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提出工作部署。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规定》。二、制定《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规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要求,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并明确有关程序的时间要求,保障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依法依规。三是坚持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哪些?答:《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程序有哪些?答:《规定》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三是将相关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四是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期满后,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将其移出名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五、《规定》在信用修复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2026/09/03 政策解读
- 关于《丹东市促进跨境电商加快 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解读
《行动方案》立足丹东跨境电商发展实际,紧扣未来三年跨越发展关键期,以扩大规模总量为核心、以特色突破为路径,着力将跨境电商打造为丹东外贸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沿边开放的新名片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支撑,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以深化东北亚区域合作为重点,以仪器仪表、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等丹东特色产业为支撑,依托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和产业数字化发展,助力兴边富民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部署六大重点任务。方案包括打造创新沿边特色发展模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六大任务并细化分解成20条工作目标,具体如下: 在创新沿边特色发展模式方面,聚焦于通道建设与通关效能提升,提出构建边贸与跨境双向赋能数字化体系、搭建东北亚多维度跨境物流通道、优化完善跨境口岸通关体系、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转枢纽四条工作目标; 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方面,聚焦传统转型与品牌培育,提出推动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构建全链条跨境服务生态三条工作目标; 在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方面,突出载体支撑与功能配套,提出构建多功能跨境园区格局、建设跨境清关分拣中心、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三条工作目标; 在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方面,强化数字赋能与资源整合,提出完善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及打造市场化综合服务平台两条工作目标; 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体系方面,注重系统集成与风险防控,提出打造信息共享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智能物流体系、健全信用保障体系、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六条工作目标; 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面,提出校企协同培养跨境领域专业人才、建设人才孵化及创业基地两条工作目标。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和抓好组织实施四方面。全方位构建起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撑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2026/04/07 政策解读
- 《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健全丹东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我市完成了新一轮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更新工作。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丹东市(市本级)现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是2021年公布实施的。近年来,因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土地市场、城市地域结构等因素均发生不同程度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基准地价,按市场变化及时更新。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客观真实反映丹东市本级地价总体水平及其分布规律,充分发挥公示地价体系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我市启动并完成了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工作。 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概念 基准地价: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 4.《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75号); 5.《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7.《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 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 四、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更新的过程和作用 本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的工作过程,经过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内业整理、外业调查、土地定级、地价评估、图件编制、成果编写、内部审查、意见征询、专家评审验收、公开听证等程序,对项目成果进行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 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土地的平均价格,对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起着指导性的作用,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对土地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定地价则更加具体直观的反映出标定区域标准宗地的地价水平,能够高效便捷的确定区域宗地地价的参考价值。 五、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范围 1.本轮基准地价工作范围涵盖市辖三区共945.74平方公里,将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分为五个级别,工业用地划分为四个级别。 2.本轮标定地价工作范围为中心城区约165.07平方公里,划分59个标定区域,其中商业18个、城镇住宅24个、工业17个,每个标定区域选定一宗标准宗地,并评估宗地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应用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作为公示地价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可应用于地价管理、资产核算、土地税收、宗地地价评估等各个方面。
2026/02/25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