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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提示】警惕!中小学生流行买“谷子”?已有孩子被骗近万元!
      最近一段时间,中小学生群体中掀起了“谷子”热,这些特色小物件深受孩子们的喜爱和追捧。“谷子”,是英文goods(商品)的谐音,泛指动漫、游戏等版权作品衍生的徽章、亚克力制品、彩色硬卡纸、手办、娃娃等周边产品。  随着“谷子”的热度越来越高,一些诈骗分子也趁机入局,以低价出售为诱饵,对迷恋“谷子”的孩子们实施诈骗。此外,代购跑路在所谓的“谷圈”也时有发生。  “谷圈”日趋低龄化  转卖价格个别高达上万元  记者走访了多家“谷子”店,虽然是工作日,也不是商场人流的高峰时间段,但各类动漫元素的特色店面并不缺客源。一家店铺负责人说,当前“谷子”的热度确实不低,人多的时候甚至要限购。  “因为人流量特别多,客人来的时间也比较集中,都希望很快买到喜欢的商品,所以我们决定采取预约制。”该店铺负责人透露,由于游戏的受众比较多,周末的时候会排3000个号,并且店内实行限购的方式,人均消费在200元左右。  一位店长介绍,年轻人买“谷子”现在已经成了时尚。“大部分人来买的‘吧唧’(即英语badge,一般为马口铁制徽章)会多一点,就是我们俗称的徽章。”  购买“谷子”的人群聚在一起分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圈子,被称作“谷圈”。在国内,未成年学生群体构成了“谷圈”的主力军。根据价格,“谷子”通常分为普谷、湖景谷和海景谷三类。普谷相对容易获得且价格适中,一般在15—30元之间,而湖景谷和海景谷则价如其名,因其比普谷更为稀有,价格也相对较高。由于一些“谷子”具有限定特征,数量稀少,以至于转卖价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记者在交易平台上看到,某些徽章全球仅有几十套,二手转卖的价格不菲。从业者李女士表示,热门的IP加上极少的发售数量,造成了“谷圈”里一些物品“物以稀为贵”。  “一般来说一个‘谷子’不会卖到那么贵,比如一个‘吧唧’徽章只是铁片或者亚克力制品,或者镭射票纸质制品。官方价格或许只有20元,然后可能翻倍至五六十元。比如一些动漫周边全球限量发行仅几十个,价格肯定会被炒上去。”  诈骗分子盯上未成年群体  加好友转账后就“拉黑”  当孩子迷恋“谷子”的时候,一些诈骗分子开始行动起来,针对热衷于收集动漫周边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时有发生。  郭静是一名高中生,她平时特别喜欢收集动画角色的“谷子”,也会留意各种购买渠道,但有一次就被骗了。“有一次我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消息说可以拼团购买‘谷子’,价格便宜很多,而且是平常很难买到的‘海景谷’,我一下子就很心动。”  郭静表示,由于参与拼团购买的人很多,而且对方提供的“谷子”成交的订单图片看起来很真实,她便打消了怀疑。然而,在转账之后,卖家立刻将她拉黑,她这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  前不久,中学生李由也掉入过“谷子”低价转让的圈套。李由表示,自己一直很喜欢一款游戏里的角色,但官方正版的立牌一个售价四五十元,想多买几个直接上百元,超出了预算。  “有一次我在某社交软件上看到一位卖家出正版谷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就私信加了这位卖家的微信。本想通过平台交易,但卖家坚称自己支付宝限额,只能微信转账。结果转账后追问卖家发货情况时,发现他已经将我拉黑了。”  购买“谷子”背后有社交需求  专家:家长应给予良好引导  今年,浙江湖州安吉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起由“谷子”引发的未成年人受骗案。安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梅青青介绍,因为劝阻及时,成功为事主挽损八千余元。  梅青青提醒,如果中小学生真喜欢“谷子”,一定要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购买。  此类诈骗惯用的套路是:  诈骗分子首先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低价出售等大热动漫周边产品,诱导受害人上钩;  以未成年人购买导致账户异常或影响个人声誉进行威胁,诱导其使用家长手机向指定账户转账来消除影响。  生活中,未成年人切勿在不明网站或者平台上随意注册个人信息。同时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们的网络活动的关注与引导,教育孩子识别电信网络诈骗手段。  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樊秀娣认为,学生群体喜欢购买“谷子”这类商品,追求的是一种满足感、认同感,也有一定的社交需求。“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想彰显个性,心理上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要显示自己的成人感、独立感,但由于认知尚未完全成熟,所以更可能沉迷于购买各种物品装饰房间来彰显自己的个性。如果孩子有这方面的表现,需要给予良好的引导。”
    2024/11/20 风险提示
  • 国家税务总局: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比2023年增加378万户,其中纳税信用最高等级A级纳税人数量近335万户,比去年增加45.6万户,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税务管理是重要环节,税务合规同样不容忽视。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指导大企业和税务机关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并更新了2021年—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帮助企业更好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做好税务合规管理。  在引导和监督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税务管理方面,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除了完善相关制度,税务部门还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风险扫描,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纠正政策执行偏差、规范税费申报,防范化解各类税费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借助征纳互动服务,完善纳税信用提示提醒机制,及时提示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共帮助1300万户纳税人实现纳税信用修复或升级。
    2024/11/20 行业信用
  • 【风险提示】网购“三品一械”产品易遭遇虚假宣传
      “痛风并有结晶结石的,在我这里不用拉小刀,不用去医院,只要用药粉熏蒸、排汗药浴就能够把身体中的结石给排出来”“痛风的完美克星,简简单单3天就能尿酸正常,早晚一次,消肿迅速,降酸、溶石、消肿一箭三雕,酸说降就降,石头说没就没”……  痛风、结石……在直播间内,患者身体上的病理性不适在主播口中都是“药到病除”的小问题,而这个“药”,正是直播间主播的带货商品。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观看多场此类直播发现,一些自称“医生”“中医”“××专家”的主播,在直播间大肆宣传推广具有保健功能、医疗功能的产品,其中一些并不直接在直播间内售卖,而是引导消费者添加主播的私人社交账号交易。记者查看多款对方推荐的产品,发现都没有药品相关标识。  受访专家指出,上述情况是典型的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问题,这一问题在“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领域格外突出。应尽快完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相关法规制度,明确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推荐“三品一械”及相关食品行为的法律属性,细化有关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规范“三品一械”直播带货行为。  直播行为缺乏监管  相关广告应做审查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8起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  经查,这家公司在此前的直播过程中对“薇旖美胶原蛋白”“新肤源胶原蛋白”产品进行宣传时,多次声称该产品“很多明星都在使用”“杨×、王××、扬×,所有的明星颜值回春都是因为打了薇旖美”等内容。  这家公司还在部分直播话术中,称“半岛超声炮作为国货之光,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超声治疗仪”。  经监管部门核实,这家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王××等明星使用直播同款产品;同时,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半岛超声炮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认证的超声治疗仪”,认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这家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作夸大或虚假的宣传,诱导或误导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直播过程中对“三品一械”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现象并不少见。  《“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受访者通过网络直播渠道购买“三品一械”产品最担心和遇到最多的都是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在被问及通过网络直播渠道购买“三品一械”产品会担心哪些问题时,50.98%的受访者表示担心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占比最高。在被问及遇到哪些问题时,48.96%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同样占比最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介绍,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陈音江发现,在直播间,主播宣传推荐“三品一械”产品行为并未纳入有效监管,导致各种“三品一械”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违规广告代言等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健全主播培训体系  建立实时监测机制  《消费调查报告》显示,“三品一械”直播带货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主播在直播间宣传“三品一械”功效以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功效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近八成受访者认为主播在直播间介绍“三品一械”产品会起到广告宣传效果,超八成受访者认为网红明星主播会起到广告代言作用。  对此,《消费调查报告》建议,有关商家、MCN机构和主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通过虚假夸大“三品一械”或普通食品功效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违规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陈音江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的“三品一械”主播培训体系,要求主播在开播前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能够准确传递产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主播的直播行为、消费者反馈等信息,建立主播信用评分体系,以此激励主播自觉遵守规定。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葛友山认为,主播应履行全面、真实、准确的说明义务。比如,主播在直播销售中需承担起提供翔实、真实和准确信息的责任;应对“三品一械”产品的批准文号、功效、适用人群、禁忌证等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还应明确指出自己的推广身份,说明自己的作用仅限于宣传和推荐,防止消费者对主播的角色产生误解等。  除了规范直播带货的主播行为之外,《消费调查报告》还呼吁平台承担更多责任:除了要对入驻的“三品一械”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之外,还要对商家的宣传内容加强审核和管控。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三品一械”直播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过滤掉明显的违法违规内容;同时设置人工复审环节,对疑似违规内容做进一步审核,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建立实时监测机制,对‘三品一械’直播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确保消费者投诉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调查报告》称。  “平台层面,需实施严格的主播入驻审核与持续监管策略。”葛友山说,直播带货平台应当积极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的身份、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还应当建立对主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标准  在陈音江看来,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广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推荐“三品一械”及相关食品行为的法律属性,细化有关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将直播间里的“三品一械”宣传纳入有效监管,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陈音江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三品一械”直播带货行为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是对直播间里的主播宣传推荐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葛友山认为,根治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问题需要多措并举。首要措施在于加快完善监管体系。面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在实践中的局限性,迫切需要出台更为详细的补充细则和操作指南,针对“三品一械”直播带货的特殊性,明确监管的范围、标准和流程,以便更好地适应和引导直播带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葛友山看来,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的监管平台,实现对直播内容的实时监控和自动识别。这样的技术手段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此外,应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例如通过“黑名单”制度,对屡次违规的直播主体进行记录和限制,防止其通过变更身份逃避监管。  “考虑到直播带货的即时性和互动性,传统的监管方式需要创新。例如,可以采取随机抽检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播带货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同时,鼓励直播平台发挥其在内容监控和交易数据管理方面的优势,与监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葛友山说。
    2024/11/18 风险提示
  • 【风险提示】“双十一”价格“明降暗涨”?用好法律指南不踩坑
      又是一年“双十一”,许多人都在购物车里添加了心仪商品。但是面对商家“满减”“大促”“预售”等各种营销手段的诱惑,不能只顾着买买买,而忽略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哪些属于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商家“明降暗涨”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快递丢失或者被冒领该由谁来担责?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为我们提供一份“双十一”网络购物法律指南。  问: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答: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忘记付尾款时定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问:哪些属于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在商品购买链接上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提示:“预售商品不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排除商品除外)”等,这些看似是合约合意但实质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定制物品、鲜活物品、报刊,或者是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软件类的商品,那么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双十一”购物,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商家“明降暗涨”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答: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价、现价、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涨价后降价的过程中,故意模糊原价的定义,或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等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如果商品价格变动在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内,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价格欺诈。但在“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遭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截图保存价格变动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费凭证等证据,向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向商家进行相应的索赔。  问: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答: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网购商品,其交付时间通常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此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而在商品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冒领,责任承担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仓储、派送环节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丢失、未按规定流程派送导致被冒领,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在发货环节出现错误,比如把包裹交给了不可靠的第三方物流,或者填写快递单信息错误等,导致包裹后续出现问题,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盗窃快递或者冒领,并且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导致包裹丢失或被冒领,如收件人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于门口后丢失,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024/11/18 风险提示
  • 商务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
      日前,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外贸工作作出了部署。商务部将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各项政策落实,重点将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壮大外贸新动能、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  何咏前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各项政策落实,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  其次,将壮大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此外,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支持重点贸易伙伴商务人员来华,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商务部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白明表示,“从我们目前的外贸结构上看,偏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就很重要,需要各种各样的信贷配套来支持外贸稳增长”。
    2024/11/18 行业信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助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以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为抓手,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匹配家政服务行业市场需求,赋能家政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家政相关专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通识教育,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合理安排招生规模,增加办学层次,促进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完善家政相关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扩大家政教育专业教师队伍,推广“岗课赛证”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意见》强调,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健全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推进家政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制(修)订,加强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持续开展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推进“家政信用查”平台实名认证和线上培训,深化以赛促训。实施巾帼家政、工会家政、国开家政等培训行动。  《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家政企业、高等学校、行业组织等组建家政产教融合共同体和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等新型载体,为家政服务行业产教融合提供支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多方合力,深化家政产教融合,构建教育、培训、评价、就业一体的家政人才供应链,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2024/11/15 行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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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5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
  • 【风险提示】当心“套路”!一些直播间以“卖惨”博取流量带货
      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营销,是整治网络乱象的重点。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博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近日记者对此现象展开采访,揭开直播间虚构剧情“卖惨”背后的“套路”。  亲情悬疑、家庭伦理、爱恨纠葛……这不是影视剧,而是当下一些带货直播间里轮番上演的剧情。  四川成都的彭莉女士最近很苦恼:家中60岁的母亲,迷上了某购物软件的带货直播间,“孩子生病求善款,村花万里寻亲人,夫妻不和闹离婚……晚上我下班回家,总能见到我妈在不同的带货直播间看得很‘入戏’,虽然‘卖惨’剧情不一样,但最后结局都一样,主播特别介绍一些‘超低价商品’,喊着大家下单支持”。  有些购物平台会用一行小字提示某些带货直播间“疑似剧情演绎”,但大多数观看者和彭莉母亲一样,对直播间上演的情景深信不疑,弹幕中不乏对主播遭遇的同情与关心。  “在这些主播一声声‘爹’‘娘’‘帮帮忙’的恳求中,我妈买回来了一堆不需要的东西。”彭莉无奈地说,“经常买些劣质米面粮油,上次还花300多元买了3瓶‘三无’洗发水,没人敢用,也不知道怎么退掉”。  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博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近日  记者对此现象展开采访,揭开直播间虚构剧情背后的“套路”。  编造“卖惨”剧情只为带货牟利  10月中旬,一个名为“某美妆供应仓”的带货直播间火了。  在一名网友对其直播内容的录屏中,一个堆满了货品的仓库内,一男一女扭打成一团,女主播大声怒斥男人“出轨”,男人一把将女主播推倒,拍摄画面呈现出镜头不断晃动的视觉效果,场面极具戏剧性。  “冲突”持续50秒后,女主播突然从地上站起来,拿起一支蓝色的防晒霜,面向镜头,大声告诉观众:“家散了、店不开了,最后这些货破价卖,谁抢到就是赚到,我手上的防晒霜只要3.88元,只有最后3单了”。直播间左上角,该购物平台打出“疑似剧情演绎”的提示。  经过网友转发,这条录屏视频的点击量不断上升。不少网友对这类剧情演绎极为反感,“现在直播演戏需要这么拼吗?”“到底谁会信这些剧情?”“整段台词中,‘3.88元’‘最后3单’让人听得最清楚。”也有人在评论区无奈地表示:“说真的,我妈就信这些。”  记者联系上评论区一名网友,她的奶奶深受直播间剧情演绎的影响,在主播的鼓动下,已经购买了两三万元的商品。  她说,年轻人很清楚直播间存在大量剧情演绎的虚构内容,但一些长辈没有辨别能力,“这些直播间以家长里短为脚本,编造的‘卖惨’情节让很多老年人产生同情,他们很容易在剧情的推动下网购,收到货却发现这些产品根本不值这个钱”。  这名网友曾向购物平台投诉,却被客服告知,由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老人自主下单,因此无法退款。无奈之下,她为老人设置了网络支付最高限额,“只能买1000元以下的东西,这样不至于损失太多”。  越离奇越吸引人,有群演转岗成“编剧”  记者联系到的一名MCN(网红运营)机构业内人士透露,这些带货主播的人设和故事都是精心编撰、演绎出来的,背后是由MCN机构、主播、演员、编剧等各环节串起的“成熟体系”,“剧本越‘狗血’,情节越跌宕起伏,流量越大,也越容易吸引观众购买商品”。  记者从某“直播公会”宋姓负责人处了解到,群演的职责,是与专业的主播“打好配合”,“你只需要照着剧本演,后续带货转化,会有专业主播负责”。如果主推商品销量不错,群演同样会有一定的提成。  她说:“只要熟悉剧本,带着感情去演戏,避免违反平台规则的言行举动,许多零经验的群演也能演好剧情。”  随后,宋姓负责人发来一张截图,展示目前该公会拥有的各类剧本。截图中,各类剧本按照完成时间分类,每个月都在不断更新,“我们是持续更新的,如果一个剧本演太多次就太假了,观众也会烦”。  她补充道:“最近平台对真人出镜管得比较严,你可以先做声音群演,和主播连麦说自己的情感故事,一单也能赚几十上百元。”  “许多人演多了都能自己写剧本了。”这位负责人表示,含有“出轨”“伦理”“苦情”等元素的剧本非常受欢迎,不少群演转岗成为编剧,多时一天能赚上千元。  “要多看电视节目,多看情感主播的直播间,把别人的故事稍加创新,变成自己的,越曲折、越离奇就越吸引人。”她说。  记者注意到,该公会旗下多位主播的直播间已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上架了数款商品。其中一款售价999元的海参,已销售1000余件。该商品评论区中,许多用户称是听了某主播的推荐才来购买,但大量评论却显示该产品“品质并不好”“不值这个价”。  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平台常将这类直播间放在“同城”版块进行推流。“观众感兴趣的是身边发生的事情。演员如果能说点方言,他们会更加信任。”这位负责人说。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其中提到,重点整治制造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问题,包括打造悲情人设、编造悲惨故事、摆拍卖惨视频,骗取网民同情。  虚构销售原因直播卖货,构成消费欺诈  对于虚构剧情、借机卖货的直播间,应该如何加以规范、治理?  今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西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在谢某英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直播间“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构成欺诈,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短视频主播焦某某于2021年7月在账号上声称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他多次带人前去解救,并全程直播。  直播中,焦某某无底线编造大量情节,极力渲染玲玲母女的悲惨遭遇。焦某某找到玲玲继母,展示她的屋内堆放着大量玉石。焦某某要求其出钱给玲玲看病,她却称自己钱都压在了货上,“没钱给玲玲治病”。  视频中,焦某某告诉网友,玲玲的双腿要截肢。这一幕,让直播间许多网友极为同情,一些人表示愿意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某却拒绝接受捐款,称玲玲继母同意委托他卖玉石,所得货款用来支付医药费。焦某某在直播间呼吁粉丝购买产品为玲玲献爱心。  出于同情,谢某英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万多元。  后来,谢某英无意间从他人的视频中发现,被告焦某某和剧情中的玲玲、继母、司机、鉴宝师等人竟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顿觉自己上当受骗,遂将焦某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起诉至南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中,焦某某辩称,直播中所售货物本身的质量、性能、材质等并未夸大或者虚假宣传,不应当被认定为欺诈。  本案主审法官、南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余建波表示,被告焦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继母等人物与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被告焦某某存在主观欺诈之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序良俗。  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余建波认为,该短视频平台对入驻商户负有审核义务,要对经营者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焦某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任,原告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闭了焦某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配合查清案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直播形式的特殊性,经营者更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才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的交易环境。”余建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的销售原因引流卖货,消费者因该虚假的销售原因作出消费的意思表示,经营者的行为既符合民事欺诈的法律特征,又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特别法律关系,应当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余建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将销售原因列入相关权利义务中,但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的销售原因引流卖货,在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当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内容作扩大解释,应包括销售原因。该行为与虚假宣传等传统的消费欺诈行为在内容、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将该行为认定为消费欺诈,扩大经营者的责任对其进行法律评价规制,对打击现有的网络直播乱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据此,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焦某某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0984.3元,原告退还其购买的商品33件,运费由被告焦某某承担。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焦某某一人设立的公司,两者混同,具有共同销售意图及行为,共同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与被告焦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余建波提示,在网络直播盛行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辨别能力,对网络信息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强化审核准入机制,对网络视频加大审查力度,对于演绎视频应当要求发布者在视频上作出明显标识,以防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诚信经营,不能为了博流量、提升销售额而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2024/11/14 风险提示
  • 两部委: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计划》提出,要建设全国交通物流统一大市场,推进制度性降本提质增效,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计划》指出,要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建立完善地方铁路网与国家铁路网衔接协同机制,优化铁路接轨、过轨、清算管理规则。提升市场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完善货车生产改装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货车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车辆检测、检验等环节责任,严厉打击套牌挂车。稳步开展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网络货运经营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监管。  持续推进交通物流减税降费。继续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动实现物流领域电子发票全覆盖。持续抓好已出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规范集装箱堆场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借优势地位不合理收费。  此外,《计划》还提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交通物流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下一步,将聚焦打通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组织开展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交通强国专项试点,力争在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通道,以及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智慧物流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引领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各项新制度、新政策、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
    2024/11/14 行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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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4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