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和双创政策企业获得感强部分城市管理部门诚信待提升
报告分析认为,疫情期间推出的若干项营商环境优化政策中,企业对对外开放政策、双创和转型政策等的获得感较强;而部分城市管理部门的诚信有待进一步提升。 对政策环境,有60.79%的外资企业认为政策环境改善了,感觉政策环境变差的仅占2.82%。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缩短负面清单,对于外资企业的鼓励、支持等相关政策,得到了多数外资企业的认可。 在市场诚信环境中,企业普遍反映当前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在被调查的外资企业中,有87.16%的外企认为所在城市市场竞争有序。这一比例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67.64%和民营企业的79.52%,表明前期我国出台多举措扩大开放,缩减负面清单,扩大外资准入领域,优化投资环境等工作,获得海外投资者认同。 从不同年限的企业来看,成立5~10年的企业和1年以内的企业的政策环境改善指数最高,说明2019年出台的鼓励转型升级和“双创”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家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这份评价报告还对市场监管部门、水务部门、城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商务部门等11个政府部门进行满意度调查。企业对于商务部门的满意度最高,其次是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城管部门的满意度相对较低。 调研中企业认为,商务部门研究推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连锁企业的政策支持,以及发展夜间经济、举办购物街等举措,对于地方消费的促进和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比如,在调研哪些部门会出现“承诺的优惠条件无法兑现”的现象时,有41.3%的企业选择了商务部门,有32.61%的企业选择了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除消防)此类现象较少发生。 部分企业反映,政府有关机构“在执法或罚款前,没有提前对相关法规或条款进行普法告知”“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过当”“选择性执法,对于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业不能一视同仁”“变相索贿”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胡晓明:中国小店信用水平超预期 将进一步提高小微贷款可得率
今日,一组来自网商银行的数据显示:过去5年,科技发展使得中国100万以下小微贷款可得率大幅提升,全国小店贷款可得率超过50%,仅网商银行无接触贷款累计服务过的小微经营者就超过2900万,他们户均贷款3.6万,80%过去从未获得银行贷款,5年前的空白地带正在被快速填补。 网商银行董事长胡晓明首次披露了小店经济疫情期间的贷款表现:中国小店的贷款守信度仅有暂时性的小幅变化。随着复工复产,小店们提前还款总额从3月开始强劲反弹,比2月环比提升90%,迅速回到了疫情前的水平。总体上看,在疫情期间,中国小店的守信率仍高达98%。 “中国小微企业们,尤其是承担就业底盘的小店经济,信用水平远超预期。”胡晓明指出,我们一直坚信,诚信与否与企业大小无关,小微企业并不缺信用,只是缺少发现他们信用的技术,他们在疫情期间的表现,证明了中国小微企业值得被相信,也证明了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水平。 “在这当中,互联网银行的科技力量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胡晓明介绍,在疫情发生后,网商银行与全国工商联及100家银行紧急成立的“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3个月已服务1000万小微,提前完成半年目标。 在全国100个城市,三大政策性银行通过和网商银行的合作,首次大规模发放贷款免息券,借助互联网银行铺设的金融科技“灌溉系统”,将利息减免的举措,高效精准滴灌给小微企业,首次发放仅耗时18分钟,同时,使用了免息券的小店比未使用小店,平均每日销售金额已高出45.7%,免息券有效提振了小店的生意水平。 在普惠金融最难触达的农村,技术也带来新的可能性,在江西省余干县,杨作波成为了第一个通过小程序和网商银行卫星遥感技术获得贷款的农户。他通过支付宝上的小程序,在手机地图上描点,划定自家的水稻田,接着卫星就通过遥感图像,识别这片稻田的作物类型、生长情况,结合气候、行业等情况,经过交叉验证,系统就能预估产量和价值,从而向农户提供合理的信贷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肖钢在今年两会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的五年里,我国互联网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通过线上触达、大数据风控和人工智能,实现了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开创了中国独有的创新模式,应支持互联网银行更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对于未来发展,胡晓明认为,下一个五年,网商银行仍是解决小微贷款难这一件事,但将升级目标,加大开放力度,通过走进供应链、农村,进一步提高小微贷款可得率,并通过与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5年发放3000亿贷款的免息券,持续为小微减负。
黑龙江乱停共享单车将纳入个人信用惩戒
5月18日至6月18日,《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反复修改后,于6月30日正式发布。《办法》共21条,主要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主体、投放要求、停放要求、用户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定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公共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 依据《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及所辖县(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投放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实际出行需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 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划定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 运营企业应当考虑季节变换对居民租赁共享单车需求的影响,明确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 《办法》中提出,对多次违规停放、信用评级低的不良信用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运营企业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个人信用联合惩戒。
兰州乡村设立“信用乡” 诚信做“抵押”解农民贷款难
29日,兰州市西固区金沟乡被认定为“信用乡”,并在当日揭牌。正在地里忙活的金沟乡小金沟村村民张金东听说这个消息后,盘算着年底及时还款后,再多贷些,“明年搭几个大棚,这样蔬菜能早点上市卖个好价钱”。 年逾五旬的张金东种了一辈子蔬菜,以前想扩大种植规模,但苦于没有发展资金,去年年底听说可以不用抵押物,凭借“信用”就能贷款后,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村上申请,“没想到一下子就贷了四万块钱,而且很快就到账了。” 利用这笔贷款,张金东今年种了九亩多地的蔬菜及果树,他在地里照看,媳妇在城里卖菜,他说等到果树挂果,收入会更好。 金沟乡是“西部工业重镇”西固区唯一的山区乡和纯农业乡,1000多户村民分别散落生活在山梁沟岔的自然村里。近年来,村民们靠种植和加工百合、蔬菜、养殖等脱了贫,但想进一步发展产业,则受资金限制,想贷款又没抵押物。 为支持农民、农村发展,2019年11月份,兰州农商银行西固支行将近年农户贷款信用记录良好的小金沟村评为该区首个“信用村”,以此解决农民贷款难、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据了解,根据家庭成员、经济收支、负债等情况,农户们被评为等四个信用等级,最高可贷10万元。需要贷款时,授信农户只需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就近的兰州农商银行网点去办理,几个小时内就能拿到信用评级额度内的贷款。 在去年评定基础上,金沟乡本次又评定信用户184户,授信金额953万元。基于上述情况,西固支行对该乡所辖4个行政村进村入户摸底调查,完善第一手评级授信资料,通过调查了解到,该乡辖属4个行政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良贷款率为0%,达到信用乡创建标准,符合信用乡成立条件。 兰州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目前,兰州农商银行在该市五个行政区已创建挂牌信用村17个、信用乡(镇)2个,“通过加大信贷资金投放、降低农户贷款利率等措施,进一步解决了信用村、信用乡(镇)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同时,通过“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创建,形成以农村信用户为主体,农商银行、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简化贷款手续,拓宽农户小额信贷服务领域,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有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促进了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 “自从被评为‘信用村’,外出打工的年轻人也开始回来创业了。”小金沟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树成主要负责村民们的信用贷款。他说,这笔贷款不仅是解决了村民们资金难题,更是提高了年轻人回乡创业的信心。 李树成说,下一步,村委会将与农商银行开展更多的沟通,助力6个自然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最终实现村民们增收致富。
王辉:大力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
社会信用法治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各相关部门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格局初步形成,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尚处于国家统一立法与行业规定有所发展,却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阶段。社会失信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问题较为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主要采取政策推动,分散立法的模式,信用方面的立法存在层级不高、质量不一、结构融贯性不足及立法在各地方各部门之间以及地方与部门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因此,亟需总结各部门、各地方信用立法的经验,加快社会信用统一立法,提升社会信用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进这一工作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遵循诚信相关性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科学界定信用标准,明确守信、失信内涵,是社会信用法治化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制定信用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有时会不自觉地模糊信用与道德、违纪、违法以及职业道德等的边界,致使信用过度渗透社会生活。为此,一是把握道德入法的限度,避免道德过度法律化。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德法结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同时,这并不等于道德与法律之间丧失了边界,法治社会判断信用的标准仍然且必须是法律,而非道德。二是遵循诚信相关性原则,细化守信、失信标准。信用法治是诚信制度化的体现。判断和细化守信、失信标准应当依据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具体而言,包括明确排除与诚信不相关的信用信息,如隐私信息、商业秘密、单纯道德而非诚信的信息等。三是科学分类,明确信用梯度管理,对轻微违法行为不纳入信用信息。 第二,树立信息开放原则,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是社会信用法治化的逻辑联结点。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当前,有些部门信息私有和“孤岛”意识较强,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不健全。为此,一是应打破信息保护主义和地方主义,树立信息开放理论,构建和完善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各部门、各组织和各地方之间信用信息的有序、有效归集、共享和开放。二是应进一步立法规范和鼓励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利用政府开放的数据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发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 第三,明确信用惩戒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依法充分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只有不断依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当前,失信惩戒的刚性法律依据仍显不足,失信惩戒存在泛化现象。对此,一是明确信用惩戒谦抑性原则,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从法定性、关联性、合比例性上健全和规范信用惩戒,尤其是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避免不当联结和信用歧视。建立健全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失信惩戒对象程序权利,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等权利。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王辉)
央行: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
202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征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明确了2020年征信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19年以来,征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尤其是今年以来,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征信工作,征信事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创造性地改善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稳妥有序推进征信业对内对外开放,二代征信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征信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成效显著。 会议指出,2020年征信工作要继续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征信为民”的时代理念,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要着力关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强化征信信息安全。要抓住战略机遇,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地方”双层发展体系。要继续推动信用评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在完善备案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机构质量考评体系。要积极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工作,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继续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征信救济工作,确保精准、公平、高效。 会议强调,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实现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是征信事业的核心发展目标。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同时又遭遇全球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征信系统要迎难而上,积极有为,奋力实现我国征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负责同志,有关司局同志,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加快“信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市三省共同推进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6月22日~23日,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第31次例会在浙江湖州召开。 一市三省根据区域信用合作年度计划,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浙江履行轮值职责,牵头谋划年度区域合作事项,形成《2020年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重点工作计划》并联合一市三省信用办印发实施;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及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探索构建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并形成典型案例;初步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标准。 上海做好旅游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开展区域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发布前期准备;推进“信用长三角”网站改版,增强“宣传发布、协同管理”功能,完善网站平台运行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的公共信用报告和信用数据归集标准。 江苏做好食品药品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及“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标准,研究一体化联合奖惩措施;修改完善长三角地区城市信用合作备忘录,积极筹备召开长三角城市信用合作第一次例会,牵头探索长三角城市群信用多方位、多领域合作。 安徽做好产品质量领域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牵头工作,着手修订合作备忘录和联合奖惩指导意见,选取巢湖市开展产品质量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研究构建监管指标体系,确定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牵头启动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和政务诚信建设评估。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信用长三角”建设不仅肩负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跨区域“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和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的重要助力,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和现实意义。一市三省要进一步发挥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亲、经济相融的优势,在深化本身(市)实践和创新的同时,持续加大交流和合作,博采众长,共同进步。 长三角信用合作要按照引领示范的总体定位,叠加区域特色优势,着力深度融合,加快推进“信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是发挥区域改革创新的核心优势,加快推进区域信用规制“一体化”。二是发挥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加快推进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三是发挥行业信用监管的先行优势,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一体化”。四是发挥区域联动发展的特色优势,加快推进信用市场“一体化”。
经验大比拼:信用监管 严守科学研究“生命线”
5月12日,中国科学院召开2020年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视频会,会上发布的中科院2020年度科研诚信提醒——《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践行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良好的作风学风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国际期刊撤稿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人员的形象。 早在2006年11月,科技部就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科技部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等方面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同时,科技部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基础,开发运行了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取消承担资格。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可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查处的失信记录信息,在线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推进科技界形成良好作风学风的力量正不断壮大。 吉林: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019年11月,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型省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意见》明确,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建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等。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可追查、可追溯等。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要组织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等。 此外,《意见》要求全体科研单位及科技管理部门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鼓励全社会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并建立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机制,对于举报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力争通过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上海:让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有规可循 为加强上海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2019年9月,上海市科委印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首个省区市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文件。 《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等。 《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市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市科委应当予以受理,并明确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科研不端行为经查实后,市科委可以作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已批准的事项、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需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同时,为做到惩教结合,营造良好氛围,《办法》规定了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的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被处理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市科委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将科研诚信作为各类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2019年6月,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院士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综合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意见》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江苏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并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上予以发布。 安徽:对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安徽省科技厅夯实科研诚信建设基础,加强流程嵌入和审查前置,深度推进科研计划诚信监管,认真落实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提升诚信文化建设水平五措并举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夯实科研诚信建设基础。安徽省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等制度7项。 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分阶段分权限实施信息共享,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连互通,为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加强实验动物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等信用信息推送归集互通。 加强流程嵌入和审查前置。对省科技计划管理进行全过程诚信监督,涉及2019年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共计1052项,金额超2.1亿元。对187名拟入库专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深度推进科研计划诚信监管。对11起涉及科研诚信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已完成9起,查实率66.7%,共计追回财政资金100万元。实现在科技计划项目归口审核环节、形式审查环节、立项环节三次诚信信息查询,全年共审核6大类科技计划项目6600余项。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采取定向与随机抽选相结合方式,将7类项科技计划专项纳入2019年度专项随机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省16个市全覆盖。 江西:对科技专家库专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为加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管理,促进和规范专家在科技活动咨询评审服务中更好地履职尽责,今年5月,江西省科技厅制定《关于加强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入选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专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规定》要求,专家履职过程中,专家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专家发生的不良信用行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部门会同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及科技评估部门,综合衡量项目单位或群众对专家的反映,每年组织对专家的信用开展认定、核实、评价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规定》提出,专家信用行为是衡量评价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其中,按情节轻重程度,不良信用行为又分为轻微信用不良行为、中等信用不良行为和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对应不同信用行为表现,分别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专家进行评级。信用评级为A的专家,列入科研诚信红名单,除正常承担我省科技咨询活动外,优先推荐入选其他省份专家库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信用评级为B、C的专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科技咨询活动,并对其限制期限解除后,再次参与科技咨询活动实施信用重点监督;信用评级为D的专家,清除出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列入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黑名单,录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此外,对信用评级为B、C的专家,规定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方式方法。 河南: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严厉打击 为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2019年7月,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涉密信息。 《意见》指出,要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意见》还明确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两次(含)以上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广东:对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一票否决” 2019年6月,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在省级层面部署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和措施,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科研环境。要求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要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级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和科研成果管理制度,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制定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活动行为规范,主动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认定工作。同时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除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外,还要求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单位和个人,须签订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承诺书,配合做好科技业务信用审查。 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发挥学术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关注、跟踪国家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省级科技业务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建立完善覆盖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海南: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2019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海南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 《方案》全文共34条,对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等6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 《方案》要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跟踪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方案》明确,海南要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获得奖励、依法撤销学位和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晋升职务职称,以及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严重的还将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川: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终身追究 2019年12月,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将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未来科研失信责任主体还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明确,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主体单位要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对待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其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贵州: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 针对科研诚信工作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科研失信行为没有统一的调查处理程序等短板和薄弱环节,今年2月,贵州出台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 贵州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暂行办法》从五大部分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及条款。对科研失信信息等级作出了原则规定,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对“严重失信信息”将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 云南: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 今年3月,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检查、评估、验收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评级结果将纳入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评级为信用优秀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评级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将按照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和惩戒。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管理范围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评估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提名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科研失信行为分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科研一般失信两类,对于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个人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和机构将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的责任主体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等资格。
信用评级行业开放再迈新台阶
根据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日前发布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我国将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这也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再上新台阶,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情况如何?新措施又将给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王涵。记者:当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情况如何?王涵:近年来,信用评级行业开放一直是金融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7年7月债券通落地之际,人民银行就对境外评级机构在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进行了规范。2019年以来,随着扩大金融开放步伐加快,信用评级行业开放举措也不断升级。2019年1月,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国内;2019年7月,金融委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其中第1条为“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国民待遇原则。记者:此次出台的新措施将从哪些方面推动行业发展?王涵:本次金融委出台的金融改革新举措,聚焦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同步开放。对外开放方面,政策导向从之前的放宽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市场和业务方面的限制(引进来),拓展到鼓励境内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走出去);对内开放方面,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评级机构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对内对外开放齐头并进,能够有效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历30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评级机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日趋合理、评级认可度逐步提高;但当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无论是业务水平、独立性、商誉和公信力等方面都有提升的空间,同时监管规则也有待进一步统一。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也对信用评级行业深化改革开放、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诉求。本次政策着力点之一是放宽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准入。一方面能够在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发展进程中,引入更多的信用评级服务供给主体,有利于满足国内外投资者多元化的信用评级需求,提升信用评级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更多机构的进入也会产生“鲶鱼效应”,加剧信用评级行业的竞争程度,激励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商誉和公信力提升,助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本次政策着力点之二是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一方面,境内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有助于促进形成信用评级中国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同时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和保障,助力国家战略的推进;另一方面,境内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能够形成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国际化发展的示范效应,对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形成反向溢出,促进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水平和质量提升。记者:境内评级机构如何把握机遇,推动自身发展?王涵: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服务质量、积极“走出去”,将助力实体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改革政策再次聚焦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开放发展,境内评级机构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可在以下两个方面把握机遇、推动发展。一是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吸收境外经验、利用金融科技新技术等方式,提升信用评级服务质量,做优做精信用评级服务,做强做大信用评级业务,努力实现竞争能力提升,助力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二是积极“走出去”拓展国际业务、整合国际市场,聚焦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境内评级机构的海外业务份额和市场占有率,以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打造信用评级中国品牌,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助力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地位提升。
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发布 侵权假冒行为将与信用挂钩
服装鞋帽、妇幼用品、老年用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数码产品、装饰装修材料、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是今年互联网侵权假冒治理的重点。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查办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重点时段抽查和打击力度。 记者注意到,《要点》对2020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伪劣工作作出安排,涉及7方面、35项任务。比如,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要求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在线教育等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作品传播秩序。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及输出日用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等重要商品的集散地和大型专业市场监管,强化国际展会、交易会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在重点市场监管方面,今年将对侵权假冒案件多发、问题较多、影响恶劣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市场开办主体责任。同时,严格重点产品监管。围绕事关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点产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推进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巡查机制,加强案件查处力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点》提出,加强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组织开展“铁拳”专项行动。以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指导加强商标权行政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保护。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则要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制定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侵权假冒行为还将与信用挂钩。《要点》提出,推进侵权假冒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侵权假冒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依法及时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