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提示】谨防互联网“非法荐股”骗局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有所抬头。 这类非法活动的特点如下: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 在此,相关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03/24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紧急提醒:这样的“打折优惠”要当心!
有车一族对油价都比较关注,3月17日24时,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度开启。那么当打折的加油充值卡送上门,你是否会买呢? 近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贩卖加油卡的案子,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 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家住余杭的陈晓青(化名)正在家中上网,突然一个不太相熟的微信好友何某发来一叠中石化的加油卡照片,说是全国通用的加油充值卡,有3000元和5000元两种面额,八折出售,加油时可1:1折抵人民币使用。陈晓青很心动,她将这个“好消息”又发给了身边的车主朋友。 “你这么多卡是哪里来的?” “朋友送的,我自己用不完。”对方说。 经过再三确认,陈晓青和朋友们最终从何某那购买了20张加油卡,共计面值54000元。 之后,陈晓青陆续收到了何某寄来的加油卡,每张面值却只有500元,更让她生气的是,这个卡并不是1:1折抵人民币使用的,而是相当于优惠券,使用一张卡才优惠几十元,并且还要去特定的加油站才能使用。 陈晓青在网上搜了下,这类卡在网上售卖价格大多只要几十元一张。惊觉被骗,陈晓青立马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抓获。据何某交代,从2020年6月开始,他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低价售卖加油充值卡的广告,称自己有低价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出售,之后陆续有多人通过他买“打折”加油充值卡,但是实际上他并没有渠道弄到低价的加油充值卡。 收到钱后,何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油卡还在办理当中,或者就发加油优惠卡予以冒充,除部分退款外,大部分被骗钱财未归还。 经审查,被何某以这种方式诈骗的被害人有10多人,诈骗金额达9万余元后。近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余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如办理加油充值卡业务,请到正规加油站及售卡充值网点办理。
03/22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违规套取贷款存在巨大风险和陷阱
近期,“经营贷”“消费贷”违规进入楼市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一些“贷款中介”冒用银行名义,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以“利率低”“时限长”“放款快”等诱导购房者,推销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从银行套取资金,让贷款“曲线”流入楼市,并从中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甚至非法套取和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等,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广东银保监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违规套取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广东银保监局同时表示,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高压态势,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排查,严防贷款违规挪用流入楼市,多措并举强化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通过“贷款中介”违规套取贷款购房存在五大风险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消费者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应专款专用。如果消费者挪用贷款,一旦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踪检查和监控发现,将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消费者也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情节严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居民购房资金的来源有明确规定,杜绝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消费者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资金购房,一旦最终无法清偿、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等情节严重的,消费者和“贷款中介”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将会出现“污点”。消费者将会因为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造假等行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登记在案,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其造假行为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等情节严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信息还将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贷款中介”违规收取高额的中介服务费。有的“贷款中介”打着银行旗号,以低息为诱饵招摇骗市,消费者到了真正签协议的时候才发现,中介会收取很高的服务费用,折合贷款成本甚至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贷利率,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贷款中介”罔顾消费者利益,非法套取个人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二次或多次进行出售来非法获取利益,有的“黑中介”甚至让消费者贷款后骗走其贷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从五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及时了解国家房地产调控及贷款政策。按照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原则,从2021年1月1日起,两项房贷新规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对银行贷款中房地产贷款占比进行限制,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对于真正的自住购房者和首套房而言,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依然存在。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对于陌生来电、非正规网络途径诱导套取贷款,推销“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等行为,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要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防范上当受骗、资金受损。 三是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爱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契约意识,依法依约参与金融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而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以身试法。 四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贷款。消费者如果有资金融通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买房。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通过官方渠道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核实。 五是妥善应对并及时反映情况。消费者如与此类“贷款中介”性质的主体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如“贷款中介”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可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举报。如遭遇此类“黑中介”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或向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https://www.12377.cn)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22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要当心!这些行为都是诈骗
女子被“假民警”洗脑欲转钱 真民警上门制止揭开骗局 3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谌家矶派出所接到预警,称一名女子有可能遭遇到“冒充公检法”的电信诈骗。收到预警后,谌家矶派出所民警陈庆松立即展开调查处理。 经调查发现,闵女士不久前接到冒充“某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电话,称其涉嫌洗钱已被通缉,需要配合调查以证明自己资金清白。对方还通过网络发送了“警官证”、“案件”查询网页和案件编号等图片。闵女士看完后深信不疑,按对方要求告知了自己的银行储蓄金额和银行账号,正准备将钱转到指定账户时,真民警找到了闵女士,帮助闵女士“躲过一劫”。 “幸亏你们民警找上门,不然我要损失20余万元了,这些钱都是从信用卡里借出来的钱。”闵女士告诉民警,听到自己被“通缉”后,就慌了神,直到民警找上门那一刻,她还是恍惚的,她说“自己就像做了一场梦”。 警方提醒:1、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程序非常严格,不会通过网络传真或照片的方式向嫌疑人发送逮捕令、通缉令;2、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更不会通过电话做笔录;3、公检法机关不存在安全账户或者核查账户,不会通过电话办案的方式让涉案人员去操作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让其将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 农民工师傅直播APP 民警当面提醒谨防诈骗 3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公安分局百步亭派出所民警黄祝华接到预警,对辖区王某开展防诈骗宣传。 58岁的王师傅是一位来自湖北蕲春的农民工,在武汉打工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了某视频直播APP,APP里充斥着“颜值高、多才多艺”的女主播。黄祝华提醒王师傅,千万不要为了得到女主播的关注而盲目打赏礼物,礼物是虚拟的,但购买礼物却需要不菲的“真金白银”。 随后,黄祝华通过王师傅的手机进行操作讲解。看到王师傅手机里还有求职类的app,黄祝华又提醒王师傅,要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千万不要轻易缴纳费用,更不要相信那些不合常理的高工资招聘。最终,王师傅主动卸载了相关软件,并表示一定把民警的话放在心上,凡事会留个心眼。 独居老人酷爱古币收藏 民警上门关爱宣传防范被骗 79岁的杜爹爹是百步亭社区景兰苑一位独居老人,从年轻时便喜爱炒股和古币收藏的他,经常参与一些线下活动。近年来,由于杜爹爹患病不便外出,他便在网上加入很多炒股群和古币收藏群进行交流。最近,杜爹爹接连接到来自成都、天津等地的陌生电话,邀约他加入各类VIP协会,并且会费不菲。 百步亭派出所民警徐冰在3月15日收到预警后,第一时间前往杜爹爹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得知杜爹爹并没有缴费,徐冰松了一口气。杜爹爹称,对方要求出30多万元会费才能参加代销活动,自己并没有那么多存款,但联系自己的人还是很多。 民警提示,“代销古钱币”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常用手段,很多防骗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常被“忽悠”以缴纳合作费、保证金等理由进行转账汇款。希望老年朋友慧眼识珠,提高警惕,千万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03/22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不购物影响征信”,忽悠背后的真问题
“3·15”前夕,澎湃新闻跟拍云南低价游。记者与同伴花880元参团云南6天5夜双飞游,食宿门票全包。线路暗藏6个购物点,导游警告游客“不消费会影响征信”,数据会上传到云南省旅游系统,钱不够可以问导游借。针对此事,云南省文旅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已责成昆明、大理、丽江展开调查。 “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不购物影响征信?数据会上传到云南省旅游系统?导游为了忽悠游客,真是什么都敢说。云南省旅游系统表示不背这个锅。报道当天,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称,已责成昆明、大理、丽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近年来,由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时见诸公众视野。靠低价来获客是旅游行业的常见操作。可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团费不足,靠购物和自费项目来补足,自然就成了导游的不二之选。单个导游的问题可以说是素质问题,可是,导游骂人、强迫购物的现象反复出现,禁而不止,更应该反思的就是监管和行业生态的问题了。 先看监管。事实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旅行社、导游推行“低价团”业务,也采取多种处罚措施。每次出现问题,连夜开会,严厉查处,可是,强制游客购物的黑心导游却依然存在。就在2017年,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台了“史上最严”的旅游整治措施,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明确取消旅游定点购物,明令禁止“不合理低价游”和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猛药治沉疴,按理说,这么大的整治力度,应该是药到病除,成效显著。可是,事实上,风头过后,黑心导游又卷土重来。可见,一是罚得不够痛,二是监管不能一阵风,连夜开会有需要,平时常抓不懈更有必要。只有监管随时在线,让违规者真正“肉痛”才能让游客避免入坑。 再看行业生态。不合理低价游导致的强制购物,已成为行业毒瘤,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不仅是满足人们对旅游需求提质的要求,也是旅游行业走出困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经历过疫情,旅游业遭受重创急需回血,但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好好珍惜自己的羽毛,靠优质服务和优质产品来赢得游客。没有哪个行业是靠骗人做大做强的,只有诚信经营,才是到达客户的最短距离。而短视的宰客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杀鸡取卵。 当然,不合理的低价游一直有市场,跟一些游客爱贪小便宜,心存侥幸也有很大关系。总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难免踏入陷阱。不良商家利用人性的弱点来赚钱,贪小便宜的游客的确需要自省,但这不是他们“活该”的理由,监管和法治永远不能缺位。 (谭敏)
03/19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小心收款码成为犯罪帮凶 警方发布重要提醒
如今,电子支付已经成了市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试图利用收款码来实施犯罪行为。南京秦淮警方(3月16日)对外发布了近日侦破的这样一起案情。 南京市民胡女士经营着一家便利店,今年1月她的店里来了一名男子,在购物付完钱后表示想借用胡女士店里的收款码收几笔钱。 看着胡女士有些犹豫,对方又说可以支付百分之一的手续费。没有弄清状况的胡女士本着好心就答应了,对方将收款码拍照发给了别人。 过了大约十几分钟,胡女士的账户中就收到了15笔转账,每一笔都在两百到五百元不等,一共是5900余元。收到钱之后,胡女士也没多问就直接转给了这名男子,对方也如约给了她60元的手续费。 可就在送走这名陌生男子不久后,胡女士发现收款码已无法正常使用。她赶忙联系了软件官方客服,得知她的账户被多人举报有诈骗行为,所以被冻结了。胡女士这才恍然大悟,匆忙报了警。 秦淮警方通过追踪调查,随后成功将这帮找人收款提现的嫌犯抓获归案。目前,他们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同样是利用收款码来实施犯罪行为,连云港赣榆警方近日接到市民徐先生报警,他的儿子在玩网络游戏时,被人以“领取免费皮肤”为由扫码骗走了6400元。 接到报警后,民警一边安抚徐先生不要责怪孩子,一边调取分析交易信息,研判资金去向,最终成功锁定了二维码收款人是湖南省耒阳市一名手机营业厅老板。 该老板表示,当天有一名男子来到店内称想要购买手机,询问价格后并没有立刻付钱,而是拍下收款码后出门打电话,随后老板便收到了两笔转账共计6400元。由于当天没有现货,老板便让男子改天再来取。 民警分析,事实上男子偷偷拍下商家的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钱款,这样男孩被骗钱财不经过男子账户直接打入手机店家账户。另一边男子再跟老板谎称,这些钱是用于支付购买的手机,以此来逃避警方的追踪调查。 经协商,老板退还了6400元给徐先生。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经营业主,一定要注意保护好收款码,不要轻信帮忙中转、提现赚取手续费的说辞,借出二维码后或许自身利益没有受损,但在无形之中帮助不法分子完成了犯罪流程。如果明知对方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还同意帮忙的话,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3/19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神医”违背祖训,到底卖的啥药
“经过一个月的考虑,我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把祖传的秘方无偿捐献出去……”近日,一则集合了多名“神医”语录的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中,约40名各路“神医”,纷纷称经深思熟虑后,违背祖训,将治病的“祖传秘方”贡献出来。据报道,“神医”之一的张文荣确实是一名中医。3月9日,张文荣坐诊的北京鹤年堂中医医院发布声明,称张文荣所有的宣传广告信息与医院无关,并免去其荣誉院长的职务。 在网络流传的“神医”视频里,张文荣出镜率颇高,在不同的场合,着不同服装,宣称从曾祖父开始,一家几代专门治疗一体多病、腰突病、心脏病等疾病。单看张文荣等“神医”的讲述,加上年近古稀的高龄、救民济世的架势、愁苦焦虑的神色,还真容易让人对治病“秘方”信以为真。可把这各路“神仙”的画面拼接合并,如出一辙的节目形式和动情说辞显然有同一个脚本,既让神医标签不攻自破,也让卖药的狐狸尾巴暴露无遗。冠以“神医”的光环,给药品加上“秘方”的滤镜,无非是为了夸大“神药”疗效,提升销量和收入;可对于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来说,付出的很可能是养老钱、治病钱,甚至是救命钱。据张文荣回应,他所说的都是编导设计的台词。不论台前的出镜“神医”,还是幕后的制作团队,如此利欲熏心,既不讲道德,也涉嫌虚假宣传。 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都将“神医”卖药的短视频当作笑料,戏称其为“神医宇宙”。对于此类坑蒙拐骗之举,除受到网友群嘲,还应该被“群打”。医院出于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将张文荣免职。那么,视频里的其他“神医”呢?是找来的演员,还是也有医生的身份?除了免职,冒充祖传“神医”卖药,要不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媒体报道称,相关部门曾在2017年针对电视“神医广告”现象,公布了13个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些“神医”在电视上收手后转战网络平台。在此次“神医宇宙”的视频中,就能重见他们的“高超演技”。曾被官方曝光过的“缺德艺人”,为什么能顺利重操旧业?“神医”卖药借助的网络平台,究竟是审核不严还是故意默许?“神医”力荐的“神药”,到底有没有效?面对完整的“神药”制假流程,不能止于揭穿镜头前的江湖骗子,也不能只是一家医院辞退失德医生,还得查出幕后的始作俑者和利益相关人,真正对“神医诈骗”产生震慑“疗效”,不能任由这些“神医”四处“坐堂”。 同样的画风卖的是不同的“神药”,不同的“神医”其实真的违背了同一个祖训,不是所谓“秘方不能外传”的祖训,而是“良心不能失传”的祖训。(殷呈悦)
03/15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保险消费藏陷阱 四类风险需留意
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保险等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愈来愈多被关注。 由于保险领域的专业性,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容易遭遇“陷阱”,以至于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各种问题。目前有哪些常见的保险陷阱需留意?保险消费者又该如何掌握技巧合理维权? “代理退保”藏风险 去年以来,部分个人或社会团体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高额手续费。 对此,保险人士指出,“代理退保”行为隐藏失去正常保险保障、资金受损或遭受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至少三种风险,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 具体来看,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有所差异。消费者退保后如想再次投保,由于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涨、被拒保等风险。 “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上述保险人士建议。 保险直播营销需谨慎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去年以来,网络营销逐渐成为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抢滩”保险直播行业。在相关营销过程中,亦潜藏部分风险。 例如许多直播、短视频中只提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分红收益等好的一面,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告知、分红收益的不确定等却故意不告知;部分视频因为时长限制删掉一些关键信息,如“首月2元,最高600万元医疗保障”等。 那么,保险消费者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对此,北京银保监局此前提醒,消费者直播购买保险需要做到“三清楚”,即清楚主播是否有资质、清楚宣传是否有陷阱、清楚自己是否有需求。 具体来看,消费者应通过保险公司的正规渠道咨询或购买保险,同时,购买保险的前提是自己确实需要保险,不要因为直播中宣传“停售”、“打折”而冲动消费。购买保险也可以“货比三家”,通过对比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金额、保障期限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短期健康险不“保证续保” 伴随着健康保障需求的提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消费者选择投保健康保险,特别是短期健康保险。不过,由于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规范产品续保、组合销售、停售等问题。其中,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对于选购健康险产品的消费者,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建议,首先,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一般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或包含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同时,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来讲,其责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此外,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条款需留意 伴随养老需求的提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成为许多消费者养老规划中的一部分。其中,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相结合的形式引起部分消费者关注,但从实际案例来看,由于销售误导等原因,不乏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后才发现未能获得入住资格。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此类产品通常要求投保人购买特定保险产品并达到一定的应缴保费额度,投保人满足条件后方能获得入住资格,但并不保证必然入住。 具体来看,消费者可结合养老需求和经济状况挑选适合的保险产品,包括确定养老保险产品类型是偏向保障性还是理财型保险;确定养老金领取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领取;如果承诺可以入住养老社区,要确定特定养老社区的建设及后续缴费情况等。 “由于销售人员讲解内容、宣传资料反映的可能只是产品的特色优点,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才能全面准确了解到保险产品的主要情况。”保险人士建议,在阅读过程中,不仅要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解,如购买了承诺入住养老社区的保险产品,还要关注保险合同是否进行明文规定以及是否包含入住养老社区的正式书面文件。
03/15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警惕虚拟刷单提额陷阱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获悉,有不法人员假冒银行名义,以刷单提额方式诱骗消费者。专业人士提示消费者提高警惕,以免落入陷阱。 有市民收到一条来自“银行”的短信,提示其信用良好,可提升信用卡额度并附带网站链接。在其点击链接进入所谓“银行网站”并按照提示填写信用卡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后,接到了“银行客服”的电话,告知可通过虚拟刷单方式增加交易量,满足提额要求,并承诺提额后立即退还交易金。该市民按照客服指导在指定网站通过信用卡直接付款方式完成大额交易后,发现额度依然没有提升,再次联系时“客服”失联,而且该购物网站已经关闭,信用卡刷单资金难以追讨。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人士提示广大消费者:突击刷单不能有效提升信用卡额度,且虚拟刷单是违法行为;申请信用卡提额一定要通过银行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服务热线办理;不要轻信任何陌生短信或来电,不要轻易点击任何陌生链接;无法判定是否被骗,立即拨打信用卡背面的银行客服电话核实;遭遇金融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妥善留存证据材料,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
03/11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续签合同 当心用人单位“套路”
劳动合同关乎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现实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方面搞“套路”,通过续签合同时再设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要谨防这些“圈套”。 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无效 小黄毕业后入职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合同到期后,小黄被调到会计岗位。在续签合同时,公司称换岗后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要再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由于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黄很生气,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鉴于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裁决该公司向小黄支付2个月赔偿金104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调岗、晋升、降职、续订劳动合同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本案中,该公司同意与小黄续签合同,说明其对小黄的品质、工作能力等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该公司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重复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公司应按月工资5200元的标准向小黄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合同到期仍留岗不算自动续签 王某入职某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签,但王某仍在原岗位工作。没多久,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未续签合同期间2倍工资。该公司认为虽然因种种原因未续签,但公司给王某的各项待遇均无变化,应视为自动续订了书面合同,故不应支付2倍工资。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王某2倍工资的诉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只是意味着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延续劳动关系,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也必须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公司认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于是自动续签了合同,显然错误。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对单位进行约束,劳动者将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应当增强合同意识。用人单位更不要认为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否则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03/10 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