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信用办转发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各有关省(中)直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经济区管委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辽信办发〔2017〕6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12/11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县(区)域信用经济模式创新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办公室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区)域信用经济模式创新工程”,全国首批拟选择39个县级行政单位参与创新工程。现将《关于开展县(区)域信用经济模式创新工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参与。请于12月20日前将拟参评县(区)回执表(见附件)反馈我办。
联系人:米谷
联系电话:2866083
附 件:关于开展县(区)域信用经济模式创新工程的通知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12/08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11/07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10/23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6/12 通知公告
-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7年3月7日
03/07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和省信用办统一部署,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按《省信用办转发的通知》(辽信办发[2017]1号)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02/06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信办发〔2016〕6号
市信用办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现将辽宁省《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和《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9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未来五年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及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和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省信用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的推送,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反馈、解除等相关工作流程。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上报给市信用办、省安全监管总局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通知精神,按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市中级法院通过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各部门及时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在省法院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内设处室及下级单位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或解除惩戒;市中级法院要按照省信用办、省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规程》,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推送,联合惩戒措旋实、反馈、解除等相关工作流程。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执行情况,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上报给市发展改革委、省法院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省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市信用办和市中级法院。
附 件1:《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
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
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附 件2:《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08/29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发展改革局、市东北东部区域合作办公室:
为推进“信用辽宁”建设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现将《辽宁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项
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05/16 通知公告
- 丹东市第三届诚信示范企业社会公示名单
经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相关行政部门审查,专家评审,拟推选以下企业为丹东市第三届诚信示范企业,现向社会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8月4日前反馈市信用办、市信用协会。
联系电话:2866052 2866082 电子信箱:mailto:ddsxyb@163.com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丹东市信用协会
1.丹东派波乳业有限公司
2.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辽宁金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丹东客运总站
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7.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8.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凤城市大梨树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区
10.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
11.东港黄海大市场有限公司
12.辽宁通达轴业有限公司
13.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4.辽宁恒星泵业有限公司
15.辽宁双增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6.丹东奥龙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
17.丹东市老天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18.辽宁三义集团有限公司
19.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
20.丹东大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凤城航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2.丹东铁道国际旅行社
23.丹东亿丰服装有限公司
24.辽宁峪程菌业有限公司
25.丹东华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26.丹东东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7.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
28.东港市东方高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9.凤城市亿丰实木制品有限公司
30.丹东市红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1.东港客运公司
32.丹东昌林食品有限公司
33.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34.丹东大鹿岛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35.辽宁凤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6.丹东假日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37.丹东科亮电子有限公司
38.丹东英波鸭绿江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9.丹东玉华食品有限公司
40.辽宁天泽产业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41.丹东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2.丹东市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3.辽宁三江实业有限公司
44.东港市铸钢厂有限公司
45.东港市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46.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47.辽宁天利金业有限责任公司
48.丹东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9.丹东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丹东大王精铸有限公司
51.丹东市东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2.丹东耘垦牧业有限公司
53.丹东大正食品有限公司
54.凤城市明晓涡轮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55.丹东天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56.丹东双利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7.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
58.丹东鑫马高科技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诚信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1、重视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并已加入市万家企业诚信联盟,遵守入盟誓言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3、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4、依法纳税,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
5、守合同重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6、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7、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8、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9、在申报市诚信示范企业前,连续2年未发生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10、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11、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12、具有良好的信贷信用记录;
1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4、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04/26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