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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02 通知公告
  •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02 通知公告
  •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02 通知公告
  • 【联合奖惩备忘录】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02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转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精神,省信用办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的通知》(辽信办发 〔2017〕19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11/01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关于在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丹信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精神,实现《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目标任务,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参与我市重点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企业在投标时,使用经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须在投标人条件中载明“具备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字样(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要也可选定AAA或AA、A等级以上),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项目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二、在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承担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报告格式文本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省、市信息(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信用丹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投标人可依据《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信用辽宁”网站上自主选择经省信用办备案并年检的信用中介机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省、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四、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但需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文本。 五、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招投标领域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市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市信用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2016版)的通知》(辽信办发〔2016〕3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11/01 通知公告
  •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流程图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流程图
    11/01 通知公告
  •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履约抽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履约抽查情况的通报
    10/24 通知公告
  •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10/24 通知公告
  • 市信用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市信用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局,各县(市)区、经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附件:省信用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辽信办发〔2018〕3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03/28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