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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部门: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点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部署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和精准帮扶,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扶持资源的有效性,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指导意见》提出,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实施针对性扶持举措。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更好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构建分型帮扶政策体系、加大分类培育力度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从增强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突出党建引领发展、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强沟通交流等方面作出了部署。同时,提出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指导意见》还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作为附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具体标准、方法和程序,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02/21 行业信用
  • 五部门:各地应建立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
      商务部等5部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从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严格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强化监管和服务等四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二手车出口发展。  通知强调,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将鼓励各地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提升集聚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设海外维修服务体系,增设海外售后服务网点,多渠道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国际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品牌、渠道等优势,切实提升自产汽车在海外的售后维修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的展示交易中心及海外仓。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渠道。鼓励创新二手车出口营销模式,积极探索建设二手车出口电商平台、拍卖平台等。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二手车出口的组织实施。要以保障出口质量信誉和规范出口秩序为重点,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  通知明确,严格保障出口二手车质量安全。出口车辆应符合《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或《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出口目标国有准入标准的,出口企业应同时声明符合当地标准。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车辆维修记录。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禁出口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  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二手车出口监管和服务。各地要加强对二手车出口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全流程可追溯。建立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优化监管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02/21 行业信用
  • 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
      2月5日,证监会上市司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征求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意见建议,并就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交流讨论。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本面。上市公司质量高,资本市场才能稳定运行,投资者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回报,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才会更强。我国经济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要切实用好并购重组工具,抓住机遇注入优质资产、出清低效产能,实施兼并整合,通过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证监会上市司表示,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优化重组上市监管要求,推出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特别是去年以来,在“两创”板块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总体看,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产业并购渐成市场主流,一大批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证监会上市司表示,下一步将科学统筹促发展与强监管、防风险的关系,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优秀典型案例落地见效。一是提高对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支持交易双方在市场化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作价。二是坚持分类监管,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等评估方法的大股东注资型重组要求设置业绩承诺,其他类型重组的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是否约定业绩承诺。三是研究对头部大市值公司重组实施“快速审核”,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效并购优质资产。进一步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四是支持“两创”公司并购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与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优质标的,增强上市公司“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五是支持上市公司(包括非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进一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同时,继续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坚决查处重组交易中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壳公司”炒作等乱象。  参会上市公司表示,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用好并购重组工具,积极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参会证券公司表示,将努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发挥交易撮合者的功能,深入挖掘市场需求,切实把好“入口关”,助力提高上市公司可投性。
    02/09 行业信用
  • 中央一号文件: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印发,该意见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二十八条具体措施。  围绕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该意见提出要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对信贷业务以县域为主的金融机构货币政策精准支持,完善大中型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专业化工作机制,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分省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创新支持粮食安全、种业振兴等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模式。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政府投资基金等作用。
    02/06 行业信用
  • 市场监管总局: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环境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在会上表示,要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为广大经营主体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良好环境。  蒲淳表示,将持续完善准入准营规则和市场退出机制,为经营主体办理业务提供更多便利;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良好环境。  蒲淳表示,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大力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  近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公布实施。新申报标准将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并购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整体经济运行效率。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质工作,坚决杜绝销售过期、腐败变质、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  蒲淳介绍,食品安全领域立案数量2681件,已处罚案件数量2197件,罚没金额1074.51万元。
    02/04 行业信用
  • 金融监管总局: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日前,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文章《过渡期三年来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成效显著》。其中提到,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打造金融党建联盟,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文章指出,党中央明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自2021年开始,设立5年过渡期,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引领,突出工作重点,发挥行业优势,扎实做好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建立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实地调研、定期通报、督促指导等工作机制。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大型保险公司均成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脱贫地区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坚守定位、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  二是不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先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持续增加脱贫地区金融供给,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实施3个百分点的不良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三是着力提升重点区域和重点群体金融服务质效。大力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大中型银行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分支机构,将70%以上的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助力补齐发展短板。不断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负担。三年来,银行机构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累计发放贷款超3万亿元,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1696亿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58万人次。  四是切实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促进脱贫地区巩固提升优势特色产业。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支持脱贫群众发展生产持续增收。三年来,银行机构向脱贫地区累计发放贷款19.7万亿元,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4.4%;农业保险为脱贫地区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3万亿元,年均增长7%;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累计发放2778亿元,支持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651万户次。  五是推动基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构建“物理网点+自助设备+普惠金融服务点+流动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拓展普惠金融服务功能,指导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在脱贫地区推广金融村官、金融副镇长等经验做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打造金融党建联盟,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县域实现银行机构100%覆盖;乡镇银行机构覆盖率达97.93%;行政村基本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三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累计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新设分支机构407家。
    01/29 行业信用
  • 商务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体系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就《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人朱光耀表示,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稳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据行业协会测算,目前我国家政从业人员超过3000万。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一是不断完善家政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税费优惠、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融支持等系列支持举措,按年度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要点》和《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二是持续推动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家政服务这个行业是这么多行业中,比较少见的供不应求的行业。据行业协会测算,目前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大概3000万左右,实际需求超过5000万,这个缺口还是很大的。老年人照护是家政服务的一个重要工作。这些年,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施策,连续7年接续推进家政扶贫和家政兴农,送政策下乡、送培训下乡、送岗位下乡,千方百计吸引人才,扩大和优化家政服务供给。自去年10月起,商务部组织各省市区开展家政服务招聘季活动,通过“直播招聘”这个互联网招聘新渠道,助力家政企业精准推介家政服务岗位,提高招聘效率,提升家政服务供给能力。目前,四川、安徽、河南、天津、湖南等20多个省市区已经开展直播招聘活动,企业参与活跃,有意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也有了更多、更便捷的就业渠道。同时,商务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家政服务员技能提升行动,为家政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培训课程,涵盖养老照护、母婴护理、家庭服务等内容,助力全行业提升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体系。商务部牵头建立了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手机版叫“家政信用查”App,可以查到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相关信息,支持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开展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动放心消费。截至目前,全国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归集了2万多家家政企业,1500多万条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累计访问量超过2亿次。
    01/29 行业信用
  • 广东广州:公务员、教师等重点人群将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1月13日,广州16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从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机制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支撑政府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效能。《规定》指出,公务员、教师等重点人群将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规定》要求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  在政府应用方面,《规定》提出,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同时,《规定》引导鼓励以“信用+”模式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场景。根据《规定》,将广州市在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鼓励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治理、融资贷款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广州将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完善与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对接机制,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支持。  此外,《规定》提出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国内其他城市的跨区域互认共享,并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在标准共建、市场主体登记、商品溯源、跨境信用等方面探索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公务员、教师等重点人群将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一套完善的制度必不可少。《规定》强调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开放、查询等相关制度。  根据要求,相关部门将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应当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息名称、信用主体类型、信息类别等内容。  《规定》指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应当充分评估数据泄露、数据篡改、数据滥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数据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根据管理职责,建立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根据《规定》,重点人群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以及其他重点人群。  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强化信用监管机制,是《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完善告知承诺制与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01/16 行业信用
  • 国家医保局: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在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  通知要求,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  其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专项治理期间,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  通知明确,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01/11 行业信用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记者了解到,《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规定》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
    01/08 行业信用