向外的,同时,信用也是动态的,守信是有前提的。 在产业发展健康、宜居宜业的环境下,信用的正向能量会更好地被释放;相反,如果村民整日无所事事,缺乏生产经营的条件和机会,创造财富的动力不足,信用的正向能量就有可能被抑制。 因此,信用村建设既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之一,又是一个系统性要求很强的工作,这需要各方的协同努力方可显效。(文/张宏斌)
04/13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