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学术不端事件给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从“巴尔的摩案”到“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过去半个世纪里,很多国家都曾遭受过科研不端行为的侵蚀。 诚然,那些重大科研不端事件对各国的学术生态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经过对这些事件的梳理研究之后,我们认为,其在制度建构方面的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国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转折点 首先,从历史和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是科研诚信政策变迁的重要引发机制,也是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转折点。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科研不端事件接二连三地在美国被曝光。在那些案件中,“巴尔的摩案”可以说是争论最激烈、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 1986年,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巴尔的摩因其论文合作者被指涉嫌数据造假,而接受调查。后来,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国会。十年之后,案件才正式宣告结束,涉事科学家洗脱了罪名。“巴尔的摩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推动了美国科研不端相关调查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出台与建立。 1986年7月,在巴尔的摩案第一阶段两次非规范性调查结束的一个月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以下简称NIH)明确了“保密原则”在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中的重要性,确定了科研机构在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首要责任,并强调调查应由专家来进行,以保证对证据评价的权威性。 1989年,NIH设立了专门负责科学诚信的独立机构——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同时设立了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而这两个机构的分别设立,正是体现了科学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重要原则——调查和审判相分离。同年,美国卫生部颁布了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 1992年,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从NIH分离,和现有的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合并成立新机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这样的转变,使得机构的司法性逐步增强,联邦法律在机构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但是,司法性的增强不是否定和放弃科学对话模式;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调查过程的公平和公正性。 再来看2005年韩国爆发的轰动世界的“黄禹锡事件”。在这起干细胞造假案发生之前,韩国并没有自己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以这件事为契机,韩国对国外科研诚信的治理经验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尤其侧重于对美国科研诚信治理手段的移植。 比如,2007年韩国教育部制定的《科研伦理保障准则》,几乎就是美国《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的“缩减版”。 在对黄禹锡事件的调查中,黄禹锡本人承认曾强烈要求其团队中的年轻女同事捐赠卵细胞进行试验。这一回应直接导致了韩国《生命伦理安全法》的修订,增加了对卵细胞捐赠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此后,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共修订了29次,其中2014年新增了对科技人员的科研伦理要求。到2017年为止,《学术振兴法》修订了18次,其中2013年新增了保障科研伦理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韩国不断对法律进行修订,以保证它们的适用性,也逐步提高了研究人员对科研伦理的重视。 近十年来,最受学术圈关注的科研不端事件要数2014年“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为了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扩散,日本从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两大主体入手进行机制改革,从建立全国性主管机构和健全期刊评审系统来完善治理体系。这一案件也成为日本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 2014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印发了《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南除了强调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学术界自律之外,还指出要强化科研机构的预防措施。为了帮助经费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妥善处理科研经费的不端使用行为,《意见》从受理举报、经过案件调查到公布调查结果都制定了详细的具体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从那时起开始建设科研信用体系,首次把科研信用作为对法人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之一。在信用管理方面,除通过统一的电子平台共享信息外,各政府部门间还建立了信用共享机制。 国内相关政策的波动规律 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对1980~2019年我国发布的有关科研诚信政策梳理后发现,国内相关政策的年度发布量也呈现出随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波动的明显特征。 例如,2006年初“汉芯事件”曝光,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直接促成2007年3月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正式成立。2006和2007年各部委共发布了13项相关政策,相当于2005年发文量的4倍。 2011年2月10日,科技部通报因严重学术不端撤销李连生2005年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这是我国第一例因科研不端而撤销国家科技奖励的案例。随后2012年政府关于科研诚信的政策发文量就达到了10项。201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典型案例查处结果进行了首次公布,第二年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14年相关政策发布量出现一个高峰,年度发文量高达18项。 2016年,“韩春雨事件”持续发酵。科研诚信问题又迎来了一个关注热潮,年度政策发文达到12项。 2017年,《肿瘤生物学》期刊集中撤销107篇中国学者论文事件后,2018年两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完成了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科研越活跃,越易爆发不端事件 通过对这些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梳理还发现,从时间上看,这些事件往往发生在国家科研活动最为活跃的时期。而特殊的时间节点,正是触发公共政策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 “巴尔的摩案”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正是世界高科技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关键时期。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欧共体的“尤里卡计划”、日本的“科学技术立国”战略相继出台,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这一时期,欧盟等科技先发国家的科研不端事件最先出现急剧增加,科学共同体的自我控制与治理功能失灵。 “黄禹锡事件”发生的2000年初是世界各国逐力现代科学技术顶峰——生命科学领域的开端时期。韩国政府在《2003-2007年科技发展基本计划》中将生物工程技术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四个重点领域之一,同时提出未来10年进入“世界科技八强”和“世界经济十强”的目标。 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12月就提出“生物技术产业立国”口号,重点聚焦农业和医疗两大应用领域。此后近十年,日本与细胞相关的技术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600多件,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小保方晴子所在的日本理化学研究所每年的预算约为人民币62亿元,并且大部分研究经费来自政府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由此可见,在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幅度的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投入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同时,也成为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爆发的间接因素之一。当下的中国正处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科研诚信建设对于遏制科研不端事件的增长至关重要。 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如何阶段化发展 欧美等科技先发国家已经走过了科研诚信制度建构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历史阶段,而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仍存在诸多制度建构难点。科研不端事件是一个国家迈向科技强国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应该重视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制度建构价值,积极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未来我国的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从短期发展来看,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政府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推动力度,完善与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提高联合惩戒部门对于科研诚信联合调查和惩戒的能力和水平; 从中期发展来看,应该以科研机构为主导,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等一线科研机构科研诚信的治理能力,强化其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并加强科研机构内部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和调查惩戒,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从长期发展来看,应该以科学共同体为主导,以学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成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并按专业分设不同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以突出学科特点,发挥好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权力治理能力。最终实现以科学共同体自律,科研机构负主责,政府顶层设计且积极推动为特点的,包括政府、科研机构和科学共同体合作共治的良好的科研诚信治理新局面。(作者:赵勇,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主任)
解读|北上广深严查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扩围至“新一线”城市
日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对涉房资金进行精准调控,先后启动银行自查和监管核查,围堵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截至3月24日,北、上、广、深四地检查的初步结果均已发布。 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的通报显示,部分银行在发放个人经营贷、消费贷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审核不严格的问题,与此同时,存在中介机构教唆客户包装企业,并通过多次流转的方式规避银行监控的情况。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将严厉查处,对违规贷款进行收回或制定清收计划。 多地发布合规性检查初步结果 广东(除深圳): 截至目前,辖内(不含深圳)银行机构已完成个人经营性贷款自查的银行网点共4501个,排查个人经营性贷款5678亿元、个人消费贷款2165亿元,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其中,广州地区银行机构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1.47亿元、305户。 深圳: 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相关通报指出,深圳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对15.4万笔、1771.73亿元经营贷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并选取6家银行集中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覆盖率近50%。针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银行立查立改,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 北京: 按照监管要求,北京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约占经营贷自查业务总量的0.35%,其中部分涉及银行办理业务不审慎,部分涉及借款人刻意规避审查。此外,在银行自查基础上,北京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选取重点机构进一步开展了专项核查,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约3000万元。 上海: 上海地区商业银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目前,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 部分地区通报违规典型案例 多地发布的通报信息显示,部分银行在发放个人经营贷、消费贷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审核不严格的问题,与此同时,存在中介机构“推波助澜”,教唆客户包装企业,并通过多次流转的方式规避银行监控的现象。 ——贷款审核不严格。对成立企业时间与购房日期相近、持股时间短、企业办公场所无实际经营迹象、未有可覆盖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企业经营性流水证明、短期内有购房记录、购买抵押房产资金来源可疑等情况,部分银行未能在贷款审核中从严把控,亦未严格核查资金流向。 ——宣传展业不规范。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在展业时,营销话术不规范,甚至存在变相引导客户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嫌疑。个别员工与贷款中介机构私下合作,在网络、电话等渠道无序宣传营销,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房地产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包装”助推,涉嫌违规的操作方式包括通过中介机构过桥垫资套取经营贷置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经过转手多次后挪用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购房首付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多个地区在通报的同时还公布了典型案例。深圳通报的一典型案例显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客户钟某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款一次性付清方式购买房产,次日设立企业,持股100%,持有房产刚满六个月即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房抵经营贷,贷款金额226万元,资金受托支付至张某在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当日,张某向刘某等16人合计支付资金217万元,其中支付至刘某178.77万元,经核实为代钟某购买某住宅楼尾款。深圳市Z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钟某购房、成立企业、贷款咨询等环节提供“一条龙”服务。 多地表态: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要收回 多地银保监局、多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表示,进一步强化经营贷业务审核与管理,持续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将严厉查处,对违规贷款进行收回或制定清收计划。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目前已经启动对4家银行的行政处罚立案程序和调查取证工作。后续,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贷款“三查”不到位的银行或未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同时,北京银保监局还将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建立针对不法中介和违规借款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提高公众法律合规意识,坚决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秩序。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将对违规贷款进行收回或制定清收计划,对各项检查发现的信贷资金问题建台账、列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在信贷管理系统内设置用途风险提示,建立风险预警监控管理平台;加强客户准入管理,建立客户风险量化得分体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及时了解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政策及相关贷款政策,提高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合法合规申请和使用贷款,避免形成不良记录和造成经济损失。 最新:严查已扩围至“新一线”城市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相继启动检查之外,杭州、成都、西安等热门城市也相继被监管部门督导。日前,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带队到成都、西安调研督导,要求管控资金风险,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机制,从源头上稳定预期。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精准、精细调控,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助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浙江已发文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据悉,浙江监管机构将把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的金融机构强化政策约束。同时,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
解读|《海州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海州区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近日,《海州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将被纳入征信系统,采取记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联合惩戒。情节严重将被列入“黑名单”,公示期间不能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据海州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特别在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卫管理领域,由于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轻,形成了违法、处罚、再违法的不良循环。其次,在城市管理领域,特别是在违法建设、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轻微违法现象普遍多发,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规定失信行为按照管理类型主要分为违法建设、市容管理、环境卫生三类。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办法》将对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取记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联合惩戒。 所谓的记分制度,就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30分(含)以下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记分达到30分以上,60分(含)以下的,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0分以上,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在城管执法领域,大部分是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大部分简易案件,行政处理的同时通过《办法》对当事人符合一般失信行为通过诚信提醒、约谈,督促当事人自行改正。”据海州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达到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这些失信人员将来参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会带来不便。比如,将来乘车出行、贷款买房、孩子入学,或者企业主将来参加政府工程的招投标等,都被列为禁入的行列。 《办法》同时明确,城管执法相对人非因主观故意初次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或者一个自然年内参加城管志愿服务活动满30小时以上等情形,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真正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
解读|《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品牌建设,作出了“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着力打造中国品牌的战略部署。 区域品牌建设对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省区域品牌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与先进省份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还不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需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共建共享‘好品山东’,形成‘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体系,助力‘鲁字号’产品和服务赢得口碑、开拓市场、品行天下”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抽调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先后两次共向18个省直部门征求了意见,报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把握的主要原则 在起草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品牌培育动力。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优化政策供给,提高公共项目管理水平,营造共建共享的品牌生态环境。 二是坚持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建立“好品山东”标准体系,引领“好品山东”质量提升。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坚持创新驱动,社会认可。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强技术、标准、质量、品牌管理创新,发挥“好品山东”品牌“雁阵效应”,赢得市场和消费者认可。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加强对“好品山东”建设的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对行业、企业和产品分类指导,梯次推进“好品山东”建设。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总体任务、主要措施、组织保障三部分共12项内容,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我省“好品山东”建设更加注重顶层设计的审慎、严谨、科学,广泛听取了意见,并多方论证,提出打造“好品山东”区域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品牌体系、标准体系建设,夯实技术、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健全评价机制、宣传推广机制,支撑区域品牌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把“好品山东”打造成质量管理的“健康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经贸往来的“通行证”,提升品质、传递信任、扩大影响力,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是聚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首要任务。在任务安排上,紧贴品牌高端化发展的需要,提出做优存量,做强增量,强调整体规划,形成品牌建设合力。在全国创新区域品牌建设模式,提出将区域品牌建设由某一产业、某一领域,扩展至涵盖三大产业、各领域,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产生的品牌,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使用“好品山东”标识,在深度融合中,放大品牌效应,实现品牌高端提价值,打造区域品牌新优势。 三是构建了全链条生态发展培育支撑。围绕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提出构建品牌体系,强化品牌的系统性、完整性、层次性;提出打造标准体系,引领品牌的前瞻性、规范性、统一性;提出夯实技术支撑,展现品牌的创造力、引领力、带动力;提出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品牌的资源整合力高、要素配置效率高、质量竞争力高;提出创新评价体制,保障品牌的公平性强、公信力强、参与度强;提出做好宣传推广,确保品牌的运营力强、传播力强、关联度强、市场竞争力强。 四是立足特色优势明确具体可行的目标。在总体目标的设定上,结合近5年相关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充分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好品山东”建设的重点领域,反复论证,实事求是,提出了到2025年,竞争力位居全国区域品牌前列,到2030年,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品牌这具有科学性、全局性的目标。根据总体目标,提出了重点领域的量化目标,上有大目标、下有小目标,紧密衔接。目标强调竞争性,形成了多层次的目标体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五是细化强化更加有力的推进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办对牵头事项“一牵到底”的作用,加强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落细。提出强化政策支持、严格品牌监管,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好品山东”建设的持续性,倒逼获得“好品山东”品牌资格的主体,珍惜、维护良好品牌形象。提出加强权益保护,支持“好品山东”市场主体海外贸易合法维权,消除“走出去”疑虑,扩大海外影响力。 相关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解读|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量逐年上升,类型日趋复杂,隐蔽性更强,给识别和防范带来困难。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办案人员即使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有时也很难取得确切证据。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容小觑。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损害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亵渎庄严的法律,把国家治理的公器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一些黑恶势力正是通过虚假诉讼实施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安宁。虚假诉讼如果不能遏制,还可能损害社会诚信,导致道德滑坡,破坏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全国各级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果断对虚假诉讼亮剑,通过罚款、拘留甚至刑事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治理虚假诉讼,司法机关是最重要的防线,应该通过主动履行审判职能,不断健全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实质正义,办理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具体而言,在法院内部,应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的作用;从法院外部,应该加强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执法司法部门间的合作联动,建立与金融、交通、房产、财税、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的协作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司法大数据的作用,从诉讼主体、诉讼案由、诉讼标的、诉讼主张、诉讼证据等多个方面,精准识别虚假诉讼。 实践中,不少虚假诉讼案件中都有律师、公证人员、会计人员的参与。应该加强相关行业的自律建设。对专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实行职业黑名单、职业禁入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征信记录、市场准入等制度,让失信诉讼参与人受到应有的惩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才能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违法必究的结果,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才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读: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立法?
朝阳团的代表刘子华介绍,2018年5月,北京已经推出了《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他援引了一个数据,2018年,在全市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下,17%的“老赖”自动履行还债义务,近50%的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补缴了税款。 “该办法毕竟仅是地方政府规章,从效力层级上,仅为地方政府规章,远远低于由各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刘子华说。 因此,他建议积极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的立法工作。重点通过合理划定并扩张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尝试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北京的社会信用体系。 他建议,北京市有关机构,可以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此种评价体系可以在相关主体正常经营,尚未陷入信用困境之前就通过给出客观评价的方式,督促其重视信用,维护信用。
信用知识|如何建立和维护个人良好的信用
(1)让诚信成为一种习惯。在日常用卡消费、个人贷款和各类缴费中,注意还款期限,坚决避免出现逾期,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2)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一直以来,信用空白在银行贷款时不占任何优势,对于信用空白的人来讲,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可以通过办理信用卡来建立。(3)出现负面信用记录,要及时的修复。如果因特殊原因难以足额按约还款,请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调整还款计划,慎防发生拖欠等违约行为。如果经常出差或忙于生意,可委托银行通过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存折代扣贷款本息,也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归还贷款。(4)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要定期查询一下自己信用记录的状况,如果发现信用记录的信息有误,与实际还款不符,一定要带有效证件到当地的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纠正。(5)留心由基准利率变化引起的月还款额变化。(6)出门旅游或出差前,做好还款安排。(7)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不要把个人身份证件给别人借用。(8)建议个人贷款最好直接与银行签订合同,如果采用第三方代理的方式,要特别注意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
“纳税信用”那些事儿,一篇文章讲清楚
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而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多领域扩展,优质的纳税信用日益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鉴于纳税信用的重要性,不少纳税人也想详细了解一下纳税信用评价对企业有啥影响,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纳税信用”的那些事儿。 纳税信用是啥?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评分由高到低分五级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相关法规链接: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信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很重要!是企业的信用资产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例如,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实现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的无缝对接,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 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 近年来,税务部门定期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税务领域信用信息,并联合发改、金融、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啥新变化? 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两增加——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信用知识|一般失信与严重失信
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咨询。
信用知识|什么是“信易贷”?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通知》从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体系、“信易贷”产品创新、风险处置机制、地方支持政策、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先来了解什么是“信易+”? “信”是守信的信,“易”是容易的易,“+”是让守信的你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感觉到便利。 据了解,“信易+”主要包括五大项目,分别是:为缓解守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信易贷”;为方便创新创业主体租赁办公设备和办公空间的“信易租”;为了让守信主体更舒适更便利的享受出行服务的“信易行”;为让守信主体更便利获得行政审批服务的“信易批”,以及为让守信个人享受优质旅游服务的“信易游”。 什么是“信易贷”? “信易贷”,着眼于让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享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享受更便捷的贷款审批通道等,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具体做法是通过运用小微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和自主申报信息,对其进行公共诚信评价,供金融机构审批贷款时参考使用。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成本将降低,审批效率将提高,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通过“信用张江”平台,已帮助逾600家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累计融资额约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