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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14年以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推出“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五、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12/29 政策解读
  • 规范化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进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加快建设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更为迫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牵引,立足法治视角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中的问题,运用规范的手段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是新阶段信用体系建设新的重要顶层制度安排。该《指导意见》具有时机关键、布局系统、导向鲜明、操作性强的四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站位全面谋划“十四五”发展的新起点,擎画了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新路径  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蹄疾步稳、风帆正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速增效、落地有声,信用触角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出现失信标签乱贴、信用惩戒泛化等越位、错位的不足。《指导意见》出台正是适逢其时,把握变局,开创新局。一是对接指导各地各部门“十四五”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是在总结提炼“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做法基础上,针对近两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规范。延续了“十三五”时期信用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做法,抓住了未来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发展重点,为各地各部门编制“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找准思路、提供遵循,努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十四五”时期实现更高质量、更加高效的发展。二是规范引领地方信用立法。信用立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已有80%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指导意见》从社会信用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与正在研究起草的社会信用相关法律草案充分衔接,针对信用立法中失信认定、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重大问题,在方向、原则、思路等方面为地方信用立法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奠定基础,指明了方向。三是精准破解信用实践中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过程中,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出现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指导意见》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提早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指导意见》系统谋划了“十四五”开局之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行动计划,法治、科学、规范将是贯穿开局之年信用建设的风向标和度量衡,引导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聚焦依法依规规范失信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主攻方向聚力发力,行稳致远,不断开创信用建设崭新局面。二、彰显系统布局的战略思维,明确了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指导意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对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未来一个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紧紧抓住信用信息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三大关键问题,提出“构建一个体系、坚持四个原则、规范七项任务、强化四大保障”的发展新布局,对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前瞻谋划和系统布局。第一,“一个体系”是指通过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形成法治化、规范化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四个原则”是指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保护权益为目的、审慎适度为导向、清单管理为手段,形成各地各部门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的准绳和依据。第三,“七项任务”是指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反馈的逻辑顺序,提出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法治建设等7项重点任务和阶段性规范要求。在7项重点任务中,依法依规被放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地位,贯穿于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各环节,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摆在了各项规范要求的首位,凸显了信用法治建设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第四,“四大保障”是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和把握时间节点,全面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落实。三、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明确了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突出问题的有效对策  《指导意见》以法治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为引领,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结合,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回应社会诉求和期盼。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集中体现,明确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的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确保合法必要、奖惩相当,查有依据、权责一致。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指导意见》瞄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梗阻顽疾有的放矢、精准纠偏。针对失信行为纳入扩大化问题,明确依法依规、科学界定、规范纳入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和程序;针对失信惩戒措施泛化问题,明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不得增设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市场惩戒。三是突出目标导向,《指导意见》牢牢抓住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这条主线,提出七项规范措施,从认定、记录、共享、公开、惩戒到修复等全流程各环节措施环环相扣、步步跟进,体现目的性、指向性和针对性。四是突出实践导向,《指导意见》从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实践中提出问题、提炼经验,再明确范围、树立规则,使各地各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的职责更加明确、执行更加顺畅、保障更加到位、监管更加有力。四、瞄准实践操作层面,有力指导地方开创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  《指导意见》理念新、措施实、针对性强,是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文件,更是基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我们省市县各级下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重点将围绕“梳理、清理、管理”等方面开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坚持法治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实践导向,坚持纵向联动、横向协作、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努力开创信用建设新局面。一是细致梳理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比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梳理完善地方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范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二是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和惩戒等制度措施,以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为目标,加快规范约束机制和手段,重塑信用市场秩序和信用社会环境。三是严格管理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信用管理机制的温度和智慧,但对市场主体的宽容并不意味着对失信主体的从轻发落或放任不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过罚相当的惩戒措施,真正帮助更多市场主体知信、守信。(作者:程友华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
    12/28 政策解读
  • 人社部新规:健全网络招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日前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规定》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规定》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规定》要求,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12/28 政策解读
  • 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详细解读!
      10月22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服务“六稳”“六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强主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副局长刘宇鹏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郭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公安部党委多次深入专题研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提出明确要求。在治安、交管、出入境等方面,公安部持续推出“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近日,在深入调研、综合分析基础上,围绕“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三个方面,公安部再次推出1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为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更多便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李江平表示,近年来,我国交通大发展持续深入推进,人车路等交通要素保持高位增长,截至2020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5亿辆,其中汽车达到2.75亿辆,驾驶人达4.5亿人。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交管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推行车检、驾考、号牌管理等改革基础上,2018以来又陆续推出了4批42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累计惠及8亿多人次,为群众企业减少办事成本400多亿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立足职能,服务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群众企业需求,进一步推出“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等三个方面12项新举措。  一是在推行“异地通办”方面,推出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等4项措施。  二是在推进“简政放权”方面,推出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检验周期,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扩大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等5项措施。  三是在深化“网上服务”方面,推出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服务等3项措施。  以上12项改革新措施将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启动、精准落地,我们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实施准备。下一步,将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改革落实,保证改革取得惠民利企的实效,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企业营商更便利。  下面是记者提问。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近年来,公安部相继推出摩托车全国通检、新车免检等措施,大大便利了城乡摩托车主异地工作生活,目前已有142万辆摩托车异地检验,766.4万辆摩托车享受新车免检政策,减少群众交通、检车费用1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员、车辆、货物大流动持续增强,快递、外卖等新业态蓬勃兴起,在外地驾驶摩托车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异地考领摩托车驾驶证需求旺盛。为此,在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档案网上转递基础上,公安部再推出两项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的新措施,方便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  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减轻群众负担。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机动车登记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户籍地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驾车需求;但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明,以便提供精准化服务管理。  随着经济要素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群众在异地工作生活更加普遍。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异地驾车出行,此次改革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便利群众省内异地购车登记,助推省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交通结构不同等因素,该项措施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公安部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此外,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问:在便利二手车出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二手车出口对促进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为开展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此次改革:  一是便利临牌核发。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便利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异地收购机动车的,可以在机动车原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减少企业两地间往返,降低交易成本。  问:此次改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什么便利政策?出于什么考虑?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推出便利机动车检验的改革措施,实行小客车上牌免检、私家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车、网上预约检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措施。目前,已有1.9亿车主享受免检政策,2223万车主跨省异地检车,1.1亿车主通过网上领取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的呼声较高。此次改革,公安部积极回应社会反映,经商国家汽车产业主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及相关行业,进一步改革车检范围和周期。  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该措施实施后,全国将有1.7亿多私家车主享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需要提示的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通常分两个阶段:一是新车设定免检周期,一般为3到6年,如法国、意大利、韩国等4年内免检,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3年内免检,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分别为6年、5年内免检;二是旧车检验周期相对较短,免检期过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每年检验1次。此次检验周期调整后,我国私家车检验的周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当。  问:请介绍一下对便利驾驶证申领条件方面的改革措施?为什么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刘宇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国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2019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3岁。居民人均寿命提升、健康状况改善,使得群众生产生活中驾车出行需求持续增长,呼吁进一步放宽学驾年龄,进一步方便就近体检。此次改革,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进一步优化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且需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体检证明。这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二是优化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  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群众申请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扩大职业准入范围,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客货运输和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安全标准不降低,要求增驾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时无相应周期的满分记录,保证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经历,把好驾驶准入关。  三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城乡覆盖面越来越广,更多医疗机构具备驾驶人体检能力。此次改革,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体检。  另外,此次还推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的措施,对于持有C2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含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改革“互联网+交管”有哪些新措施?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  近年来,公安部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等系统,形成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为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交管互联网用户达3.54亿,提供网上办牌办证、事故快处、学习教育等服务21.9亿次。  此次改革,公安部进一步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机制,充分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  一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助推稳就业保民生,提升驾驶人诚信守法意识。  三是试点开展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凭证,进一步减手续、减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11/09 政策解读
  • 解读《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今天我们介绍了江苏、山东、山西和新疆的做法。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惩有奖,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解除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  江苏  已纠正失信违法行为可以修复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去年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需求,听取民营企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采取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在社会各界引起积极反响。为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年初出台《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和依据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经过4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伴随失信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越来越迫切。  信用修复在我国是新的实践。在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国内外信用修复情况有别的背景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定,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  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甚至免予来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信用修复的内涵  关于信用修复的理解,目前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的修复,是对过往信用状况的改善。这就意味着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盖已发生的信用记录,而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信用修复的结果将标注在原失信记录上。  另一种理解,认为信用修复是信用行为和信用信息相结合的修复。履行信用修复流程后,信用记录是可以删除的或者不再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意见》中将信用修复定义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三、信用修复的具体做法  1.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2.信用修复的条件有哪些?  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1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3.信用修复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应准备好申请所需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信用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要走哪些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归档。  5.信用修复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意见》出台后,为推动江苏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工业园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江苏某分公司成功完成了信用修复,目前企业正常经营,在招投标、融资贷款以及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不再受限。全省还有多家企业已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筹备申请事宜。  ——高翔  山东  “三严”原则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统筹考虑市场主体发展实际,以“管”要管好为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提出修复路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目前山东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5万余户企业,列入满5年才能移出,在很多方面将受到限制。对此,在列入之前已履行部分法定义务的企业反响强烈,迫切要求解除约束轻装上阵。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省近1.4万户企业提供信用修复途径。  坚持“三个严格”原则。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虽然强调激励作用,给予企业轻装上阵的机会,但更坚持底线思维,依法规范失信者行为。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流程及后续管理都相对严格。  一是适用范围严苛。《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是审核审批严谨。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省局作出移出决定,充分考虑登记机关熟悉企业、方便企业的优势,两级把关,确保审核严格到位、程序严谨合法。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是:(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承诺管理严厉。为增强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企业必须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否则自动放弃信用修复机会。企业在完成本轮信用修复后,必须严格自我管理,维护好自身信用;将企业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全文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强化管理效果。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为有效宣传引导,2018年12月10日信用修复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全省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开展关联事项定向抽查及政策解读,提高了政策社会知晓度。为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这些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自2018年12月10日以来,全省已有近300户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王红英  山西  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申请修复信用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10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满5年,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目的。《办法》对“黑名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真正威力,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起因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逐步增多。截至2018年11月底,山西省有近2.9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约占实有存续企业数的5%。这其中大部分确实是长期不经营的“僵尸”企业,但也不乏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报或错报年报被列入“黑名单”。面对这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  坚持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并不是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而是只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信用修复。《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4种情形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因第二、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企业,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性,所以不准予其实施信用修复。  严格标准,针对不同情形做好分类处理。《通知》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信用修复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积极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这主要是为了给确实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认真检查、强化监管,让其受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维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权威。  规范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进行。《通知》规范了实施信用修复的流程:企业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属地监管机关实地检查、受理机关审批决定、上报省局备案、统一信息公示。通过统一规范的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严谨有序,同时也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年报宣传、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敬畏法律,珍爱信用,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三、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全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较早实质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这一举措有助于全省企业紧抓历史发展机遇,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信心投入经济建设大潮中。截至目前,全省已经为300余户正常经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宣传政策法规、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1800户不再经营的“黑名单”企业及时履行注销义务。  ——邸 斌  新疆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移出“黑名单”须考试  “谢谢,谢谢市场监管部门将我们公司移出‘黑名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来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过业务人员的严格审核,办理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  李先生说:“企业列入‘黑名单’这几个月,真的是寸步难行。我们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竞标时发现企业进入了‘黑名单’,错失了一次管理大型小区的机会。”  原来,李先生的公司因2014年度没有按时申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8月底补报后,李先生以为已经完成了年报义务,没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结果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今年春节前,李先生的公司参加某大型小区物业管理竞标时,因企业在“黑名单”遗憾出局,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谈起这些,李先生说:“列入‘黑名单’给我们的教训太深刻了,移出‘黑名单’又给了我们希望。今后,我一定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依法诚信经营,打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口碑!”  这只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修复机制以来的一个小插曲。2018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原因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这中间有些企业补报了年报,但由于对法规不熟悉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进入“黑名单”。这些企业得知自己进入“黑名单”后,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多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希望能够移出“黑名单”,以便能够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针对企业诉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并学习内地发达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以及信用修复的做法经验。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随着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基本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实施联合惩戒过程中,部分失信市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让失信市场主体不敢失信,自觉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另一方面,给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一次机会,使其走上正常的经营之路,有利于企业发展。  为此,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审慎准确列入、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精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探索起草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规则(试行)》,目的是完善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警示的同时扶持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规则》共7条,第一条是制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第二条明确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范围;第三条明确执行机关;第四条是申请移出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五条是移出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公示、移出、档案保存6个步骤;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在起草《规则》期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新政发〔2018〕54号),明确规定要“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因此,制定该《规则》,也是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政府规定,鼓励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审慎包容监管、修复企业信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把握法规政策规定。一是企业必须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二是企业必须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在移出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闭卷考试,分数达90分以上方为合格,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治意识和对失信代价的认识。自2018年10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以来,141户市场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张忍社  大家谈:既要创新又要合法  子贡问孔子:有没有一个字可以终身奉行的呢?孔子回答说:那就是恕吧!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能容人之错,使其知错能改,可谓善莫大焉。如今,在信用监管过程中,信用修复制度称得上是积极鼓励企业改过自新的创新之举。  鲁迅先生曾称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令人佩服。在当前国家信用修复机制顶层设计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个别地方在这方面的创新探索初见成效。在坚持失信惩戒的原则下,一些地方研判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本着扶持引导、宽严相济的理念,在信用修复方面总结出一套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基本的思路和方法。这种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勇于探索、大胆尝试的做法既是责任和担当,也是对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形势下,创新值得提倡,但前提是合法,同样需要规矩和法度,这样才能推动改革蹄疾步稳、落地见效。信用修复是一种容错机制和救济途径,是为了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这就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制度机制,明确修复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后续监管,做到有法可循。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既要创新,又要合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其与原有信用监管制度融合互动、相得益彰,创新探索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有效衔接、协调互动,引导市场活而不乱、企业有序运行,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长期向好。
    10/26 政策解读
  • 《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刘宁省长在阜新碧波污水处理厂“7·11”爆炸事故现场的指示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各单位的协同配合下,7月27日,完成了《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起草工作。随后,书面征求了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的意见,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范围  分为2个层次:一是全省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时间安排和整治目标  本次整治工作与正在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机结合,一体推进。从2020年8月到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是:集中整治阶段、系统提升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方案》相应提出三个阶段性目标。近期目标,各市和重点化工园区要制定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各市完成对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完成率10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100%,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节点目标,安全环保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中期目标,到2021年底,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进一步完善,环境敏感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封闭化管理,安全环保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远期目标,到2022年底,建成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全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建设智慧安监、智慧环保信息系统,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水平,全面带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三)重点任务  包括18项具体内容:  化工园区方面有5项:一是全面排查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排查园区公共配套企业(设施);三是全面排查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四是全面排查应急处置保障能力;五是全面排查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有4项:一是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排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三是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准入;四是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企业环境保护方面有4项:一是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二是全面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三是强化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四是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方面有5项:一是严格化工园区准入;二是提高化工项目质量;三是强化企业建设过程管理;四是强化验收环节管理;五是加强园区和企业日常监管。原文:http://www.ln.gov.cn/zwgkx/zfwj/szfbgtwj/zfwj2011_140408/202008/t20200821_3937120.html
    10/26 政策解读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密集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两新一重”作为今年重点任务。交通运输是新型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发展的重要领域。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先进技术赋能,使传统基础设施融入新要素、具备新功能、呈现新形态,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我部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促进交通运输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为导向,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建设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服务人民,提升效能;统筹并进,集约共享;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跨界融合,协调联动;积极稳妥,远近结合等五项原则。近期,加快成熟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领域的深化应用,远期跟踪新技术发展,适度超前布局。  《指导意见》明确到2035年,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进信息技术深度赋能交通基础设施,精准感知、精确分析、精细管理和精心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成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有力支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能耗水平有效控制。泛在感知设施、先进传输网络、北斗时空信息服务在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覆盖,行业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建立,智能列车、自动驾驶汽车、智能船舶等逐步应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显著提升,前瞻性技术应用水平居世界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14项。一是打造融合高效的智慧交通基础设施,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主实施。以智慧公路、智能铁路、智慧航道、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智慧邮政、智慧枢纽,以及新材料新能源应用为载体,体现先进信息技术对行业的全方位赋能。二是助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先进技术的行业应用,包括5G、北斗系统和遥感卫星、网络安全、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等)等。三是完善行业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科技研发支撑能力建设,如实验室、基础设施长期性能监测网等。  四、组织实施  为保障有效实施,《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引领、标准规范、多元化投融资、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强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顺利实施。要加快示范引领,完善标准规范,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0/26 政策解读
  •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加快建筑业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我们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不断增强,2019年,我国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70904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16%,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并印发《指导意见》。  ——这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主要依赖资源要素投入、大规模投资拉动发展,建筑业工业化、信息化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粗放、劳动效率不高、能源资源消耗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节能技术融合不够,建筑产业互联网和建筑机器人的发展应用不足。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特殊背景下,建筑业传统建造方式受到较大冲击,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需要通过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集成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  ——这是有效拉动内需、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等特点,不仅会推进工程建造技术的变革创新,还将从产品形态、商业模式、生产方式、管理模式和监管方式等方面重塑建筑业,并可以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产业深度融合提供应用场景。这项工作既具有巨大的投资需求,又能带动庞大的消费市场,乘数效应、边际效应显著,有助于加快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是当前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壮大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能够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这是顺应国际潮流、提升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抓手。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向纵深发展,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5G和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在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国家战略,如美国制定了《基础设施重建战略规划》、英国制定了《建造2025》战略、日本实施了建设工地生产力革命战略等。与发达国家智能建造技术相比,我国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作为抢占建筑业未来科技发展高地的战略选择,通过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二、全面把握《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到202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推动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同时,《指导意见》从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产业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开放拓展应用场景、创新行业监管与服务模式7个方面,提出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工作任务。我们要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的基础上,找准突破口,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务求实效。  一是要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为重点,推动建筑工业化升级。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近年来,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偏低等问题,与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二是要以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为重点,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建筑产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形成的关键基础设施,是促进建筑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的关键支撑,是打通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协同发展的重要依托,也是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开发面向建筑领域的应用程序。  三是要以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为重点,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有效替代人工,进行安全、高效、精确的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作业,已经成为全球建筑业的关注热点。建筑机器人应用前景广阔、市场巨大。目前,我国在通用施工机械和架桥机、造楼机等智能化施工装备研发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构配件生产、现场施工等方面,建筑机器人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实现大规模应用。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具备人机协调、自然交互、自主学习功能的建筑机器人批量应用,以工厂生产和施工现场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建筑机器人应用。  四是要以加强示范应用为重点,提升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整体水平。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和模式,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应用场景,推广成熟技术,打造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样板工程,带动全方位工作推进。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智能建造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定期发布成熟技术目录,并在基础条件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率先推广应用。  三、认真抓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涉及主体多、领域多、环节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抓好《指导意见》组织实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实施路径,适时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结果。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协助解决影响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推广各地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贯彻、技术指导、交流合作、成果推广,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努力营造智能建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廖玉平)原文: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28/content_5530762.htm
    10/26 政策解读
  • 解读《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方便企业注册,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问题,促进信息共享交换;也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全社会运行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给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顺应群众愿望和社会期盼,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了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研究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对代码构成、赋码方式等核心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协调,各方面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二、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这就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  (三)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三、《方案》遵循的主要原则。  《方案》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二)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通过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体现了国务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要求,同时兼顾了有关部门按地区、行业、机构类别分类管理需求。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其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向其发放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兼容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各部门改造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三)稳定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五)协调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途径。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七、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如何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  《方案》发布后,有关部门做好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准备工作。《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国家信息平台上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九、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费问题。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方案》开始实施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十一、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08/04 政策解读
  • 国务院发布意见 建立健全医保信用管理体系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日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据悉,《意见》主要从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等方面分别确定了明确的改革方案,同时提出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其中,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问题,《意见》明确,要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在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方面,《意见》要求,要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此外,《意见》还提出,推进医保治理创新,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
    03/12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