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信用办关于第四届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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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免费体验”原是“美容陷阱”?消费者需当心此类诈骗
编造“抽奖”“领礼品”活动招揽顾客进店,免费面部清洁后谎称“皮肤损伤”,哄骗客户花高价购买“修复液”等,骗取3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万元。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陈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及罚金。 进店体验踏入“连环套” 2020年10月,小军(化名)在汉口火车站准备坐地铁回家时,被一名打扮精致的中年妇女推销一家名为“欧雅名”的美容店,并称可以免费体验并有礼品相送。小军不想理会但该女子仍继续纠缠,央求小军帮她完成业绩。 小军无奈,只好跟着女子来到该美容店。进店后,一位年轻女员工请他体验免费洁面服务和肤质检测,边按摩边关心其年龄、住址、工作、收入等个人情况。 面部检测时,一名自称主管的女子告诉小军,他皮肤问题挺严重,有痣还有痘痘,如果不处理以后痘痘越长越多,有损形象,并极力推荐一项激光治疗。听说只用支付1110元仪器使用费就能彻底恢复光洁面容,小军考虑之后便同意了。 手机付款后,主管推来一部仪器,拿着激光笔在顾客脸上点点涂涂。治疗结束,小军被镜子中的自己吓到:痣和痘痘确实没了,但激光点过之处出现了坑洞,有的红肿,有的流血,整张脸火辣辣地疼。小军正想理论,主管立刻解释这是正常现象,只要按时上药消炎就能恢复。 “上什么药?要另外付钱吗?”小军问。 “你现在的皮肤状况必须上药,否则会感染、溃烂,再严重就会毁容。”主管一边说,一边拿出一沓消费收据,告诉他别人都选的进口药,花了好几万。“脸是一辈子的事,千万别在这上面省钱。” 对方一番话,说得小军心惊胆战,连忙解释自己是学生,钱不多。见状,主管马上换了说法,劝他选择基础款,只要1000多,止血消肿立竿见影。 看着自己流血不止的脸,小军只得付款作罢。 高价“修复液”竟是网购廉价护肤品 小成(化名)也遭遇了同样的“搭讪、免费保养、祛痘祛痣”套路。聊天时该院的美容顾问得知其收入稳定,推荐的药水售价高达14980元。见对方略有迟疑,美容师马上改变话术,表示可以向老板争取最高折扣,只要9800元。担心面部感染流脓,小成无奈买单。 和大部分被套路后自认倒霉的顾客不同,消费7070元购买消炎修复液后,24岁的小林(化名)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并报警。次日,在民警陪同下,小林获得了美容店6000元退款。 之后,公安机关陆续接到消费者报警,称在“欧雅名”美容店被诈骗,民警随即开展调查。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进一步确认了该美容店涉嫌诈骗的相关线索,于2020年10月28日将肖某、陈某及多名店员抓获。 经侦查机关查明,该美容店多次以免费提供“祛痣”“祛黑头”“祛螨虫”等面部清洁护理由头吸引顾客进店。并在护理中使用“激光仪器”针尖弄破顾客皮肤或产生坑洞,再谎称其面部皮肤损伤,哄骗顾客购买“修复液”修复损伤皮肤,而实际上这些药水是老板肖某网购或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廉价护肤品。 受害人绝大部分为男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店铺消费账单、转款记录等案件证据,逐一比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确定以“嫌疑人谎称被害人脸部破损必须修复骗取钱财”作为涉案金额认定标准,最终确定,自2018年11月以来,肖某等人累计骗取3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后因被害人追索,退还1.71万元。 据同案人员供称,老板肖某要求导购拉客主要选择脸上有痣或者青春痘,“比较爱美、衣着时尚、讲究”的年轻人,且上钩的绝大部分为18-35岁左右的年轻男性。 承办检察官指出,该美容院除涉嫌诈骗罪外,还存在服务内容超越经营范围、工作人员无证从医、产品功能不达标、使用部分“三无”产品等诸多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该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市场监管、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和执法效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消费者;对涉案“欧雅名”美容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营造良好的医美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风险提示】当心!街头“扫码送礼品”可能是骗局
可爱的毛绒玩偶、实用的生活小用品……只需微信扫一扫便可免费领取,这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还是人为设置的诈骗陷阱? 近日,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多警种联合,快速打掉一个以“扫码送礼品”进行的地推引流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据介绍,2022年3月25日,家住依安县的杨某上街购物,看见三男两女在依安县华辰广场北门附近上摆地摊,地摊上全是可爱的毛绒玩具,男子称扫码可免费领取。杨某通过男子提供的二维码扫一扫添加了一名微信好友,随后将对方发来的两条信息(内容包括涉及诈骗的微信二维码、虚假招工信息链接)转发至自己五个微信群后,便免费领取了一个毛绒玩具。受害人王某某,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看到好友杨某在微信群内发来的线上虚假招工信息,号称每天收入500-1000元,且无须占用正常上班时间,很是心动,没多想便点击进去,按照对方指引一番操作之后,被骗31800元。 经调查:从2022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等4人为非法获利,在齐齐哈尔地区多地,以免费送物品为由让过路群众加其微信,之后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微信二维码、虚假招工信息链接通过领取免费物品群众的微信发送至其多个微信群中,从而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扫描陌生二维码时,如出现下载或打开某些程序时,应当谨慎核实,切勿放松警惕。 1、扫码前应详细了解该二维码的真伪和用途,最好能够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切忌“见码就扫”。 2、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市面上免费扫码赠东西的宣传活动。 3、下载软件最好到应用商店进行下载,防止不明路径的流氓软件入侵手机。
浙江杭州:实施企业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杭州市发改委获悉,为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解决企业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杭州市正式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广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相关应用,让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路。 “当前,杭州市企业在办理上市、融资、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活动中,均需到各级政府部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这其中,仍然存在不少‘线下跑、多次跑、多头跑’情况。”杭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改革旨在通过推动实现系统集成、数据协同、流程再造、化繁为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企业获得感、增强企业守信意识等。 根据《通知》,杭州将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含社保缴纳)、消防安全、医疗保障、物业管理、房产开发和中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15个领域纳入改革范围,争取最大程度惠及更多企业。 据了解,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可应用于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和评优评先。各级政府部门要求相关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相关主体可以选择以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相关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据悉,接下来,信用杭州网站、“浙里办”App等将开通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查询模块,实现企业端线上申请“一键”办理,政府端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真正让企业办事“零跑路”。截至7月底前,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将在15个领域全面上线。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全面推广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相关应用,是杭州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有利于简化企业办事手续,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杭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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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截屏骗商家、覆盖收款码,是盗窃还是诈骗?
如今手机支付已经成为主流,不少店家只看顾客转账付款的界面而不看自己收款界面的习惯,使得有些人利用这种情况假装付款,让店家遭受了损失。3月26日,河南郑州一家商店内的两名女子买衣服,在付款的时候用截屏欺骗店主。店家郑女士因为当时没有收到货款到账信息,就追了出去。随后,该两名女子把东西放下就走了。 此事件一出,迅速登上了多个平台的热搜。有网友表示,事件中的两名女子没付钱就拿走了店内的货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也有网友认为,该两名女子采取了欺骗行为,使商家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应当算作盗窃还是诈骗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梦迪表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应结合具体涉案数额来判断。 盗窃和诈骗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最为熟悉的侵犯公众财产安全的危害行为,随着手机支付的兴起,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模式,我们应当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准确判断某行为的性质。接下来法报君将通过三个不同场景的为大家分析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场景一:顾客在购物出示二维码时,被身后的不法分子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造成资金流失,是盗窃?还是诈骗?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亮介绍说,在我国,“处分行为”被认为是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所谓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任何自愿地直接造成财产减损的法律性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在其他犯罪成立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取得财物的,涉嫌诈骗罪;反之则只能涉嫌盗窃罪。正是从区分盗窃与诈骗的角度,处分行为中有三个要件需要特别加以重视,即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不仅直接限定着处分行为的范围,同时也构成了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简单来说,‘自愿交付’的是诈骗,‘被迫交付’的是盗窃。”王亮表示,在这个场景中,需要根据遭受财物损失的对象来判断盗窃还是诈骗。若认为顾客被骗遭受损失,则不法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若认为商家被骗遭受损失,则不法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场景二:某便利店抓获一小偷,但他没有偷任何东西,而是把店里的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一个月后结款时才发现他通过该家店默默收款数万元。是盗窃?还是诈骗? “在此情形下,不法分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王亮介绍说:“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王亮表示,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此时,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不法分子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此时的不法分子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商家让顾客扫码支付,并非主观上自愿向不法分子的二维码交付财物。 “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王亮认为,此情景中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场景三:使用提前截屏好的付款页面,在消费后假意扫码并出示该付款页面,多次使用,造成商家财产流失。是盗窃?还是诈骗? 一个完整的诈骗有五个阶段: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损。 “在此场景中,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而商家也陷入了行为人已经付款的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了货品,由此导致商家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行为人获得了相应的财物。”杨梦迪表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 杨梦迪提醒,并不是实施了诈骗行为就会构成诈骗罪,还应当根据涉案数额来判断。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手机支付确实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在日常使用手机支付时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风险提示】软件用户权益不容侵犯
近日,根据央视2022年“3·15”晚会曝光线索,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暗藏捆绑软件安装陷阱的相关涉事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今,电脑和智能手机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必需品。但无论是电脑还是各类终端,离开应用软件,恐怕都无用武之地。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人们对各种软件深度依赖;另一方面,一些软件开发者出于利益原因,常常通过各种方式“绑架”用户,诱导或者强制用户下载安装,甚至违法收集用户信息。 此次被罚的有关公司,正是通过其高速下载器暗藏捆绑软件欺骗、误导用户下载。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等各类操作的,应当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可见,用户在使用应用软件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管各类软件为用户作出多大贡献,都不能偏离法治轨道运行,相关企业更不能凭借技术随意“绑架”用户,靠收割用户来“壮大自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此次监管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并顶格罚款,无疑能形成震慑。特别是对某些应用软件服务商来说,这是一记警钟,能够倒逼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严守合规经营底线。 软件是为用户而生,任何企业或开发者必须始终把用户权益放在心上。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守好行业底线、职业底线,才能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