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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宝区司法局开展“信用宣传”主题活动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信用意识,营造“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区司法局开展以“廉洁为公诚信守法共筑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廉洁和诚信教育、引领、浸润作用,推动新时代廉洁诚信文化建设走深走实。本次活动区司法局普法志愿者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材料的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向群众宣传了关于信用信息、征信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等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了解信用知识,重视个人征信,提升群众对信用的感知度。提升了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让法治观念融入大家的日常生活,营造了全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氛围。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辖区居民的法治意识,为推动清廉诚信村居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下一步,元宝区司法局将进一步发挥法治宣传在清廉诚信村居建设中的法治作用贡献法治力量。
    2024/11/28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风险提示】买演唱会溢价票?警惕“假黄牛”!
      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活动即将在本月底举办。以前,记者了解到,已有网友疑似购票被骗。  11月18日上午,家住岛内的邵先生在其所在小区业主群看到,辖区派出所的反诈警力在群里发送了一条新的提醒:近两日,辖区已陆续接报3起涉“刀郎演唱会门票”普通诈骗警情,请辖区居民朋友千万不要从非官方渠道购票,谨防被骗。“这个提醒很及时。”邵先生表示,他这两天正琢磨着是不是找“黄牛”加价买张票。  此前据相关媒体报道,刀郎巡回演唱会厦门站门票预售开放后,门票被迅速抢光。记者昨日登录大麦网,网页显示该场演唱会门票为“缺货登记”状态,有75.1万人标注“想看”,超过98%同类演出,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时刻关注演唱会动态的不仅有歌迷,还有骗子。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已有厦门网友为购票而疑似陷入骗子圈套。网名为“心平气荷”的网友11月17日发帖称,被人在网上以出售刀郎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6600余元。在对方要求再次转账时,猛然惊醒发觉被骗,后报警求助。在该网友帖子下,有其他网友留言称,几乎是同样的骗术,但好在她及时醒悟没有被骗。  诈骗有套路  近期的刀郎演唱会门票诈骗,骗子主要以冒充“黄牛”称有“平台预留溢价票”为由行骗。网友提醒,当对方要求下载小众聊天软件或在线会议软件时,就要提高警惕了。  第一步,骗子会冒充“黄牛”,或主动或被动与事主取得联系后,先让事主转账“票钱”;  第二步,诱导事主转账“保证金”,称转了才能登录骗子的购票平台账户操作转票;  第三步,会以“保证金”没有“备注”或其他操作失误为由,诱导事主再次或多次转账。  购票请注意  厦门警方针对演唱会门票骗局再次提醒:不要绕开官方渠道购票,不要相信所谓“内部票”、“渠道票”,对订票信息有任何疑惑,及时向演唱会官方进行咨询;不要点击陌生链接,发生链接跳转时更要提高警惕;对于屏幕共享等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2024/11/27 风险提示
  • 辽宁:取水用户将建“信用档案”
      近日,《辽宁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标志着针对取水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此举旨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震慑作用,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细则》明确,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不包含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和不适合公开的信用主体。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依据包括: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产生的行政处理文件及相关执法记录等;生效的裁判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或记录等。  取用水户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取用水户,将给予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中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优先满足合理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等。而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用户,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给予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
    2024/11/27 行业信用
  • 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发改社会〔2024〕15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发改社会〔2024〕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是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迫切任务。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有利于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是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  (一)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构建梯次有序的人才培养体系。普通高校与职业学校要推动课程资源共享,探索学分互认。鼓励设有家政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扩大面向中职学校家政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原则上每个省至少建设1个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全国建设2个以上国家级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鼓励各地在家政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发挥家政专业教师培训基地作用,加大专业师资培训力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规模。修订完善家政“双师型”教师分类聘用及评价标准,招聘一定数量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家政从业人员,鼓励学校与家政企业师资按规定互聘兼职。鼓励将家政企业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建立家政“双师型”教师定期培训机制,明确教师在企业参加实践实训的时间要求。加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推广“岗课赛证”四位一体、育训结合的家政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  (三)大力发展家政继续教育。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各类非学历成果与学历教育学分互认,提高技能类课程学分比例,试点完全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有序推动家政相关专业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健全举办者和学习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筹措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四)加强家政服务通识教育。鼓励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普及生活劳动知识与实用技能,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适宜的生活劳动教育,支持学校聘请家政专业教师兼职授课。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支持学校与家政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家政教育体验基地。鼓励老年大学开设生活兴趣爱好课程,教授家庭沟通技巧和健康养生知识。  二、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五)健全家政企业培训制度。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包括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岗前培训应根据服务项目类别,明确最低培训时长,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在岗培训要落实每两年至少1次“回炉”培训要求。鼓励家政企业通过转岗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等方式,畅通人员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龙头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培训体系和培训设施。鼓励中小家政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六)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家政(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面向家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在教材开发和课程设置上提高职业道德内容比例。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引导更多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员在“家政信用查”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参加线上培训,通过“家政信用查”向消费者展示培训信息。深化以赛促训,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家政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在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类竞赛项目。  (七)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以上。实施工会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0万人次。实施“国开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1万人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三、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  (八)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大力培育家政领域产教融合企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举措,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  (九)支持建设家政实训基地。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共享家政实训基地,探索“联合体”“分基地”等多种合作模式。支持实训基地增加家政相关的场景、功能和模块。支持家政企业参与院校建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政府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  (十)打造家政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支持家政供应链和产业链上下游领军企业、家政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牵头,联合有关行业组织、学校、机构、企业等共同组建家政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重大战略,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以家政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  四、赋能家政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促进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支持家政企业深度参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创新点对点、订单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家政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职业学校学生学徒岗位。鼓励家政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支持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主动服务家政行业人才需求,及时调整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专业设置。  (十二)促进行业升级和融合发展。鼓励智能制造、家政等领域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智能家居、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应用。开展家政智能化教育培训,培养新型家政服务人才。推广家政数字化培训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统一的线上培训标准接口,促进数据互联互通与培训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具有家政运营和数字化能力的龙头企业,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鼓励各地吸引养老、托育、物业、酒店等相关领域大型企业进入家政行业跨界经营。  (十三)深化供需对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家政龙头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等,与开设家政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稳定对接机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入家政行业。鼓励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登记失业人员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多种形式就业推荐。鼓励退役军人等群体投身家政行业创新创业,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高质量就业。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工作保障。各地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协调机制把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作为重要议程,压实责任,细化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在提供低收费培训场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床位)供给、强化金融资金支持、保障家政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形成多方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参与家政服务标准制定推广,协助开展产教融合成效评估,及时发布行业信息。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等以项目委托方式调动各方积极性,建设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人才供应链。  (十六)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挖掘宣传家政服务人员先进事迹,选树表彰先进人物,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加强生活观、劳动观与职业观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提升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正确认识,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2024年10月18日
    2024/11/27 国家政策法规
  • 【风险提示】别在以旧换新上动“歪心思”
      今年以来,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纷纷出台补贴细则,让真金白银的实惠直达消费者。但在活动火热进行的同时,有媒体报道个别商家存在骗补、套补和突击涨价等行为,引发公众关注。  从新闻中来看,这些商家耍的还是“老套路”——要么采取突然涨价的方式提高商品的价格,把本应优惠给消费者的价差,通过涨价填平的方式套取到自己手中;要么是以一机多卖、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如此行为,不仅使政策效果打折扣,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任其发展,市场秩序被扰乱,“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很有可能出现。  “看得见的手”要发挥作用。比如,湖北省商务厅已开出首张针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骗补”“套补”的罚单,取消了5家公司及其线下门店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销售实施企业资格。又如,四川省商务厅也发布公告,对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以旧换新国家政策补贴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公司进行清退。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将会对不法商家形成震慑作用。  商务部全国家电以旧换新数据平台显示,截至11月8日24时,2025.7万名消费者购买八大类家电产品3045.8万台,带动销售1377.9亿元。把好政策继续落实好,对于各地和有关部门来说,一方面应当适时加强对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及早发现个别商家在价格上“动手脚”的情况,方便快速处理。此外,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全过程监管,以此进一步提高对平台和商家的约束力。  再奉劝个别想动“歪心思”的商家,在大数据时代,你们那些“小把戏”骗得了多久呢?做生意,诚信经营第一位。无数的事情已经证明,“背刺消费者”没什么好下场。想薅以旧换新补贴的羊毛,还是省省心吧。
    2024/11/26 风险提示
  • 丹东硕信能源有限公司
    2024/11/26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丹东亚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4/11/26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风险提示】警惕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法院以案释法发布防骗贴士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  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且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  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  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小王则退还手机。  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024/11/25 风险提示
  • 交通运输部: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涉及公路设计企业366家、公路施工企业946家、公路监理企业512家,以及存在扣分行为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1572名。评价结果将应用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等方面,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守信从业。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规范信用管理。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持续优化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及程序,推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统一应用,切实发挥好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对公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积极为市场主体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2024/11/25 行业信用
  • 东港市发展改革局开展诚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信用室开展诚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100余张,解答企业疑问1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4/11/22 诚信文化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