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志华化工有限公司信用承诺书
【风险提示】误入“找关系”陷阱 被诈骗后为追钱款入“新局”
被诈骗后,有受害人为了追回钱款病急乱投医,急于“找关系”、寻“捷径”,以为是“高人”在帮忙追钱款,殊不知是被带入“新骗局”。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谎称可以帮助‘托关系’‘走后门’但需要支付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王某被一理财公司诈骗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后,被害人王某的大额被骗款迟迟未被退回,王某病急乱投医,便动起了“花钱追款”的歪脑筋。 2021年11月,王某先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子中寻找所谓人脉广的好友,再借好友面子组局,历经艰辛方得以结识自称有能力找有关部门追回钱款的“能人”——贾某、甄某。搭上关系线后,王某前后两次约饭局与二人详谈如何追回被骗款及所需具体费用。殊不知自己正在走入新骗子的圈套,万元款项又将落入他人腰包。 饭局中,贾某、甄某自称关系硬,认识不少领导,自己的亲戚也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有路子能追回款项,但需要王某事前支付费用人民币6万元,如若追款失败则退款人民币4万元。在二人一唱一和的忽悠下,王某逐渐放下戒心相信了二人的实力,遂按对方要求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交予贾某。 然而靠“托关系”“走后门”自然无法追回被骗款,贾某、甄某未能按承诺办事,也不向被害人王某退还费用。最终,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11月7日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除王某外,被告人贾某还以谎称有关系找工作、办北京户口等类似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钱款,三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86万元。 通州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贾某、甄某诈骗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经过法庭审理,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被害人道歉。 通州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示:本案系被告人以谎称“有关系”可以追欠款、找工作、办理户等类似方式,骗取多被害人钱款的诈骗案。近年来,各种因“托关系”“走后门”产生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往往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办事能力,夸大自身能力,以能够帮助办理各种事项为由,反复以类似手段骗取多人钱财。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面对事关自身重大利益事项时病急乱投医的冲动心理,遂能以提供“捷径”为诱惑,轻易得手。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特殊渠道”“有关系”等说法,对通过“找路子”帮忙办事要提高警惕。事实上,骗子的身份一经核实很容易露馅,“能人”编造的天花乱坠的谎言也经不起推敲,如能按照正规渠道反映诉求,遵循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则可不给骗子可乘之机。
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企业登记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制定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根据《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企业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规定适用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意见稿》强化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
韩家平: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11月14日,在第五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韩家平建议,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信息披露和信用惩戒,健全市场信用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分包合同,推动信用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调研发现,近年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比较普遍,中西部地区,建筑工程、医药、环保行业更为突出,有的项目两、三年收不回款。”韩家平说,据统计,2023年9月末,规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3.75万亿元,同比增长9.7%;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63.0天,同比增加5.9天。 韩家平表示,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且成因复杂。既有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去杠杆、国有企业降两金、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实体行业产能过剩、利润下降,行业组织发育不成熟,信用服务业不发达等中观层面的原因,还有中小企业自身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足、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大企业供应链良性发展生态意识薄弱、甚至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微观层面的原因。 “账款拖欠严重影响企业经营预期。”韩家平说,不仅对企业正常资金周转产生较大影响,还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利于企业再投资,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意愿。 韩家平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强化源头清欠,规范政府投资;二是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信用约束激励机制;三是完善中小微企业征信、增信、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四是高质量发展企业征信、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账追收等企业信用服务行业;五是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信用管理机制建设,建立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信用调解机制等;六是提高中小微企业诚信合规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五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11月13日至15日在郑州市举行,本届论坛以“信结天下诚赢未来”为主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新华通讯社、郑州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郑州市宣传部、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承办。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涉刑案件风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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