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 完善信用体系主题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作出部署,并就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目标任务。 在建设目标方面,《指南》明确建设完善信用体系等主题库。提出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政务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政务数据质量不断改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和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信用体系等主题库,并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在推进政务数据归集上,《指南》表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与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国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逻辑上全量接入国家层面统筹建设、各部门联合建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建的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体系等国家级基础库、主题库数据,建立国家电子证照基础库,“一人一档”、“一企一档”等主题库。 《指南》还提出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力度,协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国务院部门持续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国家级基础库,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医保、国资等部门加快优化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通报制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此外,在总结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取得成效时,《指南》提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安全生产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为经济运行、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政府职责履行提供有力支撑。在社会管理方面,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大数据算法建模、分析应用为手段,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数据融合支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开展危化品、矿产等重点企业风险态势分析和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应急指挥的效率和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状况分析,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记者了解到,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山东:“信用+船检”让守信主体尽享便捷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大力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第二届“信易+”信用惠民便企应用案例征集活动,最终确定优秀案例12个、典型案例23个。其中,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信用+船检”让守信主体尽享便捷,助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获评优秀案例。 为深入贯彻国家“放管服”要求,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20〕84号)有关精神,切实解决船舶检验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对船舶检验“简捷、便民、高效”的需求,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紧扣“安全为前提,信用为基础”的原则,决定在直属单位山东省青岛船舶技术服务中心开展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工作,并于2021年10月正式批复《山东省青岛船舶技术服务中心船舶检验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鲁交法〔2021〕15号),推出“信用+船检”惠民便企应用。 开展信用承诺。推动船舶设计、修造、运营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公开承诺,构建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结合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船舶检验信用管理须知》,建立了29家船厂信用档案、5家船舶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和243家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信用档案。 实施信用监管。将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厂、船用产品厂、检修检测机构5个责任主体纳入管理范围,主要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重点关注两个名单管理,其中重点关注名单细化了5类47项列入条件,作为实施惩戒特殊管理的底线、红线,利用“信用交通·山东”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对守信主体,结合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实施以下便利优化措施:一是在开展行政确认或业务受理时,根据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是实施批量检验。结合船舶建造单位规模化生产特点,对安全风险低且非首制船的同型船,实施批量建造检验。三是实施免检、便利发证等政策。根据船舶的不同风险等级,推行船舶自检和承诺声明书制,分类分级实施营运检验免检、集中检验、营运检验替代检验等。 加强信用共享。与青岛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业务交流和联络等机制,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信用监管协同。定期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各方进行反馈和同步,共筑水上安全。 “信用+船检”惠民便企应用开展近一年来,对守信船舶修造厂按照建造检验便利发证机制检验船舶43艘次,对守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免于年度检验10艘次,开展替代检验3艘次,开展集中检验327艘次,为守信企业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益。2家船舶修造厂、1家船舶设计单位和6艘船舶被列入“船检信用重点关注名单”,对47艘船舶实施了加强检验;责令22艘游艇、8艘货船对违规改装实施整改;撤销船检证书6份,对其便捷和优化措施予以限制。这些举措,让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下一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把推动船舶检验信用管理作为落实船检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优化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方式,推动信用与交通深度融合,打造“信用+船检”品牌,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贡献力量。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据了解,《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规定了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通则(2022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安徽:创新实施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分别从总体要求、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特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梳理、汇总和明确。 《办法》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新颁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要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办法》体现了“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的最新要求,创新实施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鼓励特殊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我对照、自我评价、自我承诺的方式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提升特殊食品经营及专区专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营主体自律作用。 《办法》结合安徽实际,总结了自2020年以来安徽省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中,在专区专柜规范、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积累的经验,提出了对不同类型特殊食品销售场所设置提示牌的要求,比如规范了对食杂店等小微经营单位、对促销区和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区域的设置要求等。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经营监管行为,督促特殊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办法》落实落细,省局还印发了《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安排部署,开展《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工作;结合《办法》的实施,压实特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两个责任”。制定了《安徽省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标准》,鼓励各市组织特殊食品经营者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统一提示牌等相关样式,方便企业直接下载使用。
陕西: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投入
为进一步深化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全省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陕西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决定,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工信贷”是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的子项目。贷款对象为纳入23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供应商目录清单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经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互荐、共认”原则,纳入“工信贷”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信贷”业务优先支持以下贷款:信用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银行机构为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的企业发放的贷款;中期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单户企业在“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贷款的不得再申请“工信贷”政策支持。
信用监管助力兰州打造“兰税捷办”服务品牌
2022年以来,兰州市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推出一系列优质高效便捷的精细服务举措,通过“线上服务更精细、线下服务更精简、定制服务更精准”的“三精”举措,集成打造“兰税捷办”服务品牌,让纳税人缴费人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赢得了纳税人缴费人的点赞。税费优惠政策“不来即享”改革实践案例入选《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兰税捷办”服务品牌入选甘肃省七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简报》第90期刊发。 “兰税捷办”服务通过“非接触式”“不来即享”和“最多跑一次”服务,实现办税流程“零次跑”“零障碍”;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办理步骤和服务窗口,实现企业资金“秒到账”、企业申请“秒审批”、企业事项“秒办理”;通过改进自助终端服务、房产登记服务和智能咨询服务,实现税费业务“跨区办”“同城办”“全员办”。 在“兰税捷办”服务推行过程中,兰州市全面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纳税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评价,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采取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放宽发票领购数量等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采取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加强纳税评估、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同时,扩大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一次领用量分别放大到3个月和2个月发票领用量的总和,充分满足纳税人的购票需求。 同时,创新“银税互动”办理模式,实现“银税互动”业务掌上办,只需“刷刷脸、点一点”,即可完成融资贷款办理,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提速,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繁、融资慢等难题,大力提高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助力中小微企业以“纳税信用”换取“银行信用”。截至8月底,兰州市通过“银税互动”共发放贷款16176户次、27064笔、放款70.29亿元。 下一步,兰州市将持续推进信用监管,不断优化“兰税捷办”服务品牌,着力推出更多服务举措,进一步实现审批提速、服务优化、效率提升,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9月20日,辽宁省政府组织召开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书面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受领导小组组长王健同志委托,领导小组副组长方铁林同志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省委政法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25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信用环境是治理之基、发展之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国清书记多次强调,辽宁的振兴根本问题是要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尤其是法治环境、信用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乐成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各级政府必须严格兑现承诺、严禁失信违诺,自觉做诚实守信的坚定践行者、维护者。王健常务副省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辽宁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会议强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各部门结合职能和实际,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今后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要清醒看到,在新形势下,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无法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距离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期盼仍存在差距。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按照全省政府系统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别是乐成省长讲话精神,扎实开展政府诚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抓好统筹协调,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会议就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扎实做好当前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强调要提升信用法治化水平,继续做好信用法规落实工作,推动各领域专项立法嵌入专门的信用条款,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健全政府失信治理制度,全面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要强化部门统筹联动,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协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抓实失信联合惩戒,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强化失信联合惩戒震慑效应。要提高平台网站建设水平。以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和支撑,优化归集流程模式,全面提升信息归集共享效率和质量。要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扩大信用承诺覆盖面。要提升“双公示”质量,力争做到无迟报、无漏报、无错报,进一步提高合规率、及时率。
市场监管总局:强化食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安管理人员行为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规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记者了解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海关总署: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
日前,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加强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深化海关与其他部门核查领域部门间联合抽查。 在促进大湾区要素便捷流动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便利粤港澳三地人员往来,支持海关健康申报信息与广东省“粤康码”、香港“港康码”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疫情联防。 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南沙建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根据中欧双方合作实际需求,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海关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 同时,《若干措施》强调,要加强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支持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提升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信用培育、信用监管、信用服务水平,对“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贸易新业态等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发挥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深化海关与其他部门核查领域部门间联合抽查。深化“智慧海关”改革促进安全便利。强化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