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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信用评级行业屡遭质疑,强监管下如何生存?
      自2014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被打破以来,业界对信用风险的认识日益增强,对于违约的接受程度也普遍上升。  然而,2020年AAA评级地方国企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相继违约,依然引发了债市巨震,这其中,评级机构的预警功能更是受到强烈质疑。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评级行业,近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对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的意见和通知。  3月28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提升中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升级背景下,不禁让人发问:信用评级行业的质量与公信力为何屡遭质疑和挑战,高评级主体缘何频频“爆雷”?那么,现阶段评级行业存在何种“潜规则”,行业该如何“转型升级”?  评级质量饱受诟病  2020年12月18日和12月29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依次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了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暂停业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的自律处分。  其中,中诚信国际的受罚原因与此前“爆雷”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煤控股”)、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化”)息息相关。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违约发行人23家。从跟踪评级的及时性来看,14家企业违约6个月前无评级负面调整;9家企业违约1个月前未有级别下调动作;就级别变动幅度看,有3家企业被一次性下调了15个以上子级。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和4月是年内非金融企业信用债的到期高峰期,总规模约2万亿元,约占全年待偿还规模的25%,叠加市场风险偏好的下降、违约“黑天鹅”频现以及市场谨慎情绪的持续升温,部分评级机构因工作开展背离勤勉、尽责基本原则,评级质量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备受市场诟病。  当前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  一是信用评级区分度不足,难以有效发挥风险揭示和定价功能。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级别的分布,呈现中枢偏高、评级区分度不足的特点。  “截至2020年末,市场上主体评级记录已经超过5200个,其中接近87%的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中国政府债务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袁海霞在接受专访时指出,“市场对已有的评级结构并不‘买账’,这在高评级主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以2020年上半年新发行的不含权的3年期AAA等级中期票据为例,最高发行利差和最低发行利差相差近400bp,虽然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同时点发债利差的波动,但利率差距如此之大,足以充分说明市场并不认可部分发债主体的AAA等级。”  二是信用评级预警能力不佳,预警及时性未达到市场预期。  “信用评级对突发事件带来风险的预警能力仍然有限。”袁海霞称,“不过,由于负面评级行动存在导致发行人外部融资环境收紧、市场信用度下降、债务提前到期等负面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行业内在进行负面评级时通常较为谨慎,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用评级预警作用的发挥。”  三是评级市场上存在级别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纵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2020年度共有537家企业更换评级机构,其中有50家企业新承做评级机构评定的级别高于原级别,占比9.31%。信用评级作为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主观观点,不同评级机构针对同一受评对象固然可以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及评级结果,但更换评级机构后的信用级别较原信用等级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反映出评级市场上存在着评级机构之间通过提升发行人信用等级抢占市场份额的级别竞争问题。  四是评级作业存在不规范之处。  “为了迎合部分客户的需求,部分情形下评级行业内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评级作业流程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告知,“这类情况在地方政府债和结构化产品的评级业务中表现更为突出。  地方政府债评级方面,监管机构对债券评级报告作业时间的最低要求为15天,但地方政府往往不能及时提交项目材料和数据,还存在频繁更换发行明细、募投项目材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现象,这导致大部分地方债的评级作业时间达不到最低要求,同时评级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评级报告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上述业内人士还说,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则存在先评级后付费,甚至在产品发行成功后收费的现象,这种收费方式导致评级独立性受到威胁。  为获得更多业务,部分评级机构甚至会采取打包报价的方式,收取一次费用,但评级服务包含了产品的首次评级和后续所有年份的跟踪评级,覆盖整个产品的存续周期,此举将对诸多产品的存续期管理带来“隐患”,尤其是RMBS、CMBS、类REITs等长期限产品。  除此之外,尽调不充分、评级作业流程简化等问题在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中也比较突出。  转型已然迫在眉睫  “当前业界对信评行业风险警示度不足、评级集中度过高、存在恶性竞争、信息披露合规性明显不足等问题的看法已然趋于一致。”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陆枫表示,“评级市场其实已经迎来了一个转型的契机。”  在“雷声”频现的大背景下,出于风险管理的考量,国内各投资机构对于真实评级的需求始终有增无减。  “评级公司虽然不完美,但市场需求依然存在。任何一只债券评级的调整,都会反映到债券价格上,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市场的认可。而就买方机构而言,目前对评级公司的诉求依旧较大。”中金资管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方芳说。  “规范评级行业发展,积极发挥信用评级作用势在必行,而当前我国信用生态环境的改善迫在眉睫。”袁海霞说,“这主要体现在市场对评级认知存在误区,评级使用方面又存在过度依赖问题,因此带来了评级功能的扭曲。  部分发行人存在‘高级别’诉求,将高级别视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一些投资者也盲目认为高等级主体不会违约,这显然是对评级的非理性认识。许多募集说明书中还将发行人或债券评级下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触发情形,这使得评级机构为避免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下调评级时极为谨慎,限制了评级预警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国内债券市场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一位评级机构的研发总监表示,“以永煤事件为例,在评级时外部因素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  随着违约事件的增多和违约特征多元化,以往评级理念当中的缺陷也暴露了出来,如在评估个体风险时对于股东或实控人能够给予的外部支持因素考量设置了过高权重,而对于企业自身信用基本面的恶化迹象关注程度不足,这使一旦债务到期时外部支持弱化,则先前评级机构的信用风险预判将和企业偿债能力的实际表现无法匹配,最后呈现出信用评级预警不及时的结果。  评级机构应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变化积累经验,及时优化和完善评级方法及模型,提升自身服务债券市场的能力。  破题尚需多方协力  联合资信副总裁艾仁智就如何走出“特色化”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评级质量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关键,评级结果需要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并不断提升风险揭示能力。借鉴国际经验,重大事件发生后,评级方法体系的重新梳理和修正,已成为评级机构自身进化的重要标志。”  除了评级公司自身的迭代和完善之外,行业的高质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管层面的助力。  展望后续,评级行业的监管机制亦有待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去年底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暂行管理办法》对评级行业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对评级机构执业管理细节等方面仍存在差异,这加大了评级机构的执业难度和成本,未来各监管部门仍应出台落实和完善评级业务监管的细则,加大对评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  另外,国内还需完善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和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制度,有效发挥“声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降低发行人、承销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对评级独立性产生的干扰。  “总体而言,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仍是关键,毕竟评级行业是依托债券市场发展起来的。评级偏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垃圾债’现在根本发不出来。同时,债市违约处置机制也亟待完善,高收益债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投资者群体需求不足,正是由于低级别债券发不出来,评级压力才更大,因为发行人对产品的‘包装’动机始终存在。”上述评级机构研发总监说。  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平亮律师认为,专业机构的科学评级在债券发行和风险评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看做是风险评价的前置关口,而错误、违背事实的分析却可能带来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因此,要真正把风险释放出来,不只是投资端,中间端也要开始有所改变,建议逐步形成倒查和过错责任承担机制。  中国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的相关负责人建议,未来应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强对发行人财务数据造假、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防范发行人欺诈风险,维护市场正常顺序,为信用评级创造良好环境。
    04/08 政策解读
  • 解读|信用评级要更有“信用”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相关部门联合整治信用评级市场、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等政策措施已箭在弦上。  去年下半年,债券市场频频“爆雷”,投资者损失惨重。而在“爆雷”之前,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的信用评级结果却对此起不到应有的预警作用。AAA评级的债券转眼就不能兑付了,不能不让人诟病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尸位素餐。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另一个通病是评级虚高,缺乏区分度,扰乱市场定价。目前市场评级结果基本集中在AA-到AAA,而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则分为三等九级,似乎剩下的等级基本都派不上用场了。然而,这些高等级主体中并非没有“垃圾”债券。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的债券违约金额中,高等级发债主体占了82%。  评级不准,投资就没有依照;区分不严,收益和风险就难对应。面对评级市场乱象,仅靠行业自律难以改变,监管及时出手有助于行业正本清源,促使市场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分别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在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查和评估,鼓励评级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在提高评级结果的独立性方面,《征求意见稿》也作出部署: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通俗地说,就是今后评级机构的绩效考评要从以前的“营销”导向转变为更强调业务水平的质量导向,评级人员获取报酬更看其评得准不准而不是拉来多少客户。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少避免评级机构“吃卖方饭”、帮卖方说话的弊端,《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五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针对当下评级市场乱象,既明确了治标之法,也拿出了治本之策。广大评级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加快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考评体系,让信用评级更有“信用”,经得起市场和时间的检验。
    04/01 政策解读
  • 解读|王伟:让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
      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中,专门以“保护诚实守信”为题就全国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参与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主要举措和工作成绩进行了全面总结。  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反映出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在司法领域开展的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指引,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司法保障,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亮点。司法在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在维护合同秩序、惩戒欺诈行为、治理虚假诉讼、保障裁判执行等几个重要方面。  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合同秩序。合同凝炼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交易双方理性开展交易活动的集中体现,信守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诚实守信首先反映在合同信用方面,其核心和精髓是守信践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维护契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20年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高达886万件。通过对诸多案件的司法裁判,有效维护契约,保障当事人合同权益,为鼓励诚信交易,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问题导向,惩戒欺诈行为。在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等方面的便利对消费者、投资者实施欺诈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发展环境的信心以及合理期待。通过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假冒伪劣行为、网络欺诈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网络流量造假、假借“以房养老”坑害老年人等欺诈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既是匡扶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治理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假诉讼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创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诚信教育,提高法官对虚假案件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治理虚假诉讼探索出了一条新路。近期,“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治理假诉讼的更多规定和措施也在酝酿之中。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对治理虚假诉讼的工作经验进行进一步的提炼和升华,将为人民法院治理虚假诉讼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保障裁判执行,捍卫司法权威。近年来,人民法院着眼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手段创造性地运用于执行实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在此过程中,浙江等地法院还创新了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等,推动源头治理,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司法领域的信用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法治手段。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蓬勃推进。在社会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彰显司法功能,塑造诚信环境的重要方式。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看,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作者:王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03/24 政策解读
  •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针对近期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诱导性营销,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的现象,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二是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从提高大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建立日常监测机制等方面要求各高校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是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是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开展违规业务的排查整改,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03/19 政策解读
  • 解读|信誉及社会责任:社会信用的概念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地方实践探索和信用法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界定社会信用这一法律概念。《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其定义条款中首次规定了“社会信用”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学理上倡导这一概念的学者,当推罗培新教授。  前述地方立法中的“社会信用”概念,经初步研究和分析发现,上述概念还存在一些特别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商榷之处。比如,社会信用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是否所有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都应纳入社会信用之中?在价值判断方面,社会信用是否应指向金融信用?在社会信用概念界定中采用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是什么?  二、“守法与履约说”之社会信用概念的含义扩张及其弊端  目前社会信用制度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守法与履约说,其含义过于宽泛,容易引发合法性危机和污名的泛化。  (一)传统信用概念的含义过于狭窄  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拉丁文“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在罗马法中“Fides”,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我国信用的概念,虽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信用基本术语(GB/T17-2008)》中对“信用信息”的概念作了界定——“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但该定义并未对信用作出含义界定,严格说来,这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或准确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对于信用的理解,在传统上限于信贷和商品交易领域,主要体现在货币的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两个方面。显然,传统上我国法律和经济领域的信用是当事人一般经济能力的表现,主要指向信贷和商品交易关系中的“信誉”“履约能力”“对履约意愿的信任”“经济评价”等。而在域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信用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来源于债权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评价,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信赖。在含义上,域外的信用概念与商誉的含义基本相同,指的是“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其所对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债权制度,此时的信用在法律层面主要指向“债权的发生”。  可见,在实际内容上,我国早期使用的信用概念与域外使用的信用概念的含义差别不大,唯一的差别在于,我国的信用概念体现了民事主体经济方面的综合能力,其主要因素泛指民事主体的一般经济能力而非特殊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偿付债务能力、履约态度、诚实守信的程度等。鉴于上述学说之主张,在不考虑信用主体的一般经济能力还是特殊经济能力这一信用基础的情况下,可将我国和域外的上述学说统称为“信誉或商誉说”。该学说的主要缺陷在于,突出了信用主体的经济能力但忽视了其他层面的信用问题。  (二)守法与履约说的含义扩张及其缺陷  最早作出信用含义扩张的是学者王淑芹,她在《哲学动态》上发表的《信用概念疏义》一文中指出:“信用有两种存在类型:规则信用和承诺信用,规则信用是一定条件下的一种普遍性的约定形式,包括由这种规则引发的关联方式、守规要求及其相应的品行。一般而言,规则信用常常是一种集体意志或社会理性的反映,如政府的政令、法律规定、道德准则乃至特定机构的规章制度等。”从哲学上分析信用并得出“信用包括规则信用与承诺信用”的结论,并非完全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规则行为都可以纳入信用的范畴。  其后,罗培新教授提出了社会信用的概念,将“社会信用”指向“守法”与“履约”,认为“信用状况”是指“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也即将“信用”界定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即“守法与履约”。按照罗教授的说法,社会信用的概念属于信用立法的中观定义,即社会层面的信用,不包括国家层面的信用。显然,罗教授的“社会信用”概念将守法与履约作为信用的本质要素,是一种非常宽泛的定义方式,几乎囊括了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来看,该定义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将“守法”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由于诸多法律问题并非道德问题,守法行为中诸多行为,如一般交通违章行为,与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无关或者关联不大,故而按照传统的信誉或商誉说,不应纳入王淑芹所谈的规则信用的范畴,也不应纳入罗培新教授所讲的社会信用范畴。将信用的含义延展到守法,并把守法看作一种“社会应当共同遵守的契约”,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因为,即便是成熟的民主制,法律也不可能是所有人形成的契约。况且,将守法作为信用的本质要素,不仅意味着国家享有信用的主导权,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用公民的守法义务来保护现代社会自身的信用,这无疑是非常矛盾的。更何况,这样的含义界定还会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无法排除“可能变身‘道德’档案”的合理质疑。第二,将履约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容易混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将履约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很容易给人造成误解,认为履约状态也属于社会信用的范畴,但在法律层面,是否履约最终应由人民法院的裁判予以确认,此时的违约行为已经转化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故而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只能是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人而非违约行为人。  三、“守法与履约说”的规范之维与价值之维  (一)规范解释论:“守法与履约说”的规范之维  社会信用概念的规范之维指向实然的法律命题。据此,可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中的社会信用概念背后的法律命题表述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提条件)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违法或违约(行为内容),否则就可以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第一,以道德因素观之,上述概念欠缺道德正当性和正义的追问。第二,以习俗因素观之,上述定义存在与社会上关于社会信用的一般观念认识相冲突的问题。社会习俗中的信用观念,主要是一种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或诚实守信的行为表达。一般意义上,信用有三种含义:(1)谓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获得的信任;(3)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大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形式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用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含义(2)(3)的理解。其中,含义(2)属于道德层面的信用理解,含义(3)属于道德和经济层面的信用理解。现实生活中,社会习俗不支持将所有的守法或履约行为状态纳入社会信用立法规制的范畴。第三,以经济因素观之,社会信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将信用的概念外延扩展到所有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社会信用立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范畴,并为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提供了借口。第四,以政治因素观之,除了经常被提及的对数据隐私及其潜在滥用的担忧之外,中国的社会信任行动也存在诸多挑战和风险,需要对其背后的政策目标和价值观具有更清晰的认识。  综上所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中的社会信用概念蕴含的法律命题并不是一个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恰当法律命题,因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从法律(包括履行合同义务)。  (二)立法目的论:守法与履约说的价值之维  如果把社会信用看作是一个法律问题,按照通常的理解,社会信用立法的目的正当性包括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比例原则,这是由宪法的高级法属性决定的;二是公益原则,这是由立法目的本身的政策权衡决定的;三是人权原则,这是由宪法人权保障的根本属性决定的。这三项原则,同时也是判断社会信用概念的目的正当性的三个重要标准。  第一,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当符合宪法比例原则的目的要求。立法论上“目的是否正当”这样的问题,只有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才能最终落实。根据宪法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要求,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政治、宗教、伦理道德等之间的适当平衡,而非单纯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二,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符合立法论上的公益原则。根据该原则,某些信息是否通过立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达成是否有益展开评估,以满足“有利于接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信息主体从事有利于他人的行为”这一条件,而这恰恰是公权力能否介入私权必须遵守的一项立法原则。第三,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受人权原则的限制。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也应基于人权原则,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对人的尊严及其权利的终极性关怀。  四、信誉及社会责任:社会信用的法律概念重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作为判断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作为判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标准。显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等标准虽然与社会信用有一定的关联,但严格说来,这样的认定标准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  但是,不能因为“守法与履约说”的界定不科学而对其贸然全然否定。为了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不仅要在法律层面强化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还应当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社会责任状态,纳入规则信用和社会信用的范畴。事实上,社会组织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环境、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道德与法律责任,是在当下国内外学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  因此,将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之一,要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及责任主体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显然,除信誉之外,社会责任可以成为社会信用征集和使用的另一重要的认定标准,且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当然,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责任,有些属于行业道德规范或市场商业道德规范的范畴,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市场自律规范,导致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界定仍然存在义务内容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义务对象不存在、不成体系、缺乏宏观考虑与整体协调、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责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除此之外,将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之一,还需要对个人的社会责任认定问题展开针对性的研究,确定其合理内涵,为社会信用之信誉及社会责任的界定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依据。(作者:门中敬,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研究员。本文节选自《东方法学》2021年第2期(总第80期))
    03/10 政策解读
  • 解读首部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
      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个人义务、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情况、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与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2021年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明确为老百姓的“看病钱”划清不能触碰的“红线”,为整个医保制度步入法治化奠定了第一块基石。哪些条款与你有关?记者采访了医保专家与业内人士。  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义务  条例亮点之一是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员的义务。  “参保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医保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施子海表示,因此条例要求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如果个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采取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专卖药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可以被暂停,而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黄奕祥表示,要求个人守信,实际上就是从法律角度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  向骗保毒瘤“亮剑”势在必行  “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一直比较严峻。”施子海说,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持续高发频发。  据施子海介绍,2020年,60余万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检查,40余万家违法违规违约定点医药机构被处理,223.1亿元医保基金被追回。一半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基金使用问题。  “我国医保领域的法制建设滞后,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缺乏具体政策规制。”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认为,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不仅造成基金流失,也导致了医保待遇的不公,是影响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毒瘤”。  为避免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条例明确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并细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与主体法律责任。  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如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规定相应的定量处罚,包括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  “条例为有效实施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郑功成说,这是我国医保基金管理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将正式开启医保基金管理的法治之门。  多方联手让监管“长牙齿”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将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就监督管理体制来说,条例明确将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就监督管理机制来说,条例将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此外,在强化监管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  这意味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为医保基金扎牢监管“笼子”,并让监管“长牙齿”,直逼“痛处”,落到实处,确保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刀刃”上。  “条例的亮点与进步是让执法有了实实在在的落地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姚宇认为,条例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有效避免过去医保基金监管的“九龙治水”现象,实现用“一个本子”让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落到实处。  郑功成表示,条例明确建构了包括行政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发出的不只是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明确信号,更是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附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02/24 政策解读
  • 如何以“信用智治”为手段引领家政行业提质扩容?
      近年来,衢州市常山县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的原则,充分运用信用智治手段,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拓展、主体培育、信用管理等方面下功夫,成功探索出一整套成熟、规范、可复制的标准体系,打响“常山阿姨”品牌,引领家政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常山阿姨”的经验做法先后受到汪洋、刘延东、马凯三位中央领导同志以及时任浙江省长袁家军的批示肯定。其主要经验做法是:  以政府性引导培育家政品牌。专班领导牵动,成立家政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工作领导小组,24个部门单位“一把手”领办责任,乡镇(街道)、行政村同频共振,形成县委领导、部门协作、各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增设首个专管家政产业发展的县级事业单位——常山阿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常山阿姨的培育培训、市场对接、品牌管理、标准制定、信用建设等工作。出台《关于推动“常山阿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围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群众从业、社会广泛参与等,向企业取经,向高校求知,优化发展环境。设立“常山阿姨”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至少保证500万元保障事业发展,同时引进帕丁顿科教集团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参与。2019年11月,常山县被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列为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2020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推广常山“阿姨学院”的“政府+高校+龙头家政企业”三位一体培训基地模式。  以市场化开拓助推产业发展。坚持政企联动,瞄准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平台,全面打开市场,精准保障就业。以杭州、温州等较大城市为重点,加强信息互通,深化劳务合作,促进“阿姨”有组织、有依靠、有保障地走进城市。推动4家本地企业走进杭州、宁波等重点城市,引进杭州三替、巾帼西丽等行业龙头进驻常山,实施菜单培育、定向输出、联合管理。发挥党政主导力和企业影响力,共同举办常山阿姨专场推介会,参加第二十届亚洲区家政学会双年国际会议,合力将“常山阿姨”推向更大市场。截至目前,全县共开展家政技能培训8900余人次,从业人数达7000余人,长期在外就业4000余人。每年带动妇女增收至少3亿元以上,每年至少为12000余户家庭送上安心服务。“放心保姆哪里找,常山阿姨就是好”备受市场认可,常山阿姨供不应求,成为行业新标杆。  以信用激励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有考评,才能分开档次,激励提升,彰显价值。针对“阿姨”个人和企业两大主体实施“终身评价值”,动态考评。阿姨个人方面,经诚信认证并实际就业的个人,政府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评十佳“常山阿姨”的,按照档次给予对应现金奖励,实施“阿姨贷”专项贴息信用贷款,并赠专项体检、三年人身意外保险等福利。企业方面,根据品牌信用、企业规模、常山阿姨派遣量等实际情况,实施诚信家政企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越高,贷款额度越高,受政府扶持力度越大。为常山阿姨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还能享受到北大清华培训、出国考察等待遇。这就是我们常山所推崇的,要让有重大贡献的人、高尚的人得到更好的发展。2020年10月,“常山阿姨”管理服务标准被列入2020年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常山阿姨”品牌入选浙江省精准扶贫十大案例。  以五类档案管理打造过硬品质。制定“五类档案”行业规范,完善家庭、品行、技能、健康和从业档案。设置个人申报、资格初审、部门联审、综合会考、专项体检“五项流程”,对阿姨实行“一人一证一码一档”管理,严把入职关口。其中,“家庭档案”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邻里纠纷、是否孝顺、有无不良嗜好等基本情况;“品行档案”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和参与邪教行为情况;“技能档案”包括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证书等信息;“健康档案”包括有无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等;“从业档案”包括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经历和服务评价结果。  以智慧信用评价塑造放心内涵。以“雇主放心”为品牌导向,联合企业共同开发常山阿姨信用数据库、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打造集咨询服务、网上订单、报名培训等于一体的网上市场服务平台。完善《常山阿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将信安分和从业信用积分有机结合,根据基本素质、职业技能、职业经验、文明道德、社会信用五方面内容对从业人员进行5星档案管理。目前共为7000余人建档评级,雇主只要扫一扫即可查询到从业人员的五类档案、从业经历及信用分数等,并进行在线评价反馈。
    02/04 政策解读
  • 国家广电总局解读违法对象重点监管制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总局基于什么考虑出台的意见?  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围绕着褒扬、纪念英雄烈士,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其中多个条文涉及宣传和广播电视领域的职责,特别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直接规定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法定职责。总局制定发布意见就是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广播电视领域深入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泛宣传英雄烈士精神和事迹,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引领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  记者: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新闻发言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领域的有关职责,意见规定了五个部分共二十条的内容:一是强调颁布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普法的有关要求;三是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宣传要求;四是强调内容审核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记者: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法定监管职责?  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要求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受理举报。为促进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实落地,意见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违法对象重点监管制度?  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强化法律的震慑力,意见第二十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02/01 政策解读
  • 解读城管领域失信主体的分类管理
      城管领域失信主体分类管理  1月7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特点,探索按失信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对失信信息进行等级划分,为广州市城管领域失信主体的分类管理提供条件。  解读  1.信用记分制是什么?  《办法》实行信用计分制,每个信息主体原始信用分为100分,在城市管理领域无失信记录且未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即为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办法》建立了加减分机制,如信息主体被区级以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奖励、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每累计达10个小时等情况,可获得加分;而产生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则会扣除相应分数。扣分后的失信主体按信用状况被划分为轻微失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三个等级。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主体,同步纳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哪些行为会被扣信用分?  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三个等级。其中,未获得相关许可无证照从事燃气,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经营活动等行为为严重失信信息;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以及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等行为为一般失信信息;而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等行为,则为轻微失信信息。这些行为将使得信息主体被扣除相应的信用分。  3.失信将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市城管部门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对于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其失信程度,采取限制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检查频次等措施;《办法》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而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4.如何修复信用?  广州市城管部门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如失信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  据介绍,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进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办法》要求各级城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构建形成创新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进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行政管理水平。
    01/29 政策解读
  • 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详细解读!
      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强主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副局长刘宇鹏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公安部党委多次深入专题研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明确要求。在治安、交管、出入境等方面,公安部持续推出“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近日,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围绕“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三个方面,公安部再次推出1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为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更多便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表示,近年来,我国交通大发展持续深入推进,人车路等交通要素保持高位增长,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其中汽车达到2.7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交管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推行车检、驾考、号牌管理等改革基础上,2018以来又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立足职能,服务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企业需求,进一步推出“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新举措。  一是在推行“异地通办”方面,推出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等4项措施。  二是在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推出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检验周期,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扩大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等5项措施。  三是在深化“网上服务”方面,推出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服务等3项措施。  以上12项改革新措施将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我们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下一步,将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改革落实,保证改革取得惠民利企的实效,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企业营商更便利。  下面是记者提问。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近年来,公安部相继推出摩托车全国通检、新车免检等措施,大大便利了城乡摩托车主异地工作生活,目前已有142万辆摩托车异地检验,766.4万辆摩托车享受新车免检政策,减少群众交通、检车费用1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车辆、货物大流动持续增强,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蓬勃兴起,在外地驾驶摩托车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异地考领摩托车驾驶证需求旺盛。为此,在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档案网上转递基础上,公安部再推出两项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的新措施,方便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  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减轻群众负担。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机动车登记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户籍地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驾车需求;但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明,以便提供精准化服务管理。  随着经济要素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更加普遍。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异地驾车出行,此次改革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便利群众省内异地购车登记,助推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交通结构不同等因素,该项措施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公安部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此外,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问:在便利二手车出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二手车出口对促进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为开展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此次改革:  一是便利临牌核发。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便利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异地收购机动车的,可以在机动车原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减少企业两地间往返,降低交易成本。  问:此次改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什么便利政策?出于什么考虑?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推出便利机动车检验的改革措施,实行小客车上牌免检、私家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车、网上预约检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措施。目前,已有1.9亿车主享受免检政策,2223万车主跨省异地检车,1.1亿车主通过网上领取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的呼声较高。此次改革,公安部积极回应社会反映,经商国家汽车产业主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及相关行业,进一步改革车检范围和周期。  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该措施实施后,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需要提示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通常分两个阶段:一是新车设定免检周期,一般为3到6年,如法国、意大利、韩国等4年内免检,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年内免检,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分别为6年、5年内免检;二是旧车检验周期相对较短,免检期过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每年检验1次。此次检验周期调整后,我国私家车检验的周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当。  问:请介绍一下对便利驾驶证申领条件方面的改革措施?为什么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国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2019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3岁。居民人均寿命提升、健康状况改善,使得群众生产生活中驾车出行需求持续增长,呼吁进一步放宽学驾年龄,进一步方便就近体检。此次改革,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优化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且需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体检证明。这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是优化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  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群众申请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扩大职业准入范围,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客货运输和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安全标准不降低,要求增驾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时无相应周期的满分记录,保证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经历,把好驾驶准入关。  三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城乡覆盖面越来越广,更多医疗机构具备驾驶人体检能力。此次改革,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体检。  另外,此次还推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的措施,对于持有C2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含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改革“互联网+交管”有哪些新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近年来,公安部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等系统,形成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为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交管互联网用户达3.54亿,提供网上办牌办证、事故快处、学习教育等服务21.9亿次。  此次改革,公安部进一步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机制,充分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  一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助推稳就业保民生,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试点开展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凭证,进一步减手续、减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01/11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