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企业登记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制定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根据《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企业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规定适用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意见稿》强化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
11/21 专项治理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涉刑案件风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11/21 专项治理
- 公安部:就“电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1月13日在公安部官网发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根据惩戒对象违法行为分级适用惩戒,规范审核认定、惩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的程序和时限。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切实强化警示教育,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并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11/16 专项治理
- 最高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陈宜芳介绍,六个案例主要具有四方面特点,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网络侵权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此类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具体来看,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吴景丽举例,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为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实行三种措施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表示,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三类措施。 如果侵权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11/10 专项治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
“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患者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把“严厉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作为2023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的重点,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案件。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布涉疫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3年1月20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电梯间广告牌,发布AOE空气消毒机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经查,2023年1月至2月,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标有“怕阳!怕再阳!就用AOE空气消毒机”“主动杀灭空气中99.99%的新冠病毒”等内容。广告宣传的AOE牌空气消毒机共有3种型号(Y-SP1201、Y-SP1202、Y-SB9101)。均未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的要求,做整机对空气中新冠病毒(SARS-CoV-2)杀灭效果的模拟现场试验。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称“Y-SP1201”型号机器能杀灭空气中“冠状病毒(Hcov-229E)”,无法确定其对空气中新冠病毒(SARS-CoV-2)的杀灭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市场上有关消毒产品的广告宣传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虚假不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造成市场乱象。本案的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维护了消毒产品的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卫宁沄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卫宁沄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2023年3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卫宁沄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法。经查,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阴阳双补,人间‘仙草’为何这么灵?央视频道这么说”广告,内容含有“董博士牌三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对肝癌、胃癌、肺癌;子宫肌瘤、卵巢囊肿、乳腺增生、前列腺癌、脑癌、淋巴癌等癌症有独到作用……扶正固本、补肾强身、免疫强化、全面调理、防病治病”等。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女星们的保养秘诀在这里”广告,内容包括“桃花姬牌阿胶核桃糕调经安胎……养生堂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可以使得女性的雌激素浓度提高,起到预防流产的作用”等。上述广告涉及的董博士牌三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桃花姬牌阿胶核桃糕、养生堂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均属于保健食品,却声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不良商家为了扩大营销,在广告中假借“央视频道、女星们”等名义骗取目标人群的信任,将保健食品包装成“灵丹妙药”,宣传远超产品保健功能效果,并大肆渲染疗效,混淆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功能,消费者稍不留意就掉入“神医”“神药”虚假陷阱,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和疾病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2年11月14日,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苏州同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时宣传“支持心脏健康”“守护血糖健康”“肺动能片”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是普通商品,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应依据。调查还发现,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女性子宫卵巢养护精华、辅酶Q10、HVP水解蛋白铬螯合物、肺健康、褪黑素、精氨酸、白藜芦醇等7款商品,相关食品均未在国内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是普通商品,当事人却宣称其有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等作用,并突出宣传“提升‘精’力”“‘精’力旺盛”等。同时,当事人对宣称的“调整月经、远离心悸、调整血糖、清理肺片、美白、全网累计销售50万+瓶”等内容,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普通食品,明知不具备相关保健食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却将相关违法用语嵌在图片中,企图绕过监管部门的打击,在宣传中突出产品某个成分功能,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对于防范欺骗、诱导消费具有一定教育和警示作用。 四、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海洲街道小蒋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21日,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海洲街道小蒋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5万元。 2022年11月1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宁市海洲街道小蒋食品店在互联网上开展社区接龙经营活动,并通过小程序发布广告。经查,自2021年12月中下旬开始,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并以团购方式销售商品,自行编辑发布“冰粉界的老大哥——最经典的红糖玫瑰冰粉”“八喜冰淇淋全网最低限量秒杀团”“欧洲药房连续8年销冠欧洲人最认可的润唇膏”等内容,商品详情含有“蓝莓叶黄素酯软糖,不仅能预防眼疲劳……还可以提升视力……该药物能有效预防眼球老化,强化泪腺弹性,补充视网膜必需的视紫素,让视力得到提升;该药物还可以延缓脑神经衰老,增强记忆力,预防老年痴呆……”“人参果原名为香瓜茄……因此人参果有抗癌、抗衰老、降血压、降血糖、消炎、补钙、美容等功能”等内容。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传广告提供充分证明。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棒棒鸭柳叶水饺等食品的外包装上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社区团购”已成为继传统社交媒体、网络媒介之后的广告新阵地,发布广告具有随意性、可编辑性等特点,以微信接龙形式发布虚假广告隐蔽性强,潜在危害程度高。本案中,经营者对普通食品虚构夸大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购买,该案的查处,说明“社区团购”并非法外之地。 五、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武县人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9月25日,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武县人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6万元。 2023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成武县人民医院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长期开展肉毒素等抗衰除皱类注射项目”视频广告,对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毒性药品开展广告宣传。另外,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成武县人民医院医疗美容科为健康和美丽护航”“黑金超光子DPL光子嫩肤”“热拉提”等医疗美容广告,并在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医疗美容违法广告,给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将医疗美容广告乱象作为整治重点,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源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2月22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源源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2年11月17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在河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日常巡查时发现,济源源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某网站上宣传“我们是一家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的专业化企业”“60多个保健食品批文”“1.5万㎡厂房面积”“100人+公司员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生产普通食品的企业,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类别为糖果制品和饮料,未获取过任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厂房面积为6458.15㎡,公司员工10余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获取任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宣称从事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同时夸大厂房面积和员工人数,与实际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网络营销中虚假宣传等乱象的整治,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2023年2月10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线索检查发现,深圳市专心美美容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互联网发布“360眼袋枪”的广告推文,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保证性用语。经查,当事人推广的“360眼袋枪”实为英国实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高频治疗仪”,为医疗器械,广告推文含有“全面解决眼周皮肤3大问题”等内容,属于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生活美容服务市场份额日益高涨,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生活美容机构广告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容易误导消费者,危害群众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纠治医美行业乱象,规范生活美容行业经营秩序。 八、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欣瑞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欣瑞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5万元。 2022年10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四川欣瑞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同时,其销售的一款消毒产品的广告宣称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自2022年起,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App以及小程序销售化妆品“甘康源活化能精华液”和消毒用品“甘康源牌修护凝胶”,在产品宣传页面上,对“甘康源活化能精华液”宣称“传统中医疗法……有效治疗预防青春痘、牛皮癣、过敏等恶性皮肤病”,并宣称“深层排毒,激活细胞……加速眼周血液循环,减小眼袋,改善黑眼圈”,对“甘康源牌修护凝胶”宣称“产品功能:回春抗老紧致肌肤助眠排毒减肥增发调节体内荷尔蒙平衡改善关节”“小位置大作用”“不需要打针吃药,不需要按摩手法,只需要将修复凝胶涂抹于手腕处即可!”“成分HGH具有十大功效:1.可以使身体的每一个器官都重新生长一次;2.增强机体的免疫力……5.消除皱纹、保持皮肤细致光滑……8.降血脂、胆固醇;9.使毛发再生,使白发变黑,改善发质,减少脱发;10.增强骨质密度,防止骨质疏松症,防止老年性骨折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宣传广告中将普通化妆品、消毒用品包装成“神药”,向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可能耽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11/10 专项治理
- 海南: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助力提升打击涉税犯罪成效
2023年1至10月,海南税务部门依法将86户涉及虚开发票、骗税违法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推送给24个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虚开发票、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制度,给国家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还造成国家税款蒙受巨额损失。为严厉惩戒此类涉税违法行为,海南税务部门在依法精准有效打击、严肃处理的基础上,对符合标准的案件及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主体管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定为D级,实施严格控票、从严出口退税审核、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管控措施。同时,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包括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财政支持、政府采购、取得土地供应方面都将被限制或禁止。 税收违法“黑名单”所发挥的联合惩戒作用,不仅拓宽了税收信用结果的增值应用,深入推进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监管机制,赋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还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诚信海南建设。
11/07 专项治理
- 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提升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批典型案例共7件,分别是: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名义,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注资;有的利用虚假炒外汇、股票、虚拟币平台,虚构投资盈利、操控涨跌,诈骗被害人财物;有的虚构股评大师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披着“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严惩各类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并结合办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源头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1/01 专项治理
- 国家医疗保障局:违规违法人员将被中止或终止支付资格
为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使医保监管由机构延至个人,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就《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管理对象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及时将记分情况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当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对本机构相关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异议提出的陈述、申辩。
10/23 专项治理
- 教育部: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10/09 专项治理
- 国常会: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9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工作,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听取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督查调研情况汇报,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深刻分析把握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新型工业化的阶段性特征,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提高工业发展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要坚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手抓,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着力补齐短板、拉长长板、锻造新板。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积极性,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支撑作用,以主体功能区战略引领产业合理布局,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切实增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动力活力。 会议指出,解决好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必须高度重视。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央企国企要带头偿还。要突出实质性清偿,加强政策支持、统筹调度和监督考核,努力做到应清尽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会议听取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对督查调研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盯不放,把“问题清单”当成“责任清单”,一项一项抓紧整改落实,举一反三扩大整改成果,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着力推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督查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对明年经济工作的谋划统筹考虑、深入研究,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进一步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 会议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支撑,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引导支持相关企业积极落实条例、做到合规经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09/28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