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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重拳整治高利贷、砍头息,叫停银行“随意抽断贷”行为
      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亮出25条具体司法保障举措,其中剑指“融资难、融资贵”顽疾的“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部分尤为引人注目。  该条明确提出,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规范了金融机构放贷行为,并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模式,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施行,投资融资促进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而现实中,“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次《指导意见》精准回应这一需求,其相关措施对破解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严惩“套路贷”毒瘤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对于“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往往会滋生金融黑灰产行为,武汉高先生的经历正是此类犯罪的典型缩影。据央广网报道,因生意周转急需,高先生于2023年10月向某团伙借款20万元,然而1.2万元“砍头息”就被预先扣除,实际到手仅18.8万元,合同却要求偿还31.2万元。  此后一年间,放贷者利用“以贷养贷”陷阱,在一年内诱导高先生累计借款高达1741.58万元。即便高先生实际还款已达2887.6万元,仍被宣称欠款470余万。为维持虚假债务并实施控制,放贷者通过伪造合同、威胁家属等手段,同时伴随敲诈勒索等暴力催收行为,其操作将实际年化利率推高至法定上限的500倍以上。  “此类乱象不仅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民间融资秩序。”肖京指出,“《指导意见》的规制目标明确,依法打击非法行为,正常的、合法的民间融资不仅不应当受到限制,还应当受到政策的鼓励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保护。”  叫停“随意抽断贷”  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指导意见》直指规范金融放贷行为。文件要求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现实中,个别金融机构“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抽贷、断贷现象,会令本在困境中挣扎的民营企业雪上加霜,深圳的江先生就有过类似的遭遇。2023年2月,他成功获得银行一笔620万元的循环授信个人经营贷,期限为10年。然而仅过一年,当贷款到期需续贷时,却因抵押房产估值下滑,银行提出新方案。在江先生同意将额度压缩至600万并变更还款方式后,先行筹措资金归还了620万本金。不料,银行随后以其还款能力证明不足为由,拒绝发放新的600万贷款,导致其经营资金链骤然断裂。  肖京对此分析道:“在实践中,金融机构随意抽贷、断贷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指导意见》从司法环节严控此类行为,对于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于民营经济”  非典型担保获司法“正名”  为从根本上拓宽融资渠道,《指导意见》着力于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文件要求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  “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很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肖京阐释道,“《指导意见》明确支持非典型担保和供应链融资,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有助于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等共享机制。最高法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并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涉诉涉执信息),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同时,最高法还将与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这无疑给了“跌倒”但有修复意愿的企业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人民法院需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2025/08/18 专项治理
  • 三部门: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记者日前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旨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规范涉企执法的监督职能和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巩固拓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见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总结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经验,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提升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深化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效能、强化涉企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凝聚规范涉企执法工作合力七个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举措,为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作出明确指引。  据悉,三部门同时联合发布10件典型案例,反映了各地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为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联继续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高质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提供了示范指引。
    2025/08/11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上半年共查办食品违法案件18.1万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对“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机制”进行详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2025年上半年,市场监管全系统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63.9万批次,对6.9万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全国共查办食品违法案件18.1万件,罚没7.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653件,实施从业限制1372人。  今年6月,国务院食安委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已经上线,是畅通知情人举报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内部知情人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指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相关知情人,指离职未满一年的前员工、业务合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等。同时,鼓励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合作且熟悉内部情况的人员参与监督,让“内部视角”成为安全防线的重要补充。  鼓励举报4类违法违规线索:第一是“人的违规”,比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人为篡改生产日期等;第二是“物的风险”,比如使用过期原料、非法添加等;第三是“环境隐患”,比如生产场所卫生不达标、存储条件违规等;第四是“管理漏洞”,比如伪造检测报告问题暴露出的管理制度缺陷。  那么该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为了让知情人敢举报、愿举报,将采取以下项措施:第一,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系统支持实名、匿名双轨举报,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坚决杜绝隐私泄露,让知情人没有后顾之忧。第二,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坚持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核实有效的举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报告重大风险隐患等突出问题将予以重奖,让“敢说不”的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正向激励。第三,让举报人实时了解处理进度。依托“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的闭环管理,举报人能实时追踪办理进度,全程掌握举报事项处理动态。
    2025/08/05 专项治理
  • 全国工商联、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7月31日,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旨在引导民营企业优先通过商会调解化解涉企纠纷,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纷效能。  本批典型案例包括“法院+商会”促推企业拖欠货款纠纷源头化解、“示范调解”促推建筑行业上下游纠纷一揽子化解、商会专业评估促推高科技企业纠纷妥善化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促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等内容。  据介绍,随着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涉企纠纷数量增多、类型更加多样,纠纷的复杂性、关联性日益增强。面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工商联,坚决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要求,担当作为、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形成“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高效、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化解涉企纠纷。商会熟悉企业、熟知行业,调解企业纠纷具有天然优势,通过适用法律法规,遵循商事规则、商事惯例,发挥行业专家、企业家优势,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将涉企纠纷解决在企业和商会内部,既减轻了企业诉累、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2025/08/04 专项治理
  • 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部署自今年7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整治聚焦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等20余种与社会公众安全和灭火救援成效关联密切的产品,覆盖生产、流通、使用、认证检验等领域。生产领域紧盯产业聚集区和多次抽检不合格企业;流通领域强化产品销售集中区和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使用领域重点关注人员密集场所;认证检验领域严查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部署了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领域重点监管、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六个方面16项主要任务,力求通过整治工作,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关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构建完善多部门通力协作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增量,全面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因地制宜部署整治工作,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要将此次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主要任务落实落地。
    2025/08/01 专项治理
  • “两高一部”:发布意见,进一步明确帮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的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意见》还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2025/07/31 专项治理
  • 国家医保局:公布十起药品领域欺诈骗保和违法违规案例
      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十起药品领域欺诈骗保和违法违规案例。这是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用药品追溯码打击回流药专项行动以来,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倒卖医保药品、串换药品等。  这十起典型案例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福华社区卫生服务站倒卖医保药品案;山东省德州市徐庄村卫生室串换药品案;重庆市大足区边桥村卫生室串换药品案;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钱育才诊所倒卖医保药品案;贵州省龙里县高沟卫生室倒卖医保药品案;河南省南阳市祥和大药房倒卖医保药品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药店倒卖医保药品案;浙江省杭州市参保人吴某、韩某非法倒卖医保药品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参保人王某、集贤县双福医药公司紫玉分店药店倒卖医保药品案;福建省泉州市参保人杨某倒卖医保药品案。  十起典型案例中,药品追溯码异常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医保部门在大数据筛查时发现,乌兰察布市福华社区卫生服务站共72个药品追溯码出现重复结算。经医保部门现场检查,该服务站执业医师苏某、护士张某、中医医师曹某多次从参保人手中低价购买医保药品再在该服务站销售。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归集药品追溯码超530亿条。  值得注意的是,除医药机构倒卖医保药品、串换药品外,典型案例中还涉及参保人倒卖医保药品的情况。如浙江省杭州市参保人吴某持本人及其母亲医保凭证,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在杭州多家药店、诊所、医院使用医保超量配取27种药品,并进行非法倒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39854.73元。  国家医保局提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带码采购,扫码结算;医保参保人员购药可以扫追溯码,一旦发现多次结算的疑似回流药,要坚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30 专项治理
  • 三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方案》要求,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坚决遏制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营现象反弹,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中,在加强路面执法检查方面,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严禁使用临时号牌挂车运输乘用车。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违法车辆纳入高风险车辆清单,实施重点拦查教育。要在执法中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核查,核实并采集装载单位、运输企业以及运载乘用车品牌等信息。  《方案》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方案》强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推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2025/07/25 专项治理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风险提示:警惕“职业背债”陷阱
      近期,社会上出现以“快速致富”“无需偿还债务”为诱饵的“职业背债”骗局,部分消费者因轻信此类虚假宣传陷入困境。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远离“职业背债”陷阱。  “职业背债”陷阱主要有以下套路:  虚假宣传引诱。以“无需还款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只需贡献自己征信”“短时间轻松获得高额酬劳”“不用本人偿还债务”等话术为诱饵,吸引目标人群。  伪造材料骗贷。制作虚假职业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将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  抽取高额分成。获取银行贷款后,不法分子抽取高额分成,将相关债务和风险全部转嫁给背债人承担。  一旦成为“职业背债人”,将面临诸多风险隐患:  一是承担高额债务。背债人作为借款人,需依法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将面临催收、罚息,甚至被起诉。从实际案例看,背债人到手的“背债费”只是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大量资金被不良中介和不法人员瓜分,而背债人却要背负远超自身所得的债务。  二是个人信用受损。一旦背债人无力偿还贷款,个人征信将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未来获取正规金融服务,甚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出行、就业等正常生活将受到限制。  三是法律风险极高。协助伪造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等刑事犯罪,沦为不法分子的共犯,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示: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切记任何承诺以个人名义贷款,却声称“不用你还”的话术,本质都是骗局。面对“职业背债”这类看似轻松赚钱的“好事”,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铤而走险,贪小失大。  二是珍惜个人信用。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要合理规划收支,按时偿还各类债务,不随意为他人担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贷或信用卡套现。发现信用记录异常,及时联系金融机构核实处理。  三是审慎对待“代办”业务。在面临资金需求时,警惕非法中介虚假宣传,务必选择正规、可靠的渠道办理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轻易将个人证件原件交由他人“代办”业务,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在任何合同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四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求助举报。目前,公安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如公众发现有人兜售“背债赚钱”门路,或身边有类似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行为的,一定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不慎卷入骗局,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025/07/24 专项治理
  • 最高法: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连续五个季度下降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今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中,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109.2万件,与上年同期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在内的各类案件相比下降8.52%。在执行案件办理方面,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同比下降2.46%,连续五个季度下降。  在立案和先行调解方面,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机衔接登记立案、委托调解、依法审理,持续深化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先行调解案件231.6万件,调解成功149.3万件,先行调解成功数量逐月明显增长,第二季度先行调解成功107.2万件,环比增长176.1%,前端解纷活力和效能持续释放。截至6月底,2883家基层法院派出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综治中心,促推纠纷化解从“多头跑”向“一站解”转变。指导“总对总”合作单位调解纠纷40万件,其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合作单位自行调解27.2万件,同比增长10.3倍,“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促推调解和案件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72%的当事人、律师主动应用要素式示范文本开展诉讼,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保证保险合同等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超80%,当事人应用体验感持续提升,全国法院立案满意率达90.07%。  在刑事案件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2.9万件,同比下降10.4%。判处生效被告人70万人,同比下降9.03%。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5.1万人,同比下降4.65%。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237.2万件,同比上升38.87%。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最高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加强劳动就业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人民法院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2025/07/24 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