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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扒私”行为越界 如何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 发布日期:2020/12/17 7:39:28
  • 阅读量:2078
  • 来源:经济日报
  • 专栏:风险提示

  新闻背景:

  一场对一个普通人的大型网络“围猎”活动,让一位20岁成都女孩以独特的方式登上热搜,这一过程不超过24小时。“铁蹄”过处,“寸草不生”,女孩14天内的活动场所在地图上被一一标示出来,继而其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也在网络江湖上流传开来,谩骂、诽谤、骚扰等一齐向她袭来。无怪乎有评论说,“比病毒更可怕的是网暴”。

  网暴之下,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行为轨迹图谱”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行为主体的行踪彻底暴露、无所遁形,外界对图谱进行多维解读、想象补充之后,一个合乎网络暴民审美观的“人物画像”便出炉了。更可怕的操作是,一些网民在失实基础上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画像”乃至“道德审判”!

  不幸染疫已对当事人身心构成严重损害,还要遭受网暴轰击、荼毒,何其残忍,说好的“让世界充满爱”呢?网暴中每一句恶毒的话语,都是一把扎向受害者心口的刀;每一盆泼出去的脏水,都是一瓢滚烫的热油。你以为自己是“高尚者”,有权对别人指手画脚、说三道四,谁敢保证下一个倒霉的人不是你?放过他人,就是放过自己,对于网上行为,我们还要有规则意识、文明意识,自觉做到“三不”——不确切的信息不转、不负责任的话不说、不经大脑的事不做。

  追究责任 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理应受到严密保护,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致使她的个人隐私遭泄露,这是她在网络暴力面前“裸奔”的根本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势在必行。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既然有严格的立法,为免以后有人再受其扰,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肉搜索属于违法行为。但如今,人肉搜索如此猖獗,正是由于我们对于信息泄露的始作俑者追责不到位,平台也缺乏对内容审核管理。试想一下,如果患者的隐私得不到保护,人人都对其私生活指手画脚,在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阴影下,还有几个患者勇于在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坦诚相告自己的活动路线呢?我们的防疫工作只会越来越艰难,害人终害己。

  科学防疫 才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

  一个20岁的成都姑娘,在被确诊之前,她不过是这个人口超2100万城市中一个普通的年轻人,活动范围大如何、喜欢与朋友聚会又如何,那都是她的私人生活。诚如其言,只要其在法律边界内行事,别人无权干涉。即便不幸成为确诊病例,也不能上升为对个人私生活的指指点,于情于理于法,这理应是底线所在。

  与“网暴”受害者相比,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比如,科学佩戴口罩,注意卫生习惯,保持社交距离,保持通风清洁,注意食品卫生,注意安全出行等。做到科学防疫,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负责,更是对家人对他人的负责。而这才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毕竟,唯有每个人做到位了,才能让国家疫情防控越有力度。

  疫情常态化的社会,本就是无数平凡人的生活细节,所汇聚成的一幅人间烟火画卷。我们已经受过疫情的残酷考验,看到了生死离别的凄惨场面,才会更加珍惜这难得的平静生活,享受社会经济复苏带来的快乐。而无数防疫工作者所付出的辛苦努力,不就是为了守护大众,让大家都能够正常工作、生活、学习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